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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賓禮體制的延續

一、 總署對「敵體」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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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署對「敵體」的建構

咸豐十一年(1861),英、法、俄國公使陸續進駐北京,9並根據《中英天津 條約》,提出「親遞國書」的要求,但因咸豐皇帝崩於熱河(咸豐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1861.8.22),公使們未能覲見,國書亦無法呈遞。同治皇帝即位後,總理衙門以

「幼帝嗣位,兩宮垂簾」為由,說明同治皇帝年紀太小,無法接見公使,拒 絕公使請覲的要求,10並聲明今後若有新公使來華,可向總理衙門呈交國書 副本,等同治皇帝親政後,清政府再處理覲見皇帝、親遞國書之事。由於對 華政策的轉向,原先執著覲見禮問題的英國,改採合作政策,不但不再執著 請覲遞書問題,還支持恭親王奕訢的執政,與總理衙門友善往來,幫助清軍 進剿內亂,間接穩定了清政府內外相逼的危局。11法國、俄國、美國、普魯 士等國大都接受英國的合作政策,支持清政府的政權,並透過與清政府的條 約,獲得合法的特權,獲得龐大的經濟利益。12

奕訢等人的緩兵之計,難以長久,終須解決「公使請覲」的問題。但總 理衙門如何說服同治君臣,又如何讓各國駐京公使滿意,維持中外和局呢?

各國公使覲見同治皇帝前,總理衙門做了許多努力,欲尋得一妥善之道,解 決覲禮問題。由於總理衙門重新詮釋「客禮」,並透過《聘盟日記》的刊行,

讓英、法等國被定位為「敵體之國」;既然是敵體之國,就可通融,採用「客 禮」,使外國公使不行「跪拜禮」成為可能,並有助推動外使請覲之事,可 獲得保守派的諒解。因此,本節針對督撫廷議的結果,「客禮」概念的再提 出,及《聘盟日記》的刊行過程,進行討論。

9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北京:中華書局,2008),冊1,卷1,號1,頁1-2,

咸豐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奕訢等奏與布路斯國議定通商條約情形摺;卷2,號58,頁71-72,

咸豐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奕訢等奏御極建元照會各國已來照覆摺。當時清帝國雖與普魯 士簽訂商約,但以中國內亂未定為由,要求普魯士不得遣使駐京,十年後再議。後經英、

法兩使的協調,奕訢同意縮短期限,讓普魯士五年後再請駐京之事。因此《天津條約》

雖有遣使駐京之款,但不完全落實。同樣情況亦可見比利時、葡萄牙簽訂商約之例。總 理衙門堅持不允公使駐京,只允領事駐口岸,遇有要事,每年可一次進京而已。寶鋆(等 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1,卷7,號255,頁304-305,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三日 薛煥與比國訂約情形摺;卷8,號273,頁324,同治元年七月十六日奕訢等奏與大西洋訂 約情形摺。

10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5,卷50,號1770,頁2124,同治六年九月十 五日總理衙門條說六條。

11 芮瑪麗(著) ,房德齡(等譯),《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扺抗(1862-1874)》,頁30-34;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1,卷1,號32,頁38-39,咸豐十一年九月十 八日上諭;卷3,號81,頁100-101,咸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英使卜魯士照會;卷4,

號112,頁140,同治元年正月二十七日上諭。高中華,《肅順與咸豐政局》(濟南:齊魯 書社,2005),頁269-273。

12 芮瑪麗(著),房德齡(等譯),《同治中興:中國保守主義的最後扺抗(1862-1874)》,頁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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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禮概念的提出

同治六年五月(1867.6),總理衙門考慮到《中英天津條約》即將約滿 10 年

(同治七年修約),屆時英、法、俄國將聯合修約,勢必再提請覲之事。13而且法 國公使伯洛內(H. de Bellonet)藉教案為由,抗議中國皇帝不接見公使,14

至今外國欽派大臣,未覲中國皇帝,客登堂不覩主人之面,有兩國不 睦之象。若咸豐皇帝尚在君位,焉有不依准之理。今外國深知體諒中 國,因皇上幼弱,太后垂簾,故久不催問此事。切望廷臣洞明時勢,

政務之暇,陳中外和好之良模,庶不致皇上到御極之年,方知外國之 事難處……且外國相通商之理,乃彼此任便往來,無拘無束;中國亦 應如此開廣友路,不待外國勉強而失國體……若中外交兵,實清朝自 取敗損之日也。外國在中國已忍耐幾十年,蓄極必發,定有爭鬬,爭 鬬時期,滿所願欲而已。

並抗議中 國官員不優待外國官民,要求清政府應懲處那些不辦教案的官員,方能維持 中外修好的局面。法使伯洛內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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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衙門雖一一駁斥法使伯洛內的指責,卻完全不談覲見皇帝之事。16由於 伯洛內的抗議,奕訢等人瞭解外使覲見、遣使互駐等難題,得儘快處理,否 則將授人以柄。因此,針對外國公使提出請覲、遣使、傳教、交通、設棧等 要求,總理衙門預擬《條說六條》,17

總理衙門的《條說六條》第一條,即議外使請覲之事。對此,總理衙門 先提出了「禮」與時變易,未必為定制,再比對康熙皇帝(1654-1722,在位 1661-1722)、 乾隆皇帝、嘉慶皇帝(1760-1820,在位 1796-1820)召見外使的覲見儀式,說明形勢比 人強,中國已無法強迫外國公使行「跪拜禮」。最後,總理衙門援引韓愈(768-824)

的論點:「諸侯用夷禮則夷之,夷而進於中國則中國之」,解釋英、法兩國「並 未自進於中國,而必以中國之禮繩之,其勢有所不能」。

並發交各省督撫,讓各省督撫各抒己見,

欲尋得一妥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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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5,卷49,號1725,頁2055-2057,同治六年 五月十五日奕訢等奏明年五月為重修各國條約之限請飭通商大臣咨送能員以備查詢摺。

總理衙門所指的

14 茅海建,《近代的尺度:兩次鴉片戰爭軍事與外交(增訂版)》(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 聯書店,2011),頁237。

15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5,卷43,號1518,頁1822-1825,同治五年 七月十八日法署使伯落內照會。

16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5,卷43,號1519,頁1825-1828,同治五年 七月十八日給法署使伯落內照會。總理衙門發該照會為七月初八日。

17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5,卷50,號1770,頁2124-2127,同治六年 九月十五日總理衙門條說六條。

18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5,卷50,號1770,頁2124-2125,同治六年

20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6,卷51,號1794,頁2153-2154,同治六年 十月二十五日左宗棠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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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使是必然的趨勢,但非天子不可議禮,人臣者不得置喙,覲禮問題必須等 同治皇帝親政後,再由同治皇帝准其請覲,決定外使覲見的儀節。考慮到外 國公使的壓力,李翰章也建議總理衙門,折衷中西禮儀,制訂新的外國公使 覲見禮,並建議將外國公使排入糾儀御史21之列,就可不拜不跪,作為日後 中國遣使外國、覲見外國君主的覲禮方案。若外使行禮失儀,仍由主管朝儀 的鴻臚寺、太常寺糾舉,並通告各國,不准該國使節再行請覲。22

兩江總督曾國藩(1811-1872)雖同樣主張緩辦,卻為外國公使不行「跪拜禮」

之事,提供了理論基礎。曾國藩指出,對待敵國不可比照屬藩,並援引康熙 十五年(1676)款接俄使尼果賴(Nikolai G. Spathary Milescu),及中國與俄國長期互市之 事,主張中國待俄國之禮,實為敵國之禮。23

伏查康熙十五年,聖祖仁皇帝召見俄人尼果賚事,其時儀節無可深 考。然當日與俄羅斯議界通市,實係以敵國之禮待之,與以屬藩之禮 待高麗者迥不相同。道光、咸豐以來,待英、法、美三國,皆仿康熙 待俄國之例,視同敵體……擬請俟皇上親政之後,准其入覲,其儀節 臨時酌定,既為敵國使臣,不必強以所難,庶可昭坦白而示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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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曾國藩也指出,與英國、法國、美國簽訂條約後,中國與這些國家通 商往來,自然可仿照俄國的案例,將這些國家視同敵體之國,這樣就不應比 照屬藩,要求外使行「跪拜禮」。

不同於左宗棠、曾國藩的「敵體」之論,三口通商大臣崇厚(1826-1893)將 中國對外交往的方式,分為「朝貢」和「聘問」兩種模式,並說明「聘問」

自春秋時期早已存在,與當今泰西諸國彼此爭雄之勢,差可比擬。

自古中國與外邦交際,其道有二:一則曰朝貢;一則曰聘問……奴才 以為苟非隱憂實害,與其待彼力爭而後許,莫若我順機而俯從,雖屬 創行之典,仍垂格外之恩。惟許之之中,必裁以限制,其使臣入覲之

21 趙爾巽(等著),《清史稿》,卷88,〈禮七〉,頁2621:「糾儀御史立西簷下東嚮者二人,

丹陛、丹墀東西相嚮者各四人,東西班末八人,鳴贊官立殿簷者四人,陛、墀皆如之」,

可知糾儀御史的職權是糾察失儀者,故採東西相嚮,面向眾官員,不須跪拜。

22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6,卷52,號1821,頁2191,同治六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李瀚章條說:「似宜下屆換約時,我皇上親政,萬幾決於聖心,乃准朝見,較為得 體……總理衙門擬權其適中者用之,最為妥當,即使不拜不跪,亦不過等立仗之馬而已,

在聖度寬弘,固無不可容納者,且正可為中國遣使外洋地步。或就華洋斟酌各半,定與外 國使臣入覲之禮,中國設或遣使往聘,禮亦如之。仍由鴻臚寺、太常寺糾儀,不得稍有羼 越,儻或違節失敬,中國即以告各國,不准該使二次入覲,或亦肅朝儀之一端也」。

23 俄使尼果賴使華之事,詳見第一章第三節;或參考北京師範大學清史研究小組,《一六八 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頁138-140。

24 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冊6,卷54,號1833,頁2226-2227,同治六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奏議覆修約事宜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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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必應妥議,入覲之期,必待皇上親政之時,彼亦無所再用其饒舌。

但既非朝聘,又無貢品,似未便與我朝越南、琉球、緬甸修貢諸邦,

議數年一貢同例,且可以杜其後此之煩瀆也。25

同時,崇厚也依據自身與外人交涉的經驗,以為請覲之事是泰西諸國陰奪中 國利權的藉口,遂建議總理衙門不如允許外使請覲,改易覲禮,曲示懷柔。

而且,崇厚指出,若總理衙門不願外使頻頻請覲,同樣可以「敵體之國」為 由,讓外使不得比照貢使依貢期請覲的待遇,避免外使頻繁請覲的問題。

大多數的督撫同樣擔心瞻覲失儀,讓外使輕視中國,或擔心一開惡例,

無法再拒絕外使請覲。26如湖廣總督李鴻章(1823-1901)主張緩辦「公使請覲」之 事,指出《中英天津條約》第三款早有明文規定,外國公使覲見皇帝時,不 行「有礙國體之禮」,故中國無法要求外國公使行「跪拜禮」。同時,李鴻章 也認為,覲禮問題非人臣有權討論,應由皇帝下旨,特降異典,以示優容。

對覲見禮問題,李鴻章建議外國公使可排在糾儀御史、侍班文武之列,可不 拜不跪,隨眾俯仰,這樣既滿足外使不行「跪拜禮」的要求,也無損皇帝的 權威,中外雙方皆保有體面。李鴻章也指出,中西禮節各有不同,外使應入

對覲見禮問題,李鴻章建議外國公使可排在糾儀御史、侍班文武之列,可不 拜不跪,隨眾俯仰,這樣既滿足外使不行「跪拜禮」的要求,也無損皇帝的 權威,中外雙方皆保有體面。李鴻章也指出,中西禮節各有不同,外使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