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自 2012 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發布施行,此 一徵收估價理論、方法與流程的重大變革,已在各界引發軒然大波。最關心此政 策的,莫過於即將或可能面臨徵收的民眾,徵收估價的結果對他們關係甚鉅,影 響他們未來的生活,因此,輿論的壓力接踵而至,政府機關的作為及因應措施,
深刻影響著民眾的權益及觀感,不得不慎。而預定於 2012 年 9 月 1 日正式上路 的市價徵收補償制度,規劃由政府機關的地政人員負責全部的估價作業,目前相 關的作業流程及配套措施,尚在如火如荼的籌備中,由於是第一次施行,許多難 以預期的細節問題,必得於實施後方能顯現,正因如此,前期的作業規範與問題 防範,絲毫不得馬虎,唯有在施行前做足準備,施行後滋生的問題才會更少。因 此,本研究透過說明舊制的估價方式與問題所在,輔以新制的介紹,藉以分析新 舊制於補償的精神、理念、法規、估價方式、估價人員、估價流程之異同;再以 深度訪談方式,尋求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政府機關地價專業 人士、民意代表及需地機關,對於估價人員、方法、評議程序、個別因素評價基 準、公保地市價計算及民眾參與的具體意見,經分析整理後,研究結果如下:
壹、 舊制徵收補償的問題
一、 未考量個別因素:
將同一地價區段內的土地皆視為相同價格,雖於行政上較為便利,但站 在估價合理性的立場,卻無法認同。亦即,將區內各筆土地條件視為相等,
僅能反映區段與區段間的差別性,而忽略影響各宗土地的個別因素,同一區 段內之土地單價相等,毫無高低層次可言,該情況甚不合理。
二、 區段劃分難以盡善盡美:
新竹市近幾年因陳情案而重新檢視路線價區段的劃設,將路線價中的建 地與非建地劃設為不同區段。從前,路線價區段係就已開闢道路,鄰接該道 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另於適當範圍劃設路線價區段,則此區段內 的土地因鄰接道路,與裡地價顯著有別,劃為同一路線價區段以茲區別。但 非都市土地因使用地編定不同,路線價區段內可能兼有建地與非建地,兩者 地價相同受到質疑。然而,法令並無明定路線價區段可劃設零星建地地價區 段,內政部亦反對此種作法,且實務上臨路土地的使用並無太大差異,非建 地常於路邊建築並為商業使用。再參考裡地價區段的劃設,住宅區及商業區 亦得劃為同一區段,因此,路線價將建地與非建地劃為同一區段似無不可。
總言之,兩種作法皆有道理又有其缺點,該如何為之,關鍵在於「人」的想 法
三、 買賣實例的代表性:
一個地價區段動輒數百筆土地,其價格決定往往來自單一買賣實例,或 是少數幾個實例,由於各個案件情形不同,宗地條件亦不同,且買賣價格可 能因為議價能力的差異而有不同,僅以少數案件代表一整個區段的地價是否 具備足夠代表性及說服力,似乎值得深思。這種較為簡略的估價方式,用於 課稅目的或許尚為可行,但用於土地徵收補償的估價,也許不盡完善。
四、 採土地貢獻說可能高估土地價格:
在進行房地分離時,依地調規則的規定扣除建物現值、利潤與裝潢費用 後,剩餘皆為土地價格,但扣除後求得之土地單價往往過高,顯然高於該區 域素地的行情價,這存在兩種可能:一為建物營造單價、利潤率或裝潢單價 被低估;二為房地結合後的價值增加,除了來自土地外,亦來自建物,故應 採聯合貢獻說。
五、 不動產交易資訊的缺乏:
目前新竹市的訪價方式,主要以電話詢問地政士為主,另配合兩家連鎖 房仲,並尋訪四鄰以獲得正確價格。而礙於重視隱私的觀念,訪察得來的價 格並非絕對真實,地政士也可能因客戶不願透露交易價格而選擇隱瞞,雖可 藉由貸款金額查驗其真實性,但並非每筆土地及建物皆有貸款,即使有貸款 也不見得貸到七或八成,增加檢驗的難度。而訪價的真實與否,攸關房地分 離後的結果,不得不予以重視
六、 估價人員與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專業是否足夠:
估價過程中,從區段劃分、區段勘查、買賣實例選取、訪價、建築物營 造單價選取、決定利潤率、決定裝潢單價…等,無一不是人為,各個不同承 辦人員的考量因素不同,估價結果也有差異,此時專業能力就顯得相同重 要。評議會組織行使職權的方式,是採臨時召集一天或半天的會議進行,即 可完成評議全縣(市)轄區內全部地價,非常設性機構,地價資訊缺乏。主控 評議運作的是議會代表等一、二人,他們背負選民期待,可能刻意壓低公告 土地現值,以期減輕稅負,此種缺乏公平性的評議結果,將使評議功能完全 流於形式。且地價評議委員會成員可能私心自用,或缺乏專業能力。
七、 公告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存在拉距關係:
為了因應政策目標,各縣市政府只得將公告土地現值快速拉高,則公告 土地現值存在政策目的考量,不言可諭。當然,拉高後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的差距變小,於土地徵收補償時若同樣加四成,亦較能彌補被徵收人的損 失。以新竹市而言,在 2011 與 2012 年,新竹市現值占擬評皆位居全國倒數 第四,因為歷年現值調幅幾乎都在 5%以下,即使在 104 年政策上路後,調 幅仍未見增長,直至 2012 年才飆高至 23.49%
貳、 新舊制的比較
一、補償理念
(一) 舊制:相當補償
新竹市在 2000 年至 2011 年間,地價補償加四成後,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 常交易價格皆低於 100%,也就是未達市價;自 2011 年開始,才高於市價。則此 種不考慮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差距,統一以四成加成補償的方式,將造成補償額 低於或高於市價,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保障似嫌不足,自然也難以令人信服。但 宥於法令規範及人力、經費的不足,此制已行之有年,人民也僅能被動接受政府 提供的補償金額。而全市平均的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不一定 能代表每個區段皆如此,對於百分比較高的地主而言,自然較為有利;但對於百 分比較低的地主而言,地價補償絕對遠低於合理市價,抗爭也應運而生。
(二) 新制:完全補償
改以市價補償後,加入各筆宗地的個別因素考量,足以彰顯各宗土地因個別
條件不同,而造成市價的區隔,亦較符合公平性。對被徵收人而言,被徵收土地 依市價補償後,足以於附近地區購買相似的土地,其生存權益受到保障,亦不致 於流離失所。但是,完全補償與市價的理念於學理上固然擁有眾多支持者,於實 務執行層面,卻須有完整的法令規範及作業程序、充足的經費與專業的人才,才 能將理想化為實作。當然,且不論相關資源是否到位,制度的重大變革代表改革 的決心與努力,從無到有的過程與理論學說的不斷思辯,投入眾多的時間與心 力,這些都是相當值得肯定的。
二、法令適用
(一) 舊制:
舊制的地價補償主要依循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與 31 條的規定,相關的說明及整理詳見第 2 章表 2-2。另外,依地價調查 估計規則調查買賣實例、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估計區段地價及計宗地單位地 價,進而決定擬評價、公告土地現值。
(二) 新制:
新制的地價補償主要適用修正後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 施行細則第 30 與 31 條的規定。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3 項的規定,亦發 佈了土地徵收市價補償查估辦法,作為市價的查估依據;於土地徵收市價補償查 估辦法第 14 及 15 條中,又提及以收益實例查估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及建物成 本價格之估計,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
三、估價人員
(一) 舊制:
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作為土地徵收地價補償之依據,而公告土地現值 如前述,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價人員查估。目前除台北市是由地政處 的地價人員負責以外,其餘皆委由轄下地政事務所的地價課負責。因此,估價人 員實際上皆為公部門的地價人員,但在估價結果產生後,仍須經由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通過。就公部門的地價人員而言,多是通過國家普考、高考或地方基層特 考而取得公務人員資格,但這些考試通常無強制規定須為地政相關科系畢業學歷 才可報考。考上到地價課後,不一定有完整的估價訓練,就開始調整自己轄區範 圍的地價,往往對地價的動態與高低層次尚無法掌握時,就肩負估計次一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及公告地價的重責大任。
就地價評議委員會而言,委員不一定具備地價相關知識,且評議會的進行往 往要在 2 個小時內,決定一整個縣(市)的地價,要能掌握地價的高低層次與合理 性已屬困難,更別談逐一檢視每個區段的地價是否偏高或偏低。
(二) 新制:
估價人員可以是公部門的地價人員、不動產估價師,也可以兩者各負責一部 分。此規定的好處有二,一為提供公部門查估市價時的另一選擇,據以彌補公部 門地價人員人力與專業的不足,藉由熟習不動產估價理論與實務的估價師介入,
也導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相關理論,可加強估價的可信度與準確度;二為可
也導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相關理論,可加強估價的可信度與準確度;二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