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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變數說明與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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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因此將被解釋變數

CR

i,t替代成

JCR

i,t、YCRi,t、ACRi,t

UCR

i,t。JCRi,t代表第

i 個縣

市在第

t 年的少年犯罪人口率,YCR

i,t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 年的青年犯罪人口率,ACR

i,t

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 年的成年犯罪人口率,UCR

i,t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 年的失業犯罪

人口率。

另外,亦討論不同的社會福利補助支出對總犯罪率、少年、青年、成年與失業犯罪 人口率的影響,故人均社會福利支出又可替換成家庭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急難救 助、醫療補助及失業給付五種,分別以log(LS)i,t-1、log(SL)i,t-1、log(EA)i,t-1log(MA)i,t-1log(UB)i,t-1表示。log(LS)i,t-1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1 年的家

庭生活扶助,log(SL)i,t-1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1 年的就學生活補助,log(EA)

i,t-1

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1 年的急難救助,log(MA)

i,t-1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1 年的醫

療補助,log(UB)i,t-1代表第

i 個縣市在第 t-1 年的失業給付。

本文假設各解釋變數對犯罪率影響具有延遲性,且為避免社會福利支出與犯罪率及 其他相關解釋變數間潛藏的內生性問題(endogeneity),所有解釋變數皆以前一期變數 取代。本研究為衡量各縣市之個別特質及時間對被解釋變數所造成的時間趨勢效果,在 估計的實證模型中,加入區域特質的個別效果(regional specific effect):αi及時間特質 效果:

θ

t。因此,上述式(4.4)之本實證估計模型所使用為雙因子固定效果模型(two-way fixed-effect model)。

茲分別敘述本研究實證模型解釋變數之定義:

(一)人均福利支出淨額(Social Welfare, SWi,t-1

此變數代表第i個地區,在第t-1期時每人政府社會福利支出淨額,了解此變數與犯 罪率之關係為本研究所聚焦的重點。我國政府歲出政事別中,所討論之社會福利支出涵

28 由於內政部警政署所出版的《中華民國刑案統計》中,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按職業別分僅有「無職業」

一類,將以此數據作為衡量「失業犯罪者人數」的資料,故可能包含部分非勞動人口而影響實證資料的 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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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範圍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與醫療保健等五大項支出。社會 福利政策的制定與供應主要在於政府部門,因此本研究中所指社會福利支出僅含全國性 的社會福利政策支出(如全民健保與國民年金等)及中央對各縣市之補助款29,不含地 方政府特有社會福利政策支出或對社會福利經費不足額之自籌款。

人均福利支出淨額30

=政府社會福利支出決算數(百萬元)/年中人口數。 (4.6)

其餘五種社會福利補助支出資料之定義分別標示如下:

1.家庭生活扶助(Living Support)31=家庭生活扶助支出總金額。

2.就學生活補助(Student Living Assistance)32=就學生活補助支出總金額。

3.急難救助(Emergency Assistance)33=急難救助金額/急難救助人次。

4.醫療補助(Medical Assistance)34=醫療補助金額/醫療補助人次。

5.失業給付(Unemployment Benefits)35=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總金額。

(二)離婚率(Divorce Rate, DIi,t-1

此變數代表第i個地區,在第t-1期時離婚對數佔當年度總人口數之比例,又稱粗離

29 有關中央補助款之編列,依補助款性質及其編列方式可分為中央各部會補助款與中央直撥補助款等兩 大類。前者為中央統籌規劃、督導辦理或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編列於中央各部會之預算;後者則是由 行政院直接補助各地方政府。

30 台灣各縣市平均每人社會福利支出淨額及其餘社會福利補助支出(家庭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急 難救助、醫療補助及失業給付)均以1998 年物價水準為基礎,經平減計算以消除物價波動對變數之影響。

而政府社會福利支出決算數為決算審定數,以反映每年度真正支出金額;另外,資料為會計年度資料,

88 年度(含)以前係指上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89 年度係指 88 年下半年及 89 年,90 年度 以後與歷年同,為求資料分析之準確性,已將89 年度之資料更改同為歷年制。

31 指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低收入戶家庭,依法所給予之生活照顧。現行生活扶助係以現金給付為 原則,前項現金給付得依照低收入戶收入之差別訂定等級給付。

32 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2、3 款(類)在學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者,每月之生活補助費,以 延長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期間避免貧窮之惡性循環,並彌補現行2、3 款(類)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尚未領取 每人每月生活扶助費者;臺北市為2、3、4 類 18 歲以上在學者。

33 急難救助: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對生活發生困難或身體遭受嚴重傷病及其他意外變故給予救助。

急難救助人次:急難救助之受益人次;急難救助金額(元):政府所發放之急難救助總金額。

34 醫療補助: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規定對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與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 本人或撫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政府所給予之醫療費用補助。不包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 付者。醫療補助人次:醫療補助之受益人次;醫療補助金額(元):政府所發放之醫療補助總金額。

35 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非自願離職情況下,除給予有家境負擔之失業者在金錢上的援助,以維持 基本生活保障外,亦有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的積極功能。申請資格為辦理離職退保當日之前三年內,就業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給付標準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 60%發給,最長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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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率。單親家庭在經濟問題、子女管教與學業等方面表現較薄弱,故犯罪問題較為突出

(張英陣、彭淑華,1998)。

離婚率=(離婚對數36

/年中人口數)*1000 (4.7)

(三)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 UEi,t-1

此變數代表第

i 個地區,在第 t-1 期時失業人數與勞動力之比例。失業者由於犯罪

的機會成本降低,更容易引發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許春金等,1991;林昆峰,2007)。

失業率=(失業量/勞動力)37

*100% (4.8)

(四)破獲率(Clearance Rate, CLEi,t-1

此變數代表第

i 個地區,在第 t-1 期時刑案破獲數占刑案發生數之百分比。過去研

究指出破獲率對犯罪者具有相當程度的威嚇(張倉耀等,1999),因此納入破獲率變數 以探討其對犯罪率之影響。

破獲率=(刑案破獲數/刑案發生數)38

*100% (4.9)

(五)警察可見度(Visibility, VIi,t-139

此變數代表第i個地區,在第t-1期時之警民比例做為警察可見度的指標,即每千人 中,警察所佔比例來衡量「警察可見度」。Shah(2004)發現提高穿著制服員警的可 見度,能有效地減少犯罪。

警察可見度=(警察人數/總人口數)*1000 (4.10)

36 離婚對數係指當年戶籍登記離婚對數。

37 失業者指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 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勞動力人口為年滿15 歲可以工 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38 刑案破獲件數:指警察機關偵(調)查破獲之刑事案件,在同一期間內(月、年)內或同類案破獲之 件數總和。刑案發生件數:指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自首或於勤務中發現之犯罪,在同一期 間內(月、年)或同類案件發生之件數總和,包括本期(月、年)以前未報發生積案,於本期(月、年)

內偵破件數。

39 衡量警察可見度的方式因文獻的不同而多有差異,包含僅單純討論警察的存在,或警方鎮壓、處理文 書勤務以及街道巡邏等,本變數之資料操作方式參考莊忠柱、楊淑芬(2002),「影響台灣普通刑事犯罪 率因素的探討」,《環境與管理研究》,3(1):77-98。受限人民對於實際警察可見度的主觀感受無法衡量,

僅能以人均警察數量的客觀資料做為變數的衡量,因此與實際情形會存有誤差而影響估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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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口結構差異(Population Structure, PSi,t-1

此變數代表第

i 個地區,在第 t-1 期時的人口結構差異。Carrington(2001)推估

加拿大人口老化與犯罪間之關係,發現人口持續老化下,所有犯罪類型犯罪率皆會降 低,因此本研究將進一步討論各縣市人口結構對犯罪的影響。由於台灣面臨少子化與老 化社會,且本研究已探討少年犯罪人口率,故變數選擇將針對老年人口依賴比(並非所 有依賴人口-14 歲以下之幼年人口與 65 歲以上之老年人口之和)來衡量各縣市人口在結 構上的差異。

人口結構差異=(65 歲以上之老年人口/15-64 歲人口)*100% (4.11)

(七)人口密度(Density, DEi,t-1

此變數代表第

i 個地區,在第 t-1 期時的人口密度。當地區的人口越密集時,社會

成員的異質性會降低其對社會的凝聚力,犯罪問題也會伴隨著產生。

人口密度=(戶籍登記人口數40/土地面積)

(4.12)

(八)經濟階級差異(Class, CLA i,t-141

此變數代表第

i 個地區,在第 t-1 期時之經濟階級差異。由於經濟階級的概念難以

分類與定義,本文以職業地位差距(受雇者人數與雇主人數比值變化的差異)42做為衡 量「經濟階級差異」的標準。美國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 of Economics)指出,

40 戶籍登記人口數係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 地區之人口數。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即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人口數。由於僅考慮戶籍登記的人口 數,因此人口密度變數會存在無法衡量流動人口(如在外地生活及工作的人口)對區域犯罪問題影響的 限制。

41 本變數資料操作方式參考徐昀(2000),「經濟發展與犯罪-台灣經濟分析 民國四十年至八十七年」,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博士論文;及莊忠柱、楊淑芬(2002),「影響台灣普通刑 事犯罪率因素的探討」,《環境與管理研究》,3(1):77-98。受限國內外市場結構的差異,相較於國外雇 主與受雇者的明確定義,我國的雇主與非雇主之界線較為模糊。故本變數利用雇主與受雇者之比例來衡 量階級差異,與現實情況會存有部分誤差。

42 所謂受雇者的意義為就業者主要工作場所之身分係受僱於本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公立醫院及受雇於私人、私人機構、政黨、民間團體或外國機關團體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雇主則表 示就業者主要工作場所之身分係自己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用他人幫忙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資料來 源:《中華民國社會指標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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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地帶(非都市中心與郊區的高級住宅區)存在許多特殊社會團體,如犯罪者、失業 者、美國黑人、移民及其他少數團體成員等,多被排除或是缺乏機會參與社會的競爭,

而這些人多從事臨時工、詐騙、竊盜等違反社會規範的活動。其他學者也驗證出經濟階 級差異與暴力犯罪間呈現顯著正向關係(周愫嫻,1997;Kennedy, 1998)。

經濟階級差異=(受雇工作者人數/雇主人數)*100% (4.13)

二、研究範圍及資料來源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為台灣地區,由於縣市為我國在基礎建設與施政的基本單位,因此在研

本研究範圍為台灣地區,由於縣市為我國在基礎建設與施政的基本單位,因此在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