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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干預政策的內涵

在文檔中 德國出兵政策之研究 (頁 176-185)

第三章 德國在阿富汗的出兵行動

第三節 阿富汗干預政策的內涵

本節探討德國在阿富汗干預政策的內涵,將分為幾個部分探討:一、「持久 自由行動」的內涵;二、協助阿富汗臨時政府的設立;三、「阿富汗國際安全援 助部隊」重建任務的內涵;以及四、省級重建隊的內涵。

壹、「持久自由行動」干預行動

「持久自由行動」干預行動分為內涵與干預的方式兩個部分來探討:

一、「持久自由行動」任務的內涵

德國參與「持久自由行動」的行動自從對阿富汗的戰爭後,轉變成針對恐怖 主義的行動,避免資助恐怖主義的相關物資經由阿拉伯半島流入阿富汗,或者資 助其他地區的恐怖主義。

該任務主要分成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在非洲之角,另一個則是在科威特的 核生化保護部隊。根據 2001 年的政府提案內容,德國參與「持久自由行動」的主 要區域為阿拉伯半島、中亞及東北非及其相關海域(Drucksache, 14/7296)。另外,

德國也參與 Operation Active Endeavour(OAE)行動,於 2001 年 10 月 26 日開始在 東地中海區域巡邏,之後在 2003 年 3 月 10 日擴大成 Operation Street of Gilbraltar(STORG),共有 260 名德國士兵參與(Rauch, 2006:214)。

德國從 2001 年 11 月 26 日加入「持久自由行動」後,德國的 Transall C-160 飛機在 Ramstein 及 Incirlik 間協助運輸任務,到 2002 年 1 月,德國飛機總共進行

超過 130 次的任務,並有 1,300 名海軍在阿拉伯半島等地進行巡防,從 2002 年 5 月開始,並擔任多國部隊領導(Task Force 150),2003 年 11 月降為 3,100 人,2004 年士兵降為 560 人,2005 年 10 月又降為 260 人,在這個出兵上面,德國仍然只 是間接參與,並沒有直接介入中東地區(Rauch, 2006:218)

Birgit Homburger 在聯邦議會中指出所謂的「紅線」,就是相關授權不能夠變 成德國派出在南部進行戰鬥的地面部隊(Löfflmann, 2008:61-62),就算是「持久自 由行動」下運作的德國特種部隊(Kommando Spezialkräfte, KSK),國防部也強調 KSK 所參與的並非戰鬥任務,僅是支援而非攻擊,同時「近距離空中支援任務」

也被德方排除(Löfflmann, 2008:39)。

二、干預的方式

在授權的 3,900 人中,包括 800 名的核生化防衛部隊(ABC-Abwehrkräfte)、250 名的衛生兵駐紮在烏茲別克與阿富汗、100 名的特種部隊、500 名協助空運部隊、

1,800 名的海軍部隊駐紮在印度洋的非洲之角以及 450 名的後勤部隊,主要的工作 內容是要斷絕恐怖份子的指揮與訓練設施,同時協助捉拿恐怖份子並阻斷其支援 的行動,同時也要對阿富汗人民進行人道救援,根據政府提案,德國派出的部隊 只會有職業軍人,不會有義務役的士兵參與其中,預計在 2001 年投入 5,000 萬馬 克 , 而 在 2002 年 一 整 年 投 入 5 億 馬 克 (Drucksache, 14/7296, Schröder, 2005:111-112)。

聯邦議會的授權都有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如果要到其他區域,只有在不可推 卸的情況下進行,而且僅能從事補給、醫療、通信與偵察的情況下,不能進行戰 鬥任務,不過可以派出快速反應部隊,有彈性的給予相關部隊支援,進行有限的 衝突,根據 Löfflmann(2008)的看法,這就是實質參與戰鬥任務,只是對大眾的說 法仍須避免使用「戰鬥任務」這樣子的說法而已(Löfflmann, 2008:41)

德國在非洲之角的「持久自由行動」任務主要是整合在由法、美、英主導的 的 150 聯合任務部隊(Task Force 150),其中在 Dschibuti 部署三架巡航艦、五 艘 143/143A 級快艇、2 艘 404 級補給艦、一輛坦克、一艘補給船以及一個配備兩 架海王直昇機(Seaking MK41)的陸基補給部隊;而在 Mombasa 則部署三架海 上巡航機及協助人員(Wölfle, 2005:89)。其主要的任務包括:

(一)進行海上搜索;

(二)控制可能資助恐怖份子的商船;

(三)進一步的強制措施(Wölfle, 2005:89)。

而從 2002 年月 4 日至 2002 年 10 月 31 日,此多國部隊更由德國所領導(Wölfle, 2005:89)。事實上這個任務的區域並不是危險的區域,甚至在登船任務或所謂的 強制性措施任務執行時,德國也只有參與三次的任務(Wölfle, 2005:90)。

同時,德國只有約 50 名的士兵整合在科威特的多國籍核生化保護部隊,另外 有 200 名士兵仍駐紮在德國境內,以便 72 小時內隨時能夠參與協助,該任務的區 域包括阿拉伯半島、中亞與東北非,而德國軍隊主要駐紮在科威特。但德國也有 參與特種部隊在阿富汗的行動,雖然主要是防衛性或支援性的任務,卻也是第一 次派出地面部隊進行戰鬥任務(Wölfle, 2005:91)。

同時,德國也支援從 2001 年 10 月 26 日開始的 Operation Active Endeavor,

在地中海區域進行巡邏,此任務後來在 2003 年 3 月 10 日增加了 Operation Strait of Gibralter,而德國在 2003 年 10 月起參與此任務,而主要因為核生化部隊任務暫 告一個段落,因此總參與人數的上限由原先的 3,900 人降為 3,100 人(Drucksache, 15/1880)。到 2004 年 9 月仍有 290 人部署在非洲之角及 200 人部署在地中海區 域,同時也仍有 1,500 人參與「持久自由行動」的行動(Maull, 2006:82)。

貳、協助設立阿富汗臨時政府

德國在協助設立阿富汗臨時政府的努力,主要是推動聯合國阿富汗問題之會 談與相關規定的設計。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代表團在2001年12月5日於波 昂簽署了「關於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機構之前的臨時安排的協定」,其內容可 以從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聯合國安理會的信中明確指出其內涵。各與會代表重申阿 富汗的獨立與主權完整,但是因為阿富汗局勢不穩定,需要實施緊急臨時安排,

故需要成立阿富汗臨時政府,在阿富汗永久機構建立之前的一段時間,由聯合國 來協助。同時,因為全面建立一支新的阿富汗安全部隊並使其發揮職能,可能需 要 一 些 時 間 , 因 此 目 前 必 須 設 置 根 據 該 協 定 附 件 一 所 設 計 國 際 安 全 部 隊

(S/2001/1154)。

有關臨時政府的內涵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臨時政府應於2001年12月22日正式移交權力時成立。

(二)臨時政府的組成應包括由主席主持的臨時行政當局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52

(Loya jirga)的特別獨立委員會、阿富汗最高法院以及臨時行政當局可能設 立的其他法院。

(三)一旦正式移交權力,臨時政府立即擁有阿富汗主權。因此,在整個過渡期 間,它應在對外關係中代表阿富汗,並應佔有阿富汗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 以及其他國際機構和會議的席位。

(四)臨時政府成立後6個月內應召開一次緊急支爾格大會,該大會應決定過渡 政府來領導阿富汗直至能通過自由和公平選舉選出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 府,該選舉將至遲在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之日起兩年舉行。

(五)一旦由緊急支爾格大會成立過渡政府,臨時政府即停止存在。

(六)在成立過渡政府後18個月內,應召開制憲支爾格大會,以便通過阿富汗新 憲法。為協助制憲支爾格大會制訂擬議的「憲法」,過渡行政當局應在其成 立後兩個月內,並在聯合國協助下,設立制憲委員會。(S/2001/1154)

二、司法制度

阿富汗的司法權應當獨立,應屬於阿富汗最高法院,以及臨時行政當局可能 設立的其他法院。臨時行政當局應在聯合國協助下,成立司法委員會,依照伊斯 蘭教原則、國際標準、法制和阿富汗法律傳統重建國內司法制度(S/2001/1154)。

三、臨時行政當局

臨時行政當局應由一位主席、五位副主席和24位其他成員組成。除主席外,

每位成員可領導臨時行政當局的一個部門。參加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各方已 選出臨時行政當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這一選擇是根據參加聯合國會談

52 支爾格大會為阿富汗各部族之間的會議,通常是在重大事件時集會,如選任國王或國家有緊急 事件時。

各方提交的名單在專業能力和個人品德的基礎上作出的,適當考慮到阿富汗的族 裔、地理和宗教組成,以及婦女參加的重要性。

臨時行政當局應設法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決定。為作出任何決定,至少須有22 名成員出席。如有必要進行表決,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應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 多數成員作出決定。如成員投票出現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的情況,主席應投決定 性的一票(S/2001/1154)。

四、在過渡期間聯合國的作用

這些工作包括:

(一)聯合國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將負責聯合國在阿富汗各個方面的工作。

(二)特別代表應監測和協助本協定各個方面的執行。

(三)聯合國應為臨時政府提供諮詢,幫助創造一個政治上中立的有利環境,以 便在自由公正的條件下舉行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聯合國應特別注意那些能直接 影響緊急支爾格大會的召開和結果的機構和行政部門的行為。

(四)聯合國秘書長特別代表或其代表可應邀參加臨時行政當局和負責召開緊急 支爾格大會的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會議。

(五)無論何種原因,如果有人極力阻止臨時行政當局或特別獨立委員會舉行會 議,或如果這兩個機構無法就召開緊急支爾格大會的問題作出決定,秘書長的特 別代表就應該考慮臨時行政當局或特別獨立委員會的意見,進行斡旋,幫助打破 僵局或商定決定。

(六)聯合國應有權調查侵害人權的行為,並在必要時建議應採取的糾正行為。

聯 合 國 也 將 負 責 制 定 和 執 行 人 權 教 育 方 案 , 促 進 尊 重 人 權 和 理 解 人 權

(S/2001/1154)。

參、「阿富汗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重建工作

德國在「阿富汗國際安全援助部隊」重建工作的角色便是在聯合國阿富汗會 議後的結論基礎上,貢獻軍隊於以阿富汗北部為主的重建工作。有關「阿富汗國 際安全援助部隊」的重建工作內涵,首見於波昂協議的附件之中,其規範有關「阿 富汗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任務如下:

一、聯合國阿富汗問題會談的與會者認識到在阿富汗全國維持安全與實行法治的 責任在於阿富汗人民。為此,他們承諾盡其所能和影響力,確保此種安全,包括 保護部署在阿富汗的所有聯合國工作人員以及國際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其他 人員的安全。

二、為此目標,與會者要求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新當局建立和訓練阿富汗新的保 安和武裝部隊。

二、為此目標,與會者要求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新當局建立和訓練阿富汗新的保 安和武裝部隊。

在文檔中 德國出兵政策之研究 (頁 17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