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績效管理流程架構建立
第三節 績效指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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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績效指標建立
透過績效管理檢測目標是否有被達到的過程,必須依靠績效資訊正確且有效 被蒐集,GPRA 提出組織除了必須具有策略計畫,尚需有具體績效計畫書,其中 應包含(施能傑,2010):
1. 設定用以界定各項計畫措施績效程度的績效目標。
2. 績效目標應以客觀、量化與可衡量方式表達,例外情形另定之。
3. 扼要說明為達成計畫目標所需的運作過程,技能與技術,以及人力、資本、
資訊與其他各項資源。
4. 提出可用以衡量或評估各計畫措施相關產出 (outputs)、服務水準及結果 (outcomes) 之績效指標。
5. 提供比較預期計畫目標與實際效果間的基準。
藉由對績效資訊之蒐集,衡量與評估計畫執行狀態表現,由此可成為計畫檢 討、改進的依據,為有效取得正確績效資訊,績效指標的建立與資訊取得方式顯 得重要,而績效資訊之蒐集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績效指標之建立,二為績效資 訊之取得,此二者將左右績效資訊是否能被正確蒐集,更進一步影響後續績效管 理之成效,故本研究將就此二面向進行深入討論。
壹、績效指標之建立途徑
建立績效評鑑制度之前,首先必須明確了解何種成果對於該計畫是重要的,
哪些成效是需要被追蹤和評估的,而這些需要被追蹤與評估的成效將被轉化為績 效指標,能對於績效有良好的控管,才能尋求組織未來更大的進步,欲有效進行 績效管理的首要條件即必須有確切的績效資訊提供管理參考,以便根據績效資訊 內容制定或修正組織目標和管理方式,吳瓊恩、李允傑、陳銘薰曾言(2006:161):
「在政府再造的工程中,『績效導向』是最重要的配套誘因機制,而績效指標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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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將此機制操作化的重要工具。」對於衡量指標之定義。范祥偉、王崇斌(2000) 認為是「某一既定狀態或目的物標的或基準」,指標是影響某一既定狀態或目的 物內涵與發展的重要因素,透過指標可以給予機關成員明確指引,藉由指標了解 機關著重在哪些層面,並就此發展策略。Hall 和 Rimmer (1994) 提出績效指標除 了可以對管理者提供有利資訊外,包含機關首長、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都能受益 於績效指標所提供之資訊。有些學者甚至將績效評估視為政策績效管理的核心步 驟,例如陳暉淵(2005)認為績效管理中最容易引起爭議、最困難也最根本的問題 就在於如何制訂與政策目標一致的政策評估績效指標,故在績效評鑑過程中,績 效指標的選擇與訂定不可不慎。
就確認績效指標方面,Hatry (1999:45-53) 認為有四大途徑可供指標建立之 參考:1.針對標的團體(顧客及計畫工作人員,特別是協助提供服務的個體、契 約承包者或受讓人)進行了解,2.與其他夥伴參與討論(例如聯邦、州、地方個 體等),3.由計畫工作人員假扮顧客實地操作,4.運用計畫結果的因果圖表 (outcome-sequence charts)分析(邏輯模型)。藉由上述四種管道,組織可以瞭解 該計畫應就哪些層面進行檢驗,應將重點置於那些成效,特別是第四種就計畫結 果的因果圖表探討之邏輯模型亦有眾多學者運用並深入討論,例如 Carter 等人將 組織目標轉換為績效指標的過程,以「輸入」、「過程」、「輸出」與「結果」四大 要素組成研究模式(Carter, Klein & Day, 1995;許道然,1999;轉引自吳瓊恩等,
2006:163)即以邏輯模型探討組織績效管理過程。
臺北市政府研究考核委員會於 2001 年研究臺北市政府施政績效指標時所採 用之評估架構即使用「CIPP」綜合式評估架構,亦是運用結果程序的概念提出 四項指標:政策情境、輸入、過程及成果,並透過此四項發展施政評估指標。
Hatry (1999:12-24) 與丘昌泰(2014:241-242)所提出之績效指標近似於 Carter 但又有所不同,認為績效指標的概念基礎可分為三個層次:投入指標、產出指標 與結果指標,所謂投入指標是指組合公共服務的基本項目,包含實質投入,產出 指標則是指組織所製造之財貨與勞務,結果指標指每種產出對接受者產生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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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影響程度,包含中介結果與最終結果,Hatry (1999:48-53) 指出中介結果引導 出最終結果,通常最終結果為整個計畫的終極目標,談及計畫的效率,通常指中 介結果,但最終的結果仍不失為一項有意義的績效指標,比起 Carter 之概念,在 結果的區分上又更為細緻,Hatry 將計畫結果的因果程序圖表運用於設定指標當 中,認為此一程序圖表有助於機關確認何種成效為組織應當評估與重視。
除上述幾種依據不同途徑建立之指標類型,尚可依據主客觀來區別,Hall 和 Rimmer (1994) 提出客觀的指標,內容主要是評鑑服務實際達成的程度,另一 則是主觀的指標,是用來測量顧客對於服務的觀感,一般而言,機關多以客觀指 標為重,特別是在契約外包的案例中,外包者通常在契約中明訂客觀指標,進行 履約管理,客觀指標較普遍被應用且較易於操作,而主觀指標則為輔助之用。此 外,Aguinis (2013:111) 與丘昌泰(2014:246-257)皆提出績效標準可以「質」、「量」
區別,但兩者的定義有些不同,丘昌泰對於質與量的區別,是依照該指標是否能 以統計資料加以表示來區分,而 Aguinis 除了質與量外,更提出以「時間」作為 績效指標,Aguinis 認為「質」是指目標達成之程度,可運用使用率、回應率、
接受率、錯誤率、顧客回應等判別,所謂「量」是特別指有多少東西被生產、頻 率多高、成本多少等,注重在數字表現,至於「時間」則是探討該計畫安排時程、
進行速度等。
雖然「量」的概念比較容易達到「可衡量性」的指標要求,但政府所提供的 服務經常不能以量來計算,反而是「質」的要求更為重要,如何在難以衡量的情 況下得出正確績效表現,成為政府探討績效管理的重要課題,後續研究也將針對 考核機制質與量的問題進行討論。
貳、建立績效指標之標準與原則
除了依據不同途徑建立評估指標及以主客觀和質、量來區別指標類型外,設 立績效指標應有其標準與原則,學界有相當多的說明與看法,Fenwick 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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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 目標經常為指標設計所運用,3E 包含經濟(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能 (Effectiveness),在公共行政領域有些學者認為應當加入其他 E,例如 Flynn 認為 應當加入「公平(Equity)」之概念,另有學者加入功效、資格條件等概念,更能 符合公共事務的獨特性,除了上述數個 E 概念外,「品質」的觀點也逐漸受到重 視,惟品質與公平這類之概念難以量化(許道然,1999;轉引自吳瓊恩等,2006:
163),但對於政府機關而言,品質與公平這類概念卻有相當重要之意義,此為政 府機關進行績效管理中經常面臨的難題。
在選擇績效指標的過程中,Hatry(1999:64-65)認為選擇可能因為資訊搜集的 程序、特定資訊來源、考量不同面向的成果展現及不同的時間點而有所差異,但 不論如何區分績效指標之種類,最主要績效指標之設計上必須具備信度與效度。
除此之外,「SMART」原則也是探討績效指標建立要件中經常被運用的概念,
SMART 五大原則包含明確性(Specific, S)、可衡量性(Measurable, M)、可達成性 (Attainable, A)、相關性(Relevant, R)、時限性(Time-bound, T)(施能傑,2010;孫 本初,2013:487-488)。不僅 SMART 五大原則,眾多學者也提出許多評鑑要點,
例如 Aguinis (2013:137-140) 提出評鑑表應具有:簡潔、關聯性、描述性、適應 性、廣博性、定義明確性、溝通性及時間性。蕭全政(2005)在針對政府績效管理 指標進行研究後,更開展出十二點具準確性與合理性的評估指標原則,包含具備 策略觀點、邏輯性的開展、整合性、統計上的信效度、反映某種特質的重要性、
能夠明確區辨差異、易於理解、時間與金錢的可行性、全面性、即時反應、精簡 性、較低的負面效果。施能傑(2010)則是認為無論是在衡量投入、產出或結果層 面,指標的選擇有八大需要遵守之重點:1.衡量結果面向,2.具關鍵性,3.數量 適當性且完整,4.量化性或可說明性,5.可規則控制性,6.意義明確性,7.不要具 有嚴重負面行為性,8.易操作性。不僅只上述所提,學界尚有多種不同的原則觀 點,但深究後會發現其實雖然原則標題不同,但內容大同小異,不論是幾點原則,
不外乎是講求明確、關鍵、可控制、可操作、可說明等要點,在評鑑的技術面、
意義層面進行規範,說明一套有效的績效指標必須建立在一定標準和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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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各家所提出之原則要求,大多為 SMART 原則之衍生,故本研究將以 SMART 原則為研究基準探討下列問題:
1. 績效評估指標是否明確、具體。
2. 所設立之指標是否可準確衡量。
3. 指標之設定目標是否可達成。
4. 指標是否與目標設定相符。
5. 評估績效之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