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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父權體制及性別權力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職場父權體制及性別權力關係

女性主義運動經歷了三波運動,早已揚棄了單一性、普同性,男女二元對 立的思想和男性霸權的理論,轉而重視主體性、語言和文化脈絡的重要性(蔣 淑如,2012)。至此,性別不再是單純生物性的差異,而是社會文化的性別。兩 者必須加以區分,才能指出男女兩性間的關係及其互動產生的意義,都是社會、

文化、歷史建構的,不能視為自然、不變、命定的,也才能犀利地分析性別不 平等的原因(方德隆,2005)。

工業化生產使得工廠大量生產取代家庭手工,重視經濟科技甚於生命的延 續,因而相對貶低女性的價值。男性的能力或價值被視為優於女性,女性因為 生育及養育小孩,活動領域被限制於家庭內,而男性卻可以在公共領域中謀求 各種社會資源及權力的分配,更加強化了女性從屬男性支配的現象(陳光中、

秦文力、周愫嫻譯,1995;方德隆,2005)。十九世紀中期萌芽的第一波女性自 覺運動,開始爭取與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此展開一波波女性主義運動。因 此,本節首先探究性別意識、性別意識型態、職場父權體制及性別權力關係逐 一加以探討說明。加以整理分析。

壹、性別意識

意識(consciousness)不是一個東西,而是一種過程,一種與他人互動的 進行式(Ferguson, 1984)。Wilcox(1997)認為性別意識,指的是對於性別的認 定(identification)、對權力的不滿、對體制的譴責與集體行動的認識。性別意 識雖不見得是一種意識型態,但Gerson 與 Peiss(1985)認為:在一個連續體上,

依 其 不 同 位 置 , 可 將 性 別 意 識 分 為 三 種 型 態 , 分 別 是 性 別 覺 察(gender awareness)、女性/男性意識(female/male consciousness)與女性主義/反女性主 義意識(feminist/anti-feminist consciousness)。

性別覺察,牽涉了對於既有性別關係系統不具批判性的描述,人們接受了 現存社會對於性別的界定,認為它是本然(natural)而無法避免的,而且性別 覺察是接下來兩種意識發展所必須。女性/男性意識建立在性別覺察的基礎上,

從性別覺察階段對於男女對應特質的表面描述,至此認識到了其中男女相互的 權利與責任關係。而女性主義/反女性主義意識,則是一種意識型態,對於性別 關係系統採取非常清晰的挑戰或防衛,同時共享群體認同,並逐漸政治化而導 致社會運動的產生。

影響性別意識的因素包括:原生家庭背景、性別歧視的主體經驗、論述的 啟發、女性典範等;其內涵則是對於女性以及其他弱勢團體處境的體認與省思,

通常會造成個人更為深層的自我認知、定位、與改變(吳書勻,2002;朱嘉琦,

1996)。鄭潓妏(2000)同樣認為原生家庭以及婚姻生活中性別不公平的經驗,

加上反思的學習情境,促成個人性別觀點的轉化。陳秀玲(2010)雖以「男女 具有同等能力」之性別意識做為形塑其領導信念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也因此深 刻反思並記錄其擔任領導角色時所遭遇的性別刻板印象、角色及認知衝突、公 共關係經營之困境。

性別意識的發展歷程,並非是一個線性的、有預設終點的、由低往高的階 段發展歷程,它沒有明確的起點,是一個緩慢、持續永無休止流動的過程(畢恆 達,2004)。但其界定通常都涵蓋了對於群體社會位置之理解、對權力關係的批 判,以及採取集體行動之必要(Gurin & Townsend, 1986)。顯然欲促成個人、群 體性別觀點的轉化,性別意識持續正向的發展實屬必要,故其內涵不僅包括了 對個別機構的性別政權、整體社會的性別秩序及存在其間的個人、群體與組織 彼此連結與區隔的性別關係的理解,更包含了對此性別關係中所存在的權力宰 制與不公的批判,以及如何透過並凝聚集體力量來改變此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 係。

貳、性別意識型態

「意識型態」源自英文“Ideology"一詞,從「理念」(idea)演變而來,

意思是觀念的科學,是指一種觀念的集合,被理解為一種具有理解性的想像、

一種觀看事物的方法,存在於共識或是指由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對所有社會成員 提出的一組觀念(人民日報譯,著,2004)。由於意識型態是社會決定或制約觀 念的過程與結果,存在於每一個文化或社會之中,是一個社群依其生活情境與

團體利益,所建立起的一套邏輯思維與觀念系統(簡先得,1995)。也因此,直 接關係著文化或社會秩序的一種集體意識或世界觀(顏慶祥,1995)。

意識型態源於既存的社會文化當中,並受社會文化因素影響所形成的系統 性價值觀念體系,具有強制性及強烈的情感色彩,可以凝聚團體意識,並指導 行動方向(Shils, 1968;引自方德隆,2005)。意識型態塑造了我們的感覺、思 想與行動,但意識型態所提供的知識是片面的或篩選過的,同時也會把世界的 某些面向建構成自然的、普遍的,不易察覺為社會的產物(俞智敏等譯,1995)。

同時,意識型態通常都擁有特定的、強烈的,及毫無疑問的假定,對於斷言事 實(理念或價值)是什麼及相信事實應該是什麼之間的界線非常模糊(王佳煌 等譯,2002)。因此,意識型態也可能成為一種「虛假意識」,扭曲個人對社會 實體的看法,為社會中當權階級服務(Apple, 1990),遮蔽了社會實際情況,藉 以穩定社會情況(張明貴譯,2005)。

意識型態雖源自馬克斯主義的階級關係,現在卻廣泛地傳播與環繞於其他 優勢的關係中,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性別。性別意識型態通常並不顯而易見,且 大部分都是社群中多數人所同意且可接受的,在許多社會面向中存在著微妙的 支配關係,特別是在意識型態的假設上,持續地透過論述而重新制定與循環,

成為人們習以為常的或自然化的知識。如此常態性知識,使得工作上的權力差 異與不公、困惑或朦朧,變形成了一種具有說服力與持久性的常識性假設-像 是「只有兩性」的「自然狀態」(Lazar, 2005)。

性別刻板印象在角色特質、家務分工及職業類別上最為明顯(謝美年,

2004)。最常見的性別刻板印象就是男陽剛/女陰柔,若男性跳脫陽剛特質的性 別框架時,通常會被冠上「娘娘腔」等具有貶抑性的稱號;反之,女性被稱為

「男人婆」(鄭雅鈴,2009)。陰柔特質與陽剛特質是建構父權文化的要素,將 男人與女人刻畫成「對立的兩性」,各自擁有性別體系的二元分類特質:男性是 有攻擊性、勇敢、理性等。相反地,女性則不具攻擊性、害羞、柔弱、缺乏自 信等。這種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以普遍性的意識型態出現,促使人們在社會可接 受的性別認同上維持穩定的自我感覺,也型塑男女之間「支配-服從」的對應 關係(成令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譯,2008)。

女性主義者意識到男性觀點的生活方式,使女性長期處於不利的地位,除

了被排除於知識生產之外,資源分配不均,受到支配與剝削。因此,開始質疑 女性受到壓迫的性別意識型態。由於性別意識型態是以男性優越意識有關的世 界觀為主導,透過教育、媒體等機制扭曲人們的觀感,主宰了性別差異及兩性 關係,並潛移默化、合理化日常生活中的性別偏見和刻板印象。因此,性別意 識型態有時也被稱為父權意識型態(游美惠,2001)。男性和女性,分別立於支 配與被支配的階層關係(成令方等人譯,2008)。

一、父權體制

儘管對於女性受壓迫的來源及解決策略的主張不同,而有了不同派別的 女性主義,但無論何種派別,無不預設性別不平等的存在及其問題性(成令 方等人譯,2008)。女性主義者批判父權體制不遺餘力,認為父權社會中的男 女兩性關係存在著壓迫與宰制,Sokoloff 認為「父權體制」是使男性可以支 配女性的社會權力關係之總體,顯現男性支配的制度性結構面向。Connell

(1995)更以國家機器的觀點,來探討父權體制的性別關係運作,指出「父 權」是一套由男人掌控且被制度化的性別關係,男人在社會上擁有至高無上 的權力,藉由經濟的運作、學校、傳播媒體、教會等所傳輸的規範,一再地 複製,形成所謂的「父權制紅利(patriarchal dividend)」。就像以男性代名詞 及名詞賦予人們通稱的地位,帶給說英語文化男性象徵性的資本,透過這些 隱含性的作為,不僅「保證男性的能見度」,同時也「強化了女性的無形」(Lazar, 2005)。

父權制的性別意識型態是結構性的,持續不斷地制定和更新社會制度與 社會實踐,調停個人與社會秩序。潛藏於其中之不對稱的性別關係,在多數 組織的文化中,將男女之間的生理差異合理化(或自然化)成為尊卑優劣之 層級結構的一套信仰與說辭,默示以男性為中心的普遍性,同時也讓女性身 處其中也渾然不覺地串通一氣(游美惠,2001;Lazar, 2005)。West 與 Zimmerman(1987)主張性別是在日常行為互動中建構而成的。但我們建構 自己的性別,卻不能完全自由、隨心所欲,因為我們所處的性別秩序,對於 我們的性別實踐具有強大的形塑力量。這其中強而有力的既定範型就是「父 權結構」,賦予了男性較高的權威與地位(劉泗漢,2011)。誠如 Johnson 所

言,性別形塑限制了女人和男人在職場中和職場外的生活,我們被綑綁在這 性別的傳承中,它的核心是父權體制(patriarchy)(成令方等人譯,2008)。

1970 年 Kate Millet 或 1974 年的 Juliet Mitchell 等基進女性主義者最早引 用父權體制概念來分析性別支配問題(劉靜貞、洪金珠譯,1997)。依照字面 上意義來看,「父權體制」原本意謂著父親的統治權力,如同Mitchell(1971)

指出,年長男性(家長)對其女人和未成年子女或其他依賴人口之壓迫;但 今日的性別權力關係運作早已超出這種「父親法則」,無論丈夫、男性僱主或

指出,年長男性(家長)對其女人和未成年子女或其他依賴人口之壓迫;但 今日的性別權力關係運作早已超出這種「父親法則」,無論丈夫、男性僱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