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分六節,第一節說明研究問題背景,第二節呈現研究目的,第三節 為本研究所欲探討的研究問題,第四節針對本研究中的重要名詞進行釋義與界 定,第五節敘述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而第六節則說明本研究的重要性。
第一節
問題背景
近幾年在進行公立幼稚園招生活動時,除了教學課程內容是一般家長注意的 要項外,有越來越多的家長,會詢問幼稚園的活動空間是否寬敞,有無體能活動 時間;園方的飲食情形如何,有無美術才藝的課程進行,是否有外聘師資進行教 學…等等問題,這顯示了家長在選擇幼稚園的方向上,已經從原先只關心智能取 向,慢慢注重孩子學習上的其它發展要項,尤其是在研究者最感興趣的幼兒體能 部分,詢問的家長也非常踴躍;因為研究者所服務的是一所有國中、國小與幼稚 園的綜合型學校,擁有寬闊的校園與運動場地,在此區域高樓林立,孩子能安全 自由的活動場所並不多,具有廣闊活動空間的學校,也成為幼稚園在招生活動時 的一大優勢。
其實不只在此區域活動空間狹小,現今台灣因為經濟發展,都市化使得環境 受到限制,戶外活動的空間便減少,限制了幼兒的戶外遊戲場地,當然對於其身 體有所影響(林風南,1991),加上現代人生活方式的改變,雙薪家庭增多與不 讓孩子輸在起跑點上的觀念,讓孩子的放學時間不是以往快樂盡興的活動,而必 須到安親班、才藝班進行較靜態的認知活動。回家後,大半的時間也消耗在看電 視,讓孩子活動機會大大減少、時間縮短,而無法達到鍛鍊身體的功能(林風南,
1991;許麗鳳,1996)。
研究者本身非常喜歡幼兒體能的教學課程活動,除了學校課程作息安排的體 能遊戲外,也常在教學中加入一些與體能方面有關的主題延伸活動,當孩子在進 行這些體能遊戲時,總是顯得非常專注;而研究者也在孩子進行這些活動時,依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1)所公佈的生長量表,觀察出某些孩子一些發展 上的差異,直接提供家長相關訊息,就有父母因為老師的建議,讓孩子到醫院接 受評估時,發現孩子動作發展上確實有一些需要再加強的部分,而額外進行訓練 治療課程;由此可知體能課程在學前階段的確是需要被注意的一環。
以研究者服務的學校而言,在實施體能教學課程時,是由園內老師分工進 行,並特別針對孩子的發展進行課程設計與評量;而根據調查,其它有進行幼兒 體能活動課程的幼稚園,也多是園內教師為主要實施者(黃秀蓮,2002;李招譽,
2004),但以台北縣為例,近幾年在幼稚園的幼兒體能活動課程,則多是由幼兒 體能指導員來進行(黃永寬,2002)。這樣的情形讓研究者產生好奇,於是研究 者對幼兒體能指導員這樣的角色產生了興趣,興起想要研究的念頭。
李招譽(2004)、李崑璋(2004)及張財銘(2005)研究指出,台北縣市及 南部幼稚園的實施體能教學的主要師資若是外聘,則多為體育相關科系畢業。但 也有非體育科系及非幼教科系的師資擔任指導員角色(張財銘,2005)。
研究者之前曾在一所托兒所觀察,恰好偶遇該托兒所進行體能教學活動,就 是聘請體能指導員來園進行活動,與所長詢問之下得知,該名體能指導員是由坊 間所謂體能工作室引薦至園所任教。與該體能指導員攀談之下,得知該名指導員 並非體育科系畢業,也無幼教相關背景,這讓研究者非常好奇,幼兒體能指導員 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足以勝任?而擁有體育相關專業背景對於一位幼兒體能指 導員來說是否有所差異,是研究者想了解的一部分。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以上的問題背景,本研究以一位幼兒體能指導員為研究對象,探討其養 成經歷及能力培養過程,並暸解指導員在幼兒體能活動的課程設計及活動指導的 專業素養及能力,歸納出主要目的如下:
一、探討幼兒體能指導員之養成經歷及能力培養。
二、暸解幼兒體能指導員之體能活動實施現況。
三、探討幼兒體能指導員之課程設計能力。
四、分析幼兒體能指導員之活動管理能力、活動監管能力及活動指導能力。
第三節 研究問題
基於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討下列三個研究問題:
一、幼兒體能指導員之養成經歷及能力培養如何?
二、幼兒體能指導員之體能活動實施現況為何?
三、幼兒體能指導員之課程設計能力為何?
四、幼兒體能指導員進行幼兒體能活動之指導能力為何?
(一)幼兒體能指導員之活動管理能力為何?
(二)幼兒體能指導員之活動監管能力為何?
(三)幼兒體能指導員之活動指導能力為何?
第四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的重要名詞包含,幼兒體能活動、幼兒體能指導員、課程設計與活動 指導,玆將重要名詞的定義分述如下:
一、幼兒體能活動
幼兒體能指的是幼兒為積極適應社會生活所表現出來之身體能力,包含型 態、機能與運動等的適應能力(體育大辭典,1984)。幼兒體能活動,係指與幼 兒身體運動有關的教學活動設計,有人亦稱之為幼兒體能遊戲、幼兒運動遊戲教 學、幼兒體育遊戲教學、幼兒體適能教學(黃秀蓮,2002)。本研究之幼兒體能 活動,係指幼兒體能指導員在幼兒園所實施與運動有關之活動。
二、幼兒體能指導員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 2001 年頒佈的「國民體能指導員授證辦法」指出:「本 辦法所稱之國民體能指導員,指具有體能活動指導能力,並通過國民體能指導員 檢定及格者。」一般所指之體能指導員或是國民體能指導員,皆為持有合格證照,
可針對特定民眾需要設計適當運動計畫之專業人員。本研究所指幼兒體能指導 員,係指在幼兒園(含托兒所、幼稚園)進行幼兒體能指導活動,並持有「中華 民國幼兒體育發展協會」舉辦幼兒體能指導員檢定證照考試之 B 級證照。
三、活動指導
以教師為整個教學活動的中心,教師屬於主導的地位,稱為指導式教學,此 一類型最常採用的教學方法為:講述、練習、示範、表演等(林寶山,1998)。
本研究所指活動指導,係指針對幼兒體能指導員在 6 個園所 15 堂課中,進行幼 兒體能活動時所呈現的指導方式及流程,包含管理效率、監管位置、指導能力及 活動指導者的角色。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茲將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分述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研究範圍分為研究對象及研究內容兩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服務於台北縣幼兒園所的現職幼兒體能指導 員,採立意取樣並經研究對象同意後,選取黑皮哥哥(化名)作為研究對 象。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主要探討內容為幼兒體能指導員的養成與活動指導能力,以研 究對象之訪談活動為主,輔以活動指導觀察。活動指導觀察中除紀錄活動 過程,也包含與幼兒的互動及研究者之省思札記,並利用系統觀察法進行 幼兒體能指導員之體能活動帶領能力;訪談以半結構式訪談題綱的問題內 容為範圍,指導活動觀察時亦與研究對象進行課前與課後的訪談。
二、研究限制
茲從研究結果限制,論述如下:
個案研究具有獨特性,其研究結果只能作為本研究探討用,具體育相關背景 或幼教相關背景之體能指導員則無法推論之。
第六節 研究的重要性
基於研究目的,本研究的重要性可分為下列三方面:
一、幼兒體能活動的特殊性
幼兒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身心是否健全,關係著國家未來的發展;因此,
提升幼兒身心健康自然是社會所重視的焦點。但是,幼兒體能活動有別於其他對 象的體育活動,故無法以縮小版的學校體育課程或是成人體育活動替代之,而需 在課程內容與活動實施過程加以設計,才能達到最終健全身心的效果。所以完善 的課程與專業的活動帶領者,對於幼兒體能活動發展及幼兒體能提升有極大的影 響的。
二、幼兒體能師資培育的重要性
現今幼兒體能活動的指導者已非侷限於幼稚園老師,有越來越多幼兒園的體 能活動是交由幼兒體能指導員來進行;指導員是否擁有幼兒體能的課程設計及活 動指導專業,將直接影響幼兒體能學習品質,換句話說,身為一位幼兒體能指導 員如具備有良好的專業能力,對促進幼兒體能發展將是一份助力。
三、國內從事幼兒體能指導員的專業養成文獻甚少
目前國內有關幼兒體能活動的文獻,多為幼稚園的實施現況、幼兒體能檢 測、幼兒體能教學內容、過程及方法,而對於幼兒體能指導員的研究並不多,其 中尤以幼兒體能指導員(非幼稚園老師)的養成研究更是寥寥無幾。因此本研究 以幼兒體能指導員的課程設計及活動指導能力為研究課題,實在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