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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之基本屬性及其意義系統

第二章 罪與罪感:先秦「罪」義及其開展

第一節 罪之基本屬性及其意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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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罪與罪感:先秦「罪」義及其開展

第一節 罪之基本屬性及其意義系統

「罪」字在一般的理解之中,未見於甲骨及金文。《說文・网部》:「 ,捕 魚竹网。从网,非聲。秦以為辠字。」段玉裁(1735-1815)《注》:「本形聲之字,

始皇改為會意字也。……《文字音義》云:始皇以辠字似皇,乃改為罪。按經典 多出秦後,故皆作罪。罪之本義少見於竹帛。〈小雅〉:畏此罪罟。〈大雅〉:天降 罪罟。亦辠罟也。」7轉看《說文・辛部》的說明:「 ,犯法也。从辛自,言辠 人戚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為罪。」段《注》:「辛自,即酸鼻也。……

罪,本訓捕魚竹网。从网非聲。始皇易形聲為會意。而漢後經典多從之,非古也。」

8觀省上文,「罪」字之義為捕魚竹網,而「辠」字本義乃人違犯法律之憂心蹙鼻 貌。後「辠」、「罪」互用,至秦始皇(259B.C.-210B.C.)以為「辠」、「皇」二字 相類,恐犯名諱,遂借「罪」為「辠」。9姑不論此一史事是否為真,10「辠」字 於晚近出土文獻中實不少見,並確有改用「罪」字之現象。11因此,在直接檢覈

「罪」在先秦思想體系間的異同及其轉變過程之前,倘能先從廣義語文學科知識

(如古文字學、上古音、語法學等),來思考「罪」義問題,復結合數位人文研

7 請見東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 10 月,

景印清嘉慶 20 年經韻樓臧版),7 篇下,頁 41,總頁 355。

8 請見東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14 篇下,頁 22,總頁 741。

9 裘錫圭指出:「秦代統治者所以要借用『罪』字,而不借用別的跟「辠」音近的字,應該是由 於『罪』字還可以當作『從网非』的會意字來看的緣故。『网非』之意跟「辠」字之義並不切 合,但是把為『非』的犯罪者一『网』打盡,正是統治者的心願。後人刪去《說文》『非』下 的『聲』字,大概也是由於看到了這一點。把本是形聲字的「罪」的字形當作會意字的字形 來用,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借的現象。但是如果『罪』跟『辠』不是同韻部的音近字,恐 怕也不會借『罪』來代替『辠』。所以借為『辠』的『罪』可以看作一個比較特殊的形音兼借 字。」請見氏著,許錟輝校訂:〈異體字、同形字、同義換讀〉,《文字學概要》(臺北市:萬 卷樓圖書有限公司,1994 年 3 月),頁 247。

10 清・徐灝《箋》:「辠人蹙鼻苦辛,說近穿鑿。辠、罪古字通。見於經傳者不可枚舉,亦非秦 人始改用之。竊謂辠从辛者,辛即䇂也,……自當為聲。辜字仿此。」請見清・段玉裁注,清・

徐灝箋:《說文解字注箋(附檢字)》(臺北市:廣文書局有限公司,1972 年 4 月),冊 7,卷 14 下,頁 36,總頁 5143-5144。

11 單就《睡虎地秦簡》來看,「辠」字便曾出現 70 餘例。請參張守中撰集:《睡虎地秦簡文字編》

(北京市:文物出版社,1994 年 2 月),頁 122。而李榮則從《睡虎地秦簡》所出「辠」字,

對較《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所用「罪」字,認為確有其改字之事。請參氏著:〈漢字演變 的幾個趨勢〉,《語文論衡》(北京市:商務印書館,1985 年 11 月),頁 120。至於其他出土文 獻字例,可參白於藍編著:《簡牘帛書通假字字典》(福州市: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年 1 月),

〈微部第九・辠字聲系〉,頁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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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法以印證對「罪」之理解,那麼其理論與視野之彼此溝通、相互支援,應有助 於我們提出一種新的詮釋之可能。今依次介紹,縷述如下:

一、 「罪(辠) 」之字義分析

首先,我們從最古老的材料考察,「罪(辠)」字甲骨所無,然金文及簡牘文 獻頗有可徵者,如:

(一)名詞:

1、犯法之事

廼侯之耤(籍),以今 ( )司匐(服)厥辠(罪)噘(厥)故(辜)。

(牧簋,西周中,《集成》4343)12

雩邦人、正人、師氏人,又(有)辠(罪)又(有)故(辜)。( 盨,

西周晚,《集成》4469)

又(有)大辠(罪)而大 (誅)之,行也。(《郭簡》,〈五行〉35)13 惑(赦) (過) (與)辠(罪)。(《上博(三)》,〈伓弓〉7)14 隹(雖)又(有)死辠(罪),及參 (世),亡不若(赦)。(中山王 鼎,戰國晚,《集成》2840)

2、過錯

一人為亡道,百眚(姓)亓可(何)辠。(《上博(二)》,〈容成氏〉48)

12 本章所引用甲骨、金文辭例皆採寬式,字形後以括號注明之數字,分別表示在中國社會科學 院歷史研究所編:《甲骨文合集》(上海市:中華書局,1979-1983 年,簡稱《合集》)、中國社 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上海市:中華書局,2007 年 4 月,

簡稱《集成》)之編號。而銅器之時代如無特別說明,均依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殷周 金文暨青銅器資料庫」(http://www.ihp.sinica.edu.tw/~bronze/)所訂。

13 書名簡稱《郭簡》指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市:文物出版社,1998 年 5 月),

書名簡稱之後即該字形所在之竹簡篇名和編號,以下不另列注。簡文中的假借字、異體字隨 文注出本字、正字,用()表示;(?)表示括弧前一字的隸定有疑問。若有錯字,則隨文注 出,用〈〉表示。簡文原有符號保留:「=」表重文或合文號。下引其他簡帛文獻亦同。

14 書名簡稱《上博》指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九)》(上海市:上海 古籍出版社,2001 年 11 月-201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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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罪與罪感:先秦「罪」義及其開展

今君王或命(令) 母(毋)見,此則 (僕)之辠(罪)也。(《上博

(四)》,〈昭王與龔之 〉9)

戔(殘)亓新(親),是胃(謂) (罪)。(《上博(五)》,〈三德〉4)

15

以 (復)又=易=(有易,有易)伓(服)氒(厥)辠(罪)。(《清華

(一)》,〈保訓〉8)16

3、罪惡

辠(罪)莫厚 (乎)甚欲。(《郭簡》,〈老子(甲本)〉5)

4、禍殃

女(汝)母(毋)以戾 (茲)辠 (辜) (亡)寺(時) (遠)

大邦。(《清華(一)》,〈祭公〉15)17

(二)動詞

1、懲罰

15 此處「辠」所增添「辶」之無義形符,不起表意作用,僅具裝飾功能,乃戰國文字演變常見 的「繁化」現象。而針對此一現象的討論,可參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訂補)》(南京市:

江西教育出版社,2003 年 1 月),第 4 章〈戰國文字形體演變〉,第 3 節〈繁化〉,頁 213-226。

16 書名簡稱《清華》指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肆)》(上海市:中西書局,

2010 年 12 月-2013 年 12 月)。

17 鄧少平於〈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研讀札記〉跟帖以為「 」可讀為「災」,簡文戾、災、辠、

辜並列,可指稱各種不好的行為。請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侯 乃峰、劉建民執筆):〈清華簡《祭公之顧命》研讀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 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354),2011 年 1 月 5 日。而季 旭昇則據此申說,「『災』多半是非人為因素,與祭公所要強調『毋以 A 壞 B』中的 A 與 B 都 是人為的壞事不合」,故從原考釋讀「 」為「茲」,並據《說文》將「戾茲辠辜」解作「曲 茲辠辜」,謂「曲容包庇罪惡」。請見黃澤鈞譯釋,季旭昇撰寫:〈〈祭公〉譯釋〉,收入季旭昇 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讀本》(臺北市:藝文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頁 264。然此類說法並非沒有討論空間,如陳劍則從非人為的角度,認為簡文「戾」字,

應讀為「厲」或「癘」;「 」字當釋為「蠱」,解作「疾病/疾疫」義,意指因周王行為失當,

而招致上天鬼神所降「癘疫」、「災禍」、「罪害」、「蠱疾」等不同形式的禍殃、罪罰。請參氏 著:〈清華簡「戾災辠蠱」與《詩經》「烈假」、「罪罟」合證〉,《饒宗頤國學院院刊》第 2 期

(2015 年 5 月),頁 55-78。駿按:衡諸「亡大邦」的主詞或關係者,恐仍指非人為因素之天,

實不必然與上下文所出現之人事連結,故此從陳氏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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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 內用五型(刑),出弋兵革,辠(罪)涇 (?)□□用 (威),

(夏)用弗,正不備(服)也。(《郭簡》,〈唐虞之道〉12)18

2、怪罪

……毋 (誅)而賞,毋辠百眚(姓),而改亓 (將)(《上博》(四),

〈曹沫之陳〉27)

(吾) (恐)辠(罪)之□身。(《清華(三)》,〈芮良夫毖〉27)

其次,我們看「罪(辠)」的字形演變。「辠」字金文寫作 (牧簋,西周中,《集成》4343)

盨,西周晚,《集成》4469)、 (中山王 鼎,戰國晚,《集成》2840),上自下辛,象劓刑之事,

與小篆形同。19觀牧簋、 簋二辠字之寫法,雖屬較為失真的宋人摹本,但大致 看得出保留了从自从辛的基本構形,這在簡牘文字中普遍地使用,作 (《郭簡》〈五

行〉38)(《上博(四)》,〈曹沫之戰〉21)(《上博(五)》,〈競建內之〉2)20更引申出「過錯」、

「罪惡」、「懲罰」、「怪罪」等用法。考楚簡「辠」字用例之義,顯然與劓刑所衍 出各種刑罰方式有密切關聯,人之有罪,自當遭受懲處。因此,「辠」字由劓刑 而有「犯法」、「懲罰」之義,然後又進一步衍生出人之「過錯」、「罪惡」、「怪罪」

等心理情態的內容。

18 簡 12 下端殘缺,導致文意無法確解。但據本節所敘咎繇(皋陶)事,咎繇為獄官之長,可知 應與其職司刑獄之事有關。請參周鳳五:〈郭店楚墓竹簡〈唐虞之道〉新釋〉,《中央研究院歷 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70 本第 3 分(1999 年 9 月),頁 751。而針對「辠」義,周氏似看作 名詞,卻未置實解。觀上下文意,「涇」疑為「淫」字之誤,「 」原簡文作「 」,上部很可 能是「暴」之省,从木、暴省声,故可讀為「暴」;故「辠」字於此,應作動詞,意指「懲罰」,

釋為「皋陶內用五刑,外用兵革,處罰淫暴」,較為順當。請參范常喜:〈《郭店楚墓竹簡》中 兩個省聲字小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

php?id=390),2006 年 8 月 1 日。

19 劉志松辯證前人對「辛」字的討論,指出「辛」字既屬一「金質刃屬之具」,在與「自」字的 構形組成「辠」字的語境下,當為一種施刑的工具。請參氏著:〈釋「罪」〉,《江蘇警官學院 報》第 23 卷第 4 期(2008 年 7 月),頁 108-110。

20 應特別注意的是,論者以為楚簡「辠」和「 (親)」字時有訛混之現象,其因或在於楚系書 手傳抄齊系文字時所殘留之特點,或在於傳抄時偶發形近而誤寫的狀況。唯揆諸簡文語脈,

此一現象恐未與本章所謂罪(辠)之本義、引申義直接相關,故暫且揭過,不擬列出細論。

相關討論,可參高佑仁:〈談楚系「親」字的一種特殊寫法──兼釋《上博三・仲弓》「宥過 舉親」〉,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24),2007 年 9 月 23 日發表;馮 勝君:〈國別篇〉,《郭店簡與上博簡對比研究》(北京市:線裝書局,2008 年 7 月),頁 289-290。

倪薇淳:《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競公瘧》研究》(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 學系在職進修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第 2 章〈〈競公瘧〉簡文考釋〉,頁 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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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罪與罪感:先秦「罪」義及其開展

參照來看,傳世文獻中的「罪(辠)」字於音義關係上實無太大變化,但卻 有許多同義字(如《爾雅》:「辜、辟、戾,辠也。」)值得我們加以留意。郝懿 行(1757-1825)便曾據此提出詳細的解釋:

辜者,《一切經音義・二》引《爾雅》舊注云:「辜,禮義之罪也。」按舊 注非是。《書・微子》云:「凡有辜罪。」此辜必非禮義之罪。故《詩》「民 之無辜」、「何辜今之人」,鄭箋並云:「辜,罪也。」是罪、辜通名耳。《莊 子・則陽篇》云:「至齊見辜人焉。」辜人即罪人也。通作故。……故、辜

辜者,《一切經音義・二》引《爾雅》舊注云:「辜,禮義之罪也。」按舊 注非是。《書・微子》云:「凡有辜罪。」此辜必非禮義之罪。故《詩》「民 之無辜」、「何辜今之人」,鄭箋並云:「辜,罪也。」是罪、辜通名耳。《莊 子・則陽篇》云:「至齊見辜人焉。」辜人即罪人也。通作故。……故、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