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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社會創業家辨識機會的行為會受到創業家本身價值理念的影響:「這很顯然地會影 響社會創業家如何覺察並評估機會...。而一般創業家則是依據市場規則判斷他們是 否有創造價值。」由此可得知社會創業家與一般創業家之不同之處。
第三節、社會企業與 B 型企業
一、社會企業
在市場失靈、政府失靈,以及志願失靈的情況之下,人們開始思考除了倚靠企 業、政府和非營利組織之外,還可以如何更有效率的改善社會問題,社會企業的概 念就從此誕生。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 定義社會企業為「組織主要目標不是為極大化利潤,
而是為了為了經濟和社會相關的公共利益,並以企業部門的形式,結合創業家精神 的策略,提供針對社會問題創新的解決方案」(OECD, 1999) 。
不過社會企業的定義尚無定論,主要是因為社會企業概念由 1990 年代發展至 今,不同地區的脈絡各有各的不同。其主要的發展脈絡分別來自於大西洋的兩端,
在過去歐陸各國和美國的社會企業是兩條平行線的發展,直到近年來才共同因為「福 利國家的經濟危機與非營利組織的激烈競爭」而有所交匯 (余孟勳, 2016; Defourny
& Nyssens, 2010)。社會企業的概念因為依循不同地區的發展脈絡,各自有著重之精 神與背景,故許多研究者嘗試以光譜範疇的形式來描述社會企業的概念(邢瑜, 2015;
Alter, 2007; Dees, 1999)。圖 4 說明不同的社會企業定義範疇,最狹義的社會企業是 介於傳統的非營利組織與傳統的營利組織正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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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社會企業範圍圖 資料來源:邢瑜 (2015)
由此可知社會創業家和 Fauchart 和 Gruber (2011) 所提出的使命型創業家是 十分相似的,他們同樣有著讓社會更好的使命及理念,且目的不在於創造最大利潤 而是在於促成社會現狀的改變。
二、B 型企業
除了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業家的蓬勃發展之外,美國的非營利組織 B 型實驗室
(B Lab,以下統稱 B Lab)發展出了一套 「B 型企業」(B Corporation,以下簡稱 B Corp) 企業認證機制。根據 B Lab 官網(2017)的說明:「B 型企業是由 B Lab 認證的營利企業,當企業通過了一系列嚴格的評估標準合格後,即可取得 B Corp 認 證。檢驗內容包括企業對社會與環境影響、當責性(accountability)和透明度
(transparency)。」B Lab 官網形容(2017)企業之於 B Corp 認證,好比咖啡之於 公平貿易認證(fair trade),或是牛奶之於美國農業部有機認證(USDA Organic)。
根據 B Lab 官網統計,目前全球已累積有超過兩千間 B Corp,分布在 50 個國家,
130 種不同產業當中。
B Corp 的核心概念在於,透過提高企業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效益,使企業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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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最大社會價值。企業永續發展顧問Honeyman (2014) 認為成為 B Corp 會有十 大效益,其中包括可以吸引人才、提升員工投入度;提高品牌可信度和顧客信任度;
取得標竿學習的機會,改善營運表現;甚至吸引投資人等。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足 夠嚴謹的評估機制之上。B Lab 開發出了一套效益影響評估(B Impact Assessment),
分別在衡量企業對於員工、社區、環境、公司治理、顧客的影響為何。
B Corp 和社會企業的概念容易使人混淆,兩者雖定義不同,但是並不互斥,可 同時存在。B Corp 是組織經過 B Lab 評估機制審核通過之後取得的認證,具有較為 客觀的標準。相反的,社會企業如邢瑜(2015)所描述的,社會企業的定義由廣義到 狹義,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因此社會企業相較B Corp 的認證,更像是一種廣泛的用 語。另外,楊家彥 (2016) 指出,社會企業是直接透過服務與產品解決特定社會問 題的組織,而 B Corp 則是從企業的利害關係人出發,從優化公司治理、員工、社 區、客戶與環境等面向,以創造和利害關係人共好的關係。也就是說,B Corp 不一 定會直接透過產品和服務來解決社會問題,很可能就與一般營利事業並無二異,但 是 B Corp 對於內外部利害關係人之關係經營是具有一定水準的。B Corp 並不一定 開宗明義表示公司的成立以及商業模式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這是和一般社會企業 不同之處。但是B Corp 和社會企業並不相衝突,也有組織同時是取得認證的 B Corp,
同時也聲稱自身組織是一社會企業,如本研究之個案公司就是一例。
一般來說,多數人會直覺認為這種經營方式勢必會增加企業營業成本進而造成 股東的損失。然而事實上許多 B Corp 包括班傑利 (Ben & Jerry’s)、巴塔哥尼亞 (Patagonia) 和愛奇 (Etsy) 等知名企業都已經證明優化企業自身的利害關係人關係 對於公司是有直接的商業效益 (Honeyman, 2014)。
B Crop 透過對利害關係人友善以創造共好關係的概念,也呼應了 Porter and Kramer (2011) 提出企業應「創造共享價值」 (creating shared value) 之論述,Porter 認為當企業對「競爭」和「創造經濟價值」有更深一層的認識,選擇創造共享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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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單單是社會與環境的利害關係人受益,包括企業本身的競爭力也會因此提升。
而且,創造共享價值的機會對企業來說俯拾即是,不論是透過既有產品或服務,或 是從價值鏈分析,都可以找到如何和利害關係人「共享價值」的機會。簡言之,B Corp 與「共享價值」同時是自利,但也是同時與利害關係人共好,故當企業在創造共享 價值時,也會同時創造出企業和社會與環境等利害關係人共好互動的正向循環,而 非透過損害利害關係人以創造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