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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變項的定義與衡量

正如 OECD(1996)所提到的知識經濟衡量指標中,專利被視為智 慧財產權的指標,而智慧財產權可掌握絕大部分的智慧資本,以此認 為專利是衡量知識經濟中知識適合的指標,由於本研究的目的乃是要 了解台灣 IC 設計產業之知識管理能力的議題,以專利指標作為知識 管理能力各主要構面之代理變項,進行相關專利分析可以說是很適當 的分析方法,本節除了探討知識管理能力的代理變項外,亦將探討經 營績效變項和這些變項的操作性定義,以利後續研究的進行。

壹、知識管理能力的代理變項

依據前一章文獻探討及彙整各學者之主要論點,本研究將知識管 理能力定義為「組織對知識的內部創造、外部取得、深化/整合、應 用及保護等方面能力的組合。」,其中五個能力構面分別包括:(1)知 識內部創造能力;(2)知識外部取得能力;(3)知識深化/整合能力;(4) 知識應用能力;(5)知識保護能力。以下本研究參考以往相關研究,

將知識管理能力的各種能力構面分別建構其代理變項與操作性定 義,彙整如表3-1,並說明如下:

一、知識內部創造能力

在知識內部創造能力方面,Cohen 和 Levinthal(1990)指出研 究發展的投入是有效外部學習之前提,因為廠商必須建立某種程 度的內部知識水準(即吸收能量),才能了解並有效地運用外部知 識,所以通常公司投入研發費用愈多,表示公司內部學習能力有 正向的增強作用,而 Bierly 和 Chakrabarti(1996)也以研究發展的

投入來衡量內部學習。故本研究知識內部創造能力之代理變項為 研究發展,操作性定義以研究發展費用進行實證上的衡量,如研 究發展支出費用高代表知識內部創造能力高,研究發展支出費用 低代表知識內部創造能力低。

二、知識外部取得能力

除了公司所投入研發費用代表知識內部創造能力外,面對科 技發展及日新月異的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很難單打獨鬥創造出足 夠的創新能力,Canto 和 Gonzalez(1999)指出利用技術買入或授 權協議(license agreement)的途徑,有效取得外部知識或技術,成 為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

技術移轉對現代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開發中國家藉由引 進先進國家之技術,並加以消化、吸收,以提高創新能力,在各 種技術移轉模式中,以技術引進與專利授權最常為產業界利用,

不僅是研發成果或技術擴散最簡便方式,更可使技術提供者立即 獲取權利金收益,技術接受者亦可縮短技術升級的時程。我國早 期經由 IBM 及 RCA 技術授權為台灣今日半導體產業奠下基 礎,在智慧財產權掛帥時代,以技術引進與專利授權方式取得新 產業技術,不僅能減少公司的研發成本與時間,更可避免侵害他 人的智慧財產權(李素華,2002),已有研究者探討技術引進的主 題,目前以授權之權利金支出或技術服務費的衡量為最多(張愛 萍,1999;Katrak, 1989; Siddharthan, 1992),故本研究知識外部 取得能力之代理變項為授權及技術引進,操作性定義以權利金與 技術服務費用進行實證上的衡量,如權利金與技術服務費用高代 表知識外部取得能力高,權利金與技術服務費用低代表知識外部

取得能力低。

三、知識深化/整合能力

在 知 識 之 深 化/ 整 合 能 力 方 面 , 本 研 究 以 技 術 範 疇 (technological scope)來衡量(Ernst, 2003),所謂技術範疇是指該公 司所獲得之專利在各專業技術領域分佈範圍之廣狹,根據美國專 利公報上之國際專利分類號(IPC)之分類,技術領域可劃分為部 (Section)、次部(Subsection)、類(Class)、次類(Subclass)及目(Group) 等層級,各層級之間有上下隸屬之關係,愈詳細的類號所涵蓋之 技術領域愈專精(蔣禮芸,2002),分析專利號之主要目的在於瞭 解研究對象所擁有之專利技術類別的數目,故本研究知識深化/

整合能力之代理變項為技術範疇,操作性定義以廠商所獲專利在 IPC 分類之數目進行實證上的衡量,藉以分析廠商知識之內容究 竟強調深化(類別數目少技術類別較狹)或是強調整合(類別數目 多技術類別較廣)。

四、知識應用能力

依據第二章文獻探討的結果,知識應用能力可包括應用基礎 科學、應用外部知識、應用內部知識及移轉速度等面向能力。

在應用基礎科學方面,Griliches(1990)指出從外部引進公司 內部的資訊流動,專利引用數據提供了很有價值的資料,而廠商 運用外部的科學新發現愈多,並且與基礎科學連結,則其在專利 引用的這方面文獻的貢獻將愈多(Narin et al., 1987),本研究參考 Bierly 和 Chakrabarti(1996)的衡量方式,以科學關聯性來代表公 司應用基礎科學的部份,故知識應用基礎科學能力之代理變項為

獻的次數進行實證上的衡量,如公司所擁有的專利平均引用非專 利文獻的次數高代表應用基礎科學能力高,公司所擁有的專利平 均引用非專利文獻的次數低代表應用基礎科學能力低。

在應用外部知識方面,De Carolis(2003)提出技術可模仿性是 以引用其他公司專利來衡量,也就是說引用其他公司專利就產生 知識外溢的現象,故本研究應用外部知識能力之代理變項為技術 可模仿性,操作性定義以引用其他公司專利數進行實證上的衡 量,如引用其他公司專利數高代表應用外部知識能力高,引用其 他公司專利數低代表應用外部知識能力低。

在應用內部知識方面,Griliches(1990) 認為專利自我引用可 以衡量該公司技術發展內容與其他公司之差異性,當專利自我引 用所代表的技術獨立性數值愈低代表該公司發展之技術較為遵 循市場技術標準,與其他競爭公司的相似程度高;相反的,當技 術獨立性愈高,代表其技術較為獨門,少有同業間之跟隨,所以 引用自己公司專利的部分愈高,也代表公司持續改善其過去之創 新(Zhen, 2000)。而 OECD(1994)以技術獨立性作為專利的引用分 析,引用的專利如偏向於自己所擁有的專利,則該專利技術較封 閉,獨立性較高。因此,企業在後續的專利發明中引用自己先前 的專利代表了知識存量的累積,如同學者引用自己先前著作的文 獻,表示他在該專業領域上的深耕,而成為領域中的專家,而企 業在專利上自我引用的行為也代表了在專門技術領域中知識的 累積內化、技術能力的不斷精進(De Carolis, 2003)。故本研究應 用內部知識能力之代理變項為技術獨立性,操作性定義以引用自 己公司專利數進行實證上的衡量,如引用自己公司專利數高代表 應用內部知識能力高,引用自己公司專利數低代表應用內部知識

能力低。

在知識應用的移轉速度方面,本研究以技術循環時間來衡量 企業的移轉速度,Bierly 和 Chakrabarti(1996)則用來衡量學習速 度,所謂技術循環時間是指廠商所有專利引用先前專利年數差距 之中位數,此一指標代表廠商技術發展的速度,假如廠商需要花 較長的時間將新技術整合到新產品及新製程中,則其引用的平均 年數將較高,將有較高之技術循環時間,反之,若廠商移轉速度 快,則能很快發展新技術,其技術循環時間較低,但是此一指標 只適合用來分析同一技術領域的專利循環時間,並不適於用來闡 釋不同技術領域間的技術演進速度(Breitzman & Narin, 2001;

Narin et al., 1987),因為本研究之 IC 設計產業屬於 IC 產業專業 分工之上游產業,具有特定之技術領域,適合以此指標來衡量本 產業廠商之移轉速度,故知識應用移轉速度能力之代理變項為技 術循環時間,操作性定義以廠商所有專利引用先前專利年數差距 之中位數進行實證上的衡量,如廠商所有專利引用先前專利年數 差距之中位數高代表知識應用移轉速度能力高,廠商所有專利引 用先前專利年數差距之中位數低代表知識應用移轉速度能力低。

五、知識保護能力

本研究知識保護能力以專利總數及專利地區數兩個指標來 衡量,Patel 和 Pavitt(1991)的研究指出,由於美國在國際市場的 重要性,以及在專利上提供較佳的保護,在科技發展上也領先全 球,這使得就算是非美國本土企業也會在美國註冊專利,以保護 本身之智慧資產。Lanjouw 等人(1996)也指出專利在數個主要市

場的國家提出申請,表示該發明具有較大的影響力與重要性。

Grupp 和 Schmooh(1999)主張以美國、歐洲及日本三個地區的專 利核准機構較受全世界各企業所重視,因此,研究的專利權資料 如果引用自以上三個地區,應該有相當程度的信度。OECD(1994) 之專利與公司策略指標為從公司所擁有的專利資訊,就其申請的 國別、技術分類或技術用途進行分析,了解公司技術發展的策略 及其專利佈局的狀況。CHI 之專利數目指標為在某特定時間內,

公司在某專利分類中所得的總專利件數,評估公司投入技術發展 的程度(劉文仁,2003)。

本研究之專利總數是以美國、歐洲、日本這三個世界主要的 專利權核准機構所核准的專利數,再加上台灣及中國大陸的核准 總數,之所以再加上這兩個地區是因為這兩個市場對台灣 IC 設 計公司的重要性與日遽增,專利地區數則是在以上五個地區獲得 專利的區域數。故本研究知識保護能力之代理變項為專利總數及 專利地區數等二項,其中代理變項為專利總數,操作性定義以廠 商在美國、日本、歐洲、台灣、大陸所獲專利之總數進行實證上 的衡量,而另一個代理變項為專利地區數,操作性定義以廠商在 美國、日本、歐洲、台灣、大陸所獲專利涵蓋之區域數進行實證

本研究之專利總數是以美國、歐洲、日本這三個世界主要的 專利權核准機構所核准的專利數,再加上台灣及中國大陸的核准 總數,之所以再加上這兩個地區是因為這兩個市場對台灣 IC 設 計公司的重要性與日遽增,專利地區數則是在以上五個地區獲得 專利的區域數。故本研究知識保護能力之代理變項為專利總數及 專利地區數等二項,其中代理變項為專利總數,操作性定義以廠 商在美國、日本、歐洲、台灣、大陸所獲專利之總數進行實證上 的衡量,而另一個代理變項為專利地區數,操作性定義以廠商在 美國、日本、歐洲、台灣、大陸所獲專利涵蓋之區域數進行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