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此係憲法第 15 條所明訂。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行 使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之行為,乃基於公益而對私人財產權之侵害,謂之土地 徵收。大法官釋字第 652 號解釋提及:「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 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又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指出:「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權,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 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正因土地徵收是對私人財產權之侵害,就必須給予公平且合 理的補償方能彌補所有權人的特別犧牲,並落實憲法明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
之意旨。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相關規定必須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如該條例無規定者,方 可適用其他法律。關於徵收補償標準,在 2012 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前第 30 條規定如 下:「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 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因此,修法前我國徵收補償制度係採「相當補償」概念,即由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
但陳新民(1989)與楊松齡(1992)主張土地徵收補償應採完全補償,才能符合法理 上的公平正義。且張永健亦提出,2000 至 2009 年間,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地價的制
度下,仍有超過五成之被徵收人獲得的補償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當大法官釋字不 斷闡明被徵收人因公益目的所蒙受之特別犧牲,應予合理且相當補償時,人民的財產 權是否能因補償而回復到與被徵收前相同的情況,已備受質疑。因此,在此次土地徵 收條例修正時,規定未來土地徵收要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原則,更重要的是,被徵收 的土地應按市價給予補償。
以新竹市為例,自 2000 年土徵條例規定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地價後,公告現值 評議表增加了「本期擬評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一欄(簡稱擬評價),用以代表一般 正常交易價格。而歷年來,地價評議委員會皆評定加四成補償,卻未考量各年度公告 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比率並不相同。這種一律採加四成的方法雖然簡便,但是 否能真正達到土徵條例「加成數須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1的精神,已令人存疑。
而公告土地現值的訂定過程,受限於公務員人力、資源有限,無法針各別宗地價格估 價,僅能以大量估價的方式,查估各個區段的區段地價,這種未考量個別因素的估價 方式,用於課稅尚可接受,但就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徵收行為而言,則顯得不夠細膩。
再者,買賣實例的蒐集,礙於真實的成交價不易取得,且新竹市地價人員有限的情況 下,每年雖查估 1000 件左右的實例,但全市 1800 多個地價區段中,仍有近三分之二 的區段無實例可用,僅能採推估方式。因為公告土地現值是依擬評價的高低來決定其 高低層次,當買賣實例不足時,則難以掌握各地價區段的市場行情,雖得依推估方式 求取擬評價,但依區域因素調整過程是否恰當,就成為價格是否真確的關鍵。新竹市 地價人員不足 8 位,卻要掌管全市的擬評價、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基準地價,
一地多價的結果,造成估價過程無法細緻化,以區段地價配合一般及繁榮路線價計算 宗地地價後,再加四成補償,於行政上雖然一致且便利,就估價的方法、流程而言,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第 2 項規定:「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 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議委 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其價格的合理性卻屢受爭議。雖然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的制度行之有年,而普遍認為以 之補償地價無法彌平被徵收人的損失,但礙於行政體系須依法行政,土徵條例及地價 調查估計規則的規定亦無法不遵行,且新竹市地價人員有限,經費亦不充裕,故無法 將估價導入個別宗地估價,市庫亦無力負擔以市價為基礎的徵收補償費用。
然而,站在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觀點,徵收補償應採用完全補償概念,地價補償的 估價也應考量其目的性,不應與用於課稅的土地公告現值混為一談。且被徵收土地的 筆數與全新竹市相比,僅為麟角鳳毛,應將估價的過程細緻化,依各宗土地的個別因 素進行調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後,土地徵收市價補償查估辦法歷經多次研商,即為 了改進以往補償查估的缺失。而新法對補償金額、項目、查估過程、估價方法應用等 規定是否合適,能否達到民眾心中合理公平的補償?是否真能使被徵收人回復到與被 徵收前相同的狀況?而新竹市因應新法制,該如何改善補償估價以保障被徵收人權 益?這些問題雖難在一時之間獲得解答,本文卻由此發想,試圖了解新舊制的差別,
並以估價觀點分析利弊及提出建議。
貳、研究目的
2012 年 1 月 4 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後,徵收補償地價已由原先的公告現值加成,
轉變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按毗鄰非公 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且依該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有關查估市價 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前內政部 研擬的「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已於 2012 年 6 月發布,內容係為明定土地徵 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辦理程序及方式、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查估及計算方式、市價變動 幅度之作業步驟、市價評議期程及程序、比準地選取原則及查估方式等與補償數額估
算息息相關的規定。隨著新規定愈趨明確,亦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文研究目的如下:
一、 了解我國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精神、法律沿革、估價方法、徵收補償所應用的 估價方法:先由估價相關法規與書籍認識我國目前使用的幾種基本估價方法,
並對公告現值加四成的行政流程進行分析,了解其優劣後提出改進方針。
二、 認識土地徵收市價補償之精神、法律規定與估價方式,進而分析新舊制的異同 及利弊,並具體闡述改革的理念、內容及可能面臨的挑戰。
三、 藉由深度訪談,了解需地機關、民意代表、政府地價人員、代書、仲介及估價 師對市價徵收補償的認知、支持度與建議,再配合對新制政策內容的分析,藉 以研究其合理性與可行性,同時提出未來估價建議,期使市價補償更臻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