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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灣地區社會福利支出與犯罪率

第一節 社會福利支出之定義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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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灣地區社會福利支出與犯罪率

為研究地方性的社會福利支出與犯罪率間之關連,在本章第一節中,先介紹社會福 利之定義與概念。第二節,簡述台灣社會福利政策之發展,以了解在歷史的演變下,社 會福利政策之沿革與目前概況。在第三節中,分析台灣地區各縣市社會福利支出與犯罪 率之現況,期能進一步提出本研究探討之問題。最後於第四節進行本章內容之小結。

第一節 社會福利支出之定義與範圍

一、社會福利之定義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一詞最早出現於 1941 年的「大西洋憲章」與 1945 年之

「聯合國憲章」中,其區分為「積極性」與「消極性」兩種社會福利,前者係對社會問 題提供預防性之健全社會發展目標的福利措施;後者為對社會問題採取補救與改善等之 解決性福利措施(江亮演,2004)。近年來,國際上對社會福利之定義已由以往對弱勢 群體救助或特定群體之社會保險,逐步擴充至「提供全民享有健康及最低限度生活保障」

的範圍(行政院內政部,2006)。大英百科全書將「社會福利」定義為:「政府對公民 在經濟上的風險與生活的不安定給予保障之政策的原則與實踐,常見為對老年、退休、

生病或失去工作能力、孤兒、婦女、失業、工作意外與家庭等提供福利」。19

聯合國於1948 年所宣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將社會福利視為社會正義的一種,

主張各社會成員皆享有社會安全權,如第22 條及 25 條之規定「每位社會成員皆有權享 有社會保障,與其他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有關個人尊嚴與人格發展所需之各種權 利的實現」或「在遭遇失業、殘病、守寡、衰老或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

19 社會福利計畫(Social Welfare Program)計畫旨在保護個人及其家庭免於因失業、年老、疾病等而在 收入上所受的損失,透過福利服務與社會救助等政策給予救濟、補助以提高其福利。許多國家將社會福 利視為一種社會責任,認為接受社會福利為國民的「權利」,而非「需要」。大英百科全書,2010, 4, 20,

網址: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551539/social-welfar e-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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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享受其保障」。國際社會福利協會(ICSW)將社會福利視為:減少貧窮與苦難等來 促進社會與經濟的發展,並保障食物、居住、教育、健康與安全等基本人權,並將這些 權利視為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本基礎。Barker 認為社會福利是國家為滿足公民在社 會、經濟、教育及衛生等各方面之需要而建立的一種社會制度,包含提供社會津貼與福 利服務等政策(轉引李宗派,2000)。林萬億等(2002)則認為社會福利係指保障國民 之基本生活、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及尊重家庭價值、個人尊嚴與族群平等,以民眾需求 為導向預防、消除或減緩社會問題為目標,並與經濟發展相輔相成,促進國民福祉。另 外,社會福利亦可為公、私立機構或團體運用有目的之組織、有系統之方法及各種社會 資源,提供有關公共福利之社會服務,包含各種社會調整性(social adjustment)的設 施與服務,以協助個人或團體與社會環境之相互適應(江亮演,2004)。

從上述各種對社會福利定義的說明可知,社會福利有多種定義且未具有標準定論。

廣義來說,「社會福利」可視為:保障國民在最低之生活條件下,滿足其需求並有尊嚴 的生活,是促進社會安定的一種社會制度。

二、我國社會福利支出之範圍與概念(鄭文輝,1990)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與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之定義常被混淆。前者 泛指滿足人民的經濟、社會、教育及健康等需求的經濟補助及服務;而後者則為透過政 府立法,保障人民不因年老、意外傷殘、死亡或生育、失業等事件影響其收入,以風險 分擔的原則,提供各類財務補助及服務。張世雄(1996)進一步從功能面上界定社會福 利與社會安全之關係,認為廣義的「社會福利」涵蓋福利與健康服務、社會及就業安全。

從回應的策略面來看,狹義的社會福利(社會需要或公民地位)與社會安全間具有部分 重疊卻無法互相替代的關係,特別是社會安全無法完全解決福利服務的照護、健康服務 的治療與預防等問題。目前依我國憲法第13 章基本國策第 4 節「社會安全」之範圍係 包含農民及勞工之保護、社會保險、老弱殘障之福助與救濟、婦女兒童福利及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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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就我國現行行政機關之定義,中央政府總預算所採用社會安全支出20一詞涵蓋社會 福利之內容,換句話說在此定義下,社會安全範圍較社會福利更廣。

社會福利之範圍會依服務對象(Target Population)或所欲解決問題之特質而異。

前者如老殘、婦女、兒童與勞工福利等分類;後者如Beveridge 在「社會保險與相關福 利服務」(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中,針對貧、愚、懶、髒、病等人類 社會五害而發展出的保險支付、教育、就業及全民健康服務等,提供國民最低生存保障 以免貧窮、匱乏(鄭文輝,1990)。社會福利的受益者(Beneficiary)又可分為選擇性

(Selectivity)與普及性(Universality)兩種。前者僅將福利服務提供給有「福利需要」

者,係政府針對特定需要福利受益對象(須通過行政考核資格),優先處理其需求,雖 能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但卻容易造成社會分化及過度依賴救濟而降低工作之誘因;

而後者為全國國民皆享有此資格,由於受益人口廣泛,容易造成不必要之資源浪費與增 加政府財政負擔,但其公平的福利服務對促進社會整體的合諧與增加工作誘因有其正面 效果(張世雄等,2009)。

社會福利給付類型可分為現金給付(In-cash)與實物給付(In-kind)兩種型態。

前項為提供「金錢」(或等同金錢之有價憑證),使受益者自由運用,由於是個人自由運 用,故容易使用在非福利需要之滿足上。實物給付的供給型態受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 等各種條件所影響,其主要項目包含優先使用權與特許權利(如身心障礙者停車位)等,

可依受益者之福利需求彈性調整與配置,較能有效率及貼切滿足福利受益者之迫切問題

(張世雄等,2009)。由於社會福利支出主要具有彌補所得損失、減少貧窮、協助國民 獲得基本生活需求及達成所得重分配等功能,藉由分析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的政策方向,

可了解政府施政優先順序與其目的及政府資源取用的程度(鄭文輝,1990)。

20 我國社會安全之定義:主要提供全民享有健康、基礎教育及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包含 減輕家庭或個人承受高齡、遺族、殘廢、疾病、家庭、生育、失業、住宅及貧窮等風險或負擔在無互惠 或個別安排下之介入措施。社會安全政策計有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 及全民健保)、年金(軍公教退撫與國民年金等)及各級政府有關社會救助、福利計畫及特種基金。行政 院主計處(2006),《社會指標統計年報》,台北: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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