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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之暫停時間

本節主要從籃球規則的起源,並且瞭解國際籃球規則中之相關暫停的內容,

以及教練決策的相關模式。

一、籃球運動與規則的起源

籃球規則的存在與籃球運動的發展是同時產生的,籃球運動由詹姆士.納史 密斯(James Naismith)任麻省春田市 Spring Field 青年會(YMCA)學院教職所發明,

籃球的發想是為設計一個冬天能在體育館內以及夏天能在戶外都能玩的活動,納 氏推演出五項準則,並將其寫成十三條規則,至今仍為國際籃球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Basketball,簡稱 FIBA)技術委員會所遵循(湯銘新、楊永華、胡 天玫、余伯泉,1994),原始的籃球規則如下:

(一)球得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投擲。

(二)球可以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不得用拳擊之)。

(三)球員不得持球奔跑,他必須在接得球的地點投傳,但球員如因受衝跑速度 的影響致跑步者例外。

(四)持球必須在球員雙手之間,不得利用身體其他部份如臂等幫助持球。

(五)球員不得向對方球員有肩撞、拉、推、跘,或打等動作,任何球員違犯本 條規定者作為犯則一次,第二次再犯時,得判該球員離場,直至下一次球中 籃得分時為止;如有故意犯規而足以傷害對手時,得取消其比賽資格,並不 得替補。

(六)用拳擊球亦算犯規,其他如違反第三或第四條,其罰則與第五條同。

(七)如一隊連續發生三次犯規時,算對隊得分一次。(連續犯規係指一隊在同一 時間內連續犯,其間對隊並未發生犯規而言。

(八)球從地而被擲或拍擊中籃,球停留在籃內,稱謂「中籃」,防守球員不得觸 及或妨礙其得分。如球停留在籃的邊緣,對隊把籃移動時,亦稱對隊得分。

(九)球出界時,由原先觸球球員發界外球,並須在五秒鐘內將球擲入場內,否 則球由對方擲球入界。爭球時得由檢察員將球直線擲入場內,任何一隊持球 太久,檢察員認為延誤比賽者,得判該隊犯規。

(十)檢察員職權:其判決以球員為對象,記錄犯規次數,當一隊連續發生三次 犯規時,應即通知裁判員,並有權依據第五條之規則判球員離場。

(十一)裁判員職權:其判決以球為對象。決定是否繼續比賽,界外擲球應屬何 隊;計算比賽時間,決定球擲中是否有效;計算每次得分等,以及其他一 般裁判所履行的責任。

(十二)比賽分兩個半場,每半場十五分鐘,中間休息五分鐘。

(十三)全局比賽中,以中籃較多的一隊為勝;如兩隊得分相等時謂平局。亦可 經雙方隊長同意,繼續比賽直至另一球中籃時分勝負。

除上述之規則還將宗教哲理融入規則之中,其中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國際 業餘籃球規則幾經修正,但仍重視兩項精神:

(一)禁止施加予對手的身體暴力,此項精神正好反映教義“愛你的鄰舍”

(Love The Neighbour),同時也應尊重對手及隊友。

(二)當裁判宣判犯規時,要求球員舉起手臂的動作,反映“認罪”(Admission of Guilt)這項教義的精神。

籃球自 1891 年以來規則不斷的修訂,第一套國際籃球規則發行於 1932 年,

在國際籃球總會(FIBA)的努力下,現今各大國際賽事均以國際籃球總會之規則為 準則,迄今共計八章,50 條規則。

二、國際籃球規則之暫停

以下就 2018 年國際籃球規則中之相關條例,闡述規則中所明定之暫停條 例。國際籃球規則中第 18 條明訂暫停之相關規則,當執行暫停時,有其一定的 程序,必須等待裁判鳴笛做出暫停手號時,暫停開始,反之,裁判鳴笛召換球隊

回到比賽球場時,暫停時間結束。

(一)教練為請求暫停之決策者

規則 18.1 定義: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即為暫停。

在籃球比賽進行間,教練在球隊職責與規則的權力賦予,使得比賽進行可依 需求提出暫停,但應親自到記錄台請求暫停,並用合宜的手號表示。教練為決定 暫停時機的決策者,及對於暫停內容作指導唯一媒介,而籃球的暫停決策,往往 關係到比賽的勝負,因此,教練總是必須要為關鍵性的勝敗承擔責任。

(二)籃球暫停時間規範

規則 18.2.1 每次暫停應持續 1 分鐘。

規則 18.2.2 在暫停時機時,暫停可被允許。

規則 18.2.5 每隊可給予:

 上半時暫停2次。

 下半時暫停3次,在第四節比賽計時鐘顯示2:00(2分鐘)或更少時最多允 許2次暫停。

 每一延長賽1次暫停。

規則 18.2.6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由上述規則可知,國際籃球規則下的比賽為 40 分鐘,分為四節,每節時間 為 10 分鐘,比賽中暫停為 5 次,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 求三次暫停,延長賽暫停 1 次。在規定時間內未使用之暫停不得保留於下半時或 延時賽使用。若第三、四節教練完全未使用暫停,到最後的兩分鐘,最多允許 2 次暫停,而不是有 3 次暫停可使用。

(三)籃球暫停時間的時機

規則 18.2.3 當下列狀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 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而言,對隊投籃得分。

意謂當我方得分時,是不得請求暫停,因為處於得利狀態,只有對隊可以請 求暫停,因此,若比分相近,教練可以藉由暫停下達進攻戰術,搶下兩分,而防 守隊通常會在球進時,下達防守戰術進行全場緊迫盯人或包夾,此時的暫停也破 壞了防守方的防守戰術。

另外,球為死球狀態時,兩隊均可以請求暫停,在規則第 10 條也清楚說明 何謂死球的狀態。

規則 10.3 當下列情況,球成死球:

 投籃或罰球中籃後。

 活球時,任一裁判鳴笛。

 罰球時,球顯然不會進入球籃,而罰球之後又有:

-罰球

-附帶的其他罰則(罰球及/發球權)。

 每一節或延長賽終了比賽計時鐘信號響起。

 一隊正在控制球時,投籃計時鐘信號響起。

 投籃之後,球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雙方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任一裁判鳴笛。

-每一節或延長賽終了比賽計時鐘信號響起。

-投籃計時鐘信號響起。

簡而述之,即是裁判鳴笛停止比賽時,為死球狀態為可以請求暫停之時機。

比賽若為罰球狀態時,要待罰球執行完畢,當球進時,對隊才可以請求暫停,另 外,若在罰球後造成多組之犯規、違例,每組判例都得依序發生時序處理。

(四)籃球最後 2 分鐘之暫停時間

2018 年國際籃球規則在比賽最後 2 分鐘時提出新的條例,比賽最後 2 分鐘 (Last 2 Minutes, L2M)在後場發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該隊教練有權決定暫停 後,應從該隊前場的發球線,或是從該隊後場比賽停止時,球所在位置的最近處 執行發界外球繼續比賽。

規則 17.2.4 在第四節或延長賽中,比賽計時鐘顯示 2:00(2 分鐘)或更少 時,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該隊教練有權決定 暫停後應從該隊前場的發球線,或是從該隊後場比賽停止時,

球所在位置的最近處執行發界外球繼續比賽。

規則 29.2.4 在第四節或延長賽中,比賽計時鐘顯示 2:00(2 分鐘)或更少

時,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該隊教練有權決定暫 停後應從該隊前場的發球線,或是從該隊後場比賽停止時,球所

在位置的最近處執行發界外球繼續比賽。暫停之後,應執行發界 外球如下:

 如果因球出界發界外球且於球隊的:

-後場發球,投籃計時鐘應接續計時。

-前場發球,若投籃計時鐘顯示13秒時或更少時投籃計時鐘應接續計時。

若投籃計時鐘顯示14秒時或更多時,應重設為14秒。

 如果因犯規或違例(非球出界)發界外球,且於球隊的:

-後場發球,投籃計時鐘應重設為24秒。

-前場發球,投籃計時鐘應重設為14秒。

當執行最後兩分鐘暫停結束時的發球權,最遲在暫停結束時,主裁判應詢問 發 球 隊教 練將 從何 處 發球 , 暫停隊教練需 使用英文大聲說 出“frontcourt”或

“backcourt”(國內比賽可使用中文“前場”或“後場”),同時用手臂指向將執 行發界外球的位置(前場或後場)。

這項新的規定讓教練在暫停之後有更多進攻戰術的決定,例如,比賽剩下最 後 20 秒此時我方贏 1 分,申請暫停後是應選擇發前場還是後場球呢?類似的狀 況,前場與後場均有教練選擇,當教練選擇,後場發球,此時球從後場進入全場,

把最後 20 秒時間耗盡,贏得比賽,但在發後場球難免會怕敵隊採用犯規戰術或 者是緊迫防守的戰術,因此而選擇了前場發球,但未料球員出手時機過快,敵隊 在最後 5 秒鐘發動快攻,倒贏 1 分獲勝,各種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教練在暫停 時選擇發球位置的考量,必須預設各種狀況的發生,並透過暫停時間提醒球員該 如何處理比賽的各種狀況。

國際籃球規則歸修改頻繁,每一次的修訂都考驗教練執教的能力,2018 年 國際籃球規則之比賽最後兩分鐘的修訂,針對的是比賽最後停止的時間,也是最 關係到比賽勝負的時刻,因此,教練們必須清楚瞭解籃球規則在每次修訂的意涵,

在訓練時期就要反覆模擬比賽的真實狀況,教練在訓練期間更應該練習時,欲傳 達之指令於 1 分鐘內清楚表達,除了透過口語的表達,適時地使用戰術板,輔助 戰術執行的路線,讓球員更能清楚瞭解戰術的內容,以能適應教練於真實的比賽 中給予之暫停回饋。

三、籃球教練之決策

運動教練(athletic coaches)係指針對運動選手本身的個別差異施於訓練,以提 昇戰術、技術、體能、智能等綜合能力,以便於比賽時發揮個人或團體的最高能 力,創造優異成績的人(黃瑞佐,2004)。鄭志富(1997)研究指出,教練決策規範

模 式 (Normative Model of Decision Styles in Coaching) 由 美 國 運 動 領 導 專 家 Chelladurai and Haggerty(1978)提出,此模式中提到當教練在進行決策時通常有三 種決策的態度,分別為:專制模式(autocratic decision style)、授權模式(facultative

模 式 (Normative Model of Decision Styles in Coaching) 由 美 國 運 動 領 導 專 家 Chelladurai and Haggerty(1978)提出,此模式中提到當教練在進行決策時通常有三 種決策的態度,分別為:專制模式(autocratic decision style)、授權模式(facult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