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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秩序的想望

第二節 研究議題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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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清楚,不同歷史階段所透顯的內在性與功能性意義為何?它們怎樣與殷周之際 相對斷裂與巨變的議題產生對話?權力與政治之間的架構問題要如何被納入討 論?凡此種種均反映出「儀式」所獨有的文化心理及其宇宙觀思維所貫穿的「個 體抉擇」與「天人命題」,並蘊藏著諸種不同秩序聯結之關係。是以,本文擬從 先秦「罪感」中釋放出這些重要的文化內涵,利用理論的語言加以詮釋分析,藉 此浮顯出「天人」、「氣氛」與「儀式」之間整全的圖式意義。

第二節 研究議題的確立

在人類文化存在境域中,「原罪」(original sin)觀念確乎溝通了希臘人和希 伯來人所創造的兩大文化傳統,終而形成西方基督教文明的重要核心基礎。自佛 洛伊德(Sigismund S. Freud,1856-1939)從「罪感」(sense of guilt)契入對人類 文明進行深刻的觀察後,13二十世紀以來更有不少學者將東、西方民族分別化約 為「恥感文化」(shame-culture)及「罪感文化」(guilt-culture)。14其中,鐘鳴旦

(Nicolas Standaert)即綜覈學圈討論,從《尚書》、《孟子》、《荀子》等傳世文獻 推究「罪」的概念,認為中國雖屬「恥感文化」,但並不表示沒有「罪感文化」

的存在,只是此一概念已非傳統西方思維底下的定義。15誠然,鐘氏的看法相當

13 請參佛洛伊德著,賴添進譯:《文明及其不滿》(臺北市:南方叢書出版社,1989 年 4 月),頁 87-96。

14 潘乃德(Ruth Benedict)指出:「真正的恥感文化倚賴外在強制力以達到善行,真正的罪感文 化則倚賴內化的罪惡自覺。」請參氏著,黃道琳譯:《菊花與劍:日本民族的文化模式》(臺 北市:桂冠圖書有限公司,1987 年 8 月,11 版),第 10 章〈德性的困境〉,頁 202-207。

15 請參鐘鳴旦:〈罪、罪感與中國文化〉,《神學論集》第 97 期(1993 年 10 月),頁 335-362。事 實上,韋伯(Max Weber)在判別儒家與清教之根本差異時,已指出儒家「沒有任何倫理的先 驗寄留,沒有超凡的神的戒命同被造物現世之間的任何緊張關係,沒有對來世目標的任何嚮 往,沒有任何原罪概念。」請參氏著,王容芬譯:《儒教與道教》(北京市:商務印書館,1999 年 3 月),第 8 章〈結論:儒教與清教〉,頁 281。不過,韋伯在這裡卻因「歐洲中心主義」

(Eurocentrism)的立場,混淆了中國社會不同歷史階段的文化發展,故以此來詮釋中國人對

「天」及「鬼神」的雙重信仰時,即會產生一種儒家天命觀缺乏內在動力的錯覺,以致忽略 其所蘊藏之儒家道德形上學的基礎,從而對罪感缺乏相應之理解。對此,黃光國則嘗試提出

「含攝文化的理論」(culture-inclusive theories),企圖破除韋伯學說的謬誤與偏見。請參氏著:

《盡己與天良:破解韋伯的迷陣》(新北市: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此外,

韋伯在分析道教學派時,也並未發現道家存在著接近於形而上罪責的承擔精神,以及導向語 言符碼的罪惡治療。相關討論,請參劉再復、林崗:《罪與文學:關於文學懺悔意識與靈魂維 度的考察》(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中國)有限公司,2002 年),第 5 章〈懺悔意識與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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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秩序的想望

具有啟發性,然對「罪感」於歷史脈絡下的理解,以及對「恥/罪」文化二分的 觀點,均仍有再討論的空間。16無可否認,「罪惡」與「不潔」的感受,乃源自 生命深刻存在的根源問題,但有趣的是,其往往也與「神聖」及「純潔」的概念 相互形成一組內在紐帶之關係,開顯出「宗教人」(homo religiosus)17對於神聖 時空的永恆鄉愁。

在初民心中,這種由「罪/惡」象徵所構成的世界觀,每每迴繞著褻瀆

(defilement)、玷污、背離、反叛、犯罪、迷失等原始罪惡體驗,不論東、西方,

通常皆因背負「罪感」而產生良心的疚責,同時連帶著道德意志的自我譴責,而 有「懺悔」意識的萌發與表達。18針對「懺悔」語言所投射的體驗,里克爾有如 下極具洞見的描述:

懺悔者做懺悔的那種體驗是仍還深陷於情感、恐懼、苦惱原狀之中的無識 別力的體驗。正是這種情感的暗示,形成懺悔供述的客觀化;懺悔表達了 情感,從而推向了外界,沒有懺悔,情感本身就可能封閉著,猶若靈魂中 的一個印記。語言是情感之光。透過懺悔,對於過錯的意識投入言語的光 亮之中;透過懺悔,人留下語言,甚至在對他自己的荒謬、苦難和苦惱的

思想、文學傳統的局限〉,頁 145-153;賴錫三:〈他者暴力與自然無名──論道家的原始倫理 學如何治療罪惡與卑污〉,收入李豐楙、廖肇亨主編:《沈淪、懺悔與救度:中國文化的懺悔 書寫論集》(臺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13 年 5 月),頁 1-78。是而,本文將在 此一基礎上展開對話、辯證,企圖建構先秦罪感更為完整的脈絡系統。

16「恥感」與「罪感」雖具有個別形成根源之差異,但卻同屬於倫理情感之維,在社會心理的表 現上實難以截然劃分。依目前不同觀點的檢討,可參許烺光著,許木柱等譯:《徹底個人主義 的省思:心理人類學論文集》(臺北市:南天書局有限公司,2002 年 12 月),第 8 章〈抑制與 壓抑:以四個文化為例的心理學解釋〉,頁 122-153;Wolfram Eberhard, Guilt and Sin in Tradition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李澤厚:〈試談中國的智慧〉,

《中國古代思想史論》(臺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 9 月),頁 326-336。

17 所謂「宗教人」非限指特定宗教領域之人,而是相信「絕對真實」,並以神聖的方式經驗世界,

且通過不同神聖模態或宗教實踐,顯現自己/主體的人,如此才可使「聖顯」(hierophay)降 臨。請參伊利亞德著,楊素娥譯,胡國楨校:《聖與俗:宗教的本質》,頁 61-64、145、241-244。

18 里克爾(Paul Ricoeur)曾運用象徵詮釋,具體探述了西方文化中「罪」的體驗,並指出:「原 罪概念最經受不起與哲學直接衝突的檢驗,因為它的合理性顯得最靠不住。而哲學理性所應 當傾聽的,倒正是對於惡的懺悔的最漫不經心的、最不能言欲的表達方式。所以,我們應當 從『思辨的』表達方式退回到『自發的』表達方式。」請參氏著,翁紹軍譯,丁連財校:《惡 的象徵》(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5 月),上篇,〈導言:「懺悔」現象學〉, 頁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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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中。19

對里克爾而言,在「懺悔」當中,「人」的內在體驗形構了一種象徵語言,有待 我們喚起以穿透各種符號背後的「意向性結構」,並透過各種儀式之助,20完成 在「罪-解罪」觀念之下,所生發的一連串「懲罰/救贖」、「破壞/再生」、「受 難/幸福」等二元宗教象徵系統,21進而重整轉換失序的倫理價值。由此可知,

「懺悔」既是一種自我觀看與認同的方式,也是涉及道德主體內化和昇華,與社 會文化脈絡間的互動關係。我們固然不能直接授用西方所謂「罪」之種種體驗,

也不能抽離自身根本文化脈絡而強作解人,不過瞭解此一概念,對我們重新定義 中國上古社會的「罪感」,干涉甚大。因此,在本文的分析中,我想嘗試提出先 秦時期「罪-解罪」的另類描述。確切說來,我們將檢視古代文獻中可能探觸到

「罪」的相關概念及因應之道,以分疏中國古代「罪感」興起的背景、契機及目 的,並由此重新考慮自然、天人、家國、倫理、秩序與「贖罪-淨化」的義涵。

當然,中國自古即有從「恥感」所導出之「勇」、「誠」、「改過」等德性傳統,

及其所迸發表現之「慚」、「愧」、「憤悱」、「不忍」的心理動能和狀態。22甚而至 於,在佛、道二教文學、思想方面,也發展為「懺悔書寫」的文化傳統,並規模

19 同前註,頁 7。

20 里克爾說:「事實上,並沒有關於我們所體驗的、遭受的、或所犯的惡之直接、非象徵性語言;

無論人承擔他的責任、或者宣稱自己是那支配他的惡的犧牲者,他首先都是以某種象徵思想 去表現,藉由各種「懺悔」的儀式(宗教史是對此很好的詮釋)之助,我們可以模寫出它的 表述方式。……象徵符號在其意旨之中含藏了雙重的意向性。首先,有原初的或字面的意向 性,它像任何有意義的意向性一樣,涵蘊著約定記號對自然記號之征服:它就是污點、脫軌、

重量──這些語詞並不肖似所指之事物。但是就在這第一個意向性上,建造了第二種意向性,

它透過實質的污點、空間中的脫軌、負擔的經驗,指向人在神聖之中的某種情境;透過第一 層意義所指明的這個情境,正是那被玷污的、罪孽深重的、罹罪的存有者。於是,字面的、

外顯的意義,越過自身指向某種像是污點、像是脫軌、像是負擔的事物。……象徵性記號是 不透明的:第一層、字面的、顯明的意義,類比地意指第二層意義,而後者只有在第一層意 義中才能被給予。這不透明性正是象徵之深刻性、無法窮盡的深邃。」請見氏著,林宏濤譯:

〈象徵符號之詮釋學與哲學反思:(壹)〉,《詮釋的衝突》(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995 年 5 月),頁 325-326。

21 請參里克爾著,翁紹軍譯,丁連財校:《惡的象徵》,上篇,第 1 章〈褻瀆〉,頁 44-45。

22 請參楊儒賓:〈時間形式、禮與恥感──火的原型象徵〉,《清華學報》新 43 卷第 4 期(2013 年 12 月),頁 583-591。而當代學者論中國「恥感文化」則多與「面子意識」俱,請參翟學偉:

《中國人的臉面觀:形式主義的心理動因與社會表徵》(北京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1 月),頁 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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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秩序的想望

出在宗教、道德及生命體驗之間交互作用的文化場域。23即便「懺悔」思維不是 孔子以來的核心關懷,加上儒家道德意識極強,「恥感」印象太深,「罪感」的問 題因而甚少被關注,但這並不代表孔子之前的一般知識中,對「罪」、「惡」缺乏 深刻的體認。若我們將焦點微調到當時普遍的宗教性實踐中,則多少可以看出罪 所保留的原始面向。況且,我認為「罪/過」之間也應存在著「替代-消除性」

(事件發生後)及「防患-反省性」(事件未發生)意義上的不同。雖就「罪/

過」的內容考量,其所表現的強度與面向不會一致,然二者於普遍倫理實踐中,

確實具有他律性(heteronomous)/自律性(autonomous)因素的差別。明乎此,

確實具有他律性(heteronomous)/自律性(autonomous)因素的差別。明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