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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現象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現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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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現象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現象說明

一、民進黨組織及黨工規範

在民進黨組織架構中,根據最新於 2012 年 7 月 25 日第 15 屆第 1 次中執會 修正通過的《中央黨部組織規程》中第 8 條規定,「中央黨部分設下列黨務工作 單位:秘書處、組織推廣部、文化宣傳部、國際事務部、社會運動部、網路發展 部、婦女發展部、青年發展部、中國事務部、客家事務部、原住民族事務部、財 務委員會、政策委員會、民意調查中心、台灣民主學院、會計室。各單位之員額 編制另訂之。中央黨部於必要時,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得增設工作單位。」

其中,民進黨中國事務部先於 2007 年被當時的黨主席游錫堃廢除,並納入國際 事務部,而 2012 年民進黨黨主席蘇貞昌才又於該年 7 月恢復設置中國事務部(李 欣芳,2012)。總的來說,民進黨中央黨部組織架構共設有 1 處、10 部、2 會、1 中心、1 書院及會計室。組織架構圖請參考下表三。

圖三、民進黨中央黨部架構圖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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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部門底下,黨工又是如何安排設置?綜合該規程第 9 條到第 24 條規 定,綜述如下:秘書處、組織推廣部、文化宣傳部、國際事務部、社會運動部、

網路發展部、婦女發展部、青年發展部、中國事務部、客家事務部、原住民族事 務部、民意調查中心、台灣民主書院及會計室都設有主任一職,然而會計室的主 任為常務職,其他部門的主任則為主席任命,與主席任期相同。同時,這些部門 在主任之下,都有設置一到三人不等的副主任,以及副主任之下的「資深專員」、

「組長」、「專員」及「幹事」若干人,皆為專任職。

國際事務部、中國事務部、民意調查中心則另有研究員及副研究員等職位設 置。然而,財務委員會及政策委員會的設置則有別於上述幾個部門。財務委員會 由十五到十九位組成,設有主任委員,經主席提名後須經中執委同意才得以聘任,

其任期與主席相同;政策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則由主席擔任,政策委員共計二十一 位到二十五位組成,與主席任期相同,其中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幹事長及書記 長為該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這兩個委員會除了政務職之外,底下亦設有專任黨工 若干人,職級如下:資深專員、組長、專員以及幹事。

另外,關於黨工規範,根據民進黨於 2009 年 4 月 1 日第 13 屆第 8 次中執會 修正的《中央黨部黨部工作人員服務辦法》第 2 條關於黨工類別的規定指出,黨 工分為政務性黨工及事務性黨工兩種。前者依民進黨規章規定有任期限制,須與 主管同進退的政務人員,後者則指未須隨主管同進退之事務人員。而本研究的研 究對象將以沒有任期限制,不會隨主管同進退的「事務性」的女黨工為主。

該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也表明,黨工不得未經主席、秘書長等人同意,

就參與黨內提名之任何公職候選人的競選相關活動,或參與其他政黨所舉辦的政 治性活動。另外,第 2 項第 2 款也規定,黨工若要參選黨主席、中執委或中評委 等黨職,必須先離職,才得以競選相關黨內職務。該兩條文都顯示出民進黨中央 黨部規定,黨工須扮演好中立的行政角色。

關於任用方面,該辦法第 2 章第 5 條提到,主任以上的政務性黨工由主席任 命,而副主任以下的政務及事務性黨工,只要由人評會核可即可,且一經認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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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就任前先繳交入黨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而第 8 條更明確提到,除非有特殊情況,

否則黨工應該具備黨員身分。從上述兩條文中可知,擔任民進黨黨工者必須先入 黨,方可就任黨職。

二、性別相關規範

此外,本研究也特別針對民進黨黨職人員有關性別規範的法規做一整理,因 為當一個政黨重視女性參政時,相關規範也會顯示出對女性參政有較高的保障,

當政黨對女性參政越友善,女性也會有更多機會在政治場域中嶄露頭角。因此,

透過了解民進黨內規中的性別規範後,本文認為這些性別規範可能對於女性黨職 人員參與黨職工作,無論是參與動機上或是對工作的想像,都應該有直接或間接 上的影響。

觀察民進黨法規中有關性別規範,可從民進黨黨章中有一清楚了解。根據民 進黨於 2010 年 1 月 24 日第 13 屆黨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最新黨章,第 13 條規範黨 代表大會成員的條文指出,各縣市黨部選出之代表、各直屬黨部選出之代表,以 及全國原住民代表,37此三款代表的名額、比例及產生辦法另訂之,但「單一性 別在總數中每滿四人應有一人」。在第 15 條關於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執會)的組 成方式也表示,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執行委員三十人,候補委員五人,執 行委員並互選十人為常務執行委員,都應該滿足單一性別在選出總數中每滿四人 應有一人。又在第 18 條中央評議委員會(中評委)組成人員規範是,中央評議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中,也要符合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四人應有一人之規定。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可以發現,全國黨代表大會之中的三種黨代表、38中央執 行委員會成員以及中央評議委員會成員等三個中央層級的黨職人員,在黨章中都

37第 13 條規定的黨代表成員如下:縣市黨部選出之代表;各直屬黨部選出之代表;全國原住民 族代表;現任中央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秘書長;現任縣市黨部及直屬特種黨部主任委員、

評議委員會召集人;現任縣市以上民選首長之黨員;現任中央、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民意代表之黨 員;現任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之黨員;現任中央政府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政務 委員、部會首長及政務副首長之黨員;現任各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黨員;歷任黨主席之黨員。

38即前述:各縣市黨部選出之代表、各直屬黨部選出之代表,及全國原住民代表,三種黨代表。

40參見彭婉如基金會網站,http://www.pwr.org.tw/about0.html。(查詢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

41關於公職提名類別,該條例第 3 條規定,公職候選人分下列五類辦理提名:第一類:總統、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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