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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翻譯文學與臺灣出版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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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基於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探討大學生的西方翻譯文學作品閱讀行為、以及其 讀物來源與平時圖書館使用習慣之相關性,第二章文獻探討共分為三節,第一節 為翻譯文學與臺灣出版發展歷程;第二節為大學生閱讀行為相關研究;最後一節 則為大學圖書館使用與閱讀相關研究。

第一節 翻譯文學與臺灣出版發展歷程

基於本研究欲探討大學生之西方翻譯文學作品閱讀行為,勢必要先釐清何謂 翻譯文學、以及其在臺灣的發展歷程與現況,期望從中瞭解翻譯文學對臺灣之重 要性與特質,並作為本研究之研究工具設計依據。本節內容共分為三部分,第一 部分為西方翻譯文學作品概介;第二部分為在臺翻譯文學的出版發展歷程;第三 部分則針對臺灣西方翻譯文學史相關研究進行文獻回顧。

一、西方翻譯文學作品概介

為達本研究欲探索大學生偏好閱讀之西方翻譯文學作品為何、以及其閱讀行 為等研究目的,本節首先對西方翻譯文學作品做一簡單概介。西方翻譯文學作品 係由「西方文學」、「翻譯文學」、「文學作品」三個概念組合而成,基於本研究係 將「西方翻譯文學作品」作為研究大學生閱讀行為之讀物,而非以分析其文本內 容或寫作手法為研究要旨,故此部分不另針對此文類之文學理論層面進行闡釋,

僅分別探討三個概念的定義與範圍,以瞭解西方翻譯文學作品之意涵,並作為設 計本研究之研究工具時的基礎。

(一)西方文學

根據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 n.d.)所定義之「西方文學」

(Western literature),係指從古至今以印歐語系為大宗、同時涵蓋其他與西方密切 相關的語言之文學史。西方文學起源於古希臘和羅馬,經由基督教保存、改造、

和傳播後,傳入歐洲大陸以及歐洲人定居的其他地區,在其寫作主體上有一定特 徵與一致性,可以與世界其他文學明確區別開來。除了大英百科全書由語系和文 學起源來解釋西方文學一詞外,「地域」亦是常見作為界定西方文學之標準,然 根據各學者專家對於「西方世界」的認知差異,則會產生不同的西方文學定義。

韋一空(2007)指出近代傳播媒體所慣用之「西方」係指稱歐洲、美國、南 美洲、澳洲等地區,而其本身則為縮小研究範圍,僅將「西方世界」之範圍界定 於歐美。張靜二(2004)則認為「西洋文學」(即西方文學)大致泛指歐美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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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考量到文化影響層面,非洲、土耳其、以色列皆應屬於西洋文學的一部分,而 大洋洲的澳洲與紐西蘭因為白人居多,亦同樣納入西洋文學之地理範疇。李青親

(2010)則是參照《中文圖書分類法》870 類的西洋文學與 880 類的其他各國文 學,將西方文學之範圍界定為包括古代西洋文學、近代西洋文學、英國文學、美 國文學、德國文學、法國文學、義大利文學、西班牙文學、葡萄牙文學、俄國文 學、北歐各國文學、中歐各國文學、東歐各國文學、美洲各國文學、非洲各國文 學、以及大洋洲各國文學等。

(二)翻譯文學

著名語言學家與翻譯理論家 Jakobson(1959)將廣義的「翻譯」(translation)分 為三類,包含(1)語內翻譯(intralingual translation):同一種語言中的不同符號間之 轉換,如將同屬中文之文言文轉為白話文;(2)語際翻譯(interlingual translation):

不同種語言之間的轉換,如將中文轉為英文;以及(3)符際翻譯(intersemiotic translation):不同符號間之轉換,包含用圖像、手勢、電影、音樂等非語言符號 與語言符號間之轉換。而一般所稱之「翻譯」即是指語際翻譯,是將原文本所使 用的語言、即來源語(source language),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即目標語(target language),簡而言之,語際翻譯就是來源語以及目標語兩種語言之間的轉換(廖 柏森等,2013)。

近年來,則有不同學者針對「翻譯」所帶有潛在的文化意涵對其重新定義,

如米樂(1993/單德興譯,1995)即認為「翻譯」一詞指將原來用一種語言寫成 的文本,以跨越語言、國家、及文化隔閡為目的,重新以另一種語言的文本展示。

翻譯作為不同文化背景之間交流的方法,其定義已超越簡單的語言轉換,而是文 化間的轉換以及跨文化的闡釋,「文學翻譯」(literary translation)即屬於跨文化的 一種翻譯活動(王寧,2013)。文學翻譯係指譯者透過文學藝術手段、以文學語 言的形式,將小說、散文、詩歌、紀實文學、戲劇、以及影視作品等文學物件進 行再創造的一個複雜過程,其特質為譯作在帶有譯者本身的主體性、創造性的同 時,也必須兼具對原著的依附性、從屬性,而「翻譯文學」即是文學翻譯的產物

(鄭海凌,1998)。

最後,「譯者」作為翻譯作品的再創造者,為一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其不 僅需同時具備優秀的外語能力與中文造詣,對與譯作相關的外國文化與專業知識 更是必須瞭若指掌,才能達到翻譯的最高境界—「信、達、雅」(謝瑩潔,2016)。

然 Venuti(2004)在其著作《The Translator’s Invisibility: A History of Translation》中 提到,當譯者的翻譯功力達到一定水準,會使讀者在閱讀翻譯作品時,潛意識地 認為自己所閱讀的就是原著,並僅將注意力放在作品本身與原著作者上,造成譯 者如同「隱形」一般的狀態。Chung(2015)在大學生閱讀翻譯文學作品的研究中,

即指出臺灣的大學生讀者在對於譯者的認知方面存在類似情形,經由該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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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發現,約 43%的大學生無法命名出任何一位譯者、約 42%的大學生對譯者 的印象模糊,僅 15%的大學生能清楚說出一位或以上的譯者,然而,其所提及的 譯者皆為媒體上常見之名人或聲譽極高的學者專家,如:朱學恆、梁實秋、余光 中等,與該研究中顯示大學生所喜愛閱讀的翻譯作品之譯者完全無關,顯示大學 生在閱讀翻譯作品時,譯者通常並非其關注的焦點。

(三)文學作品

「文學作品」的定義與範圍依據各學者專家對於「文學」(literature)的定義 而有所不同。根據教育部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文學的定義,廣義的文學 泛指一切思想的表現,並以文字記述的著作,而狹義的文學則專指以藝術的手法,

表現思想、情感或想像的作品(教育百科,無日期)。對文學下了類似定義的尚 有沈謙(2002)在《文學概論》一書中所提及之「廣義的文學泛指一切學術知識 及文化內涵或泛指一切著述;狹義的文學則指訴感情和想像以激發接受者興趣和 感動的純文學作品」。而一般所指之文學作品多採文學之狹義,如鄭海凌(1998)

即指出文學作品內容豐富多彩,具有形象性與藝術性,且可以體現出作家獨有的 寫作風格,並創造出引人入勝的藝術意境,是非文學作品所不具備之特質。

文學作品可以根據不同系統與特徵進行分類,如歷史時間、類別、體裁、讀 者、思想風格等(Encyclopedia Britannica, n.d.)。一般而言,文學作品多以具體的

「文類」來指稱,回顧中外文學作品體裁之流變,共有「二分法」、「三分法」、「四 分法」三種劃分方式(顧正萍、黃培青,2015)。「二分法」係中國古代及古希臘 按照「韻」之有無,將文學作品分為有韻的韻文與無韻的散文兩大類,是最為籠 統的分類方式,因其無法展現所有文學體裁之特點,且隨著文學體裁逐漸豐富多 樣已不敷使用。「三分法」則是根據形象塑造、思想情感表達、以及反映社會生 活的表現方式之不同,將文學作品劃分為敘事、抒情、戲劇三大類,其具有相當 的科學性與概括性,在文學的創作與鑑賞中被廣泛使用。最後,「四分法」是根 據文體、結構、表現形式與內容的不同特點,將文學作品劃分為詩歌、散文、小 說、戲劇四大文學體裁,因其分類標準與名稱全面而具體,是目前中國文學理論 最常採用的分法(張榮翼、李松,2012),其係融合中西文學觀而成:詩歌與散 文是中國傳統文類,而小說與戲劇則是受到西方文學傳統之影響後,逐漸發展並 受到重視(陳國球,2016)。

二、臺灣翻譯文學出版發展歷程

基於本研究所指之西方翻譯文學作品主要以歐洲、美國、美洲以及紐澳文學 之中譯本為主,考量臺灣各時期的時代背景與殖民統治環境,此部分將臺灣的翻 譯文學出版發展情形聚焦於二戰後,並針對 1945 年後至今的翻譯文學在臺發展 歷程與現況進行概述。

走私引進(邱炯友,1995;辛廣偉,2000)。臺灣於 1945 年二戰告終後的初期,

遭受了文化、經濟與政治的衝擊,因此圖書出版業發展仍處於受阻狀態(蔡盛琦,

(1956-1960)、《文星》(1957-1966)、《現代文學》(1960-1973)、《純文學》(1966-1972) 等皆曾翻譯多國文學名著。此外,1954 年創立的皇冠出版社初期即以翻譯西方 文學為主、1960 年代中期成立的志文出版社則是臺灣第一家專以中譯西方圖書 為主的出版社(賴慈芸,2011;鄒振環,2014)。而在戰後與戒嚴期間美國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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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外交政策下,促使美國文學大量譯介到臺灣,並造成當時美國文學翻譯在臺獨 大的現象(張思婷,2015)。

另一方面,臺灣與譯書相關的重大變革包含開放翻譯權及「六一二大限」, 兩者密切關聯。臺灣著作權法在 1985 年前原採註冊保護主義,著作必須經過申 請與核准後才享有著作權法保護,而臺灣於 1985 年 7 月修訂著作權法,改適用 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只要一完成就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然此時的著作權法,

也僅適用於國內與美國著作,意即臺灣的出版業者依然可自由翻譯美國以外的著 作而不違法,直到 1992 年著作權法再修正,所有合於著作權法規定之國內外著 作皆適用創作保護主義,出版社需經過同意或合法授權、並支付版稅,始可在臺 灣進行外國著作的翻譯出版。而在 1992 年修法前所有未經授權就印製的譯本,

也僅適用於國內與美國著作,意即臺灣的出版業者依然可自由翻譯美國以外的著 作而不違法,直到 1992 年著作權法再修正,所有合於著作權法規定之國內外著 作皆適用創作保護主義,出版社需經過同意或合法授權、並支付版稅,始可在臺 灣進行外國著作的翻譯出版。而在 1992 年修法前所有未經授權就印製的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