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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感與天人互動之結構模態

第三章 天人與儀式:

第三節 罪感與天人互動之結構模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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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天人與儀式:先秦罪感之結構模態及其根源性議題

為所導引的宗教性思考方向,卻也為先秦思想攤展出了另一種罪的概念,此即:

罪是人內心之中觸犯鬼神、面對降罰所喚起的一種畏怖心理。這種體驗從來不是 直接的,它是起於秩序與懲罰之間的原始連結,人們唯有在宗教性儀式的神秘氛 圍中,才能真切地確認罪感的存在,並透過替罪或贖罪的儀式行為,達到解除罪 感、彌息災變的洗滌效果。在此之前,罪惡及災禍之間的光譜還很模糊,倫理式 的罪感尚未跟自然、天人、家國、秩序等概念產生系統關聯,只有當罪感發生禮 之倫理性的轉化後,此時「罪」所涉入的相關議題,才會從一開始純粹的神聖宗 教性概念,轉衍為倫理學的主體意識發展,進而展示在與災變相關的非常儀式 中。

假如我們願意接受這種「罪感」的概念,那麼對於「憂患意識」奠基在殷革 夏命、周代殷興後的歷史教訓,所產生「防患-反省性」的責任感,也就不會再 以它作為解釋殷周思想發展唯一而終極的法門。至少,我們可以回到中國宗教文 化的內在脈絡中,重新去理解罪感中「替代-消除性」的思維方式、表述形態和 終極目的,究竟有何不同於「憂患意識」的特質?在此一特質的基準上,我們或 許可以當然地承認:罪感所開顯之宗教性及倫理性的轉化,不只凸顯了人之主體 的有限性感知,以及天之客體的無限性體驗,並同時具有人之焦慮感和危機感所 帶來的特殊文化動力,而與「憂患意識」共構成為古代天人關係的一體兩面,確 是一個值得進一步追蹤的重要議題。

第三節 罪感與天人互動之結構模態

綜括前兩節的討論,我們大抵證實了先秦「罪感-天人」關係的概念連結與 思想演變,主要是通過災變儀式來襯顯罪感的宗教性根源,並隨著「禮-天」關 係的發展,促使罪感轉入倫理學的思考,以釐清其與「憂患意識」的細節差異。

然循上節的問題而來,「罪感-天人」關係既然成為殷周思想發展的一項重要命 題,我們不禁要問:此命題是否只具有唯一一種結構模態?若否,則可能產生的

(四)、倫理道德的層面:此與立人倫、諧萬民所指涉者相近。其發達的階段,主要見於第三 期。(五)、政治社會的層面:此與節萬事、致百物,有相通之處,其發達的階段,當在第二 期。」其說清楚地掌握了不同「禮樂」質素的相互關係,頗值參考。請見氏著:《中國古代天 人鬼神交通之四種類型及其意義》(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87 年 3 月),第 3 章〈禮樂之溝通天人與政教效果──禮記所顯示的禮樂精神之五種向度〉,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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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模態為何?不同結構模態所反映的思維圖像及文化影響有何不同?想要解 決以上問題,我們當先回到先秦罪感的原型結構:

一 結 構 文 例

治罪者(天、帝)

-罪罰之因(政 治失序)-懲罰 方式(自然災變)

-受罪者(君王)

湯自伐桀後,大旱七年,洛川竭,使人持三足鼎,祝於 山川。曰:「慾不節耶?使民疾邪?苞苴行邪?讒夫昌 邪?宮室營邪?女謁行邪?何不雨之極邪?」殷史卜 曰:「當以人禱。」湯曰:「吾所為請雨者民也,若必以 人禱,吾請自當。」遂齋戒,剪髮,斷爪,以己為牲,

禱於桑林之社。曰:「唯余小子履,敢用玄牲,告於上天 后土。」曰:「萬方有罪,罪在朕躬,朕躬有罪,無及萬 方。無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傷民之命。」言未已 而大雨至,方數千里。(《帝王世紀輯存・殷商第三》) 依此結構顯示,如若發生舉國大旱,影響與民生息,人間所感應的天變降罰往往 導因於政治失序的發生。此時失序狀態所激發之不祥、罪惡及恐怖的心理反應即 油然而生。商王作為神人之間的媒介,以象徵性的「一人」之姿代民受罪,不僅 反映出個體性罪罰的罪感狀態及其存在焦慮,更試圖透過贖罪替過的儀式以化解 災禍。在此之中,商王既是解災的角色,也是致災的本因。69其在破壞與創建,

罪惡與神聖之間,產生一微妙的雙重性,此種雙重性不但使得災象得以泯除,同 時也意味著自然與人間秩序的和諧和再生。70

而事實上,這種殷商慣常出現「一人」或「余一人」的習語,早已普遍見於 王貞問吉凶禍福的卜辭中,如「貞其于一人 」(《合集》4976)、「〔癸〕亥卜,

□,貞旬〔 〕 ,亡于一人」(《合集》4983)、「□委余一人」(《合集》36181+36523)、

69 據《金枝》所蒐集眾多的原始民族資料顯示,君王所賦有的超自然能力越大,需要遵守的禁 忌或秩序就越多。如不遵行古代的禁忌習俗,那麼全國將會發生瘟疫、饑饉、水潦、乾旱等 災變,而人民往往會將此類災變發生的原因,歸咎於君王的失職或罪愆。請參弗雷澤(J. G.

Frazer)著,汪培基譯,陳敏慧校:《金枝:巫術與宗教之研究》(臺北縣:桂冠圖書股份有限 公司,2004 年 5 月),第 17 章〈王位的重負〉,頁 261-270。

70 吉拉爾(René Girard)認為在神話裡,受罪者往往從違反者變成恢復者,從致病者變成平息 危機者,從違反秩序的創建者,變成帶回秩序、象徵秩序的重建者,使得作為犧牲的替罪羊 倒轉了迫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並同時具有失敗/拯救、懲罰/報償的雙重特性。請參 氏著,馮壽農譯:《替罪羊》(臺北市:臉譜出版社,2004 年 9 月),第 3 章〈什麼是神話?〉,

頁 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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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天人與儀式:先秦罪感之結構模態及其根源性議題

「余一人亡 」(《英藏》1923)等。71又,從卜辭「其于一人 」、「王不于一人

」(《屯南》726)之詞例看來,可知商王欲行占卜之因,乃在探知某人是否有 過錯?現今發生之事是否該歸罪於己?以示親自負責,而非單純涉及個人災禍之 問卜。其中,「 」字所代表的「罪愆」、「罪責」之義,72更可讓我們察見「萬方 有罪,罪在朕躬」所凸顯在君王(一人)的個體性罪感。

其次,受罪對象同樣是君王,懲罰的方式也有可能帶來革故鼎新的轉變:

二 結 構 文 例

治罪者(天、帝)

-罪罰之因(政 治失序)-懲罰 形式(易代革命)

-受罪者(君王)

我聞曰:『上帝引逸。』有夏不適逸,則惟帝降格,嚮於時 夏。弗克庸帝,大淫泆,有辭;惟時天罔念聞,厥惟廢元 命,降致罰。乃命爾先祖成湯革夏,俊民甸四方。(《書・

周書・多士》)

洪惟圖天之命,弗永寅念於祀。惟帝降格於夏,有夏誕厥 逸,不肯慼言於民;乃大淫昏,不克終日勸於帝之迪:乃 爾攸聞。厥圖帝之命,不克開於民之麗;乃大降罰,崇亂 有夏,因甲於內亂。……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 成湯,刑殄有夏。……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 民主。(《書・周書・多方》)

惟受罔有悛心,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祗,遺厥先宗廟弗祀。

犧牲粢盛,既於凶盜。……商罪貫盈,天命誅之,予弗順 天,厥罪惟鈞。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於上帝,

宜於冢土,以爾有眾,厎天之罰。……我武惟揚,侵於之 疆,取彼凶殘,我伐用張,於湯有光。(《書・周書・泰誓 上》)

71 針對「余一人」一詞的產生及在文獻上的應用,請參胡厚宣:〈釋「余一人」〉,《歷史研究》(1957 年 01 期),頁 75-78;胡厚宣:〈重論「余一人」問題〉,收入四川大學歷史系古文字研究室編:

《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市:中華書局,1981 年 11 月),頁 15-33。

72 請參陳逸文:〈說殷卜辭「 」的一種用法〉,收入沈寶春主編:《語文迴旋圈:101 年度臺灣 南區大學中文系聯合學術會議語言文字學術專業會後論文集》(臺北市:里仁書局,2012 年 12 月),頁 73-101。而針對「 」字不同的考釋意見及相關用例,可一同並參于省吾主編,姚 孝遂按語編撰:《甲骨文字詁林》(北京市:中華書局,1996 年 5 月),第 3 冊,2240 號,頁 2158-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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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士〉「我聞曰……俊民甸四方」孔穎達(574-648)《疏》:「而夏桀不能用天 之明戒,改悔己惡,而反大為過逸之行,致有惡辭以聞於世。惟是桀有惡辭,故 天無復愛念,無復聽聞,言天不復助桀。其惟廢其大命,欲絕夏祚也。下致天罰,

欲誅桀身也。乃命汝先祖成湯,使之改革夏命,用其賢俊之人,以治四方之國。」

〈多方〉「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偽孔安國(?-?)《傳》:「天 惟是桀惡,故更求民主以代之,大下明美之命於成湯,使王天下。」〈泰誓上〉

「商罪貫盈,天命誅之,予弗順天,厥罪惟鈞」蔡沈(1167-1230)《傳》:「言紂 積惡如此,天命誅之。今不誅紂,是長惡也。其罪豈不與紂鈞乎?如律故縱者,

與同罪也。」73這裡的罪象徵了一種天人關係的破壞,除了把喪失國家的原因歸 向君王為政不善、辱行敗德、荒於祭祀等政治失序的行為,更進一步凸顯因敗壞 天命而喪失民心、傾覆家國的罪罰結構。在此結構之中,一旦人間領袖未能法天 順天、深察民情,被認定獲戾於天時,不僅首當成為接受天所懲罰的對象,並會 由未來的君王將其統治權及所受之天命予以奪回,成為易世革命的依據。74甚而 至於,未來的君王若放縱惡行又未行革命,亦恐遭受同樣的殛罰。75是以,革命 性的罪罰遂成為一種充滿罪感的自我警戒,其於政治秩序上的調節功能可以推 見。

然則,在個體性罪罰之外,尚有由群體性的罪罰,所體現之不同個體的罪感,

值得我們加以重視:

73 請見宋・蔡沈著,宋・朱熹授旨,嚴文儒校點:《書集傳》,收入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

外編》(上海市: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 年 9 月),第 1 冊,卷 4,〈周書・泰誓上〉,頁 132。

74 《周易程傳・革卦》:「革者,變其故也。……弊壞而後革之,革之所以致其通也,故革之而 可以大亨,革之而利正道則可久,……時運既終,必有革而新之者,王者之興,受命於天,

故易世謂之革命。」請見黃忠天:《周易程傳註評》(高雄市:高雄復文圖書出版社,2006 年 3 月,3 版),卷 5,〈革第四十九〉,頁 429。

75 《書・商書・湯誓》:「非台小子,敢行稱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 帝,不敢不正。……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所言亦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