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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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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針對研究者的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提出研究問題,並 對本研究相關的名詞作解釋與界定,再提出研究限制。本章分為四節,分別為 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名詞解釋與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2010 年在桃園縣發生一起嚴重的霸凌事件,事件發生後社會開始關注到校 園裡輔導人力的短缺與輔導專業知能的不足,校園裡的二級與三級輔導工作由學 校的綜合領域輔導科教師兼任或由輔導室兼任行政之一般教師扛起,而無法有效 落實輔導工作。在事件發生前,教育相關人員也未意識到輔導工作的重要性,忽 略了校園中潛藏的校園危機因子,如:霸凌事件、性平事件、高風險學生等。學 生問題容易被輕忽,且未能評估對未來造成危害的程度。

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提到以下五項理念:(1)因材施教。(2)

有教無類。(3)適性揚才。(4)多元進路。(5)優質銜接。其中第(3)項適性 揚才:透過適性輔導,引導學生對自我的性向與興趣,以及未來職場與就業結構 的認識。教育部期望學生在國中三年透過自我認識、職業試探與生涯規畫,找到 適合發展的方向,激發潛能發揮所長。教育部也在 2014 年起,將原本的國中基 本能力測驗改為國中教育會考,開始推行免試入學政策,讓學生在多元的嘗試與 適性輔導的過程,選擇適合就讀的群科。在推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前,也須補 足校園中輔導的人力。學校輔導工作除了學習輔導、生活輔導外,生涯輔導更是 當前所重視的。

立法院在 2011 年三讀通過修正「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應設主任 1 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 聘任適合之教師。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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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小 24 班以上者,置 1 人。二、國中每校置 1 人,21 班以上者,增置 1 人。

並規定自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增設完成(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也針對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之規定,擬定補助 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實施要點目的有以下三項:(1)配合精緻國教發 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化。(2)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 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3)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 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的現象。教育部為落實聘任專業的輔導教師,有以下 三點說明:(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 以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2)專任輔 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的學校,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3)專任輔導教師應 具備的專業知能如下:國中階段於 101 學年度至 105 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 證書。2.中等學校輔導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自 106 學 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立法院在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在「學生輔導法」

第 10 條,也明訂高中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的編制,在國中 15 班以下者,

設 1 人,16 班以上者,每 15 班增設 1 人。且為提升教師及輔導人員的輔導知能,

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需參與至少 40 小時的職前 培訓課程。高中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進修課程至少 3 小時;輔 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進修課程至少 18 小時(學 生輔導法第 10 條)。由以上可知政府正積極補足校園中的輔導人員,且強化教 師與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期許有效落實校園中的輔導工作,協助學生的生活輔 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但政府在 2012 年開始大量招聘國中專輔教師時,在制度與輔導工作內容的 規範上並不完善,而導致專輔教師進到校園時,需適應各校對輔導工作的規定與 期望,且不斷地與學校主管溝通輔導工作內容與在校園中的角色定位等。國中專 輔教師在輔導工作上所遭遇的問題陸續浮現,且也開始有學者關注,並針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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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輔教師」進行相關的研究,提出對專輔制度存存問題之觀點。王嫈慧(2013)

指出輔導教師缺乏清楚明確的定位,且產生多重的角色期待與繁瑣複雜的工作,

會成為輔導教師壓力的主因。此外,王嫈慧(2013)也指出一般教師對於學校輔 導工作缺乏正確的認知,對輔導教師的工作常有不當的期待,將所有學生輔導的 責任都落在輔導教師身上,誤以為輔導教師為萬能的,如此沉重的角色壓力,讓 輔導教師深感挫折與無奈,漸漸對輔導工作失去熱情。宋宥賢、林顯明(2017)

在其研究中發現專輔教師角色職責定位的困境有以下幾點:1.部分工作職掌與學 校端需求存有落差,致使學校自行重新調配角色職責;2.得滿足校內外單位之不 適切需求與期待;3.身兼多重角色之定位兩難。郭岱喬(2017)指出專任輔導教 師所扮演的角色複雜多元,須負責偏差行為學生的輔導,教師或家長的諮詢,辦 理小團體輔導與個案會議,整合社區資源與協助校內輔導相關事宜。盧怡孜

(2017)指出專輔教師在學校輔導工作角色定位不明確,須負擔行政與輔導的工 作,甚至有些專輔教師行政工作上大過於輔導工作。

貳、 研究動機

一、 國中專輔教師角色模糊的情形

基於「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各縣市政府於2012年,在國民中學階段 大量召聘專任輔導教師。在召聘專任輔導教師之前,中央政府機關未能明確且統 一規定專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而導致各縣市政府在專任輔導教師工作內容規 定不一,例如:個別輔導時數或人次的不一(臺北市規定每學期個別輔導至少120 人次以上,而基隆市則為100人次以上)等,此外專輔教師也常因輔導工作與輔 導行政工作間的不明確,而產生角色定位不明確的現象。

研究者在輔導工作現場也發現,從各地方政府對於專任輔導教師的規定不 同,且各校主管對專任輔導教師的認知也不同,造成專任輔導教師在各校的角色 模糊。學校主管分不清在「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中所提到的專業輔導人員與專 任輔導教師之不同,認為專輔教師並非教師而為輔導人員,而研究者也曾為此事 向教育部國教署以電話方式進行詢問,得到的回應為:「專輔教師是經教師甄選 管道錄取的,所以為學校之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為社工師或心理師。」專輔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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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授課為原則,若需授課比照主任節數辦理,所以專輔教師為學校上課節數最 少的教師,因此,當研習派不出人力時,常以專輔教師無課務之理由派專輔教師 參加研習,專輔教師漸漸地成為學校中的研習部隊。

在「學生輔導法」未公布前,學校並未有三級輔導的觀念。所謂三級輔導為,

一級輔導:發展性輔導,二級輔導:介入性輔導,三級輔導:處遇性輔導(學生 輔導法第 6 條)。專輔教師剛進校園時,學校個案的輔導全都落在專輔教師身上,

只要導師送至輔導室的個案,不管情節輕重一律會由專輔教師接手。曾經被轉介 過一個個案,因校規規定毀損校譽記大過一支,而此個案僅是因在校外好奇吸了 同學一口菸而被校外人士舉報,因而被記大過一支,此個案就需由研究者接手並 進行輔導。在三級預防觀念未落實之前,很多學校也尚未建立學校認輔制度,在 101 學年度至 103 學年度間,研究者三年之個案數分別為 32 人、29 人與 26 人,

雖有逐年減少,但仍超過專輔教師之負擔。在認輔制度建立後,這幾年間就落在 十幾人左右。專輔教師本身具生涯輔導之任務,且不授課之原則,而成為合作式 技藝班之帶隊教師,被賦予帶領學生進行職涯試探且從中進行生涯輔導。

專輔教師在 2012 年 7 月開始召聘,在 8 月聘用,有學校在 8 月開始進行暑 期輔導課程,有學校主管認為專輔教師之職責為「學生在專輔教師在」,有學校 則認為專輔教師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有課務才需到校,無課務就不必在校,當時 此事件也引起爭議並有許多專輔教師對此事件進行討論,甚至詢問教育部國教 署,教育部也在 2012 年 8 月 29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52094 號發函說明:有關 專任輔導教師寒暑假上班時間,鑑於輔導教師所應擔負的責任義務與應享有的權 利與一般教師相同,寒暑假到校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各縣市已成立學 生輔導諮商中心,並設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兼任輔導人員,若各校學生於寒暑假 有輔導之需求,可善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輔導資源提供協助。教育部發函 後,各校主管才遵照辦理。由上述可知,專輔教師在召聘後遇到了許多角色模糊 不清之事件,因而研究者也希望透過此研究來探究專輔教師的角色模糊一事。

二、 對國中專輔教師的角色期望

在專輔教師角色期望方面,因輔導工作並不是立竿見影的工作,不像學科的

在專輔教師角色期望方面,因輔導工作並不是立竿見影的工作,不像學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