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荀子論禮思想之基礎
第一節 孔子之禮論
三、 義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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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省自覺,朝向理想人格的完美境界邁進。
三、 義與禮
上一節筆者著重討論「仁」與「禮」之關係,「義」在《論語》中出現的次 數,雖不及「仁」與「禮」,僅有二十條共二十四字,但除了孔子提出了「仁」
的概念以豐富「禮」的內涵外,「義」與「禮」的關係亦是不可忽略的一環。
《說文》:「義,己之威義也,從我從羊。」段氏注:「古者威儀字作義,今 仁義字用之;儀者,度也,今威儀自用之。」又謂:「義之本訓,謂禮容各得其 宜。禮容得宜則善矣。……從羊者,與善美同意。」「義」古訓為「儀」,「儀者,
度也」,表行事經思量忖度使「禮容各得其宜」,進而達「盡善盡美」。由宗教儀 式表現「得宜」、「美善」,衍生為人處世之得當,做「仁義」二字使用,已見「義」
字之道德意涵,《中庸》更直謂:「義者宜也。」60《論語》中的「義」字,亦均 作「宜」解,指事物或現象最適宜的狀態而言。也因為如此,與「禮」相結合,
「禮」不致於成為僵化之教條,而是出自「道德意識」的一種價值判斷。子曰:
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孫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61
朱注:「義者制事之本,故以為質幹。」62錢穆曰:「質,實質。君子以義為其行 事之實質。」63「義」可說是在人際社會網絡中,最根本的處事原則。「義以為 質,禮以行之」,表示內在態度必須以「義」為本,外在行為則以「禮」修飾或 節制,以「禮」表現內在的「義」,便是君子之道。正如勞思光先生所言:
禮依於義而成立;「義」是「禮」之實質,「禮」是「義」之表現。於是一 切制度儀文,整個生活秩序,皆以「正當性」或「理」為基礎。64
「禮」的基礎在於「正當性」或「理」,即言「禮」的基礎在「義」,依「義」行 事,「義」成了一種自覺意識的價值標準,也是成為「君子」的必要條件。
「義」對成為一君子的重要,可從《論語》多數篇章中,孔子論「義」,常與
「君子」相提並論可看出。因此,從「君子」與「義」的關係,更可了解「義」
之涵意,子曰:
60 〈中庸〉:「仁者人也,親親為大;義者宜也,尊賢為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
朱熹,《四書集注》,〈中庸〉,頁 28。
61《論語注疏》,〈衛靈公〉,頁 139。
62朱熹,《四書集注》,〈衛靈公〉,頁 165。
63錢穆,《論語新解》,(臺北:素書樓文教基金會,2000),頁 465。
64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一),(臺北:三民書局,1995),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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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義以為上。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65 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66
「義以為上」,指以義勇為上。君子、小人,則指在位者、平民而言。67在位者握 有權力若有勇無義,則有亂逆之事發生。平民沒有權力,有勇無義則淪為盜賊。
在此「義」,為合宜之義。意即不論君子或小人,內在之勇必以義為憑藉,才不 致為亂為盜。《正義》曰:「適,厚也。莫,薄也。比,親也。言君子於天下之人,
無擇於富厚與窮薄者也,但有義者則與相親也。」68朱注曰:「適,專主也。莫,
不肯也。比,從也。」朱熹又引謝氏曰:「適,可也。莫,不可也。……無可無 不可之間,有義存焉。」69蔣伯潛釋曰:「適,為敵,是反對的意思。莫,與慕 一聲之轉,是向慕的意思。比,是接近的意思。」70綜上所述,可知君子評判天 下事,或擇其所親近之人,皆以「義」為準則,「義」乃是內在的價值判準,也 是成為「君子」之必要條件。義與利之存心,則成為君子與小人之間的差別,子 曰: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71
朱熹在此章注曰:「義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72朱熹將「義」之 基礎,歸於「天道」,「義」即是由「天道」下貫於人之「天理」。因此,「義」應 是成就完美人格所必備之德性,具有「內在性」73與「普遍性」之特質﹔「利」
則來自人情之私,僅具「特殊性」,74「義」、「利」互不相容。此外,在使役人民,
亦需合乎「義」之標準,孔子曾告訴子產:
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民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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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論語注疏》,〈陽貨〉,頁 158。
66《論語注疏》,〈里仁〉,頁 37。
67蔣伯潛,《新刊廣解四書讀本》(論語‧學庸),(台北:商周出版,2011),頁 380。
68《論語注疏》,〈里仁〉,頁 37。
69朱熹,《四書集注》,〈里仁〉,頁 71。
70蔣伯潛,《新刊廣解四書讀本》(論語‧學庸),(台北:商周出版,2011),頁 140。
71《論語注疏》,〈里仁〉,頁 37。
72朱熹,《四書集注》,〈里仁〉,頁 73。
73黃俊傑說:「孔子思想中的『義』的思想涵義具有明顯的『內在性』,而不具有『超越性』。孔 子將『義』與『仁』及『君子』等觀念結合,正是由『義』的『內在性』所決定。」見氏著,〈第 五章 義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孟學思想史論‧卷一》,(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1),頁 143。
74黃俊傑,〈第五章 義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孟學思想史論‧卷一》,(台北:東大圖書公 司,1991),頁 139。
75《論語注疏》,〈公冶長〉,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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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注:「恭,謙遜也。敬,謹恪也。惠,愛利也。」76《正義》曰:「義,宜也。
言役使下民皆於禮法得宜,不妨農也。」77意即在位者使令人民,必須「公正合 理」,人民才會心悅臣服,依令而行。
以下一則雖出自子路之口,實則子路傳述孔子之語。子路曰:
不仕無義。長幼之節,不可廢也;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欲潔其身,
而亂大倫。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78
君臣有義乃為五倫之一。「不仕無義」,即言「不做官,則廢君臣之義」。若因官 場險惡,為保自身之清潔,而隱居不仕,乃是廢了人倫之義,此乃孔子所反對的。
綜上所述,「君子」之義,到了孔子的時代,從早期的「社會地位」轉而成 為指「德性高潔之士」,具有「完美之人格」,79成為具有高度自覺意識之化身。
君子之行事,「義之與比」,「義」成了君子行事的標準,「使民也義」亦是同樣的 規準。孔子並以「義」、「利」對舉,說明君子與小人之差別。最後一則,「義」
則成了君子出仕的準則,是立身處世的依據。以上「義」字之義,從「宜」義延 伸而來,作「適宜」、「正當」、「道理」等解。因此,蔡仁厚先生對「義」則有如 下的考察:
1、義有定然性、不變性,是「理」之應然與必然。
2、義亦有時宜性、適應性,是「事」之所宜為、所可為。80
「義」出自「理」,涉及道德主體的應然判斷,也就是身為「主體」的「我」,在 人事儀則的處理上,以「義」為內心判斷規準,才是君子的表現。並且「義」具 有「權宜」之精神,能因人、因事、因地制宜,一切歸之於理,以實現道德之價 值。81
依據陳大齊先生的觀察,他認為「義」,具有消極和積極的兩層意義。「義」
的消極意義可稱為 「不固」,「不固」就是不固執或不執著的意思。也就是呼應
76朱熹,《四書集注》,〈公冶長〉,頁 79。
77《論語注疏》,〈公冶長〉,頁 44。
78《論語注疏》,〈微子〉,頁 166。
79黃俊傑,〈第五章 義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孟學思想史論‧卷一》,(台北:東大圖書公 司,1991),頁 136。
80蔡仁厚,《孔孟荀哲學》,(臺北:學生書局,1994),頁 122。
81 曾春海說:「孔子重『義』,用『權宜』的精神,一方面毋必,毋固,毋意,毋我﹔一方面則 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以求歸之於理,以成之為德也。」見氏著,〈論語 中禮義與仁的關係〉,《儒家哲學論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89),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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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所說「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82、「無可無不可」83的「不固」
態度。所謂「義」的積極意義,可稱為「中」,即是對於當下的刺激,採取了最 適宜的反應,而收到最好的效果。因此,義的定義可稱為「不固而中」。84由「義」
的積極意義來指導消極意義,依「義」而行,「義」成為指導行為的最終依據。
「義」由「宜」義延伸,其涵義可統攝人際一切行為,無論從政治、社會、
倫常秩序上,應表現其該有的義務責任,並能以內在道德法則為準,85這就是合
「義」的表現。孔子提出「義」之觀念,最重要就是將外在表現的「禮」,訴諸 內在依據,此一依據則是道德意識之所在,透過內在精神自覺,而賦予「禮」之 能動性。「義」給了「禮」內在之道德依歸,「禮」之價值因有了「義」才能發揚 光大。在修養品格上,透過「義」之指導、節制與貫串作用,86定能成就「君子」
之理想人格。因此,勞思光說:
孔子提出一「義」之觀念,於是「禮之基礎」歸於自覺,而「禮」成為一
「自覺秩序」——即「文化秩序」,不必依「天道」,不必傍「自然」。此 是「攝禮歸義」一大肯定意義之所在。87
也就是說,「義」之觀念的提出,使「禮」擺落宗教意涵之牽絆,而能更朝向人 文精神之意義邁進。
仁、義為人心之自覺、價值之判準,落實於外在表現則為禮,仁、義應優先於禮,
禮之價值即因立基於仁、義,孔子之禮論則因有了仁、義內涵之擴充,而建構更 為飽滿成熟之學說思想。
82《論語注疏》,〈里仁〉,頁 37。
83《論語注疏》,〈微子〉,頁 166。
84陳大齊,《孔子學說》,(臺北:政大出版委員會,1964),頁 137~140。
85 義之涵意廣泛,約可見於三方面:一、由社會成規或習俗之宜說「義」,即合乎社會規範之「宜」; 二、就個人分位所含蘊之應行之責任與當得之權利言,是落於社會各重人際關係之理序之「宜」
上說,無論政治、社會或倫常理序,同樣適用;三、形上而內在之道德意識或法則所命之應然之
「義」。見方穎嫺,《先秦之仁義禮說》,(臺北:文津出版社,1996),頁 35。
86陳大齊先生指出,孔子所說的義,具有三種作用:一、指導作用:指導何者應為與何者不應為 的作用;二、節制作用:意即扶持諸般事情遵行正路而遏制其走入邪途的作用,亦即保障安全防 止流弊的作用;三、貫串作用:意即遍佈且透入於諸種應為的事情之中,而諸種應為的事情莫不 為其貫串。見氏著,《孔子學說》,(臺北:政大出版委員會,1964),頁 126~132。
87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一),(臺北:三民書局,1995),頁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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