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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的選取與界定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選取與界定

一、研究對象之選取

本研究目的為瞭解祖輩在生態系統各層面中,所擁有之教養特殊需求幼兒的優勢為何,

因此採用質性研究回應其主題。在研究對象的選取上,採取能提供「深度」與「廣度」的資 料(胡幼慧,1996)。本研究使用的樣本選取方法為「立意取樣」(Purposive Sampling),立意 取樣為選擇資訊豐富的研究對象做深度的研究,所謂資料豐富是指在樣本中具有大量與研究 目的相關及重要的資訊,如此的抽樣方式能夠找出符合本研究事先訂定之條件與標準的研究 對象,確保抽樣的質量(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陳向明,2002)。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教 養特殊需求幼兒的祖父母,立意取樣的優點為在於協助研究者避免研究對象的同質性過高(陳 向明,2002),例如:特殊需求幼兒的障礙類別、婚姻狀況。因此,本研究在受訪者的選取上,

考量本研究的目的與性質後,由研究者事先為取樣訂定條件與標準,再選擇符合條件或標準 的祖輩,且願意參與及配合研究。

研究者經由在早期療育相關領域的幼兒園教師、巡迴輔導教師、治療師與社工,推薦符 合本研究對象條件的祖輩,從中挑選出具代表性的兩位祖輩進行訪談。

二、研究對象之界定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教養特殊需求幼兒之隔代教養家庭中的主要照顧者,也就是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本研究的目的為探討隔代教養家庭中的祖輩在生態系統各層面中,所具有教養 特殊需求幼兒之優勢,研究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負責教養之特殊需求幼兒必須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

此條件的設置是為了證明隔代教養家庭中的孫輩為特殊需求幼兒。

(二)負責其特殊需求孫輩大部分教養工作,一個星期有五天日夜照顧孫輩,而孫輩的 原生父母很少甚至沒有履行親職教養責任之隔代教養者。

此條件的設置是因為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隔代教養家庭中教養孫輩的主要照顧者,為負 責孫輩大部分教養責任的隔代教養者。因此,若為三代同堂家庭,但祖輩仍負責大部分的教 養責任的情況也符合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的條件。

(三)有意願接受訪談與參與研究,並且願意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意見者。

此條件的設置是為了尊重祖輩的參與意願,研究者在清楚告知祖輩本研究的研究目的之 後,由祖輩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研究者不會利用人情壓力或獎勵的方式要求參與。

另外,亦期望參與本研究的祖輩是願意提供並表達自己的經驗跟想法的。

三、研究對象背景

在此說明參與本研究之祖輩的背景資料。

(一)小維奶奶。

小維為四歲六個月大輕度聽力障礙的小男生,而擔負教養小維的責任的是小維奶奶,小 維奶奶包括小維父親在內一共有四名子女,兩男兩女:小維的姑姑們皆已結婚,居住於北部,

小維爸爸離婚,在外縣市工作,而小維的伯父未婚,在臺中工作,並與小維奶奶同住。與小 維奶奶同住家庭成員有小維的爺爺、小維的伯父、小維與小維的哥哥,一共五個人同住。小 維奶奶負責教養的孫輩包含小維及小維哥哥,家中主要的經濟支柱為小維爺爺在外工作的收 入。小維奶奶的教育程度為初中畢業,原本是在北部生活,因為要帶孫子的關係才從北部搬

到臺中居住。

小維的家會形成隔代教養家庭的原因原先是因為孫輩的父母親皆在上班,小維奶奶為了 讓小維父母親能夠安心上班,並且減輕將孫輩託給外人照顧的經濟負擔,在小維哥哥出生時,

小維奶奶跟爺爺相繼從北部搬到臺中扮演照顧小維哥哥的角色。在小維六個月大時,小維的 父母親離婚了。因此,之後形成隔代教養家庭的原因成了父母離婚,而孫輩的原生父母又不 願意承擔教養責任所導致。

最初發現小維的聽力有問題是在小維三歲的時候,當時因為小維奶奶發現小維還不太會 說話,因此帶小維求助於住家附近的診所,雖然沒能馬上發現語言發展遲緩的原因,直到耳 鼻喉科診所醫生建議到醫院檢查才發現小維有一邊耳朵有輕度的聽力障礙。發現小維的聽力 障礙之後,小維奶奶聽從醫生的建議,立即到醫院安排小維的療育課程,小維父親也馬上進 行助聽器的申請。目前小維未上幼兒園,在醫院上語言治療與職能治療。

(二)小哲奶奶。

小哲為六歲一個月大中度多障的小男生,而承擔大部分教養小哲的責任的為小哲奶奶,

小哲奶奶為小哲母親的母親,小哲奶奶包含小哲母親在內共有兩名子女,一男一女:小哲的 舅舅未婚,小哲母親離婚,兩名子女皆與小哲奶奶同住。小哲奶奶的教育程度為初中畢業,

目前家中的成員有小哲奶奶、小哲母親、小哲舅舅、小哲跟小哲妹妹,一共五個人。小哲奶 奶負責教養的孫輩有小哲與小哲妹妹,雖然小哲母親也一起同住,但因為平常都忙於工作賺 錢,為家中的經濟支柱,因此很少陪伴在小哲與小哲妹妹身邊。

小哲奶奶原先會幫忙帶孫輩是因為當時只有小哲父親要上班賺錢,小哲奶奶認為這樣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