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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秩序的想望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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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秩序的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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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的巫術性活動之於當時的重要性,在於儀式作為秩序的象徵性表現,為 天人關係下之政治/倫理結構,建立合法性的思想基礎。趙氏的研究,著眼於殷 商時期的巫術特徵,並臚列整理古人面對災疫時所舉行之巫術儀式,進而論及巫 者歷代演變與後世的影響,得見巫術作為文化思維的整體反映。然若能進一步以 儀式背後的權力/心理結構,來呈現巫儀思維之系統性的詮釋,那麼「罪感」應 能以經驗性質被開顯體驗,而能促進我們對於相關儀式敘述提出更有效的說明。

本節關鎖儀式之象徵意義及政教影響層面,進行扼要的成果回顧,顯而易見 的是:將祭祀儀式結合政教關係深入探討者所在多有,然而其中所反映的精神層 面、行為層面及象徵層面的溝通交流,則尚未進行全面性的整合,多數討論仍偏 重儀節的類分,或傾向政教理念的宣揚,加上較為重視傳統禮制表層的考辨,神 聖秩序與造化萬殊、災疫記憶、天人交通的對應關係,自然亦相對缺乏系統性的 觀照和論述。今若重新省思儀式符碼的諸多功能及意義,並推衍其間運作的權力 意志,以印證儀式事件的合法性地位,我們或可從中打開潛力巨大的研究發展空 間,立體展顯當時人們所營造之生存文化場域。

總的來看,以上就「天人關係」、「氣與身體思維」、「儀式之象徵意義及政教 課題」所說各點,本皆個別形成其思維關注之焦點,或單獨成為一種觀察之角度。

唯對於先秦「罪感」而言,其並非一個孤立的、偶然的感知模態,而是屬於一種 或融會兩種以上之經驗「域」,也可以說是牽涉了知識體系、社會文化環境與當 時的書寫模式。於是該如何透過認知「罪」的關聯線索,來表達這種在不同經驗 域之間連結發酵的共感,又如何將其相交融而構成一個社會文化最基礎的概念體 系,從而對於上古「罪感」經驗及其相牽涉的身體觀念、心理模式、空間感知等,

做出更進一步的詮釋,便成為本文在儀式研究方面所可能提供的意義。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進路

依前文所敘,我們已大致呈現前人研究成績,與對本議題關注之焦點。值得 一提的是:先秦學術思想,無論就「天人關係」、「氣與身體思維」,或「儀式之

102 請參趙容俊:《殷商甲骨卜辭所見之巫術》,第 4 章〈殷商甲骨卜辭所見之巫術〉,頁 16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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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意義及政教課題」,三者之內裏,似皆可辨識出一種「罪感特質」,且彼此間 具有發展上的關聯。此種「罪感特質」之辨識,不僅有助於解決一般學術史之斷 代問題,亦於詮釋其自身之時代意義,具有重要性。

於本文題目論之,其既設定為〈天人、氣氛與儀式:先秦罪感研究〉,那麼 在時間範圍上,自然擇取殷周時代所呈顯的歷史訊息,追索其中「罪感」之形成、

定義與發展,據以分析此一時期之思想轉折,與身心、儀式之間的關聯。其中,

所謂「天人」,主要是從「存在關係」之本體論層面,來印證實踐層面的關係。

至於「儀式」,則是從禳災除疫所具有身心過渡功能來看,有如阿諾德・范・杰 內普(Arnold van Gennep,1873-1957)所謂「通過儀式」般,進行「分離」(separation)、

「閾限」(limen)、「聚合」(aggregation)及得到神聖交融而重新連結俗世人間之 過程。103而在儀式情境中所相伴而生的「氣氛」體驗,則明白昭示了身體感知與 實踐轉化的動態發展,以及儀式情境之於個體/群體的心理叢結,除照映「氣-

身體」的思維模態,更展現「氣氛」加諸「身體」的「權力」操作。104蓋就「天 人」、「氣氛」與「儀式」整體觀之:於內,我們研覈當時人們面對「罪-解罪」

之形體、情感、心神轉換之歷程;於外,則連結當時政教關係及治術,以推度其 如何運用「氣氛」深化統治權力的合法性;若再將此一取徑延伸,於當時思想環

103 所謂「分離階段」,指的是個人或群體從原來的處境或文化狀態分離的過程;「聚合階段」則 指重新聚合或回到個人或群體的經過。至於「閾限」,在拉丁文中即有「門檻」之意,此指儀 式將過渡卻還未過渡的中介狀態,此一存在狀態具有「不清晰」、「不確定」的特點,且被不 同的象徵手段於社會文化中表現出來。而閾限的儀式中也往往呈現出失序的特色,行禮者遂 試圖以顛覆社會、倫理及權力的方式,來打破既有的文化結構。質言之,整個禳除儀式過程 可視為一中介(閾限)狀態,充滿猶疑、不祥與變化。禳除時,個體或群體從罪惡/污穢回 到神聖/潔淨的場域,以整合自然、天人、家國、倫理的狀態,或可視為重新融合的過程。

有關「通過儀式」及「閾限」的詳細討論,請參特納(Victor W. Turner)著,黃劍波、柳博贇 譯:《儀式過程:結構與反結構》(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 4 月)。

104 此處「氣氛」的用法,主要援取伯梅(Gernot Böhme)「氣氛美學」(atmosphere aesthetics)

之觀點。據何乏筆的研究,伯梅從身體哲學的本體論切入,超脫內外、主客二分的立場,探 索氣氛美學之權力面和自由面間的辯證關係,並結合身體美學、自然美學與社會美學三層面,

展開氣氛美學的批判性論述;不論在政治、經濟、宗教等層面,「氣氛」操控均具有某種程 度的批判潛力。此外,氣氛不僅是一種空間,即「通過物、人或各種環境組合的在場(及外 射作用)所『薰染』(tingiert)的空間」,也可以抓住人的情感力量,看作心情的空間載體。

因此,儀式所營造的氣氛同體感通之效果,及所可能產生的文化反思,遂成為本文所關注的 焦點。相關討論,請參伯梅著,何乏筆等譯:〈氣氛作為新美學的基本概念〉,《當代》第 188 期(2003 年 4 月),頁 10-33;何乏筆:〈氣氛美學的新視野──評介伯梅〈氣氛作為新 美學的基本概念〉〉,《當代》第 188 期(2003 年 4 月),頁 34-43;何乏筆:〈修身與身 體(二):身體、氣氛與美學經濟之批判〉,《文明探索叢刊》第 15 卷(1998 年 11 月),

頁 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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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洞觀人們如何覺察「罪感」所帶來啟示,並探明其如何透過儀式的轉化,以 重新尋求天人秩序結構的和諧,遂可整合建構出不同以往之系統性意義,進而開 顯關鍵議題的哲學層次。

以上各項議題之呈現,既有其延伸性,亦可發展出不同的主軸。唯於此一詮 釋框架中,仍有一問題尚未解決,即如何找出先秦「罪感」的判準?此點涉及到 本文研究的立場,因此底下即依序說明本文之研究進路及架構安排:

第一層步驟,首當剖辨「罪」字觀念之構成作為中國傳統哲學的起源意義及 文化特性,故於第二章〈罪與罪感:先秦「罪」義及其開展〉中,我們擬針對「罪」

之字義內涵及其概念家族進行考察,並透過出土和傳世文獻的比勘歸納,進而構 築出一多層次的理論系統,以之作為檢視「罪感」基礎的導引因素。若以殷、周 易代之際言,又自有變衍之脈絡存於其間,而必須澄清的是:此種形態轉變,是 否帶動一種思想之趨向?此種思潮之主張中的哲學預設為何?此一部分應具有 優先處理之重要性。

第二層步驟,須知「罪感」之發展中,必有其「議題」與「思維方向」之哲 學導引,從而建立屬於自身的脈絡。而欲理解「罪感」作為中國文化思維之系統,

此入手分析之要點,應在探照其所反映於「天人關係」的根源性議題,及其所示 現之結構性質。因此,於本文第三章〈天人與儀式:先秦罪感之結構模態及其根 源性議題〉,我們即嘗試從宗教意識推衍「罪罰-秩序」的天人議題,除凸顯不 同罪罰形式之結構要素外,亦說明其於政治結構及思想發展上所具有之啟導作用,

從而反省「罪感」的內在本質,並觀察其中所以能為此判斷之社會文化條件。

第三層步驟,則在掌握「罪感」之具體內涵後,由此伸展,思索以身體作為 基礎的隱喻系統,及其所反映之災疫義涵。就此方面言,若帶入物-我、心-物、

身-心相互連動的氣感框架,以此詮釋其於政教、倫理上等課題,將有助於理解

「罪感」之多元性內容。至於此類討論所以能融入於儀式情境中,實因引入其所 召喚之整體氣氛概念,方可鑑識出「氣-身體」思維所反映的權力面向,以進一 步定位個體/群體所處的社會文化心理。準此,我們將設定第四章〈氣氛與儀式:

先秦罪感之災疫義涵、身體感知及其權力面向〉一章建構以上之論述。

前述三項步驟,乃本文主要的論證脈絡,在實際展開之前,尚須注意的是:

「罪感」之獲認知,實際必須延至漢末佛、道二教浸染,始正式浮現。至於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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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深刻之論述,直至今日仍付之闕如。此點顯示,中國「罪感」之發展脈絡,與 文化傳統之整體趨勢,雖有關聯,卻非主流;箇中因素有的是出自「恥-改過」

文化於東方社會的固有印象,有的則是拒斥於應用西方的理論創造。不管是囿於 何種限制,如前所示,先秦之「罪感」仍具有可與哲學系統思維相對話之空間,

頗值得在另一個脈絡裡檢證、細談。職是之故,本文擬將「罪感」作為儀式研究 的一個特殊視角,茲就先秦告祭現象的整體觀測上,來把握先秦「罪感」的演變 脈絡,論述操作時並不把「罪感」孤立而觀,而是將之置於整個思想網路中,從 宏觀上來處理;因此除了從儀式論述「罪感」本質、結構模態、氣氛權力出發,

進行基本概念的分析研究外,其所牽涉之天人關係的根源性議題,及其所反映的 身體經驗、禮教義涵,更是考察的重點。是以,本文將突破以往既有之成果,以 試圖精準地刻畫「罪感」的總體輪廓,俾能拓深儀式研究的另一種學術研究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