統一後的德國出兵問題不論在實務上或者在理論層次都面臨很多不同面向的 討論,也構成本文的相關研究動機。包括:統一後的德國出兵政策究竟為何而修 正?究竟何種理論較適用於解釋德國的出兵政策?決定這些出兵政策的重要因素 為何?以及未來德國在類似出兵政策的態度與其對歐洲安全甚至是國際安全的影 響為何?同時,聯邦議會在德國出兵政策上面,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其權限如何 亦是主要研究動機之一。最後,則是希望透過研究德國出兵政策的演變,特別是 從從事非戰鬥任務轉型至戰鬥任務的科索沃與阿富汗兩個出兵政策,以及德國在 伊拉克出兵政策上選擇不出兵,探討德國出兵政策上考量的原則與模式。
壹、 研究動機
在 德 國 統 一 前 , 境 外 軍 事 行 動 (out of area deployment, militärischen Auslandseinsätzen1)的問題是一個禁忌,德國的軍隊一直遵循著「本土防衛」的基 本原則。1990 年 8 月 23 日,也就是在德國統一前的一個半月,德國外長 Hans-Dietrich Genscher(以下簡稱根舍外長)仍在其對聯邦議會的報告中強調:「德國基本法 禁止德國參與任何境外的戰事」(Otte, 2000:93)。不過,這並不代表德國的士兵從 未跨出國境,德國參與境外人道救援的行動從 1960 年代就已經開始,1960 年德
1 本論文引用資料包括英文與德文資料,為求分辨容易,德文原文部分將採斜體字呈現。
國第一次派遣醫務兵至摩洛哥(Morocco)的阿加迪爾市(Agadir),協助地震後的相關 救援。而在那之後,德國已經參與超過 140 次的人道救援行動,救援的地方亦跨 及五大洲,主要救助的內容大多是天然災害或緊急事件,包括地震、飢荒、洪水、
旱 災 與 撤 僑 行 動 等 等 , 其 中 許 多 行 動 更 是 與 天 主 教 教 會 共 同 行 動 (Rauch, 2006:48-51)。
「人道救援」行動與較具爭議的「出兵政策」(use of force policies)最大的差別 在人道救援行動多半是在天然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後所派出,同時這些行動本身 沒有太大風險,而德國統一前的出兵政策主要亦限縮在「人道救援」的部分,並 沒有派遣軍隊進行具有風險性任務的情況。人道救援行動本身不涉及戰鬥任務,
因此並沒有違反德國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問題,爭議性亦不大,而這些人道救援行 動雖然是部分國際關係學者研究的範圍,但是並非本文及主要研究德國出兵政策 的國際關係學者在探討德國出兵政策時的分析重點。
本文的研究重心放在統一後的德國出兵政策,根據戰爭的參與程度,德國的 出兵政策可分為五類:(1)派出地面部隊:亦即從事戰鬥任務,並可承擔高度的 風險性;(2)派出空軍及海軍部隊:在較不具風險的情況下,從事戰鬥任務,但 是相對的成本較高;(3)後勤的地面部隊:由於只是後勤的角色,因此只承擔了 有限的成本及風險;(4)補給與協助部隊:承擔有限的成本,但是沒有風險;(5)
不參與任何軍事行動:因此亦沒有風險與成本的問題(Kolanoski, 2010:20)2。 而德國統一後的出兵政策(特別是「境外軍事行動」)之所以重要,乃是因 為過去按照基本法(Grundgesetz)第 87a 條的設計,德國聯邦軍隊(Bundeswehr)只能 用於防衛國家以及在基本法中所規定的相關情形中3,同時第 91 條第 2 款及第 115a
2 這裡所謂的風險,主要指的是部隊在參與任務時,所面臨傷亡的程度,派出戰鬥部隊可能會面 臨第一線的傷亡,因此風險程度最高;派出空軍及海軍部隊,雖然進行戰鬥任務,但是直接傷亡 的可能性降低,但相對成本提高;後勤的地面部隊不直接戰鬥,因此風險與成本又降低;補給與 協助部隊則退居二線,只有動員成本,但是離戰場很遠,因此沒有風險問題;最後則是不參與,
則是完全沒有成本與風險的問題。
3 Art. 87a (1): Der Bund stellt Streitkräfte zur Verteidigung auf. 即聯邦應在防衛的目的上建立軍 隊。Art.87a(2): Außer zur Verteidigung dürfen die Streitkräfte nur eingesetzt werden, soweit dieses
條中更規定相關軍事行動,即便是大規模攻擊德國且明顯需要自衛的情況,仍然
其後,在 Gerhard Schröder 總理(以下簡稱施洛德總理)執政期間,突破了德國 聯邦軍隊「不進行戰鬥任務」上的限制,1999 年在科索沃的出兵政策上,決定派 出 十 四 架 旋 風 式 戰 機 (Tornado Jets) 參 與 未經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授 權的 空 襲 行 動 (Operation Allied Force);此外,德國也參與了「911 事件」後的「持久自由行動」
(Operation Enduring Freedom, OEF)與在阿富汗的出兵行動,施洛德總理更在聯邦
Grundgesetz es ausdrücklich zuläßt.亦即,除了防衛之外,聯邦軍隊只能在基本法明確允許的範圍 之下部署。
4 Art. 91(2): Ist das Land, in dem die Gefahr droht, nicht selbst zur Bekämpfung der Gefahr bereit oder in der Lage, so kann die Bundesregierung die Polizei in diesem Lande und die Polizeikräfte anderer Länder ihren Weisungen unterstellen sowie Einheiten des Bundesgrenzschutzes einsetzen. Die Anordnung ist nach Beseitigung der Gefahr, im übrigen jederzeit auf Verlangen des Bundesrates aufzuheben.大意即,如果這類受到明顯危險並本身不願意或無法去抵抗這些危險,聯邦政府可以 在此類地區設置警力,這一類的設置必須要在危險消除後撤回或在國會要求的情況下,於任何時 候撤回。
Art. 115a: Begriff und Feststellung: Die Feststellung, daß das Bundesgebiet mit Waffengewalt
angegriffen wird oder ein solcher Angriff unmittelbar droht (Verteidigungsfall), trifft der Bundestag mit Zustimmung des Bundesrates 即規定相關防衛應由國會確認。
5 Art. 26, Handlungen, die geeignet sind und in der Absicht vorgenommen werden, das freidliche Zusammenleben der Völker zu stören, insbesondere die Führung eines Angriffskrieges vorzubereiten, sind verfassungswidrig. 即如文中所述之意義。
6 這裡所稱的第一次波灣戰爭,係指 1990/1991 年美國所發動的波灣戰爭,亦是臺灣普遍使用的 分類,而非德國學者間的分類,因為德國學界將我們俗稱的「兩伊戰爭」,稱為「第一次波灣戰 爭」,而將 1990/1991 年的波灣戰爭稱為第二次波灣戰爭,2003 年的波灣戰爭,則稱為第三次波 灣戰爭,由於本論文引用許多德文資料,實有必要於此詳加界定。
議會大選期間提出「走德國自己的路」(Der deutsche Weg)的競選口號,強調德國 不會參與美國對伊拉克的攻擊行動等主張,而前國防部長 彼得史圖克(Peter Struck,以下簡稱史圖克)也主張國防範疇應包括對於危機的共同管理與危機後的 重建(Breuer, 2006: 208)。這些政治人物的反應,都顯示出德國在出兵政策上面,
一方面更積極之外,一方面也更具自主性。
除了政治人物的推動之外,法律上的解禁也是德國深化出兵政策的重要因 素。具體的轉捩點在於 1994 年聯邦憲法法院(Budesverfassungsgericht)所做的判 決,該判決強調德國聯邦軍隊只要在符合「人道干預」的原則並在集體安全的架 構下,可以參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以下 簡稱北約)的境外出兵任務。雖然批評者認為,該解釋並未將維和行動與其他的軍 事行動做出區別,只強調這些可能牽涉到戰鬥任務的出兵行動必須要取得聯邦議 會的簡單多數同意(Martinsen, 2005:30),但根據此一判決,德國在出兵政策上確 實越來越積極,包括在 1995 年起參與北約於波士尼亞的維和行動,包括:「波 士尼亞執行部隊」(Implementation Force, IFOR,以下簡稱「執行部隊」)與「波士 尼亞穩定部隊」(Stabilization Force, SFOR,以下簡稱「穩定部隊」)、1999 年起的 科索沃維和行動(Kosovo Force, KFOR,以下稱「科索沃國際安全援助部隊」)、1999 年東帝汶維和行動(International Force for East Timor, INTERFET)、2002 年在阿富汗 的任務(International Security Assistance Force, ISAF,以下稱「阿富汗國際安全援助 部隊」)以及 2006 年起的黎巴嫩出兵行動(United Nations Interim Force in Lebanon, UNIFIL)等等。
2005 年 3 月 18 日,聯邦議會則通過了「國會參與境外軍事部署決策法案」
(Parlamentsbeteiligungsgesetz7),一方面給予境外部署更進一步的合法性,一方面 也強調聯邦議會的角色,主張聯邦議會有權拒絕該項部署,而當聯邦議會拒絕時,
該項部署必須立即取消(Jacobs, 2006: 274)。
7 法案全稱為:Gesetz über die parlamentarische Beteiligung bei der Entscheidung über den Einsatz bewaffneter Streitkräfte im Ausland.
至 2007 年止,至少有 7,997 名的士兵在國際任務中,其中有 3,151 名士兵在 阿富汗(3,005 人執行「阿富汗國際安全援助部隊」任務、145 人則是旋風式戰機 組的人員)、2,832 人在科索沃、853 人在黎巴嫩、822 人在波士尼亞(Federal Ministry of Defence, 2007),這項資料除了顯示德國在軍事境外部署行動上,越來越積極 外,也顯示德國執行任務的區域主要仍為阿富汗、科索沃、黎巴嫩與波士尼亞。
這些行動之所以引起國際關係學者的關心與理論上的辯論,其主要癥結點在 於幾個重要的問題:統一後的德國出兵政策究竟為何而修正?究竟何種理論較適 用於解釋德國的出兵政策?決定這些出兵政策的重要因素為何?以及未來德國在 類似出兵政策的態度與其對歐洲安全甚至是國際安全的影響為何?這些問題也正 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動機。
同時,從 1994 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過後至 2009 年底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出 兵行動被聯邦議會否決,這部分也引起了另一個層次的討論,就是到底國際制度 或國際典則,對於國家決策是否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國會是否只是象徵性的被授 權?「日內瓦軍隊的民主控制中心」(Geneva Centre for the Democratic Control of Armed Forces:DCAF)從 2002 年便開始進行國會對安全政治的控制方面之研究,並 於 2004 年提出所謂的「雙重民主赤字」(double democratic deficit)的說法,因為 在全球化及多邊主義的時代,有些時候國會幾乎沒有其他選擇,由於否決出兵的 代價太大,進而使得國會決策權受到限制(Kolanoski, 2010:15-6)。究竟國會的權 限如何,亦是本文的研究動機之一。
德國的出兵行動大致可分為七類:第一類是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指揮之 下的武裝行動:德國分別參與了 1994 年在盧安達(Rwanda)的援助任務(United Nations Assistance Mission for Rwanda,UNAMIR)行動、1991-1996 在伊拉克的聯合 國特別委員會行動(United Nations Special Commission, UNSCOM)8、1995 年在克 羅埃西亞的聯合國保護部隊(United Nations Protection Force, UNPROFOR,以下簡
8 本次行動乃根據聯合國安理會 1991 年 4 月 3 日的 687 號決議 C 部分,針對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 武器的國際監控下所成立的,該委員會旨在落實該決議,並協助國際原子能總署的相關工作。
稱「聯合國保護部隊」)9、1996 年至 1998 年在東斯拉佛尼亞(Ostslawonien)的過 渡時期行政機構(United Nations Transitional Authority in Eastern Slavonia, Baranja and Western Sirmium,UNTAES)10以及從 2006 年開始,在黎巴嫩的過渡時期武力部 隊(United Nations Interim Force in Lebanon,UNIFIL)11。
第二類為聯合國授權、北約實際行動的任務,德國參與的行動包括:1995 至
第二類為聯合國授權、北約實際行動的任務,德國參與的行動包括:1995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