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視察委員會制度自平成
18
年(2006
年)施行起已逾十餘年,各視察 委員會多能與刑事設施取得良好默契並發揮其效益;然囿於制度與實務運作間 差異,執行上仍面臨部分問題。法務省(2011
)雖曾製作「刑事設施視察委員 會活動指引(
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活動の手引)
」供參,以使視察委員會運作更 加順暢。惟直至目前為止,該制度仍持續面臨各種問題與挑戰:一、視察委員會執行經費之不足
視察委員會雖非屬正式公務員而未支領薪資,然其運作相關費用仍是由公 務預算項下支應。是以,視察委員會活動之頻繁程度將影響預算之需求。依前 述「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活動指引」所載,年度編列預算約供各視察委員會召 開
4
至6
次會議。然而,鑑於各視察委員會活動狀況不同,部分視察委員會甚 至因刑事設施附設分所較多,需花費更多時間進行視察,而有召開超過6
次會 議之需求。日本律師連合會(2009
)雖曾建議將預算增額至1
年可召開10
次 會議之程度,然而依該會於平成27
年(2015
年)出版之「為充實刑事設施視 察委員會之活動(
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の活動充実のために)
」手冊可得知,部 分刑事設施雖同意視察委員會得召開會議超過6
次,但於非會議召開時進行之 視察活動則不支應相關補助之狀況。此外,依據前章有關平成30
年(2018
年)視察委員會召開會議之平均次數為
6
次之數據,亦顯示多數視察委員會僅召開6
次會議左右。除預算編列問題外,費用給付範圍之認定也有差異。刑事設施施行規則第 五條雖規定視察委員會庶務工作,由刑事設施總務部庶務課處理;然而,所謂 庶務工作究竟包含哪些則未明定之。例如視察委員會之提案書、調查問卷等影 印費用,外籍收容人意見書之翻譯與郵寄費用等,該類費用究應由誰負擔,即 有認定差異。此外像是委員間為私下討論事務而於刑事設施外召開之聚會,或 是與其他刑事設施之視察委員會召開交流會等,此類活動對業務之執行具有相 當助益,但卻不屬於預算支應範圍(日弁連
,2009
)。因此,即便視察委員依 法能領取補助費用,然實際上有許多事務或活動仍需自費處理。一般論述
3
或 譯 文 二、刑事設施對收容人意見提案箱設置及意見書格式之限制
意見提案箱之設置是視察委員會了解收容人處遇問題之重要方式,且 其收受意見多寡,更牽動視察委員會運作之充實度。依前章所述實務執行方 式可得知,意見獲得多寡受到「意見提案箱設置處所」及「收容人撰寫意見 方式」兩項因素影響。然而此二項關鍵因素,卻非視察委員會可自行決定事 項。
意見提案箱之設置處若過於隱密或位於收容人不得經過之處,則收容 人即便有意見也無從投遞;若設置處過於明顯,則收容人又將擔心投遞時遭 職員發現而被報復等。是以,意見提案箱設置處所之決定,實需審慎考慮。
然而實務上設置之作業多由刑事設施負責(的場
,2013
),視察委員會雖得 提出增設或改變位置等要求,但刑事設施亦得拒絕之。從法務省平成30
年(
2018
)公布資料36可得知,部分視察委員會向刑事設施建議增設意見提案 箱卻遭機關反對之狀況,顯見意見提案箱設置權限仍由刑事設施掌握。至於撰寫意見方式,依據對視察委員會協助等事項之規定,收容人雖 可申請使用自己的便籤等紙張撰寫37後投入意見提案箱;但主要還是需使用 同規定所設計之意見提案書撰寫38。因此,許多刑事設施即以此要求收容人 提案時,需使用制式意見提案書撰寫,甚至規定該類提案書需向職員領取並 限制每次可領取張數。由此可知,收容人可能擔心領用該意見提案書將遭職 員報復,進而影響收容人提案之意願。然而從法務省平成
30
年(2018
)公 布資料39可得知,即便視察委員會提出廢止制式意見提案書之建議,刑事設 施仍以戒護安全考量拒絕之。36、例如 2018 年「各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の意見に対する措置等報告一覧表」番号 172.238
37、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に対する協力等について ( 通達 )10(1) 38、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に対する協力等について ( 通達 ) 別紙樣式 3
39、例如 2018 年「各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の意見に対する措置等報告一覧表」番号 113
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制度之探討
三、刑事設施消極回答或未處理委員會所提建議
德島刑務所40於平成
19
年(2007
年)11
月16
日,因部分受刑人不堪長 期虐待而發生工場暴動事件。雖然發生當日便迅速平息,但事件起因早有跡象,若刑務所對於視察委員會之建議採取積極作為,或許能及早避免。
暴動發生前,視察委員會即已透過意見箱書信得知,該所醫師屢次對多位 受刑人進行不必要之直腸內診,以及其他不適當之醫療措施等狀況,並據此提 出改善建議。然而當時德島刑務所所長反映消極,持續以「今後將努力減少誤 會之產生,並持續提供適當之醫療」(日弁連
,2009
)等語回復而未提出具體 改善辦法,最終導致暴動事件發生。刑事收容設施法雖規定刑事設施首長應回應視察委員會所提建議,但實際 上回應內容之充實與否,仍取決於首長態度。若其漠視建議而消極回應,則視 察委員會僅能透過重複建議以取得重視外,別無他法。法務省雖於平成
23
年(2011
年)
進行刑事收容設施法之修法檢討時,在刑事設施施行規則新增第六條之二,規定刑事設施首長對於視察委員會所提建議,應回應具體處理措施
(
的 場,2013)
,以改善前揭問題。然而,里見(2015
)仍指出,某刑事設施對於視 察委員會之建議,僅以「現正調整中」或「再檢討」等模糊或曖昧之語句回覆之;而該類回覆於法務省之統計數據中,竟歸類於「已完成改善(或已預定改善)」
之項目。此外,從法務省平成
30
年(2018
)公布資料41亦可發現,是類問題至 今仍未完全改善。四、視察委員會及刑事設施職員個人資料之洩漏風險
依據日本總務省「情報公開
•
個人情報保護審查會(情報公開・個人情報 保護審査会)」於平成29
年(2017
),針對法務省諮詢有關「特定刑事設施 視察委員會議事錄中,刑事設施職員及視察委員之姓名等個人資料是否須公開」案件42所做之回答案中可得知,視察委員會成員及刑事設施職員之個人資料保
40、位於日本四國地方德島縣,屬於高松矯正管區。
41、例如 2018 年「各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の意見に対する措置等報告一覧表」番号 80.279.300 42、案號:平成28年度(行情)824、平成28年度(行情)825
一般論述
3
或 譯 文 密相當重要。依據該回答案內容所載,若公開視察委員個人資料,則將產生
收容人利用該資料破壞視察委員會之公正性,或威脅視察委員私人生活之風 險,進而影響社會大眾擔任視察委員之意願;而有關刑事設施職員部分,鑑 於收容人為於釋放後對特定職員或其家族進行報復行為,而請求公開職員個 人資料之案例屢見不鮮,是以職員資料亦應不予公開。
有關視察委員會成員之個人資料保密規定,是規範於對視察委員會協 助等事項之內43。然而,實務上隨著視察委員會之視察、訪談活動頻繁進行,
是類資料之洩漏風險也就越加提升。尤其在禁止對收容人訪談時錄音錄影,
以及不得派遣職員在旁列席之原則下,若視察委員無意間將前揭個人資料透 漏予收容人,則刑事設施均無從得知,更無法及早追蹤以防止不當行為發 生。此外,部分視察委員會為增加能見度,甚至會製作委員會活動報紙44, 於刑事設施內發送收容人觀看。該類報紙內容若未經過詳細之複閱或過濾 時,亦可能有資料洩漏之風險。
五、視察委員會與刑事設施間之關係維持
視察委員會雖屬獨立外部組織,其各項活動無須經刑事設施首長同意 即可施行;惟若無刑事設施之協助及配合,則亦無法自行完成。因此,為使 會務能順利運作,並確保提出建議能有益於行刑管理之改善,視察委員會與 刑事設施間關係之建立及維護是必要的。
然而,由於視察委員會之重要權限-視察、訪談等活動之進行,本來 就容易加重職員之業務量或造成安全維護風險(尤其是夜間或例假日進行突 擊視察);復以視察委員會所提之改善建議,若涉及職員值勤技巧之指責、
或是僅依特定收容人(如誣控濫告者)之片面之詞而要求機關施行不合理之 處遇時,更將打擊職員士氣(富山
, 2007
),造成職員對於視察委員會之反 感及不信任。43、刑事施設視察委員会に対する協力等について ( 通達 )11
44、該類報紙為部分視察委員會自發性製作,並非法律規定之應辦事項。
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制度之探討
河合(
2013
)提及,在日本職場文化上,常會透過舉辦聚餐45等方式,促 進職員間之交流。因此,部分視察委員會亦會藉由參與刑事設施所舉辦之聚餐,以與職員間建立關係並降低對立問題發生。然而出席此類聚餐,不免有接受刑 事設施之「接待」或是「懷柔政策」之嫌,進而影響視察委員會之公正形象。
因此,如何在避免受人懷疑之情況下與刑事設施間維護良好關係,實屬難題。
此外,若是與刑事設施過於強調合作與信賴關係,則長期下來視察委員會 可能因此產生惰性(日弁連
,2015
);當再度遭遇德島刑務所暴動等類似事件時,將難以事先防止或對刑事設施提供早期警示。是以,如何與刑事設施在合作與
將難以事先防止或對刑事設施提供早期警示。是以,如何與刑事設施在合作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