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車輛肇事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汽車屬於消費財,車輛只要經過出廠掛牌上路後,在中古車市場上的 價值就會隨著時間與使用里程數的增加而降低,此結果就是折舊,一旦車 輛折舊到最後就僅剩報廢的殘值了(法蘭克,2015)。
但法院目前在車禍糾紛所使用的車輛折舊,卻是與目前中古車市場所 用的折舊不同,目前法院所用的車輛折舊是使用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車損折舊賠償金額拿課稅用的標準來計算的確是很不合適,以國產車 2000c.c.車種為例,正常使用條件下開 20 年沒問題,且 5 年的中古車折舊 後市價殘值應該有 6、7 成,將車輛耐用年限定為 5 年實在太短。所以無 法認同法院現行標準,但在實務上也沒有更好的方法可行(許淑惠、林進 興、張欽昌,2013)。
目前法院判賠車輛因肇事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如下:
壹、車輛可以修復其車輛維修費用中的折舊
肇事毀損車輛拖(駕)至汽車維修廠後,維修廠勘估人員進行估修的 費用通常包括零件材料更換的價格與維修工資,當受損車輛是可維修且維 修費也包含零件材料費用時,除了工資因無折舊問題之外,維修費用需將 損壞更新的零件材料部份的費用予以折舊。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並依據行政院公布的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汽車的所定的耐用年數 為 5 年,是採「定率遞減法」來計算零件材料的折舊,折舊計算以年為單 位(未滿一年者,以年為母數按實際使用月數計算比例,不滿 1 個月者以 整月計),汽車每年折舊率為 0.369。
也就是法院的折舊計算如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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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元(材料費)X 0.369(折舊率)=36,900 元(折舊)
100,000 元(材料費)- 36,900 元 = 63,100 元(賸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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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弱勢。
貳、車輛無法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的折舊
當車禍被撞的車輛因毀損嚴重導致無法修復時,或是維修費用比此車 輛的殘值還要貴時,此時無論該車是否超過本身的耐用年數,肇事者應以 金錢賠償被害車主的損失,而被害車主也只能請求金錢賠償,這是民法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所規定。
其殘值計算如下:
殘值 = 汽車取得成本 ÷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 + 1)
舉例:甲方開三年新車購入價為 100 萬元的汽車,因乙方的過失而撞 損,維修廠估計已無法修復。
問題:對於甲方因乙方肇事而受損的車輛,乙方應該賠償多少錢才算 合理?
分析:使用 3 年計。
新車購入價為 100 萬元
殘值=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 100 萬/(5+1)=16.7 萬
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剩餘年數 (100 萬-16.7 萬) X 0.2 X 2 = 33.3 萬
說明:
當車輛被判定為全損無法修復時,這完全是被害人的噩耗,以目 前法院判賠的依據而言,車齡超過五年均以殘值計算,這對被害當事 者情何以堪;對肇事者而言,其判決結果亦完全無法有讓其心生警惕 之用,實在是背離交易市場常態與判決常理。
37 10~20%(賠付額是 10%保險自負額+10~20%現值賠償額)。請注意,條 文中寫的是「現值」而非目前法院所採用行政院所頒佈的的「固定資產折
1,751,162, 26.27%
1,358,134, 20.37%
1,750,345, 26.26%
1,806,365, 27.10%
5年內
5~10年內
10~15年內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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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三項,陸運設備
號碼 細 目 耐用
年數
二○三○一 鐵路車輛
1.機車、客車、貨車 一五
2.其他 一○
二○三○二 鐵路軌道 一○
二○三○三 纜車 五
二○三○四 電車、鋼索式車、架空索道鐵運器 一○
二○三○五 汽車 1.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四 2.其他業用客車、貨車 五 二○三○六
貨櫃及拖車架、起重車輛、堆高機、堆土機與採 石機、掃街車、車輛式電動地板擦洗機及掃地機、
其他特種車輛 五
二○三○七 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 三
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106 年 2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51206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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