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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節主要闡述研究背景、研究目的與問題、研究範圍與限制、名詞解釋、

研究的重要性。本章共分成五節,第一節研究背景;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問題;第 三節名詞解釋;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第五節研究的重要性。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 1948 年發表「世界人權宣言」,揭示世界上的每個 人皆應擁有最基本之人權保障 (黃富廷,2004) 。然而,我國之憲法第 21 條亦 述明「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第 159 條「中華民國國民受教育 之機會,一律平等」,說明了凡中華民國國民皆有接受教育的權力與義務且機會 平等。再者,有教育憲法之稱的教育基本法第 4 條亦指出,「人民無分性別、年 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 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 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綜合上述,身心障礙者 的受教權是其最基本的人權,亦受到許多法律的保障。

回顧有關人權的特殊教育思潮,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影響「正常化原則 (normalization)」思潮,然而正常化原則的核心思想在強調「每個人平等且享 有同等的權利」、「接受身心障礙者並提供一樣的機會和權利」、「給身障者尊重和 瞭解」和「提供他們自我決策和參與的機會」(林寶貴,2000)。然而,自我決策 概念的產生,即源自於 Nirje 於 1972 年所提出的正常化原則,其主要概念是以 身障者為中心,提供選擇、做決定的機會,在決策的過程中讓身障者學會評估自 己擁有的資源與環境,進行自我調整,在整個決策的過程中,讓身障者自行承擔 所自己選擇結果,此概念有助於身障者達到自我實現的目的(Wehmeyer,1999)。

綜合國內對於自我決策相關議題研究顯示,身心障礙 者的自決策能力不僅對於 學業成就表現有所幫助,更影響身心障礙者未來踏入社會時,能否獨立自主的基 本能力。若能於國小階段及早介入,有助於協助提升身心障者者於未來的生活品 質 (王明泉,2003;趙本強,2009;陳曉春,2009;黃文慧,2010;趙本強,2011)。

又智能障礙者,因認知功能低下、身體的動作平衡協調性不佳,大小肌肉運動及 學習上受失敗經驗的影響,常有預期失敗及習得無助的態度,導致其自我概念低 落,鮮少被提供選擇與嘗試的機會,缺乏對環境的控制能力 (鈕文英,2003)。 然而,傳統上多由家長或師長作主,子女或學生較不允許有做主的機會,而家長 或師長也常忽視給孩子自主性。所以,對於在教學現場服務進行特殊教育工作的 本研究者而言,針對智能障礙學生的自我決策能力之探究,有著強烈的動機。

健康與體育領域為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綱重要的一部分,對於

特殊教育的兒童而言,體育課程設計有其重要性。依據 Jewett,Bain 與 Ennis (1995) 體育課程價值取向分類,則可分為學科精熟取向(disciplinary

mastery)、社會重建取向(social responsibility)、學習過程取向(learning process)、自我實現取向(self actualization)、生態整合取向 (ecological integration)等。Jewett 等(1995)又從五大價值取向延伸出五種更為具體的體 育課程設計模式,分別為運動教育模式(sport education model)、體適能模式 (fitness education model)、動作分析模式(movement analysis model)、發展 模式(development model)、人的真諦模式(personal meaning model)。體育課 程設計的五大模式中,發展模式課程內涵是以學生為中心,針對學生的個別差異 設計課程來適應個體發展,給予不同的動作學習需求來幫助學生達成自我成長,

並從課程中學習自我管理及做決定。發展模式課程是以學習者為中心,依照其個 別能力基礎來設計課程,來協助學生自我實現,其課程設計概念符合身心障礙學 生個別差異大的特性,故發展模式課程是適合應用於身心障礙學生的體育課程。

自我決策概念係以身障者為中心,提供選擇、做決定的機會,在整個決策的 過程中,讓身障者自行承擔所自己選擇結果,然而此概念有助於身障者達到自我 實現的目標(Wehmeyer,1999),而 Jewett 等(1995)指出發展模式課程內涵係以學 生為中心,尊重學生個別的興趣與需求來設計課程,學生依自己的能力來選擇與 決定目標,課程中給予不同的動作學習需求來幫助學生達成自我成長,並從課程 中學習自及做決定,綜合上述的自我決策概念與發展模式課程內涵,我們可以歸 納出「以學生為中心」、「做選擇」、「責任承擔」、「自我實現」等共通點,故研究 者藉由發展模式課程的實施,來探究智能障礙學生自我決策能力之成效。又根據 陳文祥 (2006) 研究結果顯示,發展模式課程有助於智能障礙者提升「主動學 習」、「參與運動時間」、「自我決定」等能力,其自我決策概念的探討,僅限於以 學習者自我決定「場地」、「器材」、「時間安排」、「活動轉換」為範圍。本研究所 探討的自我決策概念則依據 Wehmeyer(1999)所提及自我決策概念,更廣泛探討

「獨立自主」、「心理賦權」、「自我調整」、「自我實現」等能力。

近年來,國內特殊教育極力推廣,融合教育、最少限制環境、零拒絕等教育 安置觀念,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簡稱鑑輔會) ,在評估學生 能力後,讓各障礙程度的身心障礙學生,到一般學校的普通班就讀,目前越來越 多身心障礙學生會被安置於普通班。根據特殊教育通報網 102 學年度一般學校各 縣市安置班別身障學生數統計,國民小學階段安置於「不分類身障類資源班」學 生數為 27448 人,占學生總人數 40920 人的 67%,居安置班別之首位。又根據 102 學年度特教類別學生數統計數據顯示,國小階段智能障礙學生共 11229 人,更高 居身心障礙 40920 人中的第二位(教育部,2014)。扮演支持角色的「不分類身障 類資源班」,則成為融合教育趨勢下,智能障礙學生在一般學校生活的後盾。

然而,研究者於第一線教育現場發現,智能障礙學生認知、動作技能、學習 態度及自我概念我與同儕之間差異大,普通班的體育課程常無法滿足其需求,逢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綱要施行之時,研究者藉由身心障礙課後照顧班,以

外加式體育課程來滿足身障學生於體育課程中的學習需求。故本研究即採身心障 礙課後照顧班,以外加式的體育課程,對不分類身障類資源班之輕度智能障礙學 生來進行研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根據上述背景的敘述及研究動機,本研究主旨在探討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

介入期間及介入後,智能障礙學生自我決策能力的表現,提出本研究目的與研究 問題,分述如下:

一、研究目的

探討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介入期間和介入後,三位國小智能障礙學生自我 決策能力(涵蓋獨立自主、心理賦權、自我調整和自我實現)之情形。

二、研究問題

(一) 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介入期間及介入後之整體自我決策的能力如何?

(二) 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介入期間及介入後之「獨立自主」的能力如何?

(三) 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介入期間及介入後之「心理賦權」的能力如何?

(四) 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介入期間及介入後之「自我調整」的能力如何?

(五) 發展模式課程介入前、介入期間及介入後之「自我實現」的能力如何?

第三節 名詞解釋

為涉及本研究之名詞意義清楚明確,茲將有關的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一、發展模式課程(development model curriculum)

發展模式課程為體育課程設計模式之一,其重視學生自我實現,強調以學生 為主體,學習過程中對於學生動機的誘發,有很大的功效。發展模式課程的設計 的核心概念為以學生為出發點,課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個人的需求,使學生達到自 我實踐的滿足感(周宏室、潘義祥,2008)。

本研究所指發展模式課程是以自我實現為主要價值取向的體育課程,課程設 計依智能障礙學生的個別化需求,設計符合其能力的體育課程,其探討內容主要 以研究者所設計每週 3 節,10 週,共 30 節的發展模式課程教案為主。

二、傳統模式體育課程

傳統模式體育課程是依據學科精熟價值取向所設計的課程,其目標著重運動 技能的掌握與知識的獲得,教學重點在精熟學生基本動作及運動技巧(Jewett &

Ennis,1995),而傳統模式體育課程的教學方式則以 Mosston 體育教學光譜中的 命令式教學為主,其本質是以教師為主體,教師先進行示範或說明,再給予學習 者複製學習刺激,並在短時間內做出相同正確的反應,然教師再依所複製的動作 給予評量和提供適當的回饋(Mosston,2002),此與傳統的課程與教學相呼應。

本研究所指的傳統模式體育課程即是以一種以學科精熟為主要價值取向的 體育課程模式,課程設計主要目標為教導學習者運動技能與知識的精熟,以 Mosston 教學光譜中的命令式教學進行,教師先示範正確的動作,並訂定統一的 練習時間與標準,讓學生模仿並重覆練習,其探討內容主要以研究者於基線期每 週 3 節,3 週 9 節;維持期每週 3 節,3 週 9 節的傳統模式體育課程教案為主。

三、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

自我決策是一個複雜的概念,其主要意涵為選擇、做決定、計畫、控制、行 動、目標的達成及個人有意義的成功等。自我決策是指學生了解自我,進而自己 做決定,並願意對自己的決定負責的一種心理歷程(林宏熾,1999)。

本研究根據 (Wehmeyer,Agran & Hughes,1998; Wehmeyer,1999) 所提出的 自我決策內涵,將自我決策概念歸納成四個構面能力,分別為(一)獨立自主 (autonomy):指個體能自我察覺自己的興趣、喜好和優弱勢能力,免於外界的干 擾,並透過自由意志來做自己所喜愛的事;(二)心理賦權(psychological empowerment) :對自己能力的評估和認知,在評估完後能覺得自己可以做到;(三) 自我調整(self-regulation):指個體會綜合當時的情境、任務、性質以及自己

本研究根據 (Wehmeyer,Agran & Hughes,1998; Wehmeyer,1999) 所提出的 自我決策內涵,將自我決策概念歸納成四個構面能力,分別為(一)獨立自主 (autonomy):指個體能自我察覺自己的興趣、喜好和優弱勢能力,免於外界的干 擾,並透過自由意志來做自己所喜愛的事;(二)心理賦權(psychological empowerment) :對自己能力的評估和認知,在評估完後能覺得自己可以做到;(三) 自我調整(self-regulation):指個體會綜合當時的情境、任務、性質以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