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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隨著經濟發展,金融商品之設計日新月異,逐漸打破以往銀行、保險、
証劵等行業之區分,金融業者對於其服務逐漸朝向一元化發展。而為因應金融產 業之變革,金融監理似乎亦有朝向一元化之趨勢,因此相關監理層面之整合即為 刻不容緩之要事。再對於接受金融服務之消費者而言,商品多樣與多元,固然令 其有更多選擇之空間,惟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卻趨向複雜及專業,使金融消費者 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又因有明顯之資訊不對稱而容易引發 消費糾紛。因此,如何迅速、專業又有效地解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業者間之紛爭,
即成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業者期待能夠建置之制度。
我國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實施前,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未臻統一。
若以傳統訴訟之方式為之,因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法院未必具有足夠之專業知 識處理金融案件,因而不受多數消費者之青睞。惟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機構,
除分散於金融產業而有不同之處理機制外,即便係該產業內部之爭議處理管道,
亦未統一。2008 年雷曼事件發生,造成諸多連動債投資人之損失,加上銀行於 第一時間未能妥善處理回應,引發更多投資人之申訴、抗爭。從此一事件,更可 凸顯我國現行法制下,關於金融消費糾紛處理制度之不足,以及前述所列申訴管 道過於多元而使消費者無所適從,社會資源浪費、處理程序過長以及品質無法監 管等種種問題。
也因此一事件,在行政院與立法委員共同之努力下,迅速通過「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除明文金融機構於銷售前應建立之認識客戶程序、資訊提供與商品之 說明義務,以及損害賠償等金融商品之銷售規範外,並明文設立金融消費爭議處 理機構。
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係參考英國與新加坡之制度 設計而來,惟其制度設計是否已臻完備或是否仍有待改進,則尚需參考更多國家 之運作始可得知。
因此,本文欲先從歐盟替代性紛爭處理機制之發展論貣,檢視歐盟對於金融 消費爭議之處理,採行何種態度以及是否有任何積極之制度輔助各個會員國建構 相關制度。再介紹歐盟主要國家,德國、英國與法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以及比較分析各國制度間之差異。最後,再透過現行歐盟以及歐盟主要國家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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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檢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立法規範是否妥適,並重新檢討於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實施前,原有制度下所生之種種缺失,是否均已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獲得妥適之處理。
第二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以我國近年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作為開端,說明金融爭議處理機構建置之 重要性,作為本論文之研究動機,並提出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整理我國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施行前,對於金融消費爭議之各種處 理機制,以及其所面臨之缺失,以之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改進之方向。
第三章:對於甫通過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爭議處理機制之制度作全面性之介 紹,包含立法理由及相關子法之內容,甚至是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另外文獻對於 舊有制度之批評,並於此檢視新法是否已作改正,與新法通過後學說上是否有其 他意見。
第四章:介紹歐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DR)之發展,包含調解人與公評人之相 關準則與原則。以及歐盟法院外金融紛爭解決網絡(FIN-NET)此一帄台之運作方 式,並統整 FIN-NET 各個會員間之制度,觀察其制度內容及差異,再進行歸納統 整。
第五章:以歐盟主要國家,德國、英國與法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為主,對 於各國之其制度加以介紹,並進行制度面之比較分析。
第六章:透過第四章與第五章,有關歐盟之各項建議與指令,以及德英法金融爭 議處理機構間之比較,於本章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機構,以比較法 之方式進行評析。
第七章:總結歐盟對於 ADR 制度之發展,與德英法之制度及我國我國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之分析,並對新制度之運用上提出建議。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如下:
一、現況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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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目前國內各種紛爭解決機制,包含傳統紛爭解決方式,與替代性紛爭解 決基至。再進一步指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前種種之缺失,作為立法前之回 顧。
二、文獻探討
關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國內已有不少文獻探討,惟時間點上多於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公布前,是以本文藉由前人之協助,整理過去文獻上對於我國建置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建議,並與甫通過之金融消費保護法加以比較分析,探 討新通過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否妥適。
三、比較法
新法之立法理由,明文表明係參考英國 FOS 與新加坡 FIDReC 之制度,實則 歐盟對於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之推動亦不遺餘力,故本文透過歐盟之法制與相關 原則,檢視我國新法內容是否符合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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