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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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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保守主義者,而小布希本人儘管對於外交事務不甚熟悉,他亦相當支持雷 根政府發展 SDI,同時對於飛彈防禦系統秉持著贊成態度,在競選總統期間 內,受到其顧問團隊的影響,在演說中早就對該議題表達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 之意願。

小布希第一任政府國安會成員如國防部長倫斯斐德、國安顧問萊斯、副國 務卿阿米塔吉、美國貿易代表佐立克、副總統幕僚長利比、副國家安全顧問哈 德利、副國防部長沃夫威茲、國防政策次長費斯,均屬於新保守主義系譜中的 成員,這些成員中具有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上的專業知識和處理經驗,因此獲 得小布希總統的信賴,具有影響決策的實權。以本論文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的 案例而言,倫斯斐德、沃夫威茲、波爾、萊斯、哈德雷等人為小布希政府國家 安全決策官員,而這些人皆為長期支持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並發展飛彈防禦 系統的新保守主義者。新保守主義追求美國軍力最大化,以保持美國的霸權優 勢,從 1970 年代開始,要求美國致力發展飛彈防禦系統,擺脫反彈道飛彈條約 束縛一直是新保守主義派的國安訴求。從結果推論,新保守主義藉由其成員網 中的人際關係影響並且交流彼此的戰略觀點,而當新保守主義成員進入決策圈 負責實際決策時,新保守主義得以透過這些具有新保守主義意識型態的官員,

藉由擔任擁有外交決策權的總統之顧問團隊,並為之研擬重要國家安全政策報 告與戰略藍圖,實質影響了小布希政府的國家安全戰略。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展望

壹、研究限制

一、國安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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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所要討論的是一意識形態影響美國小布希政府之國安決策,然而 素來政府國家安全決策過程皆屬政府中的機密,因此在缺少第一手決策資訊 下,研究者難以觀察美國政府國安政策的決策過程,僅能透過了解美國官僚結 構來了解決策機關的組成和可能影響政策最終產出的重要人士,再藉由公開的 文件、著作和談話來探究決策人士在議題上的態度,最後以決策的結果來印證 是否與其素來得態度是否吻合。

然而此方法的缺點在於只能以議題最終結果來印證該主義素來的訴求,但 卻無法了解為何在新保守主義眾多策士中,小布希獨厚火神團隊。關於諸如:

該國家安全戰略之所以具體的成為策略,是由於火神團隊說服小布希採納其國 安觀點,抑或是小布希既有利益與火神團隊國安政策相吻合之類的問題,在本 文中都無法了解。本文的限制在於只能以結果論推定小布希政府的國安政策的 確存在新保守主義觀點,而新保守主義智庫成員也進入了國安決策高層,政策 的產出也正好與渠等素來主張相仿,來推定新保守主義影響了政策的產出。

二、未考慮國際情勢

發展飛彈防禦是新保守主義自冷戰以來的訴求,這個國安訴求可謂從雷根 政府到小布希政府時期皆未改變,然此訴求卻從來未成功實行。這個訴求在國 際上遇到來自蘇聯(冷戰後為俄國)的強烈反對,但是到了小布希政府此單邊 行動比以往都還要強硬,然而俄國卻相對無激烈的反應。美俄兩國私下也許有 所折衝,或在利益上有所溝通,但都是本文所忽略的對象。

三、忽略國會角色

國會由於具有預算議決權,在國安決策上具有不可輕忽的力量,在以往 NMD 及其他飛彈防禦的議題討論上,國會對政府所施加的壓力使得政府在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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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所顧忌。然而在本文中,因考慮小布希決策特質,忽略了國會歷來在飛彈 防禦上的攻防,在討論飛彈防禦上是為缺陷。

四、資料範圍大

對於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的國安決策,是已綿延數個政府的兩方爭執,由 於新保守主義與傳統右派 1990 年代後已難以分辨,造成本論文在定義上可能有 模糊的情況。

為了使研究單純化,僅探討美國國安會成員對國家安全戰略的影響。事實 上新保守主義的影響力不僅存於總統行政權中,如此省略的方法將簡化研究問 題,卻也將囿限研究結果。

貳、未來展望

目前新保守主義由於民主黨歐巴馬上任而稍有歇息態勢,然而新保守主義 卻未完全消失,而是與共和黨合流,焦點轉為內政方面。然而新保守主義可謂 美國傳統意識,意識形態和觀念是不可滅的,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新保守 主義仍然會發揮其力量,影響公眾意見和政策產出,抑或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學 習和轉變,新保守主義所「保」之價值或觀念雖然不面,卻會有所轉變。因此 對於新保守主義未來走向仍待追蹤、修正。

另外在討論新保守主義網絡中,除了智庫外,仍存在不同的團體,例如企 業、媒體等,亟待後續的研究和探討。企業所建築之網絡,又可連結至傳統右 派的商業團體和軍工複合體;而媒體則可探究福斯電視台等右派媒體在塑造公 共輿論上的影響。而這些都是在新保守主義網絡中重要的行為者,對美國國內 政治來說,其重要度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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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論文是以國內政治的層面來討論小布希政府的國際安全決策,然 而未來可將討論的層面加廣。由於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此決策所影響的範圍將 不止於美、俄,更影響所有潛在與美國國安利益有關的國家,因此可以在後續 研究中以國際層系研究之;另外亦可拉長討論的時間範圍,例如討論退出反彈 道飛彈條約後,美國單邊國安政策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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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反彈道飛彈條約

前言

在反彈道飛彈(以下簡稱 ABM)條約中,美國、蘇聯同意雙方只能各保有 2 個 ABM 佈署區域,限制其地點以免成為全國性的 ABM 防禦系統,或成為佈署此種 系統的基礎。雙方因此保有以報復性武力穿透對方的能力,不受任何挑戰。

本條約允許簽約國各保有 1 個保護首都、及另 1 個保護洲際彈道飛彈(ICBM) 發射區的 ABM 系統。2 個被保衛的地區相隔至少 1,300 公里,以免形成任何有效 的地區防衛區域,或做為全國防禦系統的開端。

佈署的 ABM 系統在量和質方面都有精確的限制。每個發射基地最多只能有 100 枚飛彈和 100 具發射器。可允許佈署的雷達,在數量和性能諸元上,有待全面 和複雜的技術談判決定。規範此等重要的 ABM 系統組件的條款,詳細記載於本條 約,並在相關的協議文件中進一步闡明。

簽約雙方同意限制 ABM 科技在質方面的改善,例如不發展、不測試、不佈署 可同時發射 1 枚以上飛彈的發射器,也不改良現有系統使其有此能力。可快速重 新裝彈的發射器同樣也在禁止之列。依協議文件之解釋,這些條款也禁止攔截飛彈 裝置 1 個以上可獨立導引的彈頭。

有些人會擔心,原本用來打敵機的防空飛彈,可加以改良,配合其雷達,可達 到有效對抗 ICBM 和 SLBM 的目標,這是本條約所禁止的。儘管為早期預警、防 禦戰略彈道飛彈而進一步佈署雷達不在禁止之列,這些雷達必須沿著國境邊界設 置,偵測方向也必須朝外,使其無法成為國內特定地區有效的 ABM 系統。

再者,為降低科技改變的壓力,並避免為戰略平衡帶來令人不安的衝擊,雙方 同意,禁止在海上、空中或太空發展、測試或佈署 ABM 系統及其組件,機動的陸 基 式 ABM 系統也在禁止之列。若未來的科技,帶來「以其他物理原則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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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現有系統為新的 ABM 系統,雙方同意根據本條約有關諮詢和修正的條款,透過 討 論來限制此種系統。

本條約也為美蘇兩國設立一常設協商委員會(SCC),以促進本條約之目標和條 約之落實。此委員會於第二階段戰略武器管制談判(SALT 2)期間,依照 1972 年 12 月 21 日的瞭解備忘錄而設立。從那時開始美蘇兩國在該委員會中,提了許多有關 對方是否遵守 SALT 1 協定的問題。每當美方提出議題,蘇方有問題的活動就會停 止,或是有額外的資訊化解美方的疑慮。

本條約第 14 條規定,條約在生效的 5 年後進行檢討,爾後並每隔 5 年檢討 1 次。第 1 次的檢討會,是由 SCC 在 1977 年秋天的特別會期中進行。在這次會議 中,美蘇雙方當時均同意,本條約在最初的 5 年內有效地運作,並符合國家安全利 益,不需做任何修正。

本條約最近 1 次的檢討會議於 1993 年 10 月進行,其後並由 SCC 舉行多次會 議,以尋求本條約的傳承----也就是將本條約「多邊化」----藉此因應蘇聯解體,同 時以談判來劃分 ABM 與非 ABM 系統。

本條約:

於 1972 年 5 月 26 日在莫斯科簽署

於 1972 年 8 月 3 日由美國參議院建議批准 於 1972 年 9 月 30 日由美國總統批准 於 1972 年 10 月 3 日由美國總統公告 於 1972 年 10 月 3 日交換已批准之文件 於 1972 年 10 月 3 日生效

總則

美利堅合眾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以下稱為簽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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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戰將毀滅全人類的前提下,認為有效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將是控制戰 略性攻擊武器競賽、降低在戰爭中使用核子武器之風險,一個重要的因素;

‧假定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以及某些經雙方同意、限制戰略性攻擊武器的措 施,可以營造進一步限制戰略武器的有利環境;

‧基於本條約第 6 條所定義務,不散播核子武器,並宣佈儘早達成停止核武競 賽、有效裁減戰略武器、解除核武裝,以及普遍、完整解除武裝的目標;

‧同時基於對紓解國際緊張、加強國際間互信的願望;

兩國同意──

第一條

一、各簽約國保證限制反彈道飛彈(ABM)系統,並接受本條約其他措施;

一、各簽約國保證限制反彈道飛彈(ABM)系統,並接受本條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