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現今車輛肇事時,在車輛損傷判賠部分所產生的爭議 問題,利用汽車拍賣場實際成交資料中的車輛車齡、車況評價與實際成交 價格來進行歸納統計分析,推導出車齡折舊公式與車損評價折損公式;並 可進一步獲得車輛的折舊率表與折損率表,來提供車輛損傷民事求償金額 之計算參考依據。
本章共分下列五節: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與 待答問題;第三節、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四節、研究對象;第五節、名詞 釋義 等。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隨著現今社會的發展,臺灣 2016 年整體車輛保有數突破 780 萬輛,
以臺灣全島 2,350 萬人口來計算,每千人保有量約有 330 部水準,亦即每 四口之家就擁有一部車輛。
而使用道路面積的開發上,卻因地小人稠而無法增加,造成交通事故 肇事數量也逐年上升,連帶事故所造成的糾紛也日漸增加。
而其中,因車輛肇事所產生的車損金額爭議亦日漸擴大,原由是來自 於法院判賠標準的不合理,其判賠結果是「懲罰被撞」者。
法院判賠標準的不合理其原因是來自於汽車界或政府官方並沒有車 輛逐年逐月的「各式零件折舊殘值」資料,法院欠缺依據情況下,只能以 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依據;但有違事實的是,依此「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述,轎、貨車耐用年數僅僅只有 5 年(許淑惠,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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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臺灣道路長度與肇事件數的關係表(資料來源:交通部)
但折舊殘值的比例,目前已可以參酌中古車業界收購的行情書內的折 舊比例進行判賠;惟,目前爭議較大的是肇事車輛經過修復後,在中古車 交易上對於其車輛價值實際上亦有折損。
在日本,其車輛事故的損害賠償計算如下:
損害賠償金額=修理費+評價損失+代步車使用費+其他(千葉博,2014)。
車體評價損失這個以前未曾聽聞的詞彙,也在車輛肇事調解委員會上 逐漸被人提及,這也逐漸地突顯判賠的不合理與制度的不完善;對於車體 評價損失是否應給予支持,主要存在正反二種考量:對贊成意見而言,由 於交通肇事導致被害方車輛遭受損壞,被害方車輛雖然已經過車廠修復,
但實際上並無法完全恢復到原先車輛設計的年限、防護安全需求以及駕駛 舒適性與道路操控性等條件;而且在中古車的交易市場上,對於有車體修 復歷的車輛,在收購時,很顯然地其鑑價會比無修復歷的車輛還要低;這 價格的差額即是屬於目前民法中第 196 條的損失範圍(車體評價損失),
故其車輛肇事的受害人權益應該得到法律救濟;對反對意見而言,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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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基本上都已經給予補償,而對車體修復歷的價格折損部分,目前並 無明確賠償規範,而且現實中亦沒有顯現出實際損失,至於被害方指出有 關於中古車公會所鑑價出的結果,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無法認定為 實際損失,而該金額亦會隨著中古車交易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因此,在其 未交易之前,其請求不應給予支持,法院亦不宜認定該項損失。
綜合上述,我們可知就算是未實現之車體評價損失也是應給予賠償才 對,但其賠償範圍應以肇事發生前之現狀才合理;目前在民法中第 196 條 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但車體評價損失卻始終未納入賠償的計算範圍,其 原因是因為司法部門無車體評價損失的計算基準;另肇事賠償的折舊計算 基礎,卻又使用行政院財政部所頒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這也與目前中古車交易市場所使用的車輛折舊比例 差異頗大,導致有鼓勵肇事之嫌;也因如此,在審理修復後具車體修復歷 之車體評價損失問題上,雙方當事人通常在其民事賠償審理案件中存在著 很大的爭議。
圖 1-2 現今車輛肇事一般處理流程(研究者整理)
本論文闡述的重點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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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圖 1-2 現今車輛肇事時肇事者與被害人之間的一般處理流程圖可知,
通常車輛在肇事賠償方式不外乎有以下三種:
一、輕微的外傷損傷:也就是車輛的外觀板金件受損,可透過一般的 鈑烤短時間恢復原貌,為了趕時間通常會私下和解。
二、較嚴重的車輛損傷:也就是車輛的車體結構已經受損,這狀態通 常無法善了,肇事者與受害人雙方通常對車輛的維修金額存在著很大的落 差,除此之外,車輛修復後對「車體評價」上的損失爭議,近年來也逐步 被提及。
三、最嚴重的莫過於車輛全損:這是目前法院判賠上已知爭議最大的 地方,目前在臺灣道路行駛的車輛,高達 74%將以課稅用的殘值計算。
其上述的第二項與第三項,有關合理的評價損失與折舊殘值計算方式,
就是本論文闡述的重點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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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動機
目前法院對車輛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架構如下:
損害賠償金額=清運費+修理費+代步車使用費+其他(法蘭客,2015)。
法官審理時,援用最高法院在 1988 年決議,物被毀損時,被害人得 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的價金,並以維修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以行政院公布修正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表」計算(孫英哲、詹智淵,2012);但汽車類耐用年數卻僅 僅只有五年,這與目前中古車交易市場所使用的行情書中的折舊差異頗大,
折舊賠償金額以課稅用的標準來計算,也真是太不公平(李英婷,2014);
觀察目前交易市場所使用的中古車行情書如:權威車訊、進鑑價師雜誌、
天書(SUM)、HOT 情報(和運 HAA)與競拍行情電子書(行將 SAA)
等內所登載的中古車價行情來看,其使用年限至少也有十年,在其民事賠 償審理案件中的判賠依據僅為五年的確是存在很大的爭議;雖然每本同期 的行情書對同廠牌同車型同等級中古車的建議收購價格會有差異,但全部 的行情書都有一個共通點:那就是中古車折舊年限不僅五年。
圖 1-3 TOYOTA 中古車輛行情資訊(資料來源:權威車訊)
如圖 1-3 與圖 1-4 所示以行情書年資最老市場性最廣的權威車訊來舉 年份列表範圍為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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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該行情書為了因應高齡車市場時代的來臨,自 2010 年 11 月開始,將 國產汽車殘值估算由以往的 10 年往後延伸至 14 年,歐系品牌如雙 B 等更 從 15 年延伸至 19 年。
圖 1-4 BENZ 中古車輛行情資訊(資料來源:權威車訊)
由此可知,中古車的殘值折舊率不應該以行政院所公布的課稅用「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來做依據。
另外,物受毀損有復原可能時,即使加以修復仍存在不可復原之損害,
亦即不能回復原狀之財產上損害,這包括了交易性貶值與技術性貶值二 種:
交易性貶值係指受毀損之物於維修復原後,仍存在因心理因素導致交 易價值減少之無法復原損害,交易性貶值並非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之主觀 心理狀態,而係交易習慣上,買受人通常認為該受毀損之物往後存有與該 損害事故相關聯之瑕疵,導致該受毀損之物於市場上價值減少之心理因素
(王澤鑑,2006)。
另技術性貶值係指即使技術上修復仍無法將受毀損之物復原部分,受 毀損之物依然存在客觀上可認定之瑕疵;是故,當肇事車輛雖得到修復,
但在車體結構上仍會存在不可復原之損害;目前研究者在 2000 年前推動 年份列表範圍為 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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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戶所有 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蔡震榮,
2015);但這法條因罰鍰金額低且實際執行面有難度,因此無法避免重大 事故車流入中古車市埸。
上述的論述,即是汽車事故經修復後技術性貶值的主要因素,在中古 車交易市場規則中,也因貶值程度不同而進行評價的分級;所以,技術性 貶值將會降低車體評價而造成損失;故,賠償金應付的額度與實際損失程 度及評價基礎有關(宋明哲,2008)。
也因中古車車體評價損失會降低車輛價值而產生諸多交易紛爭,經濟 部亦為了減少相關事件發生,曾廣邀中古車業界商討交易契約應載明內容,
於 2011 年推出了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經濟部,2011),來保障 消費者「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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