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總務主任辦理學校營繕工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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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總務主任辦理學校營繕工程的分析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 業務」。營繕工程屬於總務處事務組之範圍(熊智銳,1997),其涉及除了營造、
修建與改建工程,還包括學校各種財物的購置、定製或變賣。學校行政組織中,
複雜的業務通常是乏人問津,避之唯恐不及,尤其是總務處營繕工程業務,其原 因在於營繕工程是專門業務,其囊括範圍太大,小至學校桌椅採購,大至工程營 造等都屬於營繕工程,承辦者需要對營繕工程等相關業務十分熟悉,才有辦法按 照營繕工程流程循序漸進;另一方面,營繕工程需遵守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涉法的程度最為嚴重(譚宇隆,1999)。事實上,營繕 工程為應用性之業務,總務人員必須實際執行過之後,才會瞭解營繕工程的迫切 性與及時性。資深的總務主任對營繕工程駕輕就熟,而剛接任的總務新手,卻對 營繕工程業務深受其擾,主要的區別就在於知識的累積。如今資訊科技的突飛猛 進,專家與生手知識累積的距離可以藉由網路科技拉近彼此的差距(劉淑娟,
2000)。本節先探討學校營繕工程的定義,其次說明辦理學校營繕工程的主要內 容,包括前置作業、規劃設計、發包訂約、施工監造、及完工驗收等流程,茲分 述如下(本研究對於營繕工程僅限定在工程的營造修建和改建內容):
壹、 學校營繕工程的基本理念 一、學校營繕工程之涵義:
「營繕」猶如營造、營建。臺灣商務印書館在民國七十八年版的增修辭源,
對「營建」的解釋是:「營建謂興築也,『晉書荀崧傳』,經始明堂,營建闢雍」;
將「營繕」解釋為「土木工作之事。『晉書桓伊傳』比年營繕,並已修整」。按唐 職官有營繕大臣,換句話說,唐朝有專門掌理營繕業務之單位,現今行政院內政 部設有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辦理與營繕。
三民書局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修訂的新辭典,將「營繕」解釋為「指土木工 程的營造、修理」;「營造」解釋為「經營建築。指建造房屋或進行土木工程」;「營 建」解釋為「建造房屋或進行土木工程」,由上述名詞解釋可知營繕、營造、營 建為相同意涵。熊智銳(1997)指出營繕實際包括「營造」和「修建」、「改建」
兩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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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 3 條,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依政府採 購法第 7 條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
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熊智銳(1998)指出,營繕工程是屬學校總務處的業務。營繕工程除了營造、
修建與改建工程之外,還包括各種財物的購置、定製或變賣。換言之,工程大至 學校土地、教室與操場興建,小至教學用品的購買以及課桌椅訂購等,都屬於營 繕工程。
鄧振添(2001)認為學校營繕的定義,是整合使用者的需求與滿足,設計者的 設計與監造、承造者的施工與品質及起造者的資金與計畫的工作。
吳俊瑩(2002)指出學校為達成教育目標,依據校務發展計畫的需求,集結資 金、整合建築專業人才、企業廠商,以完成學校內各項設施如校舍、運動場、校 園,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與必要設備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與拆除。因此,學 校營繕工程是指學校內各項設施如校舍、運動場、校園,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與必 要設備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與拆除。
湯志民(2006)學校建築規畫係以教育理念、學校環境和建築條件為基礎,以 人、空間、時間和經費為基本向度,使校地、校舍、校園、運動場與附屬設施的 配置設計能整體連貫之歷程。
二、學校營繕工程之原則:
學校建築工程不同於其他公共工程之處,在於學校建築營繕工程,不只是關 係全校師生之安全,而且關係著教學的成敗。學校建築學者蔡保田(1979)曾經 指出,學校是一個教育場所,其建築物應具有教而化之的功能,因此學校建築的 計畫、設計與施工等,均須深思熟慮;凡學校建築的布置、造型、命名、需要與 使用等,都值得研究,這些細節都會直接影響教育功能的發揮。學校營繕工程涉 獵極廣,且建築主體一旦完成,即不易再做更動。因此,無論是規劃考量、招標 發包;品質要求與安全,都須步步為營。有關營繕工程的原則,研究者參閱文獻,
認為以謝文全(1997)提出之七大原則及湯志民(2006)學校建築規畫原則最為完 整周延而有代表性足供參考,茲分別敘述其內容。
謝文全(1997)學校工程營繕的過程與原則:1.應有長期整體性的規劃: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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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之營繕,並非一次完成,而是分期分批興建,其所經歷的時間可能逾百年,
經手的人員更是無數。因此各校應作長期及整體性的規劃,使分期分批的興建有 所依據。2.規劃設計宜符合教育上的實用:學校是辦理教育的地方,校舍建築當 然是為達成教育目標的一種設施,因此其設計規劃自然以有效達成教育目標為準 則。參與規劃設計的建築師及學校人員,應心存教育目標,並以此目標來指引其 規劃設計,如此方能使營建出來的校舍,合乎教育上的實用。3.應注意工程的品 質與安全:學校是一群師生的組合體,營繕工程一旦出了問題,不但會影響教學 的效果,而且可能危害到眾多師生的生命與幸福,因此營繕工程必須特別注意到 品質與安全。除了工程的結構設計應符合安全標準外,所使用的材料如鋼筋水泥 及磚瓦木石,均需品質優良且適其特性,不得超過其容許應力,以發揮堅固耐久 的效用。4.有關營繕工程的學校人員應具備學校建築知能:學校建築是一門複雜 度極高的專業,參與其事的人員若缺乏相關知能,將很難勝任其事。在營繕過程 中,雖然有建築師協助,但一般建築師既未鑽研學校建築,亦不認識教育理念,
因此學校相關人員如校長及總務主任等,仍需與建築師合作,才能設計及營造出 合於教育實用的校舍來。5.嚴謹辦理招標及監工以防止圍標:所謂的圍標,係指 某些廠商及(或)民眾運用不法的手段,在招標過程中謀取不法利益,一般常由 地痞流氓或不肖廠商主使,由彼等控制標價,脅迫正當廠商參與開標,分享不當 利益。因此,學校在辦理招標時,務必慎重其事,妥善規劃流程中的每一步驟,
以預防圍標的發生。6.遵守營繕相關法令之規定:各種建築設備之質量,應符合 政府公佈的各級學校建築設備標準。其次,營繕之程序亦應遵照中央政府及地方 政府所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僅可提升工程品質,而且可 以防止承辦人員誤蹈法網。7.慎訂投標須知及合約:投標須知及合約內容若係經 謹慎研訂而詳盡明確,則雙方在履約過程中不易發生爭議,工程得順利完成。即 使不幸發生爭議,雙方協議不成而至興訟,雙方也較容易得到合理的裁決,不致 拖延工期及蒙受不當損失。因此學校在擬定投標須知及合約內容時,勢必戒慎謹 慎而考慮周延,下筆亦宜字斟句酌,以期擬出無缺點的須知與合約。
湯志民(2006)學校建築規畫的原則:1.整體性的規畫:校地合理比例分配、
校舍合宜的動靜規畫、學校建築在結構上整體連貫、校園布置應在時空上力求銜 接,在時間上依花木的季節作適當的植栽。2.教育性的設計:學校設施應適當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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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依教育理念、課程設計和教學方法來規畫;校舍設計應提供師生互動機會,
如走廊上交誼平臺的迴旋空間設計;校園規劃應自由開放,不作太多的禁制限 制;情境布置應符合人性的教育需求。3.舒適性的布置:學校情境應平衡協調,
亦即校舍建築與校園環境的比例、韻律,力求造型的平衡調和,以予人親切、舒 適、愉悅的美感。4.安全性的顧慮:工程品質;安全維護。5.經濟性的要求:減 少經費但不影響課程和教育效率,也不增加使用和維護費用;增加支出能相對增 加教育效果或減少保養維護費用。6.創造性的構思。7.前瞻性的考量:學校建築 規畫應符合未來的使用需求、擴展、彈性及永續發展需求。8.使用者的參與。
綜合上述,本研究對學校營繕工程的定義及原則係指,學校為達教育目標,
依據校務發展計畫的需求逐年編列預算,結合建築專業人才、學校師生及社區人 士之意見,進行學校內各項設施如校舍、運動場、校園及附屬設施之新建、增建、
改建、修建與拆除。為發揮教育功能,學校營繕工程之建置宜考量整體性、教育 性、安全性、舒適性、經濟性與前瞻性需求。
貳、總務主任辦理營繕工程之作業流程:
學校營繕工程一直都是國民小學最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其執行的良寙,將 會間接影響到教學品質。學校營繕工程的辦理流程,由於觀點不同,學者專家而 有不同的分類。謝文全(1995)認為營繕工程應該經過:規劃設計、招商承包、
施工及監工、驗收及登記四個程序。吳清山(1996)在探討總務工作時,把學校 營繕工程分成:招標、訂約、施工及驗收等四項程序。吳國江(1998)分為規劃 階段、作業階段、施工階段、完工驗收階段等四階段。鄧振添(2001)提出學校建 築營繕的作業流程分為:規畫設計、招標訂約、施工監造驗收。吳俊瑩(2002)
將營繕工程的流程納為:前置作業、規劃設計、發包訂約、施工監造、完工驗收 等五個步驟。陳永芳(2003)認為營繕工程包含:規劃設計、發包訂約、施工督
將營繕工程的流程納為:前置作業、規劃設計、發包訂約、施工監造、完工驗收 等五個步驟。陳永芳(2003)認為營繕工程包含:規劃設計、發包訂約、施工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