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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益空間的根源

本節提出「社區公益空間」之定義範疇,透過探討都市計劃或都市更新實行 細則中的法源依據,包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土地使用 分區等等,試圖媒合社區公益空間與長照服務的姻緣。

一、社區公益空間的定義範圍

本研究初步主張以「鄰里」為單元的社區聚落,透過都市更新計劃、新市鎮 開發計劃、區域計劃、都市計劃,或是交通運輸場站共構等途徑,由建案實施者 規劃一定比例面積的土地或設施,或提供集合住宅、商辦大樓的部份低樓層,無 償捐贈給當地政府,做為公益性設施之場域廳館房舍,可以包括提供自由遊走空 間的庭園及走道,符合生物多樣性、降低都市熱島效應、節能減碳又環保的綠屋 頂,以及提供食農教育耕種體驗、享受無毒食材之市民農場。

公益空間運用在長照服務的適法性,以及開放綠色空間的法源依據,將在本 章詳細討論。至於可供公眾使用之公益空間,主要包括以下設施:

l 社區生活設施:文康活動中心、鄰里公園、廣場、集會堂等。

l 社區教育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圖書館及室內外兒童遊戲場。

l 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所、醫院、診所、病理檢驗院、助產室、

l 療養院 (但不包括傳染病院、精神病院)。

l 福利設施:育幼院、養老院、救濟院、孤兒院、盲人院、收容所、榮民 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及其他政府核可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l 旅館及招待所:寄宿房舍,特別是為臨時住宿老人或探親家人使用。

二、都市更新推動的公益設施

都市更新讓城鄉風貌及生活機能有了重大改變,也讓社會居住正義及社區公 益可以有所發揮,都市土地利用日趨飽和,改善舊街區都市機能與環境品質,才 有機會實現永續發展新願景。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在2015 年 4 月發表「全方位推動 都市更新」專題報導,在最後「都市更新未來展望」第二點提到:

「提高公益性:利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增加公益設施、社會住宅;因應高齡 化社會,提供增設昇降機設備補助,滿足國人對「住」的基本需求;藉由整合型 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強化都市防災能力,透過綠建築、智慧建築設計,提高都市 的永續性,讓「生產」、「生活」及「生態」之三生理念能落實於都市更新。」

原專題報導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 rticle&id=18696&catid=183&Itemid=76

而最常被民眾垢病開放空間不開放問題,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在2012 年 3 月提 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案,明確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法源規範,

除了未來開放空間獎勵之容積上限,回歸地方都市計畫規定,且不得設置圍牆及 其他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之設施,請見以下全文: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獎勵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訂有第 15 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為確 保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及兼顧不同地區發展之實際需要,內政部業於(13)日〔編 按 101 年 3 月 13 日〕修正發布,並自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未來開放空間獎勵 之容積上限,回歸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

過去建築基地規劃留設開放空間,除台北市依據都市發展之需要,於台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訂定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專章外,其他各直轄市、

縣市多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未充分考量地區需求差異;且於領得使用 執照後,常有未依規定開放供公眾使用之情形。內政部營建署特別提出相關修正 案,規定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或違規使用,並為顧及住宅安全管理之需要,增 訂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設置區隔設施與開放空間區隔,促進開放空間 規劃之合理性以利使用管理。

此外,本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 放空間不予獎勵;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 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詳予評估,以確保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兼顧建築物之安全 私密需求。另為確保鄰接停車位之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通行及設備、貨物進出 功能,規定其通道通行淨寬。

開放空間具有公益性質,開放空間內之違章,與一般私人違章性質不同,應 列為優先處理項目,不得以分期分區方式緩拆;違規設置圍籬部分應加強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並自本(3)月 2 日起至 4 月 3 日止辦理各縣市開放空間案件違規執 行情形業務實地督導,以落實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之公益性及視覺開放性,提升 都市環境品質。」

綜合以上重點:鼓勵基地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獎勵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或違規使用,並為顧及住宅安全管理之需要,增訂非屬開 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設置區隔設施與開放空間區隔,促進開放空間規劃之 合理性以利使用管理;開放空間具有公益性質,違規設置圍籬部分應加強改善。

因此,開闊又安全的公共開放空間整合,正好符合自由遊走空間的使用。

原新聞稿詳見以下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

rticle&id=14610&catid=91&Itemid=54

另外「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不予獎勵」,102 年3 月內政部營建署更進一步發布營署建管字第 1020013020 號函略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 章第 28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前 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有關建築物地面層設置住宅、

集合住宅者,包含其梯廳、門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防災中心或 依同法第284 條之 1 規定所稱之公共服務空間等其他類似空間……有效係數乘以 零」。至於大樓的綠屋頂可否列入開放公共空間作為市民農場,或是捐贈作為公益 空間,目前尚未找到相關法源根據。

三、都市更新之建築容積獎勵

建案實施者規劃一定比例面積的公共空間設施,以公益空間名義捐贈給政府 部門統籌運用,可以獲得建築容積的相對獎勵,目前在營建署都市更新條例已有 明文規範,各級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也有相對的建築容積獎勵實施細則。

首先由營建署2010 年最新修正公佈之「都市更新條例」源頭說起,在第五章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中,明確指出都更實施者在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 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

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政府可 以透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無償取得更多公益空間加以運用。以下為都市更 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節錄條文:

「第五章 獎助

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

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第一款略)

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 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 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第三~第五款略)(第二項略)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營建署「都市更新條例」,詳見以下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 rticle&id=10321&catid=28&Itemid=100

營建署依上述「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最新修正版於2014 年 1 月公告,其中第四條提到公益設施獎 勵額度可達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若以廿層大樓建築體來算,可以另再 加高加蓋三層樓的高單價冠層,而以低單價的較低樓層作為公益空間。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 設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 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 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理維 護基金)X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有關營建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詳見以下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

rticle&id=10329&Itemid=57

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在2014 年 6 月特別又針對公有土地之開放空間,發布

「活化利用公有土地,有條件放寬公有設定地上權土地移入容積」,進而讓政府於 推動相關公益政策時更具彈性,創造更多公益空間,創造三贏局面。

「內政部於本(103)年 6 月 20 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 法」修正草案,放寬設定地上權的公有土地,地上權人如同意將移入容積無條件 贈與為公有者,得申請移入容積,以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促進公有土地活 化利用,進而讓政府於推動相關公益政策時更具彈性,提供民眾更多公益空間,

創造三贏。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公產管理政策,增訂未來公有土地設定地 上權的契約,如載明移入容積無條件贈與為公有,地上權人不請求任何補償規定 者,得由設定地上權人提出申請移入容積,以協助地方政府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 留地及活化利用公有土地。例如,公有土地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地上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除地方政府可藉此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外,移入 的容積也無條件贈與為公有,政府得統籌運用於提供民眾更多社會住宅戶數及公

地上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除地方政府可藉此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外,移入 的容積也無條件贈與為公有,政府得統籌運用於提供民眾更多社會住宅戶數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