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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後的外交與出兵政策正常化

在文檔中 德國出兵政策之研究 (頁 83-87)

第一章、 德國出兵政策的正常化

第二節 1994 年後的外交與出兵政策正常化

德國逐步正常化的出兵行動可以從 1990 年第一次的波灣戰爭之後開始,波灣 戰爭後德國意識到不能只用「支票外交」,於是展現其配合出兵的意願,分別派 兵前往柬埔寨、科威特、索馬利亞及前南斯拉夫協助低層次的醫務或運輸等任務,

之後更派兵參與波士尼亞的轟炸行動與「執行部隊」、「穩定部隊」行動,也逐 步 跨 越 了 許 多 的 障 礙 , 除 了 逐 步 願 意 接 受 任 務 , 也 願 意 接 受 傷 亡 (Breuer, 2006:209)。

本節將從出兵政策正常化的研擬開始分析,包括正常化政策的提出及其後期 的發展;第二個部分則探討出兵政策正常化的內涵,其中包含兩個主要的成分,

亦即參與層級的逐步提升以及推動軍隊改革兩個部分。

壹、出兵政策正常化的研擬

對於艾德諾總理那一代的政治領袖而言,安全政策就是確保德國能夠整合入 西方社會,並試圖將這些結構拓展到東方,以隔絕德國的不穩定因素,如民族主 義的復甦或地理位置上的競爭關係。

但在統一之後,「正常化」的字眼便經常被使用,德國也開始討論維和任務 的內涵,如何從一個安全議題的消費者轉換成安全製造者的角色,有些人認為,

維和是「正常化」德國外交與安全政策的第一步,若德國持續將維和、營造和平 與出兵戰鬥分開,將會將自己自我排除在歐盟與北約之外,並且降低這些制度的 行動能力(Asmus, 1995: 3-4)。

政府方面亦有人認為如果德國不能推動出兵的正常化,將會導致「戰略的惡 夢」(strategic nightmare),德國應該作為一個「正常」的強權,如果德國沒有辦法 跟其他盟邦負擔相同的責任,將會進一步弱化歐盟與北約,並可能重燃(rekindle) 歐洲的再度國家化(Asmus, 1995:13)。從 1990 年便擔任基民黨外交發言人的 Karl

Lamers 也主張,德國應該要認知其權力,盡可能的正常化(Rathbun, 2004:86-87),

相對而言,柯爾總理則較強調歐洲整合,他不斷將歐洲整合界定成「戰爭與和平」

的概念,在 1994 年的 Schäuble Paper 中也指出德國在歐洲中間位置的兩難與歐洲 整合的重要性(Asmus, 1995: 8)。

在出兵問題上,基民黨與基社黨認為憲法不僅允許德國參與聯合國的維和行 動與執行和平任務,同時也應該包括由西歐聯盟與北約授權的境外任務,這部分 只需要透過憲法解釋即可,不需要修憲;不過自民黨則主張應該要修憲。相關任 務應該限縮在聯合國授權的條件下,且應該取得聯邦議會全體議員的多數,而非 出席人數的多數(Rathbun, 2004:88-89)。

伴隨著出兵正常化的研擬,德國也積極追求其國際責任的增加。德國在 1994 年成為聯合國的非常任理事國,積極參與相關區域的危機處理,包括在喬治亞與 波士尼亞的參與(Cloutier et al. 2004: 126-127),1994 年的「國防白皮書」中更強調 要將聯邦軍隊轉變成能夠在更廣大的範圍執行新任務與面對威脅的軍隊,(Asmus, 1995: 24)。

但是德國仍然避免過度的主張出兵正常化,當最後一批的俄國軍隊在 1994 年 8 月 31 日撤離柏林之時,當時的柯爾總理在 1994 年 11 月 23 日演說中仍強調:

「任何關於德國外交政策的軍事化的主張,都是錯誤且不好的」(jedes Gerede von einer Militarisierung deutscher Auussenpolitik ist ...falsch und böswillig)(Jørgensen, 2006:216)。

貳、出兵政策正常化的內涵

而所謂出兵正常化的內涵,簡單的說,其實就是「逐步提高參與層級」與「行 動能力」(Handlungsfähigkeit)兩個概念。這些概念並不代表德國想要重新取得單 邊軍事行動的能力,因為這個能力在憲法中已經禁止;但是,其主要所隱涉的,

是能夠自由的操作一個雙管齊下的策略(two-pronged strategy),一方面能夠持續進 行 人 道 救 援 行 動 , 另一 方 面 則 是 逐 步 的 能夠 從 事 境 外 出 兵 的 任務 (Rathbun, 2006:70-71)。

促進出兵正常化最重要的內涵便是 1994 年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境外部署的判

決。同時,為了要促進出兵的行動能力與逐步提高參與層級,還有一個最重要的

內涵便是推動軍隊的改革,以使其能夠應付新的環境與正常化的出兵政策。過去 德國位於東西對抗的前線,因此需要大量的徵兵作為戰爭的準備,但是現在主要 的威脅是在周邊區域如波士尼亞,或者要對抗恐怖主義上面,可是相對的,德國 對此的回應卻相對緩慢,主要也是因為其軍隊結構並未改變(Kanz, 2003:37)。軍 隊改革的第一個階段為 1990 年至 1997 年,主要的目標是設定統一後德軍的新角 色。

1992 年 2 月,當時國防部長斯托登伯提出「斯托登伯報告書」28,強調世界 上的衝突,特別是中東、北非等地的衝突,以及全球貿易與資源管道的暢通,都 是德國的重要利益(Longhurst, 2004:99),報告書中並首次提到了軍隊的任務除了 傳統防衛之外,還包括「支持與保衛世界的政治、經濟、軍事與環境穩定」,更 明確的還包括維護商品的自由流動及戰略性的煤礦(Jansen, 2001:9),這個說法也 常被現實主義者用來支持其理論正確性。

1992 年 11 月德國政府提出「國防政策準則」(Verteidigungspolitische Richtlinien, VPR),其中指出德國的十大重要利益,包括:

(1)保衛德國、德國民眾,免於外在的威脅;

(2)預防(Vorbeugen)、圍堵(Eindämmung)與終止可能妨礙穩定情勢的危機與衝 突;

(3)維持跨大西洋聯盟的核子與海軍力量;

(4)深化與廣化歐洲的持續整合與歐洲防衛認同的發展;

(5)歐洲與美國的伙伴關係以及美國在歐洲的持續軍事部署;

(6)全球與區域影響安全的相關組織;

(7)協助歐洲與全世界國家在民主的鞏固、經濟與社會發展;

(8)維持世界自由貿易並促成市場與資源的自由流動;

(9)持續在軍備管制上面進行承諾;

(10)立基在德國的經濟與軍事貢獻的基礎上,增加在國際制度與德國利益上的

28 該報告書名為「軍事政治與軍事戰略基礎及軍隊革新的概念準則」(Militärpolitische und Militärstrategie Grundlagen und Konzeptionelle Grundrichtung der Neugestaltung der Bundeswehr)。

影響力,並作為一個可信、穩定的民主政體(Der Bundesministerium der Verteidigung, 1992:8)。

1994 年的判決使參與維和行動從「是否」(whether)的問題,轉移到何時(when) 與如何(how)的問題。1994 年國防白皮書,是在憲法法院決議後隨即公布的,內 容主要是呼應憲法法院的決議,主張德國在聯合國憲章與基本法的基礎上,可以 適當的參與由聯合國或歐安合作組織授權進行的北約或西歐聯盟之危機管理行動 (Longhurst, 2004:101)。國防部長亦馬上提出「軍隊未來發展準則」(Konzeptionelle Leitlinie zur Weiterentwicklung der Bundeswehr)(Asmus, 1995: 29) ,要將德國軍隊 轉變成能在更大範圍的處理新任務與新威脅的軍隊。

軍隊改革方案還有一個重點在於促進軍隊的機動性、彈性與多功能性,雖然法 國、義大利及西班牙等國都已經放棄徵兵制,但是德國政府始終不打算放棄,只 是 打 算 設 立 總 人 數 達 五 萬 人 並 可 隨 時 可 以 進 行 戰 鬥 的 危 機 反 應 部 隊 (Krisenreaktionskräfte, KRK),該部隊主要有三個任務,包括:(1)國土防衛;(2)

在北約的區域內進行防衛與協助西歐聯盟的危機管理;(3)未來聯合國與歐安組 織所授與的維和任務。而該部隊包括六個輕機械化且具有空中運輸能力的旅,同 時具備戰鬥與補給能力。六個空中攻擊中隊(squadrons)、空防及偵察任務聯隊及 三個混合空中運輸聯隊,包括可以進行搜索與救援任務的直昇機;最後則是兩個 海軍艦隊,包括二至三艘的驅逐艦,具備魚雷與空中預警能力,並能運輸小型的 維和部隊,而最後則是約有一個營的部隊作為該單位的控制中心(Asmus, 1995:

32)。

至 1994 年底已經有兩個營可以達到在兩天內快速部署的能力,而整個快速危 機反應部隊的建置在 1998 年就可以達成(Asmus, 1995:34)。整體軍隊的改革方向 是將軍隊分為反應部隊、穩定部隊與支援部隊三類,並有一支部隊專門進行境外 任務(Breuer, 2006: 213)。

綜合言之,出兵政策正常化的內涵可以從德國外交部及國防部所提出來的出 兵準則作為總結,包括:

(1)依案例決定原則:德國並不自動有義務參與聯合國與歐安組織的行動;

(2)軍事任務的角色除了受到價值與國家利益決定,也受到盟邦的義務與國際授 權決定;

(3)維和行動主要是以歐洲內部或附近為主,同時,越多盟邦參與,德國參與的 可能性越高;

(4)歷史因素不是決定德軍出兵的因素,這也是正常化與擺脫過去犯罪的歷史的 重要象徵;

(5)附屬原則:附屬在區域組織與強權之下;

(6)戰鬥任務要有聯邦議會的廣泛共識與民意支持;

(7)歐安組織與聯合國的授權:有鑑於索馬利亞的經驗,官員認為不參與行動比 失敗後撤退更好(Asumus, 1995: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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