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建議與限制
本節依據前述之結果與討論,提出對諮商實務工作之建議,並依據本研究之 限制,提出對於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
一、對諮商實務工作之建議
(一)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的關係處遇
青少年的發展階段,在尋求自我認同及自主性的發展,同時,也進入親密關 係的探索階段,諮商實務者若能掌握與瞭解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對其發展階段 的影響,能有助於諮商實務裡,瞭解共依附特質與相關症狀,在人際與親密關係 發展的困難性,提供人際與親密關係議題的處遇,以助於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 在關係中自主性與人際親密能力的發展。
此外,在本團體初期,團體帶領者鼓勵成員在關係或家庭中正視自我的需要 與照顧自我時,成員會有罪惡感,覺得自己很自私,此現象符合 Chang(2012)提 出有關在台灣文化脈絡下,鼓勵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自我照顧時,會出現不符 合父母與文化期待的表現。因此,本研究建議實務工作者在面對此現象時,需傳 遞給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照顧自我與為自己負責,和自私的差別,讓共依附特 質傾向青少年在照顧他人和自己之間尋找讓自己自在的平衡點。
(二)運用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與療效因素
在本研究中,運用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對於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的處 遇,有特定的目標及內容活動的安排,發現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可能適用於 青少年族群,有助於其建立朝向自我分化與自主性的發展。因此,在諮商實務上,
若能對於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採取團體諮商的模式,並運用其 Bowen 自我分化 概念為基礎,設定明確清楚的目標與結構性的內容,可能有助於關係困擾的青少 年在團體學習親密與自主的平衡,以及學習表達自我的感受與想法。
再者,本團體為首次探討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於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 的療效因素,此團體發現家庭與人際互動經驗的覺察、對他人經驗的體會與共鳴、
團體提供溫暖信任與回饋的環境、幫助成員解決問題等療效因素可能有助於促進 其成效。Yalom(1995)認為探討團體的療效因素,有助於對心理問題作更有效的 處遇,且能在帶領團體更能達到其成效。此外,在不同團體,其所著重的療效因 素有所不同(Yalom, 1995),莊慧美與卓紋君(2006)採取 Bowen 取向諮商團體 探討大學生的分離-個體化,發現其成員多半有連結家庭對自身的影響,以及經由 團體對家庭互動與父母管教有重新的認識與瞭解,隱含 Yalom(1995)提出的原 生家庭的矯正性重現的療效因素。而本研究因著重親密關係議題,在團體時間、
次數有限,並未探討原生家庭對其親密關係的影響,因此,在療效因素上可能有 所差異。
(三)以原生家庭議題為探討的共依附特質諮商團體
本團體主要以具有感情困擾的共依附特質傾向青少年為研究對象,以親密關 係議題為其探索之方向,有鑑於此,以共依附量表(SF CDS)作為篩選成員的工 具,因該量表較強調共依附特質是透過與他人發展功能失調的關係型態展現,且 強調個人透過關係來獲取自我價值。然而,在本團體中篩選出的團體成員中,有 部分是處於長期家庭壓力的成員,較符合 Wright 與 Wright(1999)提出共依附特 質可區分為兩類,其中一類共依附特質者源自於原生家庭的成長經驗,因家庭功 能失調發展出的特質,而另一類則是在不適當的親密關係中受到伴侶的影響而產 生的共依附特質。有鑑於從原生家庭成長經驗而發展出的共依附特質者,較容易 陷入重複性的不良關係中,也較難改變關係與行為模式(Wright & Wright, 1999)。
是以,建議諮商實務者若能夠以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模式,設計非短期的團 體諮商,探討共依附特質傾向者的原生家庭關係議題,將可能更有助於共依附特 質傾向者發展健康的親密關係或家庭關係。
二、研究限制與對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限制
1. 研究者身兼多重角色之限制
研究者身兼團體帶領者、訪談者及資料分析者的多重角色,在實驗進行階段,
研究者雖然可充分掌握團體成員狀態與團體動力,以助於團體方案的修正,但難 免受到研究目的干擾,而特別專注於成員在特定方向的改變,使得易忽略團體歷 程的其他影響。且因身兼訪談者,在訪談中可能也難以完全客觀的角度來瞭解成 員的團體經驗,無法排除成員可能會因訪談者具有團體帶領者角色,而可能在訪 談中表現順應或討好訪談者,無法表達負面的感受或想法。然而,在訪談時除清 楚說明訪談目的為了解成員參與團體的經驗,著重成員的口語與非口語表達,彈 性調整訪談內容並維持與成員的平等關係之外,在訪談中,研究者觀察到成員因 參與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而在表達自我與以往不同的傾向,較能夠把自己的 想法與感受表達得更清楚,而不再以他人期待的自己來表現自我的想法與感受,
較能表現真實的自我。
2. 研究設計之限制
由於本研究在研究參與者的條件上需具備曾有或正有感情困擾、自認符合在 關係中具有共依附特質傾向之關係狀態描述,及在共依附量表上需具有共依附特 質傾向,且能夠承諾全程參與,並由研究者評估參與動機與意願才得以徵選為團 體成員。在徵選條件上有諸多限制,即使採立意取樣,招募對象仍不易,因此,
研究設計以前實驗設計的單組前後測設計,並增加三個月後的追蹤測,在缺乏控 制組的情形之下,無法完全排除 Bowen 自我分化諮商團體之外的其他因素之影響,
例如:成長因素、成員外在生活事件等,在解釋上可能有所限制,而無法完全推 論團體成員在參與團體後的改變主要是受到團體介入之影響,也無進一步探討本 團體療效因素與團體成效的關聯性。
3. 研究對象之限制
由於本研究探討的對象乃為具有共依附特質傾向之青少年,且具有感情關係 的困擾,因研究參與的諸多條件且能承諾全程參與的成員有限,因此,未能包含 更多背景條件的設計。是以,在感情關係困擾的部分,設定為曾有或正有感情關 係困擾者,且不受限於目前是否有交往對象者。此部分可能對於成員在團體中探 討關係困擾的議題時,會有個別不同深度的討論。
此外,由於參與團體研究為六位研究參與者,屬於小團體研究,在人數上略 少,而在量化統計分析條件上也有所限制,且在團體結束後訪談僅有一次,對質 性資料收集的豐厚可能也有所影響。此六位成員在團體中所獲得幫助與經驗,未 必適用於其他具有共依附特質傾向且有感情困擾的青少年。
4. 團體設計之限制
由於團體內容在結構設計上,需配合該校學生之課程時間,在時間與次數規 劃上,受其限制,內容僅為八週,每次兩小時,共有 16 小時的團體時間,在探討 家庭圖或議題分享時,時間上仍略顯不足,而使得幾次團體在結束時,收尾頗為 倉促。
5. 研究工具之限制
由於探討本團體的療效因素僅採一次的半結構訪談,未有其他研究工具輔佐,
也未在團體歷程中探討療效因素之變化,可能難以瞭解本團體之療效因素的出現 時機與其重要性的順序。
(二)對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 1. 增加協同參與者人員
建議未來研究在研究者、團體帶領者與訪談者,可區分團體帶領者與訪談者,
以增進客觀性,並減少成員在訪談時可能因角色重疊而無法表達對團體經驗真實 感受,以藉此減少誤差,增進研究可信性。
2.增設控制組
建議未來研究增設控制組,以等待實驗處理的方式,比較參與 Bowen 自我分 化諮商團體與未參與諮商團體的成員在團體成效的差異,或是使控制組接受不同 於 Bowen 自我分化概念的團體諮商,比較不同取向的諮商團體在成效上的差異。
增設控制組有助於更能夠了解團體介入促使的成效,以可確實推論該成效來自於 諮商團體,及進一步探討療效因素與成效的關聯性。
3. 探討 Bowne 取向團體於不同年齡與關係議題的共依附特質傾向者的成效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有感情困擾的共依附特質傾向之青少年,著重在愛情關係 的困擾議題,未能包含其原生家庭議題或人際議題困擾的處遇,故建議未來研究 可設定不同年齡及不同關係議題的族群。例如:招募家庭關係困擾之共依附特質 傾向中老年者,藉以探討在關係議題中不同年齡在團體諮商上的成效與療效因 素。
4. 以多元角度探討共依附團體諮商的療效因素
本研究主要在團體結束後訪談成員對團體的主觀經驗,歸納其幫助與療效因 素,僅著重成員就參加完團體後的經驗回顧,較無法探討團體歷程中療效因素的 變化。若能就各次團體介入之歷程變化與成員的主觀經驗,在每次團體結束作焦 點團體訪談或自陳式問卷設計填寫,可更進一步探討團體歷程的重要事件與療效 因素的變化,能夠更豐富其質性資料,精確掌握團體療效因素對團體成效的影響。
本研究主要在團體結束後訪談成員對團體的主觀經驗,歸納其幫助與療效因 素,僅著重成員就參加完團體後的經驗回顧,較無法探討團體歷程中療效因素的 變化。若能就各次團體介入之歷程變化與成員的主觀經驗,在每次團體結束作焦 點團體訪談或自陳式問卷設計填寫,可更進一步探討團體歷程的重要事件與療效 因素的變化,能夠更豐富其質性資料,精確掌握團體療效因素對團體成效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