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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摩詰所說經》虛詞使用特色

在文檔中 《維摩詰所說經》虛詞研究 (頁 127-133)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維摩詰所說經》虛詞使用特色

佛典的漢譯從東漢到盛唐縱括了中國六百多年的歷史,再加上中國祖師大德 的論著和禪宗的語錄,漢文佛典多達五千卷,佛教思想對於中國的文學、哲學等 方面有著甚深的影響,時至今日,佛教義理的研究仍廣受學者們的青睞。而近年 來更有諸多的學者投入佛經語言的研究。

關於佛法的弘揚,佛世時,佛陀本人就不願弟子們用梵語弘法,主張隨著各 地方所使用的方言去傳教,因為這樣佛法才能貼近平民百姓,才能為人民所了 解、所接受。同樣的,佛經的漢譯也延用此原則,譯經家們為了要將印度的異文 化移植到中國,且能為一般大眾所接受,在翻譯佛經時所使用的語言,用的是接 近於當代的口語,朱慶之教授稱這種語體為「佛教混合漢語」143。而俞理明則認 為佛經的語言是一種既非古往的文言、亦有異於一般口語白話的「佛經文學專用 語」144。因此,吾人今日展讀佛經時,常常覺得艱澀難懂,其中有很大部份的癥 結來自於「語言」問題,為了要真正讀懂佛經,佛經語言的研究是刻不容緩的。

在漢語語言學的研究當中,虛詞的研究尤為重要,因為虛詞的穩定性不強,

容易隨著時代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因此本論文針對《維摩詰所說經》中的虛詞提 出探討與分析。

《維摩詰所說經》乃姚秦鳩摩羅什所譯,此時期在漢語史的研究上,是屬於 中古時期,而中古時期是古代漢語發生質變的時期,也是白話時代的過渡期。145 因此筆者挑選三卷《維摩詰所說經》為底本,分析介詞、連詞、助詞、語氣詞在 句中的使用方式,以期能反映此時代語言使用的共時狀況,更參照前人已有的語 言研究成果,從而比照出跨時的歷史發展軌跡。

筆者在第二、三、四章中,分別討論了虛詞的定義、詞類的劃分、其語法性 質、以及介詞、連詞、助詞、語氣詞等詞類在《維摩詰所說經》中用的情形,有 以下的結論:

143 朱慶之教授在其所著的《佛典與中古漢語詞彙研究》p15 中說:「漢文佛典的語言從整體上來 看,是一種既非純口語又非一般文言的特殊語言變體,我們不妨稱之為『佛教混合漢語。』」

144 參見俞理明《佛經文獻語言》〈佛典漢譯的幾個階段〉p10~12,〈佛經用語是最早的白話文〉

p22~24。

145 參見太田辰夫《漢語史通考》p2。

一、在《維摩詰所說經》中介詞的使用概況

「於」

介詞「於」字的語意在上古漢語中就很複雜,在本經「於」的用法包括處所、

對象、時間、條件介詞,而且所使用的機率也很高,處所介詞「於1」有 64 次,

介對象介詞「於2」用了 43 次,時間介詞「於3」有 4 次,條件介詞「於4」用 了 67 次。根據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一書中提到:「於」、「于」

這兩個詞在先秦時期的用法很廣,尤其在引進處所、人物方面更突出。而在本經 中不僅在處所、對象介詞的運用廣泛外,在條件介詞的引用方面則是增加的。

另外關於「于」和「於」這組古今字,其用法上有何區別?

根據《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于1」用作介詞,在甲骨文中已被大量的使 用,直到春秋末戰國初介詞「於」出現後,漸被取代。「于」早期的用法多樣,

被「於」取代後,以引進處所為主要功用。「于」的使用自魏晉以後,除了引用 古籍或固定格式中以外,「于」就很少出現了。而「於」是新興的字,一些新起 的用法多由它承當,「于」很少出現在動詞前,但是「於」可以在謂語前引進相 關的時間、處所、對象、條件、原因等,還可以引進與主語相對應的一方,表示

「對於」義。146

而《維摩詰所說經》的使用方法亦同,「于」字的介賓詞組都位於動詞後作 補語,如:「寢疾于床。」(p0539c16)。而「於」字的介賓詞組可位於動詞前後 作狀語和補語。用作處所介詞時,「于」和「於」的用法兩者相同,如:「於此世 界行無瘡疣,生于淨土。(p0553b01)」

「以」

「以」在本經中的用法可以是用作條件、對象、原因、處所的介詞,用為條 件介詞有 167 例,作為對象介詞有 3 例,用作原因介詞有 42 例,作為處所介詞 只有 1 例,由此可知,「以」用作條件介詞的次數最多。「以」可以「引進動作行 為得以實現的工具、方法」,這種用法的工具大都是具體的實物,「以」為「用、

拿」,我們此時也可稱之為「工具介詞」;另一方面也表示動作行為賴以進行的條 件或依據,這種「賴以進行的條件或依據」,多為抽象的東西,用來推論某些事 情。在本經中因為說明佛法的因素,條件介詞使用頻繁,因為所說的法要都偏向 抽象的文字解說。

根據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一書中說:「以」最常見的用

146 參見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p445-446。

法是引進與動作相關的工具、方式對象或原因,其中引進對象的用法尤為靈活。

147對照本經中「以」的用法中,用作對象介詞只有 3 例,我們是否可以大膽的假 設,「以」的用法除承繼先秦時代的用法外,分工逐漸細膩,一直發展到現代,「以」

的用法也是以作為工具介詞出現比例為高。

「為」

根據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中「為」主要作用是引進與動 作行為相關的人物及引進動作行的原因或目的。「為」除用作介詞外,更大量的 用作動詞,如:「今為宮室之美為之,...今為妻妾之奉為之。(孟子.告上)」,「為 宮室之美」、「為妻妾之奉」是介賓表目的,「為之」的「為」是謂語動詞。148在 本經中「為」的用法亦同《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一書中所述,「為」在《維摩 詰經》中多用作動詞如:「無動佛言:『非我所為,是維摩詰神力所作。』(p0555c04)」 而作為介詞時主要是用作對象介詞和原因介詞,作為對象介詞有 38 例,用作原 因介詞有 28 例,由此可知「為」的語法變化從先秦到中古時期這段時間的變化 並不大。

二、在《維摩詰所說經》中連詞的使用概況

以下略述本經中使用頻繁的連詞「而」、「及」、「若」、「故」等詞,轉折連詞 111 次的使用次數中,「而3」就有 108 次,佔總數的 97.3%。並列連詞 72 次的使 用中「及」的使用數 48 次,佔了總數的 66.7%。假設連詞「若4」的使用次數也 很高,假設連詞的總使用數是 122 次,「若4」的使用次數是 119 次,佔總數的 97.5

%。另外,因果連詞 203 次的使用次數中,「故」使用次數有 172 次,佔總數的 84.7%。

「而」

連詞「而」的用法包括並列、轉折、順承、遞進連詞,並列連詞「而1」有 2 次的用例,順承連詞「而2」有 89 例,轉折連詞「而3」有 108 次的用例,遞 進連詞「而4」有 4 次的用例。可見連詞「而」的用法,在《維摩詰所說經》中 主要作為轉折連詞和順承連詞。在《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中提到先秦的單句連

147 參見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p445。

148 參見楊伯峻.何樂士《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p448。

詞中「而」和「以」出現的次數都不少,「而」多用於表前後兩項的順承、並列、

轉折關係,顯示《維摩詰所說經》「而」的用法傳承了先秦時期,並無太大的變 異,倒是「以」在《維摩詰所說經》中用作連詞的次數變少了,用作並列連詞 8 次,順承連詞 10 次,大多是作為工具介詞。

「若」

連詞「若」的用法包括並列、轉折、選擇、假設連詞,並列連詞「若1」有 1 次,轉折連詞「若2」也是只有 1 例,選擇連詞「若3」也是 1 次,假設連詞「若

4」用了 119 次。可見連詞「若」的用法,在《維摩詰所說經》中主要作為假設 連詞,位於假設複句的前面分句中。

「及」

並列連詞「及」和「與」,在先秦時使用數亦不少149,但是在《維摩詰所說 經》中的用法「與」作為並列連詞只有 8 例,而用作對象介詞有 28 例,可知「與」

作為對象介詞的比例較多。倒是「及」在本經 7 個並列連詞的詞例中,使用了 48 次,佔總數的 66.7%,保留了先秦時期的語法現象。

「故」

因果連詞「故」在《維摩詰所說經》中使用率非常的高,有 172 例之多,傳 統漢語的用法「故」多位於複句的後一分句之首,但在本經中則有多種用法:(1)

用於複句中後一個分句之首有 22 例。(2)用於複句的前一分句之末有 22 例。(3)

位於複句的後一分句之末有 107 例。(4)和介詞「以」、「因」形成「以…故」的 句式有 10 例。(5)與介詞「為」形成「為…故」句式有 5 例。(6)特殊例,到 底是放在前句之末或後句之首,從意義上不易分辨,有 6 例。本經中因果連詞「故」

的位置有多種變化,應該是為配合佛經的四字節奏有關連。

另外在本經中複音連詞的使用也明顯增加,如「於是」有 30 次的使用次數,

用法同於現代漢語,它結構是介詞「於」加上代詞「是」的介賓結構,但在本經 使用上已凝固為順承連詞的用法,表示前後兩項事件的承接關係,取代了上古漢 語的介賓短語用法。

149 參見楊伯峻.何樂士著《古漢語語法及其發展》p468。

三、「與」、「以」用作介詞和連詞的分別

「與」

「與」常用作介詞和連詞,在本經中「與」用作對象介詞有 28 例,作為並 列連詞 6 例,兩者的使用方法如何區別?介詞「與」前面可以有各種修飾成份。

如:

*於是波旬告諸女言:『我欲與汝俱還天宮。』諸女言:『以我等與此居士,有法 樂,我等甚樂,不復樂五欲樂也。』(p0543b14)

我欲「與」汝俱還天宮:「與」的前面有助動詞「欲」,故為對象介詞。以我 等「與」此居士:「與」的前面有介賓短語「以我等」,「與」的賓語是「此居士」,

所以這裡也是對象介詞。而連詞「與」的前面不能有任何修飾。另外,連詞「與」

所連接的前後兩項是平等的並列關係,詞序可以互換而不影響文義。如「闇與明 為二」替換成「明與闇為二」基本上文義不變。而介詞「與」前的主語和「與」

後面賓語,在語法和語義上都不是平等的並列關係,在詞序上不能任意的變換。

如:「今文殊師利與大眾俱來!」文殊師利和大眾有主次之分,不能替換成「今 大眾與文殊師利俱來!」這樣變成是大眾帶領文殊師利一起到維摩詰室,與原義 不符合,所以這裡的「與」亦是作為介詞。

如:「今文殊師利與大眾俱來!」文殊師利和大眾有主次之分,不能替換成「今 大眾與文殊師利俱來!」這樣變成是大眾帶領文殊師利一起到維摩詰室,與原義 不符合,所以這裡的「與」亦是作為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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