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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契約委外與跨部門協力治理之融合

第三節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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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也有可能像1919 或是基督教救助總會都是自辦的,依照我們自己 的運作流程,因為已經成熟到募集資源也不需要靠政府單位來做連結,自己 單位已經很成熟可以做了,或許到下一個階段就會跳脫出去。(C1)

第三節 綜合討論

壹、食物銀行協力關鍵因素

回應到本文一開始的研究問題,影響食物銀行網絡協力成效的關鍵因素有哪 些?本文在前述文獻回顧中介紹了 Bryson 等人(2015)跨部門協力理論架構的 分析要素,後續訪談也引用該架構的分析要素來詢問食物銀行網絡中的行動者,

了解這些要素對於在跨部門協力過程中的影響以及重要性。本文依照受訪者所提 及的次數認定何者為最重要的跨部門協力要素27,根據訪談結果,受訪者七人當 中有三人認為「溝通」最為重要,兩人認為「資源」最為重要,「信任」與「目 標」各一人,可以歸納出受訪者認為對於南投縣實物援助跨部門協力網絡來說,

「順暢的溝通」是行動者認為最為重要的跨部門協力要素,其次是「資源」,接 著是「信任」與「目標」。

一、溝通

受訪者B2 認為「協力過程」與「初始條件」、「協力結果」相比,「協力過程」

是最為重要的,雖然說初始條件的設立對於合作初期也相當重要,但後續在協力 過程中包含資源投入與目標設定這些初始條件是可以改變和調整的,因此他認為 縣府與食物銀行在意見交流或是業務指示的過程中若能保持溝通管道暢通,針對 討論的部分有調整的空間,這才是對於整個協力結果是有幫助的。

我覺得協力過程的溝通管道順暢、互相交流或是業務指示、業務改變這方面 是要有一個良好的溝通管道跟改變管道,就是要有辦法提供這些東西,所以 我會覺得協力過程是重要的,因為在這過程當中你才會知道你課責跟初始條 件要設立什麼、結果是什麼。(B2)

在跨部門協力的過程中,公部門、大學與非營利組織難免會有各自抱持的想

27 依據訪談題目,「請問您認為在研究架構中的這些跨部門協力要素中(圖

7),對於南投縣實物援助來說最重要的跨部門協力要素為何?」本文受訪者共有九位,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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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立場,考量事情的角度也不盡一致,如果某單位自顧自地自己做或一意孤行,

不顧及其他協力夥伴想法與困難,恐會流於本位主義,因此透過不斷的溝通與協 調來了解互相的想法,將不同的想法討論調整至趨於一致,對於一個方案在未來 能夠長久運作來說絕對是首要重要的。

我覺得大概像資源、溝通這個都很重要,因為畢竟各自有各自的立場或是角 度,如果沒有透過溝通來了解,其實都會站在自己的本位,透過不斷的溝通 開會或是協調的過程中趨近於彼此都能接受的,怎麼樣在執行過程中呈現的 東西是彼此都可以認可的,我覺得溝通非常重要。(C1)

二、資源

對於需要提供物資給弱勢個案的食物銀行來說,「資源」絕對是是一項很重 要的協力要素,因為資源會影響到食物銀行能夠負載的服務量。在現實層面,食 物銀行必須評估現有的資源包含物資量以及人力能否服務這麼多的案量。當今天 食物銀行努力主動開發或被動接收了越來越多的個案,但資源端沒有隨之成長,

勢必會稀釋掉個案拿到的物資量,造成食物銀行方案的品質失衡,因此資源量與 個案量需要取得穩定的平衡也是非常關鍵的。

因為資源影響到你的服務量,我開發了100 個個案或是更多個案,如果資源 不夠的話,沒有辦法輸送到這些個案,我開發更多個案只會更稀釋(個案拿 到的物資),所以說其實這兩個是相對的,你個案開發了,物資也要同步開 發,兩邊要取得一定的平衡才能讓整個服務順利。(C1)

三、信任

「信任」也是跨部門協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縣府與烏溪線站食物銀行是在 互信的基礎下成為正式契約的夥伴關係,基於信任縣府並不會隨意干涉食物銀行 之運作,若遇重大事項需要裁決時,食物銀行也會主動請示縣府以示尊重。在執 行任務或面臨棘手問題時,雙方也願意承擔風險、互相解決問題,因此逐漸建立 出互賴關係及認同感,信任關係益形鞏固。受訪者B1 認為在網絡中不論與誰合 作都要講真話,以不強迫他人的前提下,告訴對方現在的運作狀況以及自己所需 要的協助,在沒有壓力的合作下才能慢慢建立起信任關係。

不管是內部管理還是外部的資源連結,或是跟公部門的合作其實都是要信任,

過程裡面我跟社工、科長、其他協力單位都是講真話,現在目前的情況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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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在某些狀況之下能不能請你幫個忙,如果你真的有困難也沒關係,沒有 壓力的合作一次、兩次,信任關係建立起來,就會再有不斷的合作出現。(B1)

四、目標

受訪者A1 作為公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主管,也是負責整個食物銀行計畫的 關鍵人物,她所總結食物銀行方案進行跨部門協力的三項關鍵要素為「目標」、

「溝通」、「資源」,也是上述其他受訪者重複提到的。比較特別的是,因為A1 身 為方案委外的領導者,她必須對南投縣食物銀行總體的計畫有更大的願景目標,

因此會認為方案「確定目標」是首要事項,有了明確的目標,才能讓委外單位有 所依據,扮演一個領航者的角色。

我覺得有三項,第一個要先確定服務目標,一是目標,第二是溝通,第三是 資源,這三個其實都站在第一位,因為我們的目標要一致才能推動,目標一 致之外,如果沒有好的溝通,其實在運作上可能沒有辦法達到雙向的目標,

然後當然資源很重要,因為他們想做但沒有資源、沒有後盾的時候,他們沒 有辦法去施力。(A1)

上述所歸結的「溝通」、「資源」、「信任」、「目標」也都是Bryson 等人(2015)

在跨部門協力理論架構中所提到的,並且被食物銀行網絡中的行動者認為是最重 要的協力要素。但本文從旁觀察到「願意共同解決問題」與「關係」這兩項要素 沒有在該架構中被提到,但同樣也扮演著關鍵影響力。在合作關係中,可以看到 當委外單位-食物銀行提出問題後,隔年縣府就願意更改標案規格修正問題,「願 意為對方解決問題」才能夠順利的促進食物銀行計畫的目標,此外食物銀行與所 有的協力單位在合作過程中,從一開始的「建立關係」到後續保持平等互惠的良 好「關係」,在協力過程中其實也與「關係治理」治密切相關。

貳、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理論對話

傳統公共行政強調科層節制的治理模式,以「權威」做為維持秩序和協調的 工具;新公共管理強調市場治理模式,以「價格」作為維持秩序與協調的工具;

近年來Robert, B. Denhardt(2003)等人所鼓吹的新公共服務,則以「信任」作為 秩序形成與維護的協調工具,強調「網絡社群」與「社會資本」的概念,以民主 理論、策略理性、公民精神、協力合作模式、獻身服務、對話理性等觀念作為核 心價值(吳瓊恩,2002:175),這三種不同的治理模式誠如 Lowndes & Skel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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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所說在一個多組織的協力夥伴關係中,層級、市場、網絡三種不同的治 理型態會出現在不同的協力階段,也可能在同一階段出現兩種以上的治理型態,

因此本文認為在一個委外案中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不一定是為價值選擇的 零和賽局,兩者反而可以相互調和、相輔相成,在嚴謹的正式契約中保有關係治 理的彈性,才能打造出穩定良好的協力關係。王千文(2014:246)的研究也認 為在契約簽訂階段可以透過委託代理的精神在契約擬定上採取嚴格的擬定,但在 實際執行階段可以與受託單位發展以信任為基礎的社會網絡關係,亦即以官僚體 制為主體,以市場精神為手段構建起公私合營的模式,但以公民社會的價值為依 歸,並以公民精神作為公私合營執行行為的指引。

本文也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政府部門契約管理者顯然在心態與實際作為上 呈現不一致,在制度的選擇上傾向建立正式的契約,而非是選擇關係治理機制,

究其原因為很多時候政府部門中的長官與承辦人,心中雖然認可要把委辦單位當 成是協力夥伴的想法,但是在履約之際又面臨著來自官僚體系所需要的防弊與績 效評估等等種種壓力,因此政府部門契約管理者會傾向透過契約規範來約束並管 理與合作方的關係,以此來承擔「命運共同體」的關係。王千文(2014)從質化 與量化資料檢視契約委外與關係治理的互補與替代關係,也認為唯有透過遵循契 約規範的法律條文機制,才有助於協力成效的正向發展,政府部門契約管理者對 於關係治理機制的運用,較不重視。

回應到本文第二個研究問題,筆者嘗試探討南投縣社會救助科與暨南大學在

「前夥伴關係時期─夥伴關係建立與鞏固時期─夥伴關係服務協力遞送時期─夥 伴關係終止或延續發展時期」的過程中治理模式的主軸是如何轉換的。發現在前 夥伴關係時期是以非正式性、強調信任、具有共同目標的網絡治理模式為主;第 二階段「夥伴關係建立與鞏固時期」因以契約作為雙方履約基礎,轉換為以價格 作為治理工具的市場治理模式,此時網絡治理模式亦在發展當中;到第三階段的

「夥伴關係服務協力遞送時期」主要為食物銀行與縣府共同執行食物銀行方案,

「夥伴關係服務協力遞送時期」主要為食物銀行與縣府共同執行食物銀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