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趨勢
第一節 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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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
聯合國最初在 1985 年通過「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United Nations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4,1999 年擴展了其中之內容,又於 2015 年 12 月 22 日修訂並再次通過。該準則闡明有效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執法機構及 補救制度之主要特點,其內容協助會員國制訂及執行適合自身經濟、社會及環 境情況之國內法律、規則及條例,有助於促進會員國之間之國際執法合作。考 慮到所有會員國消費者之利益與需求,意識到消費者往往在經濟能力、教育程 度及議價能力方面處於劣勢,肯認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產品,並應促進公正、
公平、永續經濟、社會發展及環境保護,該準則目標如下:
一、協助各國實現或保持對消費者之適當保護;
二、促進能滿足消費者需要與期望之生產及銷售模式;
三、鼓勵消費品生產及銷售者之高度道德行為;
四、協助各國制止在國內及國際上所有企業對消費者不利之商業行為濫 用;
五、促進獨立之消費者團體發展;
六、推動消費者保護領域之國際合作;
七、鼓勵發展市場條件,以較低之價格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
八、促進永續消費。
該準則適用於企業與消費者之交易,包括國有企業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及服 務。其消費者保護政策包括會員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者福利制定之 法律、條例、規則、架構、程式、決定、機制、方案以及私營部門之標準及建 議。另外,該準則所稱「消費者」一詞,一般指主要為個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4 UNCTAD,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United Nations, 2016, p.3-22;林建智,同註 1,
頁38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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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消費之自然人,不論其國籍如何,但同時承認會員國可採取不同之定義以 滿足國內具體需求。會員國應制定、加強並維持強而有力之消費者保護政策,
同時考慮到該準則及有關之國際協定。會員國須根據各國之經濟、社會及環境 情況以及民眾之需求,並考慮到措施之成本及效益,確定其消費者保護之優先 事項。該準則旨在滿足以下合理需求:
一、消費者能夠獲得基本商品及服務;
二、保護弱勢及處於不利地位之消費者;
三、保護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免遭危害;
四、促進及保護消費者之經濟利益;
五、消費者能獲得適足資訊,使其能根據個人期望及需要作出知情選擇;
六、開展消費者教育,包括消費者所作之選擇對環境、社會及經濟後果之 教育;
七、提供有效之消費者爭議解決與補救機制;
八、有成立消費者組織及其他相關團體之自由,且該等組織在影響消費者 之決策過程中可表達觀點;
九、促進永續消費模式;
十、為使用電子商務之消費者提供保護,其程度不低於使用其他商務形式 之消費者得到之保護;
十一、保護消費者隱私及全球資訊自由流動。
所有會員國都應努力提倡永續之消費模式,但同時適當考量到共同但有區 別之責任原則,發展中國家之特殊情況及需要應得到充分考慮。在與消費者進 行商業活動時,應遵循下列良好商業行為之原則:
一、公正和公平對待消費者。企業在與消費者有商業關係之所有階段都應 公平和誠實,使之成為企業文化之一部分。企業應避免對消費者造成 損害之行為,特別是針對弱勢及處於不利地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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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行為。企業不得對消費者採取非法、不道德、歧視或欺騙性行 為,例如濫用行銷策略、不正當之收債或其他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不必 要風險或損害之不當行為。企業及其授權代理人應適當考慮消費者之 利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目標,並承擔相應之責任;
三、資訊披露及透明度。企業應就貨物、服務、條款、條件、有關費用及 最後成本,應提供完整、準確、無誤導之資訊,使消費者能夠作出知 情決定。企業應確保消費者不論使用何種技術方法,都能獲得上述資 訊,特別是關鍵條款及條件之資訊;
四、教育及提高相關知識。企業應適當之制訂各項方案及機制,協助消費 者獲得必要之知識與技能,以瞭解包括財務風險在內之各種風險,能 夠作出知情決定,並在需要時獲得專業之建議與協助,最好是來自獨 立之第三方;
五、保護隱私。企業應在收集及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時,通過多種措施,
如控制、安全、透明度及同意機制,保護消費者之隱私;
六、消費者申訴及爭議。企業應提申訴訴處理機制,使消費者能迅速、公 平、透明、廉價、方便、有效率地解決爭議,不造成不必要之費用或 負擔。企業應考慮採用涉及內部申訴處理、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以及 客戶滿意度準則相關之國內和國際標準。
在「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之準則內容部分對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國家政 策、人身安全、促進及保護消費者之經濟利益、消費品及服務之安全及品質標 準、基本消費品及服務之分銷措施、爭議解決與補救、教育及宣傳方案、促進 永續消費、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涉及特定領域之相關措施,做了具體之規 範。本文將針對與金融消費者密切相關之金融服務部分詳加介紹,該準則建議 各會員國應適當之建立或鼓勵以下措施: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監理及執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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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督機構有必要之權力及資源能夠執行其任務;
三、適當控制措施及保險機制保護消費者資產,包括存款等;
四、改善促進金融素養之金融教育策略;
五、公平待遇及適當揭露,確保金融機構為其受權代理人之行為承擔責 任。金融服務提供者應制定有關利益衝突之書面政策,説明發現潛在 之利益衝突。若金融服務提供者與第三人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則應 揭露予消費者,避免消費者因利益衝突而受到損害;
六、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其受權代理人負責之商業行為,包括負責任之放貸 及銷售符合消費者需求及財力之產品;
七、適當控管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之金融資料,包括使其免遭欺詐及濫用;
八、建立提高匯款成本效率及透明度之監理框架,以便向消費者提供明確 資訊,說明資金轉移價格及交付情況、匯率、所有相關費用,以及提 供資金轉移不成之補救辦法。
該準則在金融服務部分亦提及會員國應採取措施,加強並整合關於金融普 惠、金融教育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政策。會員國可審議關於金融服務之相關國 際準則及標準,並適當的將這些準則及標準用於其經濟、社會及環境中,以便 予以遵守,並協同其他會員國跨界執行。會員國可參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 織」(OECD)與「二十國集團」(G20)共同頒訂之「金融消費者保護高層次原 則」(High-Level Principles on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二十國集團」
(G20)之「創新性普惠金融原則」(Principles for Innovative Financial Inclusion) 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金融消費者保護良好實務」(Good Practices for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