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親職化兒少之定義與相關概念
本節將介紹親職化兒少之定義以及形成親職化的因素有那些,第二部分將 說明親職化兒少之角色與針對親職化兒少所衍生之需求加以說明。
一、親職化兒少之定義及形成因素
當兒少過度地承擔成人的角色及責任時,可以視為兒少疏忽的一種形 式(Hooper, 2007b),疏忽又是兒少不當對待的一種型態(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2006,引自 Hooper, 2007b)。根據 Hooper(2007a) 指出,親職化的現象無所不在,也是各國社會工作者、學校、心理衛生等 領域當前所要面臨的議題。「親職化(parentification)」相關概念最早在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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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由 Minuchin 等人的家庭系統理論概念出來,描述一群孩子在經濟狀況不 好的社會中需要擔負起父母親在家中照顧的角色,以減輕父母外出工作的 壓力。後來 Boszormenyi-Nagy 與 Spark 加以詮釋,在 1973 年提出了「親 職化」一詞,意指在代間關係中,由兒少承擔了父母親的角色責任,經由 跨世代的動力(cross-generational dynamic),父母親將該世代的情感債 (emotional debts)傳遞給下一代,期待子女代替其完成該角色任務,而這是 種子女與父母間的角色互換而衍生出來的角色反轉(role reversal)現象 (Boszormenyi-Nagy & Spark, 1973;Barnett & Parker, 1998;Chase, Deming
& Wells, 1998;Earley & Cushway, 2002)。
角色反轉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孩子擔任家長(parent)的角色與孩子擔任 伴侶(mate)的角色,而這兩種形式皆涉及「跨世代界限(cross-generational boundaries)」,造成世代間的界限模糊不清,界限決定家庭成員間內外在及 期待的角色以及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保有健康的家庭功能與運作,然而,
許多家族治療師,例如 Minuchin、Boszormenyi-Nagy 與 Spark 等認為當界 限模糊不清時,可能會破壞家庭系統的平衡及影響成員間的個人發展(Earle
& Cushway, 2002;Hooper, 2007a;Jones & Wells, 1996)。Barnett and Parker(1998)指出角色反轉的現象在臨床上是病態的(pathological),密集與 長期性的讓兒少處於不符年紀(age-inappropriate)的角色不但可能會限制兒 少的個人發展,還有可能會不利於家庭,讓此現象造成代間傳遞的現象。
目前對於親職化兒少之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與其相似的詞有「兒童 父母化(parentified child)」、「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young cares)」、「小大人 (adult child)」與「小家長(little parent)」(Hooper, Wallace, Doehler &
Dantzler, 2012)。然而,近年來有學者將兒童少年家庭照顧者視為親職化兒 少中的一個群體,指 18 歲以下,兒少負擔家中主要照顧者的角色,照顧家 庭中患有疾病的成員及承擔其他形式的家庭責任(吳書昀,2010;陳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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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而在親職化兒少的概念中,除了這些較容易辨識的兒童少年家庭照 顧者外,承擔家人情感性需求的孩子是親職化兒少中不易被看見的一群,
也因此容易受到忽略,通常情感性的親職化兒少在其身心發展上較容易產 生負面的影響(Hooper, Marotta & Lanthier, 2008)。另外,研究者檢閱了相關 文獻資料,發現學者們描述之親職化兒少都脫離不了以下幾個相似的概念 (吳嘉瑜,2005a 等人;Barnett & Parker, 1998;Chase, Deming & Wells, 1998;Hooper, 2007b):
由十八歲以下兒少擔任父母親的角色,是一種角色反轉的現象。
承擔的家庭責任超越兒少本身應該負擔的能力範圍。
根據兒少負擔的角色可分為工具性與情感性任務。
過度地親職化行為對於兒少的身心發展或多或少有負面的影響。
親職化兒少的形成代表家庭某些功能出現缺失,需要由家中兒少去遞 補父母親的位置。此種現象在所有家庭結構中皆有可能會發生,當父母親 本身無法有效發揮親職功能或是在家中負荷過多就會將責任轉移到兒少身 上(張榕芸,2011)。相較於成年人,當兒少擔任照顧者角色時,他們沒有 能力以及權力去選擇,他們的身分是被賦予的(conferred),言下之意,與成 人照顧者相較之下,當兒少被要求承擔家庭角色責任時,他們是沒有權力 以及能力去評估其他的替代方案及生活方式,更沒有資源可以向外求援(吳 書昀,2010b;Castro, Jones & Mirsalimi, 2004)。此外,兒少可能為了回應 父母親的需求,而犧牲了自己的需要來承擔此責任(Chase, Deming & Wells, 1998)。而影響親職化形成的因素有下列幾種:
(一) 父母無法發揮親職功能/家庭照顧功能不彰
父親或母親因為身體疾病或是物質濫用等本身失功能,非但兒少 的需求無法被滿足,還反過來還必須擔任照顧父母親的角色,或者是 雙親必須出外工作,因此,由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的角色。此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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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有重大疾病的家人時,父母親必須外出工作,此時家中兒少必須 遞補照顧者的位置。另一方面,有的兒少會自覺必須協助父母親分擔 照顧的重任或者是把照顧視為自己的責任,因此無形中變成親職化兒 少,尤其是在家中排行越大而底下還有其他手足的兒少(吳書昀,
2010b;張榕芸,2011)。
(二) 父或母角色缺位/婚姻失功能
當一個家庭的父親或母親角色不存在時,容易由兒少進行遞補,
此外,若是父母親經常處於衝突狀態,也容易使兒少成為父親或母親 一方的情感慰藉。家庭的婚姻失功能,子女會主被動的捲入父母親衝 突關係之中,因而承擔了原本屬於父母親的角色與責任(吳嘉瑜,
2005a;張榕芸,2011)。Bowen(1978)認為伴侶間沒有解決的焦慮會表 現在親子間的三角關係中,由兒少來承擔雙親的情緒需求(引自石芳 萌、吳麗娟、林世華,2010)。
當家庭出現衝突時,女性成員,特別是女兒,容易被捲入紛爭,
並且嘗試擔任調解與維持和平的角色(Barnett & Parker, 1998)。在吳嘉 瑜(2005a)的研究中也提到,若從性別的角度來看,女性會因為傳統文 化與社會角色的期待,比男性對於父母親的衝突更加的敏感並且更容 易負擔起親職化的角色,特別是父親若將女兒配偶化,容易對女兒造 成負面的影響,也會影響其往後與孩子的互動。
(三) 正式體系無法滿足家中照顧需求
當家中滿足照顧需求的功能不彰時,通常會尋求家庭外的協助,
而在正式體系也無法提供適當的協助的情況下,兒少自然而然就成為 家中的照顧者(吳書昀,2010b),此外,若是家中失功能的雙親未能得 到社會福利體系之協助與支持時,更會促使兒少持續擔任照顧者的角 色(Aldridge & Becker,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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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與文化有關
在臺灣多元文化的社會中,其中華人傳統的文化是以社會取向為 主,其中包括家族、關係、權威、他人取向等等,強調人際和諧與社 會關係,而臺灣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也呈現出這樣的文化價值觀,
特別是在臺灣的家庭文化中,可以看出強烈的孝道文化以及倫理價 值。根據陳秉華、游淑瑜(2001)的研究中提到,父慈子孝是華人傳統 的家庭倫理,長輩要厚愛晚輩,晚輩也要孝順長輩,這是相對的,在 諺語「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即傳達了父母對子女無上的權威,此外,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保護的責任;子女對父母則有供奉、尊敬的義 務。
在很多社會文化當中,照顧的行為是符合社會的期待以及適應(張 銘嘉,2012)。在華人社會倫理價值體系下會認為子女照顧父母是孝順 的表現也是天經地義的事,傳統的孝道文化形塑了下對上的尊敬規 範,以及親子間互動的態度還有期待(張榕芸,2011;Lai, Luk &
Andruske, 2007)。親子間的關係潛在的決定家庭間的和諧,因此,社 會期待當雙親失功能時,孩子能夠出來承擔責任,讓家庭能夠延續下 去(Holroyd, 2001)。另外,在康韶珊(2012)的研究中提到,親職化兒少 在文化脈絡中大多是受到讚許的,當家庭遭遇變故時,親職化兒少的 行為往往會被賦予很大的期待,期望家中兒少可以協助分擔家庭責 任,再加上社會主流文化普遍認為這是一種行孝的表現,因此更加深 了親職化兒少在社會上的產生。
文化因素將會影響到個體如何受到親職化的影響及程度(Hooper et al, 2012;Hooper, Tomek, Bond & Reif, 2015)。在臺灣百善孝為先的文 化中,強調利他以及以家庭利益為出發點的原則下,當家中出現父母 親無法勝任照顧角色時,由兒少來遞補父母親的角色會被認為是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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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現,兒少犧牲自我的利益成就家庭成員的福祉以及團結,這樣的 行為在強調以集體主義以及利他主義為主的臺灣文化中,也會被社會 大眾所讚揚。
另外,族群文化也是不可輕忽的因素,例如在原住民文化中,有 集體生活、群體共享,以及彼此支持等特性,有些部落也很重視家族 關係(侯建州、黃源協、張麗玉,2012;莊曉霞,2012),當家庭成員 需要協助時,孩子通常會是重要的資源,此外,因為家庭生活的特 性,有些原住民家庭會訓練孩子從小就要獨立自主。在林津如與黃薇 靜(2010)的研究中提到的案例,原住民母親以自己小時候的親身經歷 來訓練五歲的孩子顧家、照料自己的生活,而這也是他們慣常的生活 模式及教養方式。
而在臺灣,隨著新移民家庭的加入,也讓我們看到更多不同的文 化樣貌。在黃彥宜與林冠惟(2014)的研究中指出新移民的夫家狀況多 數並非很理想,除了經濟處於弱勢外,有些可能需要照顧有殘疾的家 庭成員,成為無酬的家庭照顧者。而當新移民女性也外出工作時,家 中孩子就有可能會遞補照顧的角色。當然,並非所有的新移民家庭都 是同一個屬性,當中亦存在著差異(黃彥宜、林冠惟,2014)。
(五) 性別與出生序
以往關於親職化的研究中,常看到親職化現象在性別的變項上沒 有顯著的差異,例如石芳萌(2007)在高中職學生親職化、自我分化與 身心健康之相關研究結果顯示男女性無顯著差異;鄭淑君與郭麗安 (2008)的研究中指出當夫妻爭吵時,子女涉入親職化的情形沒有性別 差異。然而,在近年來有關親職化的研究中,越來越多的研究討論到 當家庭照顧功能不彰時,性別及出生序對於擔任親職化兒少有著很大 的影響因素(石芳萌等人,2010;陳慧珊等人,2013;Patricia,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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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ia(2010)在研究中指出孩子在家中的性別與出生序對於擔任
Patricia(2010)在研究中指出孩子在家中的性別與出生序對於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