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熾(2001)探討感官及肢體障礙青年社區生活品質的現況,其 對於生活品質的認同與接受介於一般尚可之狀況,社區生活品質以「行 動獨立」分數最高,「休閒娛樂」一項為最低,而障礙程度越重其生活品 質越差,愈容易被孤立與疏離。身心障礙的學生常因為伴隨的不同類別 或程度的缺陷,而影響其休閒活動的發展(胡雅各,1992)。張照明(1999)
的研究發現:身心障礙學生在各方面的休閒阻礙(場地設備、社會支持、
生理因素、心理認知)均較普通學生高,休閒場地設施不合適,與缺乏 他人指導是身心障礙學生共同的休閒阻礙,肢障學生還有交通不便的因 素,聽障學生認為別人拒絕共用設施,智障學生認為缺乏資訊和自我決 定,視障學生則覺得缺乏休閒同伴。視障者因為視力的損失而衍生的種 種問題,使得他們在參與休閒活動時遭遇到不同的困難。以下歸納文獻 中學者們的研究,將視障者參與休閒活動的阻礙分成三個方面來探討:
個人因素
具備休閒技能與否會影響著視障者休閒社團活動的參與。缺乏視覺 回饋造成了空間、知覺、動作……等等學習的困難,許多的休閒技巧對 視障生而言是需要經過別人直接教導才能學會(McGregor &Farrenkopf, 2000)。又有學者認為:許多視障者在早年缺乏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造 成 了 體 適 能 不 佳 以 及 運 動 技 巧 的 限 制 (Lieberman & McHugh, 2001;
Winnick, 2000) , 進 而 阻 礙 了 他 們 成 年 後 體 育 活 動 的 參 與 (Ponchillia, Strause, & Ponchillia, 2002),因此當他們在從事休閒活動時非常需要專家 的指導。視力的缺損也使得視障者需要比一般人花上更多的時間,來應
付學校的課業和完成生活中的事務,而造成了時間的壓力和體力的負擔 (Lieberman, Houston-Wilson, 1999; Lieberman & Stuart, 2002; Sherrill, 1997/2001)。
休閒參與的阻礙中屬於個人因素有下面幾項:
身體的障礙及能力限制、功課壓力或工作壓力、時間壓力、興趣、健康 問題或精力不足(萬明美,1991;傅惠珍,1992;陳雪燕,2002;邱逸 揚,2003;郭孟瑜,2006;Henderson, Bedini, Lynn, & Schuler, 1995;
Lieberman & Stuart, 2002)。
家庭因素
家人的態度會深刻影響視障者參與休閒活動的意願和心情。父母對 視障者早年的過度保護,限制了他們與同儕和環境互動的能力,課餘之 暇他們少有機會和家人一起進行體能活動,通常,視障者父母也認為自 己的孩子無法與同儕一樣進行體育活動,因而不鼓勵他們參與(Sherrill, Rainbolt, & Ervin, 1984; Sherrill, 1997/2001)。有些視障者剛開始參與休閒 社團活動時,家人因為擔心其安全問題以及健康情形而不表示支持(陳 雪燕,2002;郭孟瑜,2006)。
而經濟問題也是阻礙視障者參與休閒活動的重要因素,對於許多有 家計負擔的視障者而言,當參與休閒活動需要額外的開銷,或與工作的 時間互相牴觸時,通常就只好無奈的割捨(陳雪燕,2002;郭孟瑜,2006)。 歸納家庭阻礙的因素有以下兩種:
經濟負擔、家人不支持或過度保護(傅惠珍,1992;陳雪燕,2002;郭 孟瑜,2006;Sherrill, Rainbolt, & Ervin, 1984)。
社會環境因素
諸多不利的社會環境因素使得有意願從事休閒活動的視障者感到裹 足不前。根據愛盲文教福利基金會所做的調查(1997),視障者在從事體 育活動時所遭遇最大的阻礙前三項依次是:沒有適當的人帶領、交通不
便、休閒場所缺乏無障礙措施。曹菁菱(2001)認為交通工具的缺乏是 視障者從事休閒運動最大的阻礙。陳冠米(2004)也提到,台北市視障 大學生從事休閒活動時所遭遇的主要為外在環境的阻礙,如:進行體育 活動容易發生的危險,或不瞭解設施如何使用,另外還有校園中適合視 障者的休閒環境,以及無障礙休閒設施都不夠完善。
由於視力的限制,視障者在從事休閒活動時渴望有人陪伴,以減低 心中的焦慮和不安,他們也常因為怕麻煩別人或擔心給別人帶來困擾,
而放棄參與休閒活動的機會。萬明美(1997)就指出:多數視障大學生 只能從事靜態活動,至於戶外活動因為擔心造成別人的負擔,影響了大 家的玩興而自動退出。因此休閒同伴也成為影響視障者休閒參與的重要 因素。
視障者少了以視覺輸入的管道,若無法充分利用網路,再加上生活 圈受限,自然休閒活動的訊息取得不易,造成休閒活動訊息不足而阻礙 了視障者休閒活動的參與。Sherrill、Rainbolt 和 Ervin(1984)的研究發 現 47%的視障者不知道他們所居住的社區提供什麼休閒設施。曹菁菱
(2001)也提到多數的視障者認為訊息是不足夠的,他們獲得訊息的管 道以親友告知的比例為最高,並希望未來能透過視障組織獲得休閒運動 的訊息。
社會環境阻礙因素包括下列的項目:
關於硬體的有:交通不便、缺乏無障礙措施、空間設備不足、環境 髒亂、安全顧慮(萬明美,1991;傅惠珍,1992;林福雄,1996;王育 瑜,1997;張照明,1999;曹菁菱,2001;郭孟瑜,2006)。
關於軟體的有:人潮擁擠、治安問題、訊息不足、缺乏多樣選擇、
沒有人陪伴或適當的人帶領、缺乏個別指導、不瞭解設施的使用方式、
體育活動容易發生的危險、社會偏見(傅惠珍,1992;洪榮照,1995;
萬明美,1997;王育瑜,1997;張照明,1999;曹菁菱,2001;陳雪燕,
2002;葉俊甫,2002;陳冠米,2004;郭孟瑜,2006;Sherrill, Rainbolt,
& Ervin, 1984; Henderson, Bedini, Lynn, & Schuler, 1995; Lieberman &
Stuart, 2002)。
綜合以上的文獻,視障者在從事休閒活動所面臨的阻礙,有些是人
為較無法控制的,像是興趣、健康問題、社會偏見;有些則是需要執政 者長遠規劃才能夠解決的問題,像是交通問題、無障礙環境和休閒設施、
治安、經濟壓力;而身為一個特殊教育工作者所能提供的協助,莫過於 降低視障者因感官障礙所帶來的能力限制。唯有在學校教育中落實休閒 教育和適應體育的教學,配合社區設置的身心障礙休閒運動指導員以提 供視障者專業諮詢(楊忠和,2004),暢通休閒活動訊息的管道,提供更 多休閒活動的選擇,才能幫助他們克服視覺障礙的限制,讓不同性別、
年齡、障礙程度和能力的視障者,依照他們自身的需求和興趣參與休閒 活動,使得休閒活動真正成為視障者生活的一部分。
第二節 視障者的體育活動
國際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在 2010 新公佈的「國 際功能、殘障、與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 或 ICIDH-2)對殘障相關語彙所作的說明:
「殘障」(disability)是一個總稱,包括傷殘、活動受限,以及參與的限制,
傷殘(impairment)是身體功能或結構方面的問題,活動受限是人在執行任 務或行動時遇到的困難,參與的限制是參與個人生活時遇到的問題 (WHO, 2010)。而在林淑玟(2007)的定義中,障礙(handicap)一詞系指 純粹因為外在社會壓迫或障礙所造成的不利狀態。ICF 將殘障(disability) 設定為一個集合名詞,表示個人和環境不良因素互動後的複雜結果,傷 殘被視為個人的某項中性特質,雖不滿意但是能夠接納(林淑玟,2007)。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阻礙和困難的來源並不完全是由於身體傷殘所造成 的,因為「傷殘」只是影響部分的身體結構與功能,個人還具有許多其 他的身體結構與功能,如果與環境因素運作得宜,也就能達到活動與充
分參與的狀態,所以說「個人雖有傷殘,但也可以不殘障或不障礙」。接 下來,我所要探討的正是透過哪些調整能夠降低傷殘的影響,並且跨越 人為障礙,讓視障者充分參與的方法。