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自我決策理論與相關研究
近年來身心障礙者的自我決策相關概念,成為特殊教育領域中的研究趨勢,
其研究研究文獻也越來越多,顯示身心障者的自我決策能力越來越受重視。本節 共分五個部分,分別說明自我決策的發展歷史、自我決策的涵義、自我決策的理 論、自我決策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要性,最後探討身心障礙學生自我決策之相關研 究。
一、自我決策的發展歷史
自我決策的概念最早源自於 Nirje (1972) 所發表的《自我決策之權利》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一文,說明了自我決策與身心障礙者及特殊教 育的關係。人本主義觀點強調每個人與生俱來即應受尊重、要有尊嚴及擁有做選 擇的權利,Nirje 將自我決策精神導引出來,可說是特殊教育領域中自我決策之 奠基者。然而,後續的身心障礙權利提倡者,更將自我決策的精神應用於身心障 礙權利運動上,擴大身心障礙者掌控個人生活的權利 (Wehmeyer,Abery,Mithaug,
&Stancliffe,2003a) 。
自我決策的發展脈絡,根據 Wehmeyer, Bersani 與 Gagne (2000) 所提出,
身心障礙者追求個人自由及自我決策的發展可將障礙者運動分為三階段,分別為 第一階段的「無權力控制 (powerless live) 」、第二階段的「發展權力控制生 活 (lives of emerging control) 」、第三階段的「擁有權力控制生活 (lives of power and control) 」,以下將各階段自我決策的重點分述如下:
(一)無權力控制階段(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中後期)
Bersani (1996) 將此階段細分成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 1950 年代以前,
稱為的「專家中心期」:此時期專家不重視障礙者的人權,障礙者被視為討厭的 對象,毫無地位,他們甚至被專家或大眾認為是罪犯或次等人類。第二個時期為 1950-1970 年代,稱為「家長中心期」:二次戰後,隨著科技及醫藥的進步,改 變對於障礙者認的知,開始注重復健、照護等,同時家長團體的出現,邀請專家 學者加入,促進服務與立法快速進展,身心障礙者被視為受害者或永遠需憐憫的 孩子。第三個時期為 1970-1980 年代的「自我擁護與倡導期」:父母與專家認為 應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他們是擁有自己做決定的權利,此時期受正常化運動、
自我擁護運動等影響,促使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的議題漸受重視,此時期是身心 障礙者邁向直接性自我決策的前置階段。
(二)發展權力控制生活階段(20 世紀末)
此階段屬於法律政策期,美國在此時訂定很多有關於自我決策的法案 (林 宏熾、丘思平、 江佩珊、吳季樺、林佩蓁,2003) ,如:1992 復健法修正案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 of 1992) 強調不因身障者障礙程度都有權利 享有獨立生活、自我決策、做選擇、貢獻社會、追求有意義生活等權利;障礙者 教育修正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 更將自我決策觀念納入轉銜服務中,強調身心障礙學生應積極,主動參與
整個教育計畫及做決定的過程。另外,「特殊教育與復健服務署」 (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簡稱 OSERS) 從 1990 年至 1996 年補助 26 項典範性自我決策方案,大力促進自我決策理念與實際的推廣,
此階段身心障礙者逐漸發展個人權利以掌控生活,教育單位及家長團體開始注重 自我決策的課程與教學(林宏熾,1999;陳曉春,2009)。
(三)擁有權力控制生活階段(21 世紀初至今)
愈來愈受尊重,同時因本身的努力,自我決策以越來越受重視,此概念亦符合我 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的精神,其中指出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 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專業 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教育部,2013) 。
綜合上述,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開始受重視,也代表人人享有平等的決策 權。從另一層次思考,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每一次自我決策前,亦須對自我了解,
選擇、做決定、設定目標、自我管理等,決策後也須對自己的決定負責,這整個 決策過程的每個環節,都會影響決策的成敗。21 世紀的今日,思想開放、資訊 爆炸的時代,日常生活中每個人在每個階段隨時都在做決策,智能障礙學生當然 也不例外,自我決策能力對每個人的人生具有其重要性。
二、自我決策的涵義
自我決策的定義開始是一種個體的內在能力綜合表現,並不是指單一的技能 或態度。它是同時橫跨許多研究領域,如政治學、哲學、心理學、社會福利與特 殊教育等 (董冀輝,2005) ,各學者對其定義各有不同的詮釋,根據相關文獻整 理,提出以下常見的涵義:
(一)政治學的觀點
自我決策是一個 17 世紀時的政治議題,主要是關於人民自我統治的權利,
二十世紀至今逐漸受到國家及人民對自我決策價值的重視。從政治上發展來看,
自我決策強調人民有權利自己組織政府,而在特殊教育的發展上,自我權利的擁 護者將其在政治上的核心精神應用到特殊教育上,演變成今日身心障礙者可以主 導自己的生活權利的的涵義 (Price, Wolensky, & Mulligan 2002) 。
(二)哲學的觀點
從哲學的觀點來探討,自我決策源自決定論 (determinism) 與自由意志 (free will) 之間的爭論。決定論是指行為,的認知、舉止、決定和行動都是由 先前事件的原因所造成的,具有因果關係。然而,非決定論者則認為個體種種所 產生的行為並不全然是由因果所致,其中相容論者認為在決定論的世界裡,自由 意志依然存在,亦即個體是具有自我決策的意識 (董冀輝,2005) 。
(三)心理學的觀點
Deci 與 Ryan (1985) 認為「自我決策是指個體具有能力去做選擇,而這些 行為並非偶發與被強化的,也不是任何外在壓力所導致,個體才是這些選擇的決 策者。自我決策不單是一種能力,更是一種需求。」此外,也強調當個體專注於 自己且有意志、內控的去做選擇時,這個有意圖的行為即是自我決策。
(四)其他觀點
Field, Martin, Miller, Ward 與 Wehmeyer (1998) 則說明自我決策是技 巧、知識與信念的結合,使個體得以從事目標導向、自我調整、自動自發的行為,
當有這些技巧與態度為基礎時,個體將更有能力去管理他們的生活。
此外,國內外學者亦對自我決策涵義之要素進行說明,Ward(1988)認為自我
決策是引導自己達成預期目標的積極正向態度,與展開行動達成預期目標的能 力,其中包含「肯定自信」、「創造力」、「自尊和自我倡議」、「自我實現」。
Field 與 Hoffman(1994)提出自我決策是個人對自己認識與瞭解,能學習獲得設 定目標與達成目標的能力,其自我決策涵蓋五個成分:「了解自己」、「評價自 己」、「執行計畫」、「產生行動」、「經驗結果與學習」。
Wehmeyer, Agran, 與 Hughes(1998)將自我決策分為十二項內涵:「做選擇 的能力」、「做決定的能力」、「問題解決的能力」、「設定並達成目標的能力」、
「獨立生活」、「承擔風險與安全的能力」、「正向的歸因與結果期待」、
「自我擁護與主張的能力」、「內在控制的能力」、「自我觀察」、「自我增強 與自我評價的能力」、「自我教導的能力」、「自我覺察的能力」、「自我知識」。
此外,Wehmeyer 等人並將自我決策統整成以下四個主要概念:
1.獨立自主
獨立自主是指個體能自我察覺自己的興趣和喜好,免於外界的干擾,並透 過自由意志來做自己所喜愛的事,其內涵為「做選擇的能力」、「做決定的能力」、
「問題解決的能力」、「設定並達成目標的能力」、「獨立生活」、「承擔風險 與安全的能力」等。
2.心理賦權
心理賦權是對自己能力的評估和認知,在評估完後能覺得自己可以做到,
其內涵為「正向的歸因與結果期待」、「自我擁護與主張的能力」、「內在控制 的能力」等。
3.自我調整
自我調整是指個體綜合當時的情境、任務、性質以及自己的資源來調整計 畫行動,其內涵為「自我觀察」、「自我增強與自我評價的能力」、「自我教導 的能力」等。
4.自我實現
自我實現是有效運用對自己的瞭解及優勢,來達成自己的理想和願望,其 內涵「自我覺察的能力」、「自我知識」等。
國內學者王明泉(1999)指出自我決策是「自己做選擇」、「做決定」、「問 題解決」、「自我倡議」、「尋求相關資源」、「尊重他人權利及喜好」、「自 我效能」、「應用機會」等涵義。林宏熾等(2003)亦透過質性研究的方法歸納分 析出自我決策七項範疇,分別為「家庭支持」、「自我管理」、「獨立自主」、
「表達意見」、「心理調適」、「自我概念」、「社區參與與社交關係」。鈕文 英(2010)亦指出,自我決策應涵蓋認識自己、看重自己、計畫、行動經驗結果和 學習等五個概念。將國內外學者對自我決策涵義解釋,整理如表 11:
表 11
自我決策涵義要素表
國內外學者(年份) 自我決策涵義
Ward(1988) (1)肯定自信 (2)創造力 (3)自尊 (4)自我倡議 (5)自我實現
Field 與 Hoffman (1994)
(1)認識自己 (2)評價自己 (3)計畫 (4)行動 (5)經歷結果和學習
Wehmeyer, Agran, 與 Hughe (1998)
(1)做選擇的能力 (2)做決定的能力 (3)問題解決的 能力 (4)設定並達成目標的能力 (5)獨立生活、承擔 風險與安全的能力 (6)自我觀察、自我增強與自我評 價的能力 (7)自我教導的能力 (8)自我擁護與主張的 能力 (9)內在控制的能力 (10)正向的歸因與結果期 待 (11)自我覺察的能力 (12)自我知識等能力 Wehmeyer(1999) (1)獨立自主 (2)心理賦權 (3)自我調整 (4)自我實
現 王明泉
(1999)
(1)自己做選擇 (2)做決定 (3)問題解決 (4)自我倡 議 (5)尋求相關資源 (6)尊重他人權利及喜好 (7)自 我效能 (8)應用機會
林宏熾、丘思平、江佩 珊、吳季樺、林佩蓁
(2003)
(1)家庭支持 (2)自我管理 (3)獨立自主 (4)表達意 見 (5)心理調適 (6)自我概念 (7)社區參與與社交關 係
鈕文英(2010) (1)認識自己 (2)看重自己 (3)計畫 (4)行動 (5)經 驗結果和學習
由表 11 可知,自我決策的涵義有很多種,亦包含許多的能力與要素。綜合 以上學者觀點,研究者認為自我決策應是讓學生先對自己有所了解,然後對自己 產生自信心,接著依照環境去選擇計畫及行動策略,來達成目標。遂本研究以 Wehmeyer et al. (1998)之「做選擇;做決策;問題解決;設定並達成目標;
獨立生活、承擔風險與安全;自我觀察、自我增強與自我評價;自我教導;自我 擁護與主張;內在控制;正向的歸因與結果期待;自我覺察;自我知識」等能力,
來當作本研究自我決策涵義。
三、自我決策的理論
自我決策理論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由 Deci 與 Ryan (1985) 提 出,因各學者理論觀點分歧,將常受應用的理論分述如下:
(一)動機理論 (Theory of Motivation)
Deci 與 Ryan (1985) 係最早提出此理論之學者,他們認為個體的一切自我 決策都出自於動機。從認知角度切入,動機可分為自主性動機 (autonomous
Deci 與 Ryan (1985) 係最早提出此理論之學者,他們認為個體的一切自我 決策都出自於動機。從認知角度切入,動機可分為自主性動機 (autonom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