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社會工作者與親職化兒少
以下將探討社會工作者與需求評估,並探討國內提供親職化兒少服務之狀 況,最後討論文化脈絡對社會工作者在評估親職化兒少與提供服務時可能會有 的影響。
一、社會工作者與需求評估
在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NASW) 中強調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的專業活動(a helping professional activity)(王文 娟等人,2011;林勝義,2016;林萬億,2013),用來協助個人、團體與社 區強化或恢復其能力,以發揮社會功能,同時也是一種服務的提供者、人 群服務的專業(human service profession) (李增祿,2011;Zastrow, 1999)。
社會工作大概從 20 世紀初開始發展,其先驅者為英國慈善組織會社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及睦鄰運動(settlement house movement, SHM) (曾華源、高迪理,2010)。儘管我國社會工作制度發展較緩慢不論歐 美或我國,社會工作的演進大致可分為三階段:從最初的個人慈善事業,
到後來發展出有組織的宗教團體,最後朝向普及全民的專業服務(林萬億,
2013)。
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通常需要建立關係,而專業關係的建立,主要是 要營造自由、舒適的環境,讓案主可以自我探索,並經驗到自我成長與產 生新的自我概念,因此,Biestek 提出了社會工作者應該要遵守的專業關係 七大原則:個別化、有目的的表達情感、適度的情感介入(同理)、接納(正 向關懷)、非批判的態度、案主的自我抉擇(案主自決)與保密原則(謝秀芬,
2010)。社會工作者需有高度的自我認識,其行動建立於專業知識之上,以 社會工作價值、倫理等為指南,其應該了解服務環境、個人、團體或社會 的普遍性社會工作實務知識,社會工作的助人過程是一種相互作用,必須 關注「人在情境中(person-in-environment, PIE),根據情境變遷有不同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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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並且以案主的利益為優先考量(萬育維,2012)。
另外,在社會工作專業的養成中,包括專業知識與技術、專業自我與 專業道德行為,以及對專業的認同和職責感,而這些社會工作教育使得其 角色能夠獲得他人信賴(林萬億,2013)。為了有效的與個人、團體、家庭 與組織等工作,社會工作者通常需要具備專業之能與技巧,並依據不同環 境同時扮演多重角色,這些角色包括:始能者(enabler)、資源連結者
(broker)、倡議者(advocater)、充權者(empowerer)、積極行動者(activist)、調 節者(mediator)、教育者(educator)、協調者(coordinator)、研究者
(researcher)、團體促進者(group facilitator)與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等 (Zastrow, 1999)。在現今的社會工作專業中,比較強調的為綜融性(generic) 的社會工作角色,用以展現社會工作者之職責是多樣化與多元的(張英陣、
潘中道、許雅惠、陳玲萍,2012)。
另一方面,社會工作者為有效滿足親職化兒少之需求,提供適當的服 務,除了須對親職化兒少有所認識外,亦須學習如何辨識及評估這群孩子 之需求(陳姚文,2009)。在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中,評估/預估(assessment)是 基本的過程,當探索階段完成後,社會工作者已與案主共同收集了許多相 關資料,經由預估可以得到洞察處遇計畫的方向(萬育維譯,2012),評估 是社會工作者依法執行業務的責任,同時對情境進行判斷、發現事實,以 利決定後續該採取何種決策與行動,因此,若缺乏正確的評估,根本無法 真正的了解案主,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資源協助(林萬億,2013)。
評估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從接案開始就在評估,基本上評估和處遇 會同時發生,而且評估是需要相當的時間,特別是兒少,以便容許其發展 改變,因此,評估不僅是一種工作技巧,更是一項專業性的活動,助人工 作專業的評估是否完善,有賴於社會工作者是否有效的發揮其功能,另 外,評估並非對所有案主採取同樣的模式,而是需要根據不同的問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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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個人特質等而有所差異(黃瑋瑩、辜惠媺,2006;萬育維,2012;謝秀 芬,2010)。
另外,謝秀芬(2010)提及評估在社會工作中是對問題和需求評定的過 程,如何精確的評估將影響到案主問題介入點的選擇與案主最後發展的結 果,對於案主的需求與問題可分為一般性需求、差異性需求和來自環境期 待所產生的需求,有時案主只顯示表面的問題,故推論甚麼是其缺乏的需 求有時候是必要的,社會工作者透過分辨需求何在,可以更有效地提供達 到目標的方法。
由於親職化的產生是跟家庭脈絡密不可分,社會工作者在對親職化兒 少需求進行評估時,必須以家庭系統的視角,將兒少視為家庭的一份子,
了解整個家庭脈絡與結構,並觀察家庭成員間的互動,不可單獨只看兒少 個人的需求部分,這樣一來比較能了解影響兒少擔任親職化角色的因素之 外,也有助釐清此需求是兒少本身的需求,抑或是家庭成員的需求,並且 看到家庭裡的困境與難處,如此才能有效的提供協助(陳昱均,2014)。另 一方面,由於有些家庭親職化兒少角色的形成跟突發性的家庭危機有關,
也因此當家庭危機解除或是家庭獲得資源協助,親職化兒少得以解除其親 職角色,不同家庭的樣貌都需要在處遇過程中持續不斷的追蹤與反覆進行 評估才能夠做出有效的處遇,並依據每個家庭不同的階段與需求提供適當 的服務模式。
由於需求是一個難以界定的概念,也難以進行測量,需求涉及價值與 偏好的認定,本身具有彈性與假設性,同時也會隨著時間而有變化(高迪理 譯,2012)。此外,需求也是一種感覺、狀態、牽涉到價值判斷,其必要性 與迫切性因人而異,也會隨著環境因素而改變,是個抽象與難以界定的概 念(趙善如,2009)。根據 Bradshaw 將需求分成四個類別(高迪理,2012):
(一)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表示某種常模或標準,來自於慣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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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或普遍共識,且用以衡量某個狀況之標準或判準(criterion),通常根 據現有的資料進行規劃的基礎,而不需重新收集資訊,能夠以客觀的 方式判斷有需求的人,但需求程度會會隨著知識、價值觀等而改變。
(二) 感受性需求(perceived need):透過有需要的人加以界定,經由主觀感 受來覺察自己有何需求,是個不穩定的概念,需求界定者須對服務對 象的處境有敏感度,需求因人而異沒有唯一的標準。
(三)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取決於有需求者是否真正去取得服務,
而非由某些專家去斷定誰需要服務,著重人們將感受轉化為實際行 動,然而,並非所有有需求者皆會尋求服務。
(四) 相對性需求(relative need):比較兩個社區或服務來說明需求的存在,
需同時考慮人口組成及社會問題形成等方面的差異,所強調的是對 等、公正性(equity),將資源分配給較有需求者。
若將親職化兒少之需求以規範性需求指標來看待,則具體做法是制定 一套親職化評估指標,或是將親職化兒少的福利身分納入法規保障範圍,
然而,目前國內對於親職化兒少尚未制定規範性需求,需要透過其他需求 評估方式來提供親職化兒少適當的服務。感受性需求可以是親職化兒少本 身所覺察的需求,諸如需要他人陪伴、傾聽等,或是社會工作者在與兒少 工作過程中,所敏感到這群兒少之需求。有的時候親職化兒少雖能明確表 達需求,諸如前面研究提及醫療、交通、喘息等需求,然而,由於資訊的 不流通使得兒少不知道可以從哪裡尋求協助,這可能阻礙其獲得滿足。研 究者認為在現行法規或實務工作中,當規範性需求還沒有被建置且缺乏具 體指標時,感受性需求即顯得特別重要,而兒少能否得到適當的服務往往 仰賴社會工作者對於親職化議題的認知與敏感度,且能有效回應這群孩子 的需求。
而需求的確也是評估中的一個環節,在呂寶靜(2005)的研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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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務的需求評估標準應該是以「需要」而非「經濟狀況」當作資格判 斷依據。因此,若以本篇研究之親職化兒少為例,社會工作者在評估其需 求時,應以兒少真實的需要為基準,考量兒少本身的發展與身心靈狀態,
此外,也需將家庭納入評估的範疇,了解每位家庭成員之優勢及能力,以 及兒少本身能夠接觸且獲得的資源,在社會工作者或是機構有所限制時,
也應當協助其轉介適當的資源。在英國親職化兒少中的的群體-兒童少年家 庭照顧者,其可接受三個面向(domains)的需求評估:兒少本身的發展需 求、其雙親(特別是需要接受照顧之雙親)之需求與執行親職之功能,最後 為環境影響評估因素,這三面向協助了解這群兒少與其所處環境跟文化結 構間的互動關係,並分析照顧行為有無影響其身心發展,以及其目前所擁 有的支持有哪些,缺乏哪些資源滿足其需求 (吳書昀,2010b)。
二、社會工作者與親職化兒少服務
國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制定之精神為促進兒少身心健 全之法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相關之兒少福利機構必須配合協助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5)。社會工作的服務對象眾多且 大多為弱勢族群,但社會工作者對於需要被保護之兒少在協助及工作的角 色任務上更為複雜,起因於兒少不僅在年齡、身體與資源上的不利地位,
同時,在自我權益保護及決策判斷上,有其相對之弱勢,因此,社會工作 者對於兒少相關的服務必須具備更多的敏感度來維護其權益(胡慧嫈,
2013)。
基於上述,為了保障兒少之基本權益,及喚起大眾對於親職化兒少之 認識,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研究開始討論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親職化兒少 中的一個群體(吳書昀,2010a、2010b、2011;陳昱均,2014 等人),才讓 親職化兒少現象逐漸受到關注。儘管有逐漸受到重視,但是兒童少年家庭 照顧者之身分與需求並不容易被辨識出來(Thomas et al., 2003)。而在英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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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部(Department of Health, 1999)的報告中也提到: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可 能是最弱的一群,他們需要的是被辨識與獲得支持(吳書昀,2010b)。與兒 少工作的專業人員通常很少會將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納入評估與討論的範 圍,一方面可能原因是其他兒少議題(如家暴、兒虐等)分散社會工作者與 政策對於親職化兒少之注意力,另一原因為兒少並未意識到自己擔任親職
康部(Department of Health, 1999)的報告中也提到: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可 能是最弱的一群,他們需要的是被辨識與獲得支持(吳書昀,2010b)。與兒 少工作的專業人員通常很少會將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納入評估與討論的範 圍,一方面可能原因是其他兒少議題(如家暴、兒虐等)分散社會工作者與 政策對於親職化兒少之注意力,另一原因為兒少並未意識到自己擔任親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