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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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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計畫的規畫時間恰逢幼托整合政策公布後,正式上路實施的初期,搭 上法令實施的第一班列車,來觀看在幼托整合政策裡,法令規畫對於教保服務機 構教學現場所產生的影響。本章共分成五節,第一節研究背景與重要性,第二 節研究動機,第三節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四節名詞解釋,第五節研究範圍 與限制,各節詳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壹、 幼托整合的曙光

2011 年 6 月 10 日是幼兒教育及保育界一個歷史性的時刻,站在「為保障幼 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 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的理念之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1),立法院三讀 通過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這一刻也讓台灣成為了亞洲第一個完成幼托整合 立法的國家。

其實早在 2009 年 2 月 10 日教育部表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就是一部 保障兒童接受適當教育與照顧權利及建立完善教育及照顧體制的重要法律。...」

為求健全幼兒教育的體制,努力整合幼稚園與托兒所之間的灰色地帶成了首要 之務,過去,尤其在師資培育、收托年齡、課程規劃等方面都產生了明顯的重 疊,這樣的重疊不僅衍伸了許多像是人員管理聘任、教學品質的問題,也造成 了家長的無所適從(吳姝嫺,2011)。一來,家長們因為知識不對等而無法了解其 間差異,以至於無從選擇,二來,幼教現場存在著不同幼托機構收托相同年齡 幼兒的矛盾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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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幼托整合後的組織演變

幼兒園所領域萌芽的種子可謂自 1904 年設立第一所幼稚園開始種下,但這 期間大部分時間皆是私立幼托教育的舞台,相較於擁有百年歷史的幼兒教育領 域,其實公立幼稚園的存在與廣設僅有短短幾十年的歷史(盧美貴等,2001)。

而「幼稚園」之名稱則正式露面於 1922 年教育部頒布的學制改革當中,這也說 明了幼稚教育從此正式在學制系統當中佔有一席之地,到了 1932 年新竹則出現 了「托兒所」的稱呼,這是與幼稚園相對之下簡化的幼教機構(翁麗芳,1998)。

過去幼稚園與托兒所這兩個名稱並存於我們周遭,分別是以教育幼兒為主 之「幼稚園」與以托育幼兒為主之「托兒所」。然而台灣於 2012 年 1 月 1 日開 始實施幼兒教育政策之幼托整合,在「教育」與「托育」這兩大概念下所隱藏的 其實是幼稚園與托兒所的一體兩面,政策的實施說明了這兩個原先分屬於教 育、內政兩部門的幼稚園與托兒所,如今被期待發揮從「幼托機構」轉化為「教 保機構」的精神,被賦予一個嶄新的名稱「幼兒園」再繼續出發。表一簡略說明 幼托整合前後之改變:

表 1

幼托整合前後之比較

幼稚園 托兒所

主管機關 教育行政機關 社會行政機關

依循法令 幼稚教育法、幼稚園設備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收托年齡 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至幼兒 教師編制 每班 2 名幼教師 教保服務人員(教師及教保員)與助

理教保人員 幼兒園

主管機關 教育行政機關

依循法令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收托年齡 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教師編制 幼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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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一個演變,呈現在幼教教學現場當中最為明顯的便是收托年齡及師資 規範所造成的衝擊,其中收托年齡改變所影響的層面將是本研究的重點,從這樣 的一個改變,放眼幼教現場,我們發現原先只收托四至六歲的幼兒園,現在年齡 下降至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皆可入學就讀,也就是說原先的公立幼兒園在 核定招生的名額之內,同一個班級當中,最多有可能同時包含了三至五歲的幼 兒,此一混齡的現象讓幼兒園班級呈現一個新的樣貌。

參、 幼兒園的新面貌

在過去的幼兒園與托兒所的職業領域裡,存在著一個不能說的秘密,那就是 園所所任用的合格教師比例低,而非正式編制的「代理教師或是不具備相關幼兒 教育相關背景的「黑牌教師」隨處可見,甚至借用教師證等等違規情形亦不在少 數(歐姿秀,2012)。

昔日的「幼稚園」主要遵循幼稚教育法的規範,依照其法規內容招收 4 足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並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門主管。「托兒所」

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收托 2 足歲至未滿 6 歲之幼童,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政部門主管(教育部,2013)。在這樣的兩個機構當中,不難看出同樣年 齡卻有兩套照顧服務的荒唐,也就是說同樣年齡為 4 至 6 足歲之幼童,存在於兩 種不同的教保機構當中接受著相異的教育服務。

隨著幼托整合政策的推動,現存的幼托機構正面臨重大的改變,從最容易檢 核的方面來看,就能夠發現以下明顯的改變,例如在隸屬的主管單位、依循法 令,收托年齡、教師聘任資格等這些面向都呈現了實際規範的修正,然而種種的 改變當中最受矚目的便是幼托機構當中組織成員與收托幼童年齡的變動。

依據兒照法第 2 條第四款規定:幼兒園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園長(國小附 幼稱為園主任)、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又,第 18 條規定:幼兒園有五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 幼兒園教師。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 三分之一(兒照法,2011)。

面對兒照法的規範,說明了只要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需要幼兒 園教師,2 至 5 歲班級皆可聘用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唯助理教保員不得超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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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教保服務人員的 1/3)(陳淑琴,2012)。這樣的規範讓大家聯想到了有關財 政支出的問題,所有教保服務機構為符合最低的成本,在人員的聘任上就會有 所斟酌,那麼幼兒園的教保品質也將面臨考驗。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當中,對於幼托整合制定了明確規範,其中分別是針對「機 構」以及「人員」寫出了具體的要求,對於機構而言,根據兒照法第八章第 55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 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 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 可證書失其效力(兒照法,2011)。

教保服務人員方面,根據兒照法第八章第 56 條: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托兒 所所長、幼稚園園長、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本法施 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轉換其職稱,並取得其資格:

a、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轉稱幼兒園園長。

b、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分別轉稱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教保員。

c、幼稚園教師:轉稱幼兒園教師。

第一項經備查名冊且符合前項所定轉換資格者,併同前條幼兒園改制作業辦 理在職人員職稱轉換作業(兒照法,2011)。

另外,不同於其他學習階段當中一間教室由一位老師規劃以及領導,學前教 育的班級教室當中,通常都是由兩位幼教老師共同帶領班級方向,而在面臨幼托 整合後的現在,同樣的一個幼兒園班級,包含了不同年齡層的幼兒,而且雖然一 樣存在著兩位老師的編制,但是這兩位老師,卻產生了不同職位稱呼、不同任用 辦法,他們必須共同面對同一群孩子,做著類似的事情,這樣的化學反應正在所 有的園所當中產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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