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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消費惡客之界定

第三節 金融消費惡客之實例

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812/201812201946483.html (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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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除是意圖不當得利且違反法律規定之金融消費惡客外,又須根據 其行為之嚴重程度而牽涉不同之刑責。

第二項 搭便車行為

搭便車行為係指金融消費者濫用資源或服務,意圖不勞而獲及避免支 付之行為。本文依訪談內容及評議中心案例,舉出以下二則實務上金融消 費者搭便車行為之例:

壹、無繳交保費之意願

2018 年 4 月我國○○保險公司業務員 X 通知客戶 A 其強制汽車責任險 保單即將到期,A 係經朋友介紹並已由業務員 X 服務 4 餘年,因此兩人十 分熟識,逐麻煩業務員X 代其繳交保費,並於同月底匯保費之金額予業務 員X。而後於 2018 年 6 月,業務員 X 通知 A 其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即將到 期,A 如同前述作法,麻煩業務員 X 照往年相同之保險金額代其繳交保 費,業務員X 於 2018 年 6 月繳費完畢,該保單逐於 2018 年 7 月 18 日生 效。至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0 月,A 聲稱其於國外工作不方便匯款,而 後則拒接業務員X 之電話。2019 年 4 月業務員 X 透過朋友再次聯絡上 A,然而 A 卻告知業務員 X,其並無第三人責任險之需求,拒絕付款,並 要求解除該契約84

貳、撤銷契約要求

丙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於 2012 年 8 月間透過電話行銷專員向○○壽險公

司投保保本保險(下稱系爭保單),並已繳交75 期之保險費。系爭保單之 保單簽收回條乃係隨保單及條款一同寄出,被保險人丙業已收受前開保單 簽收回條,且未於收受後10 日內行使其撤銷權,亦未於投保後一年內依民

84 呂雅庭,2019 年 6 月 14 日,當面訪談,我國某保險公司業務人員 X,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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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93 條行使其撤銷權。然而,被保險人丙於 2019 年初卻主張○○公司之 電話行銷專員未明確說明系爭保單之內容,且其並未寄回系爭保單之簽收 回條,故欲撤銷系爭保單,請求解除系爭保單及返還所繳之保險費85

第三項 不合作行為

不合作行為金融消費者被認為是粗魯、不合作或提出不合理之要求,

本文依訪談內容及評議中心案例,舉出以下二則實務上金融消費者提出不 合理要求之例:

壹、要求送禮並登門道歉

我國○○保險公司之客戶 B 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於 2019 年 1 月初聯 繫工作人員前往其住所辦理。隨後該保險公司之客戶服務部門即接到B 之 申訴,內容表明為其辦理減額繳清之工作人員衣著隨便、態度不佳且服務 不專業,要求該名工作人員及其主管登門致歉。經了解該名工作人員當日 僅著polo 衫,無穿著正裝為 B 提供服務,因此該工作人員及其主管於收到 客訴之隔一工作天即以電話聯繫方式向B 表達歉意。於同月底 B 再次向客 戶服務部門提出申訴,主張該公司處理怠慢、道歉不誠懇等語,並揚言要 在網路平台公開該公司之疏失,再次要求登門致歉並指定特定品牌之太陽 餅做為過年之賀禮以表誠意86

貳、提出無理由之賠償要求

丁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於 1994 年 10 月 28 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

險並附加附約(下稱系爭保單),被保險人丁於 2013 年 11 月 1 日申請將系爭 保單由半年繳變更為年繳保費,因其長期罹患精神方面之疾病,故該保險

85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 108 年評字第 580 號。

86 呂雅庭,2019 年 10 月 2 日,當面訪談,我國某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部專員 Y,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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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務員透過被保險人丁之家人協助簽署文件,並由其家人確認丁已知 悉並同意變更內容。被保險人丁於2006 年至 2017 年曾向保險公司申請豁 免保險費共18 次,故縱使其於前述時間未知悉變更之內容,至遲於 2014 年申請豁免保費時已可知悉系爭保單變更之情事。然而,被保險人丁於 2018 年卻主張○○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未經本人同意及簽名即自行補發保單,

致其身心受創嚴重,故請求賠償300 萬元。另外,自 2002 年至 2017 年間 被保險人丁已多次申請理賠,多年間皆未有反映對收到款項之疑慮,然卻 於解約後,對多年前之契約變更加以爭執87

第四項 報復性行為

推卸責任可能之發生原因為「與期望不符」、「不願承擔後果」、「願賭 不服輸」等,故其可視為報復性行為之驅動因素。以下舉出實務上金融消 費者推卸責任之例:

金融消費者 C 於 2015 年 11 月以自身為要保人,其 20 歲之子 D 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躉繳投資型保險(下稱系爭保單),2015 年底至2017 年底間,系爭保單之投資績效大致上皆為正值,然而於 2018 年系爭保單之投資標的大幅虧損,以致於大約損失 140 萬台幣。

2018 年 7 月被保險人 D 聲稱系爭保單乃係由其父親 C 所購買及簽名 而非其所親簽,且並無取得其本人之同意,故被保險人D 以對於系爭 保單之存在不知情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返還所繳之保險費及投資標的 損失之金額88

87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 107 年評字第 973 號。

88 呂雅庭,2019 年 4 月 30 日,當面訪談,我國某保險公司理賠部專員 Z,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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