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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之內容

在文檔中 易科罰金制度之檢討 (頁 43-48)

第四章 罰金刑制度之研究

第二節 罰金刑之內容

罰金刑的現代意義在於法院以判決命令犯罪行為人向國庫繳納一定數額金 錢,透過剝奪犯罪行為人之財產利益,使其喪失或降低生活物質享受94,屬於以

89 石原明、墨谷葵、藤岡一郎、荒川雅行著(1993)《刑事政策》,初版,頁 145,東京:青林書 院。

90 守山正(1991),〈罰金・科料・没収─現代刑罰の王者、財産刑〉,《法学セミナー》,439 号,

頁 37。

91 陳朱貴(1998)《司法研究年報第十八輯第十六篇,罰金罰鍰之研究》,頁 5,台北:司法院。

92 石原明、墨谷葵、藤岡一郎、荒川雅行著(1993)《刑事政策》,初版,頁 145,東京:青林書 院。

93 蘇俊雄(1993),〈罰金刑的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罰金刑立法的改革〉,《刑事法雜誌》,37 卷 6 期,頁 7。

94 大谷實(2006),《刑法総論》,三版,頁 281,東京:成文堂。野村稔(1997),《刑法総論》 改訂版,頁 356,東京:青林書院。陳朱貴(1998),《司法研究年報第十八輯第十六篇,罰金罰 鍰之研究》,頁 23,台北:司法院。

財產為處罰對象的財產刑,相較於死刑及自由刑而言是最輕的主刑,在無須以自 由刑處罰犯罪行為人,但卻又必須使其感受到刑罰痛苦時,是一個較佳的手段。

罰金刑所要強調的刑罰痛苦主要在於強制犯罪行為人因繳納罰金而於一定 時間或一定程度內無法滿足物質享受,而強迫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只是為了達到 此一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因為比起剝奪一定數額之金錢,科處罰金刑之目的更在 於透過其所造成的刑罰痛苦而期待能喚起犯罪行為人的守法意識。從而,罰金刑 不像自由刑透過對於犯罪行為人人格的持續作用以達到改善之目的,而是藉由刑 罰對犯罪行為人的守法意識產生的刺激作用來達到抑制犯罪的效果95

有見解認為金錢對於犯罪行為人而言或可比擬為「凝固化或具體化的自由」

96,因此繳納罰金實則係剝奪一種特殊形態的自由,意即犯罪行為人享受物質生 活的自由。然而這種自由被剝奪與行動自由被自由刑剝奪相較,何者所造成的刑 罰痛苦較大,則與犯罪行為人的經濟情況息息相關,同樣額度的罰金對於貧困者 而言,因其可能已三餐不繼,因而剝奪其物質享受的自由所生的刑罰痛苦通常較 剝奪其行動自由為大,但是對經濟情況正常的一般人或更為富有者而言,剝奪行 動自由所造成的刑罰痛苦則通常較大97

第一項 罰金刑之優點

罰金刑能在刑罰制度中佔據優位最重要的理由在於避免犯罪行為人入監服 刑的同時亦能喚起其守法意識98,因為罰金刑與自由刑不同,除了惡性較輕微的 犯罪行為人不會受到監獄同儕的不良風氣影響而使性格劣化之外99,影響犯罪行 為人周圍生活圈的程度亦較執行自由刑輕微,而且周圍的人們多半不易發覺其曾 經犯罪,就算被發覺其曾遭判處罰金刑,一般人多半不會對此產生過度的反感,

95 此為學者福田平之見解。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3,東京:青林書院。

96 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0-161,東京:青林書院。

97 林山田(1975),〈罰金刑在現代刑事政策上的探討〉,《刑事法雜誌》,19 卷 1 期,頁 8-9。

98 罰金刑對於已將罰金列入犯罪成本考量者的刑罰效果即有其極限,另外對於極度必須接受改善 教育或幾無規範意識可言之犯罪行為人,罰金刑亦屬不適當之刑罰手段,因此罰金刑可謂僅適合 輕微犯罪之初犯或過失犯的犯罪行為人。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4,

東京:青林書院。

99 佐伯仁志(2009),《制裁論》,初版,頁 57,東京:有斐閣。

因此可以避免如同自由刑受刑人復歸社會後被貼上「從監獄回來」的標籤,以及

關而僅具有財產性質的所有權,則可能缺乏改善及教育犯罪行為人的功能107108, 然而亦有見解認為,在以金錢衡量個人價值的現實社會中,鉅額罰金導致財產大 幅減少也代表個人名聲或地位可能受損,因此罰金刑與人格仍可產生一定程度的 關聯109

另外,罰金刑可能導致社會大眾產生刑法商業化、刑事責任商品化之印象,

使人民開始思考是否所有問題均得以金錢解決,在犯罪行為人及社會大眾心中所 產生的嚇阻效果將可能低於自由刑110。而在輕微案件中若採用書面審理,則犯罪 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受到有罪判決的刑罰感受與須出庭接受審判者相較可能較為 薄弱111。再者,犯罪行為人若事先將罰金列入犯罪之風險考量,縱使無法逃避犯 罪遭到偵查的風險,亦僅需付出罰金成本即可,進而降低罰金刑的威嚇與懲戒效 果。甚至犯罪行為人可能因為無力繳納罰金,反而透過犯罪行為獲取不法利益以 繳納罰金,引發更多犯罪問題112

最重要的是,罰金刑難以在經濟能力不同的犯罪行為人之間達到刑罰上的實 質平等,因為罰金刑所造成的刑罰痛苦是透過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財產進而使其於 一定期間內被迫放棄物質慾望及滿足生活所需,而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現實,導 致罰金刑對於貧富不同的犯罪行為人所造成的剝奪感並不一致,就算客觀上被剝 奪相同數額的財產,對於較為富有的犯罪行為人而言其所能支配之剩餘財產仍然

107 此為學者木村亀二之見解。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3,東京:青林 書院。

108 學者小野坂弘認為,確實罰金刑所剝奪者為財產法益,金錢無法被認為是人格的一部份,但 僅從罰金刑之對象不具備人格性就認為罰金刑本身不具備人格性,似乎過於直接,意即,罰金刑 透過剝奪犯罪行為人之財產進而對其人格造成打擊,因此罰金刑雖然未如同自由刑那樣針對犯罪 行為人之人格,但仍屬具備人格性之刑罰,故仍可期待其具備一定程度的教育效果。藤本哲也

(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3,東京:青林書院。

109 黃榮堅(2012),《基礎刑法學(上)》,四版,頁 77,台北:元照。

110 楊智綸(2005)《兩岸罰金刑之檢視與展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頁 30-31。

111 守山正(1991)〈罰金・科料・没収─現代刑罰の王者、財産刑〉《法学セミナー》,439 号,

頁 37。

112 楊智綸(2005)《兩岸罰金刑之檢視與展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頁 30-31。

很多,罰金刑對其所造成的主觀刑罰痛苦顯然較貧窮的犯罪行為人為少113。再者,

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犯罪行為人若本身無力且亦無法借錢支付罰金,將面臨易服 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問題,對貧者而言實際上等於執行自由刑而非罰金刑,原 本較輕微的罰金刑因此將轉變為較重的刑罰,富者可以用金錢償還責任,貧者卻 必須用自由償還114,如此可能導致刑罰的制裁效力因各別犯罪行為人的財產狀況 及金錢價值觀而產生差異,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即有疑慮115,因此罰金刑如何裁量 才能使不同經濟能力的犯罪行為人所感受到的刑罰痛苦能趨近平等成為重要的 課題116

第三項 罰金刑之延期與分期

罰金刑還有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在對於無法完納罰金者應如何處理。罰金刑 的緩刑制度的確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解決方式,但除此之外延期繳納與分期繳納亦 是避免因無法繳納罰金而須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行手段,英國、德國、

義大利、瑞士、丹麥、比利時、瑞典、澳大利亞、匈牙利、波蘭及美國均有實施

117

關於是否應允許罰金延期及分期繳納仍有不同見解,分述如下。第一,容許 罰金延期或分期繳納會降低罰金刑的嚴肅性而失去刑罰的性質。惟亦有見解認為,

透過延期或分期繳納罰金將使犯罪行為人回想起其所為之犯罪行為及犯罪後果,

反而能提高罰金刑的刑罰效果118。第二,被允許延期或分期繳納罰金者多為無資 產或經濟不充裕之人,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多半仍無法支付罰金,就結果而言延 期或分期仍然沒有意義。惟亦有見解認為,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並非全限於無資產

113 薛智仁(2010),〈限制短期自由刑之制裁體系改革方向─兼評易服社會勞動之增訂〉,《政大 法學評論》,116 期,頁 254。

114 守山正(1991)〈罰金・科料・没収─現代刑罰の王者、財産刑〉《法学セミナー》,439 号,

頁 37。野村稔(1997),《刑法総論》,改訂版,頁 358,東京:青林書院。

115 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5,東京:青林書院。

116 林山田(1975),〈罰金刑在現代刑事政策上的探討〉,《刑事法雜誌》,19 卷 1 期,頁 10-11。

117 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7-168,東京:青林書院。

118 此為學者小野坂弘之見解。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8,東京:青林 書院。

或經濟不充裕之人,亦有收入不定期者或收入受到時期限制者,因此延期或分期 繳納仍有其意義119。第三,延期或分期繳納罰金的制度將造成執行機關過度的負 擔。惟亦有見解認為,延期或分期制度確實會使執行事務數量增加,但應不至於 導致過度的負擔,若比較考量延期或分期制度具有減少執行替代自由刑者之效果,

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執行成本,在價值判斷上仍有採行延期及分期繳納制度之必要

120。第四,採行延期及分期繳納制度仍須面臨其他問題,例如准許延期或分期繳 納的決定機關應為法院或執行機關,以及准許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具體條件為何,

還有應如何決定延期及分期繳納的期限等等121

總之,罰金刑的延期及分期繳納制度使罰金易於繳納而減少罰金無法完納的 情形,進而減少替代自由刑的執行,對於將罰金刑合理化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總之,罰金刑的延期及分期繳納制度使罰金易於繳納而減少罰金無法完納的 情形,進而減少替代自由刑的執行,對於將罰金刑合理化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在文檔中 易科罰金制度之檢討 (頁 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