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文獻記載,休閒運動的參與不僅能夠讓身心障礙者達到復 健、促進身體的健康的功效,更有心理與社會層面的益處:可以增進生 活的滿意度,獲得自信,拓展身心障礙者的視野,擴大其生活空間,降 低障礙有形無形的限制,同時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化(陳李綢等人,
2001;許樹淵,2000;賴復寰,1997)。所謂社會化是指一個人從其家庭、
團體、與文化習得的規則、標準與價值(張滿玲譯,1999)。參與運動或 休閒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活動,讓一個人融入一個群體、一個團隊或 俱樂部,建立夥伴關係,也是被視為能夠教導兒童增進自信的人際互動 技巧,和體能的一個重要的社會化環境(Shapiro, Moffe, Lieberman, &
Dummer, 2008)。所以,運動員參與運動的整個過程,就是社會化的過程。
在運動情境中探討運動的社會化主要有三個方向:一、藉由參與運 動的社會化過程(socialization into sport):主要是探討一個人開始參與、
持續運動和涉入強度的各種因素;二、透過運動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 via
sport):經過運動社會化的過程,分析運動涉入的價值、態度或行為的結 果;三、離開運動的社會化過程(socialization out of sport):因為社會化產 生不適應的行為而遠離運動(Krohn, Clarke, Preston, McDonald, & Preston, 1998;引自陳淑滿、王俊明,2006)。
影響身心障礙運動員社會化過程的一個重要因素,即是社會化代理 人(socialization agents),所謂社會化代理人,即是影響身心障礙運動員參 與運動與持續運動的重要他人。許多研究都發現:父母親參與運動的行 為和孩童參與運動的行為有顯著的相關(吳碧蓮,2002;洪正倫 2006;
葉峻德,2009)。不少文獻也提到一般運動員社會化最有影響力的因素是 父母,而非學校或同儕(Kenyon & Mcpherson, 1973; Lewko & Greendorfer, 1982; Hall, 1986),但是許多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的研究結果並非如此。
在 Williams 和 Taylor 的研究中顯示:優秀的同儕是影響身心障礙輪 椅運動員參與運動的主要因素之一(Williams & Taylor, 1994)。Williams 和 Kolkka (1998)曾經在英國輪椅籃球運動員參與運動的社會化因素研究 中,發現同儕是影響他們參與運動最重要的社會化代理人,而讓他可以 持續參與運動的仍是同儕,其次為教練。Williams 等人(1999)在英國 和德國輪椅籃球選手參與運動的研究中也提到:朋友、治療師、老師、
教練等是讓他們參與運動的社會化因素。Wu 和 Williams(2001)提及:
有 53%到 61%的脊髓損傷的運動員初次參與運動是由殘障朋友介紹和引 進。官德財(2002)的研究指出同樣的結果:肢體障礙者初次參與休閒 運動,以參與運動之殘障朋友帶領或介紹為最多。陳淑滿、王俊明(2006)
以參加九十三年殘障運動會的 73 位選手(籃球、網球和桌球)為對象,
也不例外地發現,影響他們參與運動的重要社會化代理人依序為:同儕 64.4%、其次為一般球友 13.7%;而持續參與的社會化代理人則為:同儕 43.8%、教練 21.9%。
Sherrill、Rainbolt、Montenlione 及 Pop(1986)在視障與腦性麻痺者 從事運動的研究中指出:受訪者認為,雙親在他們童年時沒有扮演好他 們從事運動社會化的角色,運動在青春期時好像跟他們無關,因為身心
狀況周遭人不同,他們在童年時取得的是傳統低劣的運動社會化經驗。
Sherrill、Pop 和 Arnhold(1986)調查美國盲人運動協會的 133 位運動員,
研究有關盲人運動員運動參與的社會化因素。結果呈現:56%的研究參 與者認為,體育教師以及教練是他們初次參與運動的社會化代理人,並 且有 41%也認為體育教師以及教練是讓他們喜愛運動,在學習運動過程 中最有影響力的人。陳李綢等人(2001)針對台灣近十年來參加殘障運 動會各類別之選手 5029 人,以及 1006 位來自啟智、啟明、啟聰與肢障 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進行運動參與的研究,調查發現:大部分的智障 和視障者是透過學校教師的管道參與運動,以及參加殘障運動會。
依照 Sherrill 等人(Sherrill, Pop, & Arnhold, 1986)的解釋,多數的盲人 在兒童時期的運動參與,並沒有受到父母親的關注和鼓勵,盲人運動員 比起一般明眼的運動員更晚才接觸到他們自己喜愛的運動。研究顯示大 部分的盲人跳過了正常發展序階的兒童時期運動社會化階段,最初的運 動社會化大多是出現在老師和同儕的影響已經大過於家庭的青少年時 期,所以他們運動參與的社會化代理人與明眼人當然會有所差異。
身心障礙運動員要克服自身的障礙,參與艱苦的訓練,他們要擔負 著比一般人更多的不便與風險,因此需要擁有更強烈的成就動機和自我 成就的需求,他們運動社會化的過程一定較一般人倍加辛苦。做為引導 視障跑者跑步的陪跑員,雖然不見得是視障者初次參與運動的社會化代 理人,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陪跑員影響他們對馬拉松運動的喜愛與持 續參與,也是視障跑者參與馬拉松運動的重要社會化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