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拉瑪四世著手進行為了泰國的現代化而採行的種種新措施時,他清楚地
知道自己所面臨的是一個多麼困難的局面,他也知道來自於傳統保守勢力的反對 力道有多麼強大。87他深切地體認並了解到要與過去悠久的傳統決裂,並開始朝 向現代化的改革,此一目標絕非一朝一夕可以達成。身為泰國的主人,他必須緩 慢地進行改革的步伐。在不破壞現行體制及顧慮擁有長久發展歷史的保守勢力的 考量下,拉瑪四世的改革顯得緩慢而幾乎沒有進展。88為了要讓改革的步伐持續,
也為了要讓改革最終獲得他所期望的成功結果,他將未來改革的希望放在他的繼 承人身上。從 1860 年代起,拉瑪四世就讓他選定的王位繼承人朱拉隆功 (Chulalongkorn),即後來的拉瑪五世,接受新式的西方教育。朱拉隆功受的是英 國式教育,他曾跟從兩位英國老師學習各種知識,其中一位便是前述拉瑪四世 自新加坡邀請來泰國教授皇室及貴族子女現代知識的安娜˙利奧諾溫斯。89由此
87Andreas Sturm,The King’s nation:A study of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nation and nationalism in Thailand,p91.
88戴維 K. 懷亞特,《泰國史》,頁 176。
89柯爾,《東南亞洲史》,頁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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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朱拉隆功在繼位為泰國國王之前,就透過教育的方式受到西方現代化思想 的影響,並且被刻意培養成一位能接受並利用新式西方制度將泰國帶領上現代化 進程的領導人。
1868 年 10 月 1 日,朱拉隆功自身染瘧疾的狀態下恢復並繼承了王位,是為 拉瑪五世。拉瑪五世初次即位時只有十五歲,因此由王位繼承委員會推選蘇里亞 旺(Suriyawong)擔任攝政,直到新國王成年為止的 1873 年。在繼承王位直到成年 為止的這段期間內,拉瑪五世可說是空有其名而無實權的君主。攝政不但負責監 督及教育新國王,同時掌有實權統管一切國家大事。因此,在第二次加冕成為國 王並實際掌握國家大權之前,拉瑪五世很幸運地有了一段遠離政治環境及自由學 習的時間。在 1871 至 1872 年之間,年輕的拉瑪五世有機會出國視察並學習,他 遊歷了新加坡、印尼、馬來亞、緬甸和印度等英國及荷蘭的殖民地,參觀和考察 了諸如學校、郵局、醫院、博物館、消防局、監獄、鐵路、工廠等公共設施。這 些出國參訪的活動,讓拉瑪五世看到了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殖民下的東南亞國家 發展狀況。除了見識到了西方國家的制度及技術所帶來的雖然微小但是緩慢的進 步,同時也體認到為了維護泰國國家寶貴的獨立地位,免於淪為西方國家「人為 刀殂 我為魚肉」的殖民地,加速及深化泰國的改革步伐是多麼迫切的一件事。90 值得注意的是,1886 年一個由十一個在歐洲受過現代教育的人組成的考察 團(其中包含了四位親王),他們在出訪歐洲考察回國後,向拉瑪五世呈上了一份 長達六十頁的請願書。請願書中指出他們認為歐洲資本主義帝國之所以強盛及泰 國之所以落後、衰弱的原因。91請願書中指出,為了要對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 挑戰,使泰國保持獨立地位並免於被殖民,必須盡快在國內實行各種迫切需要的
90Andreas Sturm,The King’s nation:A study of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nation and nationalism in Thailand,p114.
91戴維 K. 懷亞特,《泰國史》,頁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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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建設。92由是,在領導階層感受到國家的危機並希求改革進步的基礎上,來 自於上層受過西式教育的菁英知識分子的強烈要求成為了一股強大的助力,讓拉 瑪五世在 1873 年正式加冕為國王後,隨即展開了一連串以西方制度為模仿對象,
使泰國成為現代化國家的各種改革與建設。93
拉瑪五世即位之初,面對的不只是國家內部上層新式菁英知識份子要求改革 國家陳舊體制的期望,同時也要面對外部國際環境下,英、法兩國企圖獨霸在泰 國既得利益而對泰國步步進逼和壓迫。1855 年英泰簽訂條約保障英國人在泰國 從事各種活動的許多權利後,法國政府即一改過去對待泰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時 的冷淡態度,積極對泰國展開外交攻勢。首先,為了要對抗英國在東南亞地區勢 力的急速擴張,法國派遣駐上海的領事前往泰國、柬埔寨及越南等國,企圖遊說 當地政府與法國結盟,試圖藉形成一股親法的勢力以對抗英國。泰國政府則希望 藉由與法國結盟引進法國勢力,嘗試抵銷英國在泰國越來越大的勢力及影響。
1856 年,法泰簽訂《法暹通商航海條約》。法國除了取得與英國在泰國幾乎完全 一樣的各種權利外,還得到了法國商人在泰國的所有貿易活動不受泰國當地專賣 法規限制及法國臣民可自由在泰國進行各種宗教活動等特權。94
1863 年,法國再次利用保護柬埔寨為藉口,將向來臣屬於泰國的柬埔寨納 入其殖民地越南的管轄範圍內。泰國統治階層對此雖數度提出抗議與否認其事實 之存在,但在法國強勢主導下,1867 年與法國簽訂條約,使柬埔寨由泰國臣屬 的地位轉變為法泰各有部分權利的共管狀態。至 1887 年,法國正式將柬埔寨納 入印度支那聯邦,受西貢(今胡志明市)的法國總督管轄,成為法國領地。從 1867 至 1907 年之間,法國以類似的手法侵占了泰國將近 50 萬平方公里的土地。95這
92劉迪輝 等,《東南亞簡史》,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89,頁 185。
93梁英明,《東南亞史》,頁 144。
94﹝蘇﹞尼.瓦.烈勃里科娃,《泰國近代史綱》,頁 222。
95劉迪輝 等,《東南亞簡史》,頁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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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對外來勢力入侵的處理方式,後來似乎成為泰國處理相關事務的一貫模式,即 面對此類狀況所作的任何決定,皆以保持泰國國家的獨立地位為首要前提,縱使 必須在某種程度內犧牲或放棄某些國家權利也在所不惜。可以說是一種極為危險 的「險中求生」型處理方式。不過,對認為擁有「領土」即擁有「王權」的拉瑪 五世而言,喪失廣大領土地統治權,也意味著國王更加決心要藉著推動國家的現 代化改革,來達到建立泰國民族主義以鞏固王權及對抗西方勢力威脅的雙重目的
。96
另一方面,法國在東南亞勢力的逐漸擴大及對泰國的影響日趨明顯對英國來 說也逐漸構成威脅,除了在其東南亞殖民地新加坡加強軍事戒備外,也隨時緊密 觀察著法國的動向與法泰之間關係的發展。這時候英法兩國在東南亞的殖民競爭,
可說是藉由泰國形成一個「緩衝地帶」。1890 年以後,由於德國在亞洲的勢力不 斷擴大,使英法同感威脅。為了共同對抗德國並維護各自在東南亞的殖民利益,
兩國在 1896 年簽訂協議,將泰國當成兩國勢力之間的共同區域,共享泰國商業 利益且不對泰國進行任何實質上的軍事行動。97
在面對英法兩國入侵的威脅時,泰國雖然喪失了大片土地與部分主權,但也 巧妙地利用了英法之間的利益衝突,保持了泰國國家的獨立。這是一種消極地維 護自身安全的作法,若要積極地具有能力對抗外來勢力的挑戰,則只有從變革做 起使自身具備維護國家安全與權利的力量一途。拉瑪五世面對的,不僅是來自於 內部改革的呼聲及需求問題,更有來自於外部的威脅而需要變革以自保的必要性
。98在這樣的內憂外患下,泰國的統治階層及菁英知識份子也首次有了強烈民族 主義概念與感受。他們理解到不同國家之間的競爭就是不同民族之間的競爭,泰
96﹝泰﹞Attachak Sattayanurak, he Change o f Worldview o f the Thai Leaders from the Reign o f King Mongkut to 1932, Bangkok: Chulalongkom University,1995, p.140.
97梁英明,《東南亞史》,頁 146。
98﹝泰﹞Sunait Chutintaranond,“The Image o f the Burmese Enemy in Thai Perceptions and the Historical Writings”, Journal of Siam Society, 1992, p 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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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必要形成一種統一的民族意識及民族主義以對抗來自其他國家的挑戰。99面 對英法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強勢叩關,泰國應該即刻建立起屬於自己的民族主 義。民族主義意識的產生要求泰國必須改革以壯大,而通過改革使國家現代化才 能產生民族主義意識以對抗西方國家勢力。100這是拉瑪五世全面改革推動國家真 正現代化的重要基礎與起點。
拉瑪五世的現代化改革措施,源於國家內部的需求與外部的壓迫。其廣泛而 深化的改革,最終立基於前代君王拉瑪四世的初步改革基礎之上,但更加深入而 全面。首先,由於拉瑪四世以來外國勢力進入泰國,從部分開放至近乎完全沒有 限制地自由出入泰國市場進行商業及貿易活動,商業活動也隨著外國資本的進入 而活絡起來。過去由國家掌控的封閉市場經濟,此時隨著西方資本帝國主義國家 的到來呈現開放的態勢。從泰國統治階層的角度來看,可以說外國勢力的強行進 入剝奪了國家資源及政府對市場的控制。但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外國勢力的 進入所帶來的資金及工作機會,也直接使泰國的市場漸趨繁榮與現代化,並相對 地帶動勞力市場的需求。101拉瑪四世時期雖對人身依附土地的傳統制度有過一些 變革,但仍然沒有完全將人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這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發 展的速度,也不符合拉瑪四世以來的自由及平等思想。
拉瑪五世登基掌握實權後,第一項改革措施就是繼續深化拉瑪四世對人力從 土地解放的做法,逐步廢除奴隸制及各式各樣的封建依附關係。1021874 年,拉瑪 五世頒布法令,規定自 1868 年以後出生的奴隸,到二十一歲時即可獲得自由,
並不可自賣或被賣為奴隸。1897 年,又頒布修改法令,規定自 1897 年 12 月 16 日以後出生的泰國人,不論男女均不得自賣或被賣為奴隸。1899 年再頒布法令,
並不可自賣或被賣為奴隸。1897 年,又頒布修改法令,規定自 1897 年 12 月 16 日以後出生的泰國人,不論男女均不得自賣或被賣為奴隸。1899 年再頒布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