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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壹 研究範圍

一 議題範圍

本文主要處理的議題為對於「癌症基因治療」的相關發明之法律保護方式,

因此關於生物技術相關的創新如何在法律上取得妥適的保護,均為本論文所欲處 理的課題。從而,本論文不限於討論以專利保護的方式,尚旁論及營業秘密保護 的可能性與優缺。然畢竟專利仍是最主要的保護方式,故討論的焦點將集中於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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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適格性的的探討上。就其餘生物科技涉及的問題,如胚胎幹細胞、複製人等議 題,以及其他運用生物技術,但不涉及基因技術的癌症治療方法,如細胞治療,

均不在本文探討範圍內。又關於基因科技其他應用層面的議題,如基因改造動、

植物、基因資訊、基因隱私、基因歧視、基因資料庫等,則僅就與本文有關者,

擇要說明。

二 時間及地域範圍

在中文相關文獻的蒐集上,為完整呈現我國就基因科技相關學說探討的全 貌,原則上就中文文獻部分,均儘量收集、整理。就外文文獻資料,則聚焦在美 國對上述 Bilski 案、Mayo 案、Myriad 案的評述,故偏重於 2008 年 Bilski 案之後 的文獻。

另限於篇幅及研究方向所限,本文主要比較法的對象以美國為主,以集中比 較兩國規範的差異。至關於歐洲及其他國家對於基因治療的規範模式,即不在本 文研究、比較範圍內。

貳 研究方法

一 文獻整理法

有鑑於基因科技的發展,對倫理、法律及社會等各個面向都帶來衝突,我國 法學界亦早有深入且廣泛的討論,就基因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個層面,包括基因 的定位與人性尊嚴的探索、基因資訊與基因歧視的問題、基因資料庫、族群化生 技專利、胚胎幹細胞、基因改造動、植物等,均已有豐富的論述。故本文僅能簡 單就與研究主題有關的部分進行整理、分析,藉此爬梳出與癌症基因治療發明保 護有關的框架,作為與美國法比較、判斷的對象,期能進一步探討如何的保護機

制最能平衡促進誘因、避免阻礙後續研發及兼顧醫、病雙方的權益。

二 比較法研究

生物科技發展越成熟的國家,對於生技相關創新的保護的需求就越高,因此 在此議題上著力最多、也最具代表性的國家自然非美國莫屬。尤其美國屬英美法 系,判例法(case law)具有不下於實定法的規範地位,法官造法蓬勃,就生技相 關創新方面,於立法者尚未表態的情況下,美國司法實務對於諸如方法專利的要 件、人類 DNA 是否具有專利適格性等議題,均已有可觀的判例累積及學說討論,

此部分對採取大陸法系的我國而言,自然深具研究價值。尤其我國專利法就專利 適格性的規範方式,與歐洲主要國家及歐洲專利公約大致相仿,則美國判例的論 述不僅可供我國未來司法實務運作與修法時作對比、參考,學術界的評判更可藉 以省思可能面臨到的問題,並預做規劃。因此,本論文擬以美國實務判決及學界 見解作為比較對象,以異中求同,試圖尋出適合的規範架構。

三 政策目的分析

法條結構的分析,只能輔助我們瞭解法律邏輯的推演,以避免出現自相矛盾 的結論。但就本論文所欲探討的議題而言,不論在我國或美國,均缺乏立法者明 文表態,使得在討論相關問題時,不得不採取政策目的取向的分析方法,亦即在 釐清問題所在、並界定出所欲達成的政策目的或價值為何後,進而分析何種規範 方式最能達成上開目的或價值。當然,其間所涉及欲達成的目的或價值可能會是 多重的,以基因技術創新而言,其涉及到的可能是生技業者的需求、病患的需求、

醫藥人員的需求,但另外也牽涉到倫理性或公序良俗的議題,以及科技進步的公 益目的等不同面向,如何取捨各個不同的價值觀,甚至考量業界及社會付出的成 本,便是研究者、甚是未來立法審議的重要議題。由於專利法的目的在於促進科 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利用賦予獨占的權利作為刺激創新的誘因,故擬從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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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風險等政策分析取向的考量因素,簡單論述賦予專利權可能面臨的問題及緩和。

四 實務個案分析

有了理論後,仍須檢視理論是否符合實務,實務上的案例便提供了一個檢視 實際社會的需求及理論是否妥適的機會。由於我國尚無癌症基因治療的案例,因 此本文於檢視美國實務見解時,便將以 Bilski 案、Mayo 案及 Myriad 案三個案例,

探討各該案例中浮現出來的問題及美國法的對策,以觀察法律適用者於個案中表 現出來的看法及態度為何,並於該個案事實脈絡下觀察美國學界的評析,檢視法 規範是否切合實際的需求。

五 訪談調查法

本文主要係以法律的角度觀點出發,探討有關癌症基因治療發明的專利化及 所涉營業秘密的問題。然而法律不能逸脫社會現實,尤其最主要決定是否實施及 實際治療的主體還是醫師本身,不能不考慮醫師對此主題的看法。況本文尚論及 醫療方法專利及醫療豁免的議題,文末並回歸到癌症患者的權益保障,則就具體 的癌症病患的醫病關係特性如何,也非純粹法學研究所能解答。從而,本文擬與 腫瘤科醫師進行訪談,期能從醫學實務的觀點,提供不同於法律的省思與觀照。

然應予說明的是,此部分訪談目的僅在瞭解醫療人員的需求與看法,故並非嚴謹 的質性研究,更嚴謹的實證分析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