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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警察機關乃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表現警察行為之行政機關,是政府公 共行政的一環,過去在傳統上,其任務多注重在社會治安的維護與公共秩序的 維持,警察的角色塑造或自我塑成「犯罪的剋星」、「法律的執法者」、「正 義的捍衛者」,由於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速的變遷,傳統的警察角色,

已無法適應民眾的需求;民眾所要求的是警察機關能夠提供更便捷、舒適,有 效率與快速的服務環境,以解決切身的問題。

其實我國警察工作的理念早就有「服務」的精神,如「人民的保姆」、「人 民的公僕」均蘊有服務的涵義,許多警政作為亦跟隨時代環境的變遷而有所改 變,尤其是近幾年來,除致力於治安的維護外,對加強為民服務,建立良好警 民關係,一改過去的墨守成規,法規導向的層級及管制的官僚主義典範,亦已 接受各方面的挑戰、質疑與監督。因此,在警察機關的行政作為,除了除暴安 良外,還要以服務贏得民心。近年來在各級警政首長提倡「服務導向,顧客至 上」的理念,較之過去強調服務品質已漸次落實生根到每位基層警察,但隨著 國內政經環境變化,警察組織內部人員未來正面臨一個極富變化且不確定性的 詭譎氣氛中,復以組織內部長久以降主政者敏銳地隨著時代遞嬗及長官輪替所 制定的「口號速食文化」3等種種警政策略,致生為肆應變革所衍生之「不希罕 效應」4嘲諷。政府機關最重要的是滿足顧客需求,警察最大的貢獻即是使人民 安居樂業、生活安全無慮、免於恐懼的環境,但警政改革措施越多,假使未能 達到民眾的期待,即使做的再多,績效再好,民眾對警政滿意度仍無法提升,

空有基層員警在策略實施中的支持且認真用行動勇於執行,設若策略規劃之源 頭即有偏誤,即有犯「第三類型的錯誤」5(Error of the Third Type )之憾。如此,

3 從犯罪零成長、提升國家治安維護力(治安燈號)、全民拼治安、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社區治安、清 源專案、改善治安強化作為到強力打擊犯罪均隨內閣更迭如火如荼推動,口號響澈雲霄。

4 所謂「不希罕效應」,源自 IBM 公司的組織變革經驗,意指組織成員面對組織變革時,抱持「能忍自 安、消極抵制」(bend it over,here it comes again.BOHICA)的態度;只要時間拖久,革新措施自然會無 疾而終。

5 第三類型錯誤是指「解決錯誤的問題」,亦即「對於錯誤的問題給予正確的答案」,一般實務人員常 會犯下第三類型錯誤(吳定,2003,頁 137)。

又沈重地打擊著整體警察人員工作士氣,進而反射至警政服務品質的提升,警 察形象亦如同政府形象被喻為如衛達夫斯基(Wildavsky)所謂的「做得更好,感 覺卻更糟糕」(doing better and feeling worse)的弔詭現象。

觀諸國外文獻,業已證實高的內部服務品質,可提升內部員工的工作滿意 度,提供高品質的服務水準予外部顧客,進而創造高的顧客滿意度,致各企業 紛紛轉而重視內部顧客的滿意度及忠誠度;然而,國內行政機關往往僅以「外 部顧客」之認知來評量服務品質及了解顧客滿意度,至於「內部顧客─員工」

以及「內部服務品質」僅僅以「績效考核」與「業務評核」的方式來評比各機 關為民服務的成果,顯見國內公部門「內部顧客」之角色與對「內部服務品質」

知覺長期以來並未被重視。再者國內相關服務品質之文獻多係以企業、私部門 領域居多,且多以外部服務品質作為研究方向,政府行政機關內部服務品質及 內部顧客滿意度之相關研究,僅有陳錦華(2003)以稅捐處某單位為分析單位,

研究組織內部服務品質對員工工作滿意度影響之研究乙篇,而警政機關亦僅有 陳富祥(2005)以台灣區各縣市警察局為研究對象探討組織文化、ISO 品管制度對 內部服務品質與組織績效影響之研究,公部門內部服務品質之相關研究甚為貧 乏。警政工作是政府公共行政的一環,服務品質的良窳,攸關政府施政的滿意 度,臺東縣警察局施源欽局長到任四年多來,勵行組織變革,推行全面品質管 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並以品質警政、社區警政、觀光警政為 工作主軸,自90 年起即積極參審行政院服務品質獎,並於 92 年榮獲第五屆行 政院服務品質─落實品質研發獎項殊榮6,94 年更朝向參審整體服務獎項挑戰。

又臺東縣在歷次全國性民眾對警察服務滿意度調查均獨佔鰲頭,屬高滿意地區

,印證外部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均高,但其原因為何?是否肇因於組織良好之 內部服務品質及員工之高滿意度?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在組織行為的領域當中,學者早就注意到組織要經營順暢、運作良 好,其成員除了必須依據組織所規定的正式角色規範展現「內角色行為7」 (in-role behavior),還必須展現一些非由組織正式規範的創新性、自發性或合作 性行為(Katz,1964)。例如:協助同事;與其他同事合作;維護系統或次級系統

6 第五屆行政院服務品質計有 1206 個機關參加初審,67 個機關通過複審實地評審,最後有 35 個機關 獲獎,臺東縣警察局榮獲該屆落實品質研發個別獎項首獎。

的行動;為組織在外在環境中建立正面的氣氛(Katz&Kahn,1966:337)。上述角 色行為之外的行為,經過研究者概念化的努力後,最後為Organ(1988)定名為「組 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OCB),並成為組織行為與 管理領域中甚受囑目的研究課題,且迄今仍歷久不衰。但過去組織行為學域研 究,在探討組織成員工作表現時,大都將焦點放在員工工作績效和工作滿足的 變項上,但並無法充分解釋人們在組織中樂於與他人合作,主動幫助他人解決 困難等角色外(extra role)行為的現象。Organ(1988)研究指出,任何組織制度 均不可能完美無缺,如果只是依賴員工做好角色內的行為,可能無法有效達成 組織目標,因此必須仰仗員工主動執行角色外的行為-組織公民行為,以達成 組織績效。Katz(1964)認為組織公民行為對於組織效能的提昇有極大的助益。

基本上,組織公民行為日益受管理者的重視,一方面是組織公民行為代表個人 的行為哲學已經由「經濟人」走向「社會人」的現象,已由「經濟交換」的角 度轉變成「社會交換」,就如同Organ(1988)所提的觀點,即個人並非考量有形 的薪資報酬才主動從事有利於組織的行為;另一方面是,由於組織公民行為是 個人自動自發的行為,並不受正式組織規章約束。因此為了讓員工自動展現組 織公民行為,管理者在領導員工的方式上,透過內部服務品質的強化,以激發 員工表現組織公民行為。警察機關也是一個組織,警察人員組織公民行為的表 現對整體警察組織效能,具有重要的角色。但查尋全國博碩士論文有關組織公 民行為之相關文獻有134篇,而以警察機關為分析單位的相關研究僅有陳順風 (2003)、林聰槐(2004)、羅樹平(2004)、徐永庚(2004)、陳建豪(2005)、及李清 標(2005)等六篇,顯示組織公民行為之概念在警察人員之領域尚值探索開發,

因此,本文欲以警察人員為分析單位,探討臺東縣警察人員表現組織公民行為 的情形?此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二。

再者,組織存在的正當性,在於該組織能審時度勢、推陳出新,滿足顧客 的需求,使其感受到與組織互動的獲益性,以維持永續性關係。是以,組織生 存在正當性競逐的環境之中,若未能體察外在環境的變化,做出契合的對策,

每每會逐步流失顧客掌握率,而腐蝕營生的空間。因此,組織與內、外部顧客 之間應維持互惠性關係,協力促成組織發展,換言之,顧客與組織是存有互賴 性,藉此刺激組織對話的機制,得知他們所重視的價值、瞭解的展望,及追求

的利益,順勢作成針對性的決策,推出對味的服務或產品(林水波、李長宴,

2005:137)。有關內部服務品質與組織績效及外部服務品質提升有正向關係業有 相當多學者研究證實。國內學者衛南陽(2001a)指出:服務是一種很複雜的 現象,不只是要第一線人員有愛心、耐心、禮貌、專業就足夠了;想讓第一線 人員對顧客有滿意的服務,不但需要教導,還需要鼓勵,首先要讓第一線人員 先對公司的服務感到滿意,他們才會對顧客回應更好的服務;員工進而回報某 些角色要求以外的行為(工作職掌外的行為),以補足角色定義之不足,並促 進組織目標的達成,而角色外行為是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顧客時一種超越正式角 色要求的自發性行為。由於目前探討「服務品質」概念的文章很多,但往往偏 向「制度」的重新定位及「作業流程」的改變,對於組織內服務提供者於工作 職掌外提供額外服務之公民行為,著墨甚少。因此觸發本研究欲探討組織內服 務品質建立與激發培養服務提供者公民行為之關係,研究者蒐尋相關文獻,惜 目前警政機關尚無相關之研究,且臺東縣警察局在歷次服務品質考核均有很好 的表現8,其關鍵因素究肇因於有良好的內部服務品質抑或員警有高程度的組 織公民行為表現,而該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有關聯?此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三。

貳、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各項動機,本研究主要是以組織內部服務品質與組織公民行為 的關聯做為研究的主軸。藉由相關文獻的收集,再針對研究者個人所服務的臺 東縣警察局員警進行實證的調查,以驗證本研究所提出的各項假設,故本文具 體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整合有關內部服務品質與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文獻,以便對研究主題的

一、整合有關內部服務品質與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文獻,以便對研究主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