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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之量刑標準

在文檔中 易科罰金制度之檢討 (頁 48-53)

第四章 罰金刑制度之研究

第三節 罰金刑之量刑標準

第一項 我國罰金刑之量刑現況 第一款 犯罪行為人之資力

罰金刑為財產刑,量刑時是否應考量犯罪行為人之經濟狀況以達到刑罰目的,

在立法例上仍有不同標準。有單以犯罪行為作為依據者,亦有單以犯罪行為人之

119 此為學者小野坂弘之見解。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8,東京:青林 書院。

120 此為學者福田平之見解。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8,東京:青林 書院。

121 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9,東京:青林書院。

122 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9,東京:青林書院。

123 蘇俊雄(1993),〈罰金刑的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罰金刑立法的改革〉,《刑事法雜誌》,

37 卷 6 期,頁 15。

經濟狀況作為依據者,更有以犯罪行為及犯罪行為人之經濟狀況二者為依據者。

依刑法第 58 條前段規定,科處罰金時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為罰金刑的 裁量須符合犯罪行為人的經濟狀況才有可能執行以落實罰金刑的實效性,而經濟 狀況包含犯罪行為人之收入、財產、家庭、年齡、性別、職業及健康等影響其支 付能力的因素124。另外,法院不得因為犯罪行為人經濟狀況較佳,即認為罰金刑 無法產生刑罰效果而直接對其科處自由刑,亦不得因為犯罪行為人經濟狀況較差,

即認為其無力繳納罰金而直接科處自由刑125

第二款 犯罪所得之利益

依刑法第 58 條前段規定,科處罰金時應審酌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

透過繳納罰金的方式剝奪不法所得,否則犯罪行為人可能於繳納罰金後仍得保留 犯罪所得之利益,罰金之刑罰功能將無法達成。

然而,以高額罰金作為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做法並非妥適,因為如此將使犯 罪行為人承受高於其行為責任的罰金刑罰。首先,我國刑法第 34 條已將沒收設 為從刑,而沒收制度的立法意旨之一即在於剝奪犯罪不法所得,若犯罪所得之不 法利益已宣告沒收,則裁量罰金數額時自不應雙重評價126,因此似無理由一定要 透過罰金刑來達到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目的127。其次,刑法分則條文關於自由刑 與罰金刑併罰的部分多設有罰金刑之額度上限規定,因此若犯罪所獲利益超過罰 金刑額度上限,則罰金刑將無法確實達到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功能。另外,不只 是罰金刑會使犯罪行為人感到犯罪是一個無法帶來財產利益的不划算的行為,因 為自由刑剝奪了其在社會中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故亦可達到相同的目的。因此 有見解認為,剝奪犯罪的不法所得,或是使犯罪行為人了解到犯罪是一個無法帶 來財產利益的不划算的行為,並非罰金刑之制度目的,而僅是罰金刑的一種事實

124 林山田(2000),《刑法通論(下)》,增訂七版,頁 446,台北:自版。

125 林山田(2000),《刑法通論(下)》,增訂七版,頁 447,台北:自版。

126 黃榮堅(2012),《基礎刑法學(上)》,四版,頁 80,台北:元照。

127 相同見解可參考,神例康博(2015),〈(1個の行為に対する)懲役と罰金の併科〉,《法律時 報》,87 巻 7 号,頁 33。

上的功能而已128

由此即可看出對於刑罰痛苦的感受度實因人而異。第二,若於量刑時考量犯罪行 為人的經濟狀況,同罪責將受不同處罰,已違反平等原則。第三,犯罪行為人的 經濟狀況與其危險性無關,應不得作為量刑依據。第四,犯罪行為人之經濟狀況 無法正確調查,量刑時將出現困難132

第二款 肯定說

肯定以犯罪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作為罰金刑量刑標準的見解有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所謂的平等應指實質上的平等,相同的罰金額度對不同犯罪行為人的刑罰 效果有所不同,在罰金刑量刑時應追求將刑罰痛苦平等化,才是真正落實平等原 則。第二,在刑時所應審酌者不僅是犯罪行為人之行為,而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 之其他情況,此時即包含犯罪行為人之經濟狀況。第三,犯罪行為人經濟狀況之 調查或許無法作到完全正確,但調查上並不要求在財產數字上達到完全正確133

第三款 小結

本文認為,罰金刑在追求刑罰效果的同時,仍須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無論犯 罪行為人是貧是富,法院於量刑時仍不得逸脫其應負責任之範疇。然而若罰金額 度一致,金額太高則窮苦之犯罪行為人無法負擔,金額太低則富有之犯罪行為人 未能有感,是故應容許在犯罪行為人之應負責任範圍內,依其經濟狀況調整罰金 額度134,畢竟罰金額度調高後縱非天價,然而富有之犯罪行為人亦可能感到犯罪 之成本已超過其價值觀所能忍受之範圍,進而產生刑罰效果。然而罰金刑之量刑 隨犯罪行為人之經濟狀況有所調整,其仍不得如同無限額般漫天開價,畢竟每個 人的貧富之別是現實上無法避免的差異,否則無異處罰犯罪行為人「太有錢」的

132 楊智綸(2005)《兩岸罰金刑之檢視與展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42 頁。

133 楊智綸(2005)《兩岸罰金刑之檢視與展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42 頁。

134 採取相同見解之學者為片倉千弘、井上義隆。藤本哲也(2015)《刑事政策概論》,七版,頁 165,東京:青林書院。

狀態。因此罰金刑的量刑仍應考量犯罪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並盡可能反映在罰金 數額上,以求落實刑罰的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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