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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美麗的福爾摩沙,四面環海,景色宜人。近年來,在確立海洋立 國之理念下,政府積極推展水域相關休閒運動產業,尤其是基層學校 之游泳教學。但是,各級學校游泳設施嚴重不足,加上政府財政困窘,

學校游泳教學之落實與游泳運動之推展不易,故藉由民間資源之引進 與參與,減低財政負擔,提高游泳池使用率,以及落實游泳教學,為 當前因應之政策。近年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積極推動學校游泳池委 外 經 營 , 透 過 本 研 究 可 以 瞭 解 臺 北 市 立 中 小 學 游 泳 池 委 外 經 營 之 現 況 , 包 含 游 泳 池 之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 以 及 經 營 期 間 面 臨 之 問 題,藉此提供臺北市政府、學校及民間業者等相關單位參考運用,希 冀能協助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推動,並提昇其經營管理之品質。

本章共分為七節,第一節為研究背景;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 節為研究問題;第四節為研究之重要性;第五節為研究範圍;第六節 為研究限制;第七節為名詞操作性定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政府為提升國民之生活品質、促進國民身心健康,於 2001 年起 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加上國民生活條件日漸優渥,國人的休閒時間增 加,驅使休閒活動日益頻繁,加上政府推動「健康臺灣」政策,突 顯 重視運動健康及休閒生活的決心。臺灣為海島型國家,在政府積極提 升國民生活品質及強調「海洋立國」的理念下,水域相關休閒運動產 業已成為政府施政重點項目之一。眾所週知,各類水域活動項目相當 多,如潛水、衝浪、風帆、划船及泛舟等,皆為臺灣國民可從事之優

質休閒運動,但從事相關水域活動之先決條件,就是必須具備基本之 游 泳 能 力 。 在 美 日 歐 等 先 進 國 家 , 游 泳 運 動 皆 為 必 備 的 休 閒 活 動 之 一,除了水中特殊的活動環境可有效增加健康體適能外,低運動傷害 的溫和運動特質及運動量大的效果下,游泳運動已成為許多現代人終 身運動之休閒運動項目(張川鈴,2008)。

然 而 , 我 國 學 校 游 泳 運 動 設 施 嚴 重 不 足 , 根 據 統 計 ( 教 育 部 , 2007),目前我國學校游泳池共有 427 座(不包含特殊學校)佔學校 總數之 10.37%,其中室內游泳池有 261 座(國小 75 座、國中 56 座、

高中職 89 座、大專校院 41 座),室外游泳池共有 166 座(國小 43 座、國中 27 座、高中職 65 座、大專校院 31 座)。以比例而言,大專 校 院 最 高 ( 佔 44.79%), 其 次 為 高 中 職 ( 佔 32.14%), 再 者 為 國 中

(10%),而以國小比例最低(佔 4.46%),顯示各層級學校擁有游泳 教學場館之比例皆低,在落實游泳教學之硬體設備部分,實有執行層 面 之 困 難 ( 教 育 部 ,2006)。故整建學校游泳池為教育部落實增進學 生游泳能力之重點工作之一。

但由於臺灣地狹人稠,有限土地的開發利用已日趨飽和,現有的 休閒場地設施,已難以滿足民眾從事休閒活動之需求。再者,政府要 在都會區廣建運動場地與設施有實際上的困難,因此,應以提升現有 土地或設施的使用效益為方向,才是問題解決的方案。而藉由學校運 動設施之開放,除可協助推展全民運動風氣、提升國民生活品質,也 可促成資源共享,學校社區化的概念。

1986 年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中,即規定學校 在不影響教學使用原則下,應訂定運動設施管理開放辦法,以提供社 區 鄰 近 居 民 使 用 。1991 年,臺灣省教育廳頒訂「臺灣省各級學校開 放 場 所 實 施 計 畫 」,要求所屬學校在不影響教學及師生之安全下,必

須開放運動場所提供民眾活動使用。2000 年 2 月 9 日由總統公布「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並於同年 10 月 25 日頒 布 「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為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 建立重要之法源依據。另教育部於 2002 年頒布「民間參與學校游泳 池 興 建 營 運 作 業 要 點 」,希望藉由要點頒布,能輔導民間機構投資興 建 與 經 營 學 校 游 泳 池 , 推 展 游 泳 教 學 活 動 及 促 進 學 校 游 泳 池 使 用 效 能。至 2004 年教育部依據行政院指示,學校開放運動設施所收取之 費用,應朝向「代收代付」或「收支並列」方向規劃,修訂「國立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運 動 設 施 開 放 及 管 理 辦 法 」,更改原有條文內容,至 此學校開放運動場地所收之費用,得設立專帳,並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提撥費用充實學校運動設施,落實政府開放學校運動設施理 念,並增加學校開放校園運動設施意願(2008,張川鈴)。

故由學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之有關法令中可看出,學校運動 場地 設施之開放與管理已經由「鼓勵」導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之 作 法(洪嘉文,2005)。當前政府財政拮据,學校教育經費不足,在促 參法頒布之後,學校引進民間資源,與企業結合,將運動設施委外經 營實為時勢所趨。

根據教育部(2005,2006,2007)之研究調查發現,我國學校游 泳池在 2005 年時,委外經營之學校數目為 53 所(占 12.41%);2006 年為 63 所(占 15%),至 2007 年已達到 76 所(占 17.67%)之多,

顯示我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數量雖已逐年成長,唯比例仍低。另 根據張川鈴(2008)之研究發現,我國公立學校 367 所室內外游泳池 中,全年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僅 43 所(占 11.7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自 2006 年起鼓勵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2006 年期間有 5 所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至 2008 年 12 月止,臺北市立學

校游泳池 112 座當中,已有 17 座游泳池委外經營(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2008a),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的比例由 2006 年的 4.46%提升至 2008 年的 15.18%,在政府積極推動及趨勢潮流的發酵下,勢必會有 更多的學校辦理游泳池委外經營。游泳池經營屬於運動服務業,在 今 日「以客為尊」、「顧客滿意」的時代,除了硬體設備外,更應建立 專業之經營管理策略及完善之人員服務制度,提升服務品質,重視「 顧 客滿意」在經營管理上所代表的意義與價值,且以「顧客滿意」為游 泳池經營的中心指標。

另 一 方 面,過 去 研 究( 張 輝 政,2006;陳財福,2005;溫顏誌、

劉田修,2005)顯示,目前國立高中職已成功委外經營之學校,其成 功因素為良好場地設施、較佳之市場條件及充分行政配合等。在實 際 委外經營後,亦發現有場地設備不盡理想、溝通管理不佳及契約之不 明確等問題困難因素。

而張川鈴(2008)之研究指出,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之學校游 泳池,實際經營後主要面臨的問題困難有校長及學校同仁間溝通管理 不良、業者經營獲利不佳及繳交稅款增加成本等困擾。採 ROT 方式 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實際經營後面臨地方稅款繳交、游泳教學政 策不落實、業者經營辛苦、雙方委外觀念不同以及業者遲繳權利金等 困擾。而採 OT 方式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主要面臨泳池老舊設計 不良、業者經營辛苦、雙方委外觀念不同、地方稅款繳交、教育局介 入經營價格、業者財務報表繳交、契約內容不明確以及學生破壞設施 等方面之困擾。

近年來,國內學者紛紛投入運動休閒產業的研究領域,尤其是運 動參與與滿意度更是多所著墨,不過以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為主題的 研究卻十分有限,因此探究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後,所提供之各項軟

硬體設施與服務是否能符合顧客之運動需求,並讓參與游泳運動的消 費者感到滿意,以提升學校游泳池設備之效能與價值,為本研究動機 之一。

臺北市為直轄市,經費相對較其他縣市充裕,加上市政府重視學 校游泳教學與游泳運動之推展,並逐年改善學校游泳池設施,鼓勵 學 校辦理游泳池委外經營,使其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數量為國內各縣 市之最,希冀本研究能進一步瞭解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現況與困境,

進而得到有效之結論,並提供具體之解決策略,以做為政府、學校監 督評估及游泳池業者經營服務之參考,創造多贏局面,此為本研究動 機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