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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德菲問卷調查與分析

本研究透過國內、外文獻探討,建構出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效果之五 大構面,基於本研究所採用之德菲法,係用以進行決策分析與判斷未來趨勢,

以謀求最佳政策,而非指標建構,故專家群對於各概念題項之共識程度,無論 高低均一併呈現,相關分析結果,綜整如表

4

所示,並說明如下:

一、處遇理論模式分析

處遇理論模式中的

4

項概念指標,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單純酒駕行為人多存 有「貪圖方便」及「心存僥倖」等心態而酒後駕車,具有高度共識程度(

DC

85%

以上),且支持程度在各題項排序為前

2

名(

M

4.37

M=4.33

);而「增 加取締措施減少酒駕」使懲罰酒駕具確定性,在威嚇理論中最具影響力,具高 度共識程度(

DC

82.68%; M=4.10

);同時專家群認為單純酒駕者採取社區 處遇,「可減少工作剝奪或人際關係隔離」之題項,亦具有高度共識程度(

DC

81.82%; M=4.07

);至於「三犯以上之單純酒駕者施以酒癮治療,會有降低 再犯的可能性」,僅具有中度共識程度(

DC

77.78%; M=3.87

)。就整體平 均共識度觀之,以理性選擇理論的平均共識度最高

(DC

88.05%)

,其次為威 嚇理論

(DC

79.30%)

,再其次為社區處遇

(DC

74.73%)

,而醫療模式則最

(DC

72.75%)

由以上分析可知,受訪專家大都認同酒駕行為為個人理性選擇的結果,為 避免單純酒駕者存有貪圖便利或僥倖心態,懲罰酒駕之確定性佔有其重要性,

雖然刑罰威嚇是抑制酒後駕車的手段之一,但並非是唯一的方法,如能施以社 區處遇,並搭配相關醫療處遇配套措施,或可減少或降低酒駕情形發生;但對 於單純酒駕犯罪者採取社會處遇或醫療處遇模式,在理念倡導上仍有待提升。

二、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分析

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包括立法政策、酒測標準和處罰規範等

3

項概念指 標,其中以「酒測標準納入法條構成要件符合明確性原則」具有高度共識(

DC

84.63%

),且支持程度之排序為第一(

M

3.97%

);針對「酒測值標準下

學術論著

1

修是妥適的」,以及「衡量酒駕者的收入作為裁罰依據」,則僅具有中度共

識(

DC=73%

)。此外,從各層面觀之,多數德菲專家就立法政策、處罰規

範等面向的共識程度均低於

70%

。整體而言,在立法與政策觀點上,除具客 觀性的酒駕標準之平均共識度接近高度共識外

(DC=79%)

,對於立法政策和 處罰規範平均共識度則偏低。

由調查分析可知,專家群較不認同或支持將單純酒後駕車者以刑罰方 式來制裁,尤其不應該針對單一個案而無限上綱的、通案性地提高處罰刑度

DC

60.74%

)及罰金額度(

DC

63.14%

),抑或針對無力繳納罰金者

DC

54.47%

)或因酒駕三次以上,一律以入監服刑之方式處理(

DC

60.86%

),立法者以嚴厲懲罰的方式回應酒駕問題,無論效果或可能衍生問

題均有待考驗。

三、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分析

在執行效益方面,

4

項衡量項目均僅達中度共識程度,其中以「刑罰化 可減少一般民眾酒駕的行為」

(DC=77.11%)

或「降低酒後駕車的案件數量」

(DC=72.40%)

的共識程度較高。由歷年來警察機關移送與檢察機關起訴的統 計資料可以獲知,並無明顯大幅下降的趨勢;若改由其他角度觀察,依警政 署統計資料,酒駕刑罰化之後,在減少酒駕肇事死亡的部分則略顯成效。

另針對單純酒駕者施以刑罰化面臨問題方面,達高度共識的項目包括

:

「因監禁而造成社會隔離,影響正常工作及生活」(

DC

81.79%

);以及「單 純酒駕者入監執行,導致監獄超收擁擠」(

DC

81.46%

),此題項之支持 程度排序為第一(

M

4.10%

)。在「造成負面標籤」、「增加警察勤務」、

「增加院檢工作」、「無法發揮矯治功能」和「增加財政負擔」等

5

項則達 中度共識度。因此,從學者專家的觀點,監禁單純酒駕犯罪者所得主要負面 效應,為造成隔離和影響正常生活,以及增加矯正處遇負荷。整體而言,面 臨問題的共識程度略高於執行效益

(DC=75.50% vs. DC=72.58%)

,支持程度 的平均數亦然;顯示現行單純酒駕刑罰化政策所帶來的衍生問題,不應被忽 略。為了降低單純酒駕者刑罰化造成的負向影響,受訪專家建議針對單純酒 駕者可採取其他轉向處遇的方式處理。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四、可行配套措施分析

在執行刑罰配套措施方面,僅達中度共識程度,其中以「入監服刑之單純 酒駕受刑人,依其需求實施適當酒癮評估及治療處遇,是預防酒駕再犯的有效 方法」(

DC

78.81%

)及「宣告

6

月以下徒刑之單純酒駕者可採行易服社會 勞動替代入監服刑」(

DC

78.25%

)等

2

個題項的共識程度較高;而「針對 單純酒駕者擴大緩起訴適用比例,並附帶一定期間酒癮治療」(

M

4.10

)和

「六月以下徒刑易服社會勞動」(

M

4.00

)等

2

項,獲得德菲專家較高支持。

在執行非刑罰配套措施方面,以「科處嚴厲的行政罰鍰(如修法提高至

30

萬元),並長時間吊扣駕照(如

3

年),可達到減少酒駕情形的發生」之題 項的共識程度最高

(DC=83.72%)

,平均支持程度則以「針對多次(

3

次以上)

單純酒駕者,經評估具酒癮傾向,得宣告禁戒處分」最高

(M=4.07)

;另外受訪 專家在「將單純酒駕者視為病犯」

(DC=81.86%)

,「藉由公立醫療院所或經政 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酒癮治療」

(DC=81.17%)

,「針對多次(

3

次以上)單純 酒駕者,經評估具酒癮傾向,得宣告禁戒處分,並結合醫療體系,建立完整監 控戒癮模式」

(DC=81.82%)

等題項方面,亦都達到

80%

以上的高度共識;但「引 進酒駕專責法庭」僅達中度共識程度

(DC=76.11%)

整體而言,無論在支持度或共識程度上,在單純酒駕刑罰化刑事政策下,

執行非刑罰配套較執行刑罰配套更受專家青睞;尤其是酒駕再累犯和酒癮者的 評估和治療;而緩起訴處分和易服社會勞動的措施,亦獲較高支持度。因此,

無論是在執行刑罰配套或執行非刑罰配套,德菲專家建議,基於刑罰謙抑原則,

未必一定要動用刑罰來處罰單純酒後駕車行為,才可以達到減少酒駕發生的效 果;結合社區模式和醫療模式的處遇對策,亦應納入考量。

五、預防對策分析

在預防酒駕對策方面,受訪專家一致認為不但要「從小灌輸酒駕法治觀 念」

(DC=88.74%)

,「依犯次給予不同講習」

(DC=87.27%)

,更重要的是政府應 藉由風險機率及結果資訊,依宣導對象採用多元的內容與手法,「提高民眾對

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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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酒駕危險的認知」

(DC=88.64%)

;而在此概念指標下的

3

個題項的個別共 識程度均達高度共識程度,且獲得高度支持

(M

4.40

以上)。顯示酒駕犯 罪的一般預防應著重於深根教育,以及提高民眾覺察酒駕風險的預防宣導;

另針對不同酒駕犯次者,應施以分流教育講習,較能達到預防效果。

就再犯預防方面,德菲專家認為應重視單純酒駕者成癮問題,並採取

「醫療優於司法」的觀念,篩檢出最需要幫助的個案,增加戒除酒癮管道,

給予醫療戒酒及多元性的處遇服務,以醫療手段達到犯罪預防之目的(

DC

85.48%

),且其支持程度亦排列第一(

M

4.20

)。其次,為維護道路 交通順暢,以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可參酌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 人之及時強制」規定,對酒駕者實施「保護性約束至酒醒」措施,降低進一 步的傷害(

DC

81.14%

)。同時為預防行為人於飲酒後企圖操控車輛再度 上路,多數專家亦支持「酒駕累犯」應被強制裝設俗稱為「酒精鎖

(Alcolock)

」的感應裝置(

DC

80.49%

),用以檢測駕駛人是否飲酒過量,進而使酒 後駕車發生憾事的風險降低。至於「降低購買酒品機會」、「課徵賣酒稅 捐」、「安排接受震撼生命教育」、「增訂助長酒駕連帶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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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則僅 達中度共識程度。因此,具有監控和治療功能的再犯預防處遇措施,獲得較 高的共識度和支持度。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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