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五節 迴歸模型的建構
本節是以簡單迴歸(regression)來分析變項和變項之間關係,其主要 在探討自變項(X)與依變項(Y)之間的線性關係,透過回歸模型的建立,
可以推論並預測研究者感興趣的變項(Y),其回歸模型即為研究者所要的 預測公式。
壹、「折舊殘值」預測公式的推導
將汽車拍場全年成交拍定的 TOYOTA ALTIS 車款共計有 1,032 台來進 行年份與成交價間的線性迴歸分析研究,以 SPSS 進行分析可得結果如表 4-22 至 4-25 所呈現:
表4-22
年份與成交價變項已輸入/已移除a
模型 變數已輸入 變數已移除 方法
1 年份b . Enter
a. 應變數: 成交價
b. 已輸入所有要求的變數。
表4-23
年份與成交價模型摘要b
模型 R R平方 調整後R平方 標準偏斜度錯誤 1 .943a .890 .890 42582.722 a. 預測值:(常數),年份
b. 應變數: 成交價
如表4-23可以看出相關係數R值為.943是視為高度相關,而決定係數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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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 15070641213119.240 1 15070641213119.240 8311.222 .000b 殘
差 1867686891531.932 1030 1813288244.206 總
計 16938328104651.172 1031 a. 應變數: 成交價
30766.153 (X1) -61517307.955,顯著性為 .000 達顯著性,而β值達.943,
表示對未來預期的成交價預測具高解釋的預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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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所求得的回歸預測公式帶入TOYOTA ALTIS車輛的出廠年 2016進行成交價預測,可得出此車當年度的折舊值:
回歸預測公式:(Y1)= 30766.153 (X1) -61517307.955;(X1)=年份;(Y1)=
成交價,研究者想預測TOYOTA ALTIS當年度(即新車掛牌當年度)市場 交易的成交價格,所以將(X1) = 2016帶入公式中,即成交價(Y1)= 30766.153 (2016) -61517307.955;,即可求得(X1)約為50.7萬元;但這並非研究者所 要得到的研究結果,而是要求得出車輛的使用年份與成交價之間的折舊率,
來提供給司法機構在判決賠償中的參考,所以研究者將使用年擴增至15年
(即2002至2016)得到表4-26:
表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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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所得的價格為 44.7 萬元,與行情書的建議價格相差無幾,其折舊率為 37%(殘值率 63%),符合市場行情預估值。
另外,研究者再次套用表 4-26 的殘值率進行價格估算,在圖 4-17 中 可看出使用年達 11 年的 ALTIS 原本新車價格為 58.8 萬元,依表 4-26 所示,
使用 11 年的車輛其殘值率僅剩 28%,故將 59.9 萬依殘值率推算可得到 16.7 萬的殘值,對照圖 4-17 中的價格,亦符合市場行情建議;另外,研究者亦 將表 4-26 車輛折舊率與殘值率表帶入其他廠牌與車款進行研究,其中所使 用的廠牌與車型為 NISSAN LIVINA 的兩款車型,分別為使用 11 年新車價
圖 4-17 TOYOTA ALTIS 價格行情(資料來源:SAA 競拍行情電子書)
51.9 萬與使用 6 年新車價 67.9 萬的二款來進行試算,分別得出 14.5 萬與 33.95 萬,與圖 4-18 行情書的建議價格亦相差不大,故表 4-26 可做為法院 判賠車輛「折舊殘值」標準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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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8 NISSAN LIVINA 價格行情(資料來源:SAA 競拍行情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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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車體評價「未實現損失」預測公式的推導
接下來,研究者將研究分析的方向放在車體損傷修復後的隱形損失,
也就是在臺灣的車輛肇事判賠中從未被納入且對被害方甚為不公的部分;
如前所言,在日本等已開發國家均已將評價損失納入賠償範圍,其損害賠 償金額計算=修理費+評價損失+代步車使用費+其他(千葉博,2014);以 下研究者將以解釋力最高的 TOYOTA VIOS 成交樣本數進行分析,來進一 步求得所要的評價損失折損率。
表4-27
車體評價與成交價變項已輸入/已移除a
模型 變數已輸入 變數已移除 方法
1 車體評價b . Enter
a. 應變數: 成交價
b. 已輸入所有要求的變數。
表4-28
車體評價與成交價模型摘要
模型 R R 平方 調整後 R 平方 標準偏斜度錯誤 1 .908a .825 .820 13854.102 a. 預測值:(常數),車體評價
如表 4-28 可以看出相關係數 R 值為.908 是視為近完全相關,而決定 係數 R2為.825,這表示若是用車體評價來預測成交價時,將會有近八成三
(82.5%)的解釋力,代表車體評價與成交價之間有近完全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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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9
車體評價與成交價變異數分析a
模型 平方和 df 平均值平方 F 顯著性 1 迴歸 32610194088.477 1 32610194088.477 169.901 .000b
殘差 6909700648.365 36 191936129.121 總計
39519894736.842 37 a. 應變數: 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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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價於各車體評價點間的折損金額,即可計算出各車體評價點間差異的 折損率,可得出表 4-31:
表 4-31
車體評價折損率表
評價點 折損率 增/減
5.5 A+ 4% 增值
5 A 0% 基準
4 B -9% 折損
3.5 C+ -13% 折損
3 C -17% 折損
2 D -26% 折損
1 E -34% 折損
研究分析至此,由表 4-31 中可得知,當車輛遭受車損後,就算進行了 適當的修復,但在市場技術性貶值與交易性貶值的預期心理下,隨著車體 評價的降低,成交價亦跟隨著損失,而這無形中的「評價損失」是屬於未 實現的交易損失,通常被害方均須等到若干年後要進行車輛脫手後才會深 切感受到,但亦可能因使用年的增加而淡化車體評價所產生的折價損失;
車輛年份越新且受損的嚴重性越大的話,在短期立即脫手的被害方所感受 到的損失會更大;表 4-31 所推導出的折損率是為解決法院判賠標準中對車 輛之車體評價「未實現損失」的憑據,供給司法機構在判決賠償中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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